【土左法院高效调解显担当——设绿色通道解农民工“烦薪事”】
2023年8月9日,土左旗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农民工群体讨薪案件,快速启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依托“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机制,联合旗检察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作用,成功调解一起涉群体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2022年8月,原告陈某某、钟某等12人在土左旗某小区现场为被告王某某进行支模、浇筑水泥、撤模等工作,2023年5月7日,该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原告等人并将工程交付于被告王某某,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王某某欠原告陈某某、钟某等12名工人人工费共计325200元,多次讨薪无果后,求助于旗检察院。旗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向法院提交诉状,土左旗人民法院接到该案后,经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迅速立案,并启动多元解纷程序。
“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工作室遂安排专职调解员杨培瑞组织调解,调解员先是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诉求,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分别与当事人进行现场沟通协调,指出双方各自存在的诉讼风险,及时点破当事人不足,为调解回旋余地,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圆满调解解决,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法院及时对该案进行了司法确认。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问题的决策部署,我院开辟了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切实为农民工办实事、化纠纷、解难题,切实解决农民工讨薪诉讼难问题,让农民工等各类群体充分享受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
一、一“省”到底,节约诉讼成本
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强化窗口建设,设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案件受理窗口。该窗口对农民工起诉支付工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及时登记立案;对材料不全的,做好诉讼指导,确保农民工当事人只跑一次。同时,对农民工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依法采取“减、缓、免”措施,确保其及时获得司法救济、行使诉讼权利。
二、“速”审“快”执,合法权益早兑现
快立、快审、快执,一个“快”字贯彻农民工维权始终,让农民工合法权益早兑现。立案阶段,农民工递交诉讼材料后,立即进行分流,根据农民工当事人的意愿将案件流转到多元解纷中心,由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诉前纠纷化解,促进纠纷源头解决,减少农民工讨薪维权成本。对于不愿意调解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农民工讨薪案件,实行简案快办,加大小额诉讼和速裁程序适用率,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审、执周期,从制度上保障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三、一“网”通“办”,高效便捷走云端
农民工如果觉得线下立案不方便,或者可能涉及到跨区域的讨薪案件,还可以选择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送达等信息化办案手段,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到他们提交的立案信息后,会当天进行处理,保证实现及时、高效立案,让网络多跑腿、当事人少走路,让农民工相隔千里也能享受“屏对屏”的诉讼便利。
止纠纷于未发,解纠纷于萌芽,该案的成功化解只是“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化解案件的一个缩影,群众利益无小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合法收入是法院的职责所在。我院将继续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坚持内外联动,在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快立、快审、快结涉农民工权益的各类案件,努力用最优的方式化解民生矛盾,让司法为民更有力度。
2023年8月9日,土左旗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农民工群体讨薪案件,快速启动“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依托“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机制,联合旗检察院,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作用,成功调解一起涉群体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2022年8月,原告陈某某、钟某等12人在土左旗某小区现场为被告王某某进行支模、浇筑水泥、撤模等工作,2023年5月7日,该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原告等人并将工程交付于被告王某某,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王某某欠原告陈某某、钟某等12名工人人工费共计325200元,多次讨薪无果后,求助于旗检察院。旗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方向法院提交诉状,土左旗人民法院接到该案后,经农民工讨薪绿色通道迅速立案,并启动多元解纷程序。
“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工作室遂安排专职调解员杨培瑞组织调解,调解员先是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全面分析当事人的诉求,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分别与当事人进行现场沟通协调,指出双方各自存在的诉讼风险,及时点破当事人不足,为调解回旋余地,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圆满调解解决,双方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向法院提交了司法确认申请,法院及时对该案进行了司法确认。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重大问题的决策部署,我院开辟了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切实为农民工办实事、化纠纷、解难题,切实解决农民工讨薪诉讼难问题,让农民工等各类群体充分享受法院一站式诉讼服务。
一、一“省”到底,节约诉讼成本
我院诉讼服务中心强化窗口建设,设立“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案件受理窗口。该窗口对农民工起诉支付工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有给付内容的案件,及时登记立案;对材料不全的,做好诉讼指导,确保农民工当事人只跑一次。同时,对农民工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做好法律释明工作,依法采取“减、缓、免”措施,确保其及时获得司法救济、行使诉讼权利。
二、“速”审“快”执,合法权益早兑现
快立、快审、快执,一个“快”字贯彻农民工维权始终,让农民工合法权益早兑现。立案阶段,农民工递交诉讼材料后,立即进行分流,根据农民工当事人的意愿将案件流转到多元解纷中心,由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诉前纠纷化解,促进纠纷源头解决,减少农民工讨薪维权成本。对于不愿意调解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农民工讨薪案件,实行简案快办,加大小额诉讼和速裁程序适用率,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审、执周期,从制度上保障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三、一“网”通“办”,高效便捷走云端
农民工如果觉得线下立案不方便,或者可能涉及到跨区域的讨薪案件,还可以选择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网上送达等信息化办案手段,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受到他们提交的立案信息后,会当天进行处理,保证实现及时、高效立案,让网络多跑腿、当事人少走路,让农民工相隔千里也能享受“屏对屏”的诉讼便利。
止纠纷于未发,解纠纷于萌芽,该案的成功化解只是“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机制化解案件的一个缩影,群众利益无小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合法收入是法院的职责所在。我院将继续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坚持内外联动,在确保公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快立、快审、快结涉农民工权益的各类案件,努力用最优的方式化解民生矛盾,让司法为民更有力度。
【#男子与小34岁女子结婚13年没见过对方#,想离婚找不到人】据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近期,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2010年,时年56岁的原告丁某与时年22岁的被告“金某”(系假名,真名为胡某),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认识当天即领证结婚,男方自此长期与女方失去联系,双方从未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女方至今下落不明。男方现因年近七旬,想离婚却始终找不到女方,去民政局也离不了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听完原告的陈述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该案可能另有隐情。
在审理该起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从原告提交的户口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中发现了疑点,主动通过派出所查询到被告的真实身份证号码,又通过法院“闪信+”平台向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协查,取得了被告的多个电话号码,通过逐一拨打电话号码,最终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被告语焉不详,承办法官立即将被告传唤到法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谈话过程中,被告先表示不认识原告,后又表示印象中是与原告丁某结过婚,对于法官追问的结婚经过及细节,被告又表示要打电话核实,无法现场回答。后经法官耐心劝导,被告主动陈述了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原告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并陈述自己曾被判刑。在法官的要求下,被告提交了相关《刑事判决书》。
原来,被告曾经为了达到多次偷越边境目的,在他人的帮助下办理了多个不同姓名的假户口、假身份证。2010年12月,被告胡某使用姓名为“金某”的假身份与原告丁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胡某以“夫妻投靠”为由将姓名为“金某”的假户口从湖北省某地迁入原告丁某的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某地,然后利用该户口申请办理了姓名为“金某”的普通护照,被告胡某将该护照作为备份,方便其偷越边境。后被告胡某因犯偷越边境罪于2012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据查上述“金某”的虚假户口信息已于2018年被公安机关注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前提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假名登记结婚,是被告骗婚还是原被告双方通谋虚假结婚。案涉双方年龄差距达34岁且登记结婚前并无任何生活及情感的交集,双方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当天认识即领证结婚且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女方使用假名登记结婚的目的在于办理出入境证件且曾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足以证明这段婚姻登记显然与常理不符,也足以证明男方丁某对案涉虚假结婚登记行为是知情和配合的,双方有虚假的故意,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通谋虚假行为,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合法性明显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本案中,被告胡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原告丁某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的处理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而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的起诉被依法裁定驳回,但本案的事情并未了结。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2010年,原告丁某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已经相隔十余年,早已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故即便丁某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亦极有可能再次面临被驳回起诉的情况。原告丁某转了一圈,可能又回到无法离婚的困境。为了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长沙市某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丁某与“金某”的结婚登记,并建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将提交虚假身份资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2010年,时年56岁的原告丁某与时年22岁的被告“金某”(系假名,真名为胡某),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认识当天即领证结婚,男方自此长期与女方失去联系,双方从未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女方至今下落不明。男方现因年近七旬,想离婚却始终找不到女方,去民政局也离不了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听完原告的陈述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该案可能另有隐情。
在审理该起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从原告提交的户口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中发现了疑点,主动通过派出所查询到被告的真实身份证号码,又通过法院“闪信+”平台向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协查,取得了被告的多个电话号码,通过逐一拨打电话号码,最终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被告语焉不详,承办法官立即将被告传唤到法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谈话过程中,被告先表示不认识原告,后又表示印象中是与原告丁某结过婚,对于法官追问的结婚经过及细节,被告又表示要打电话核实,无法现场回答。后经法官耐心劝导,被告主动陈述了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原告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并陈述自己曾被判刑。在法官的要求下,被告提交了相关《刑事判决书》。
原来,被告曾经为了达到多次偷越边境目的,在他人的帮助下办理了多个不同姓名的假户口、假身份证。2010年12月,被告胡某使用姓名为“金某”的假身份与原告丁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胡某以“夫妻投靠”为由将姓名为“金某”的假户口从湖北省某地迁入原告丁某的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某地,然后利用该户口申请办理了姓名为“金某”的普通护照,被告胡某将该护照作为备份,方便其偷越边境。后被告胡某因犯偷越边境罪于2012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据查上述“金某”的虚假户口信息已于2018年被公安机关注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前提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假名登记结婚,是被告骗婚还是原被告双方通谋虚假结婚。案涉双方年龄差距达34岁且登记结婚前并无任何生活及情感的交集,双方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当天认识即领证结婚且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女方使用假名登记结婚的目的在于办理出入境证件且曾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足以证明这段婚姻登记显然与常理不符,也足以证明男方丁某对案涉虚假结婚登记行为是知情和配合的,双方有虚假的故意,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通谋虚假行为,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合法性明显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本案中,被告胡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原告丁某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的处理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而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的起诉被依法裁定驳回,但本案的事情并未了结。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2010年,原告丁某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已经相隔十余年,早已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故即便丁某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亦极有可能再次面临被驳回起诉的情况。原告丁某转了一圈,可能又回到无法离婚的困境。为了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长沙市某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丁某与“金某”的结婚登记,并建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将提交虚假身份资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男子与小34岁女子结婚13年没见过对方#,想离婚找不到人】据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近期,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2010年,时年56岁的原告丁某与时年22岁的被告“金某”(系假名,真名为胡某),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认识当天即领证结婚,男方自此长期与女方失去联系,双方从未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女方至今下落不明。男方现因年近七旬,想离婚却始终找不到女方,去民政局也离不了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听完原告的陈述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该案可能另有隐情。
在审理该起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从原告提交的户口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中发现了疑点,主动通过派出所查询到被告的真实身份证号码,又通过法院“闪信+”平台向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协查,取得了被告的多个电话号码,通过逐一拨打电话号码,最终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被告语焉不详,承办法官立即将被告传唤到法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谈话过程中,被告先表示不认识原告,后又表示印象中是与原告丁某结过婚,对于法官追问的结婚经过及细节,被告又表示要打电话核实,无法现场回答。后经法官耐心劝导,被告主动陈述了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原告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并陈述自己曾被判刑。在法官的要求下,被告提交了相关《刑事判决书》。
原来,被告曾经为了达到多次偷越边境目的,在他人的帮助下办理了多个不同姓名的假户口、假身份证。2010年12月,被告胡某使用姓名为“金某”的假身份与原告丁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胡某以“夫妻投靠”为由将姓名为“金某”的假户口从湖北省某地迁入原告丁某的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某地,然后利用该户口申请办理了姓名为“金某”的普通护照,被告胡某将该护照作为备份,方便其偷越边境。后被告胡某因犯偷越边境罪于2012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据查上述“金某”的虚假户口信息已于2018年被公安机关注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前提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假名登记结婚,是被告骗婚还是原被告双方通谋虚假结婚。案涉双方年龄差距达34岁且登记结婚前并无任何生活及情感的交集,双方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当天认识即领证结婚且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女方使用假名登记结婚的目的在于办理出入境证件且曾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足以证明这段婚姻登记显然与常理不符,也足以证明男方丁某对案涉虚假结婚登记行为是知情和配合的,双方有虚假的故意,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通谋虚假行为,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合法性明显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本案中,被告胡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原告丁某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的处理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而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的起诉被依法裁定驳回,但本案的事情并未了结。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2010年,原告丁某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已经相隔十余年,早已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故即便丁某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亦极有可能再次面临被驳回起诉的情况。原告丁某转了一圈,可能又回到无法离婚的困境。为了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长沙市某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丁某与“金某”的结婚登记,并建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将提交虚假身份资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2010年,时年56岁的原告丁某与时年22岁的被告“金某”(系假名,真名为胡某),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认识当天即领证结婚,男方自此长期与女方失去联系,双方从未实际生活居住在一起,女方至今下落不明。男方现因年近七旬,想离婚却始终找不到女方,去民政局也离不了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听完原告的陈述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发现该案可能另有隐情。
在审理该起离婚案件中,承办法官从原告提交的户口信息及婚姻登记信息中发现了疑点,主动通过派出所查询到被告的真实身份证号码,又通过法院“闪信+”平台向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协查,取得了被告的多个电话号码,通过逐一拨打电话号码,最终与被告取得了联系。在电话中被告语焉不详,承办法官立即将被告传唤到法院接受调查。在调查谈话过程中,被告先表示不认识原告,后又表示印象中是与原告丁某结过婚,对于法官追问的结婚经过及细节,被告又表示要打电话核实,无法现场回答。后经法官耐心劝导,被告主动陈述了其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与原告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并陈述自己曾被判刑。在法官的要求下,被告提交了相关《刑事判决书》。
原来,被告曾经为了达到多次偷越边境目的,在他人的帮助下办理了多个不同姓名的假户口、假身份证。2010年12月,被告胡某使用姓名为“金某”的假身份与原告丁某在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胡某以“夫妻投靠”为由将姓名为“金某”的假户口从湖北省某地迁入原告丁某的户籍所在地长沙市某地,然后利用该户口申请办理了姓名为“金某”的普通护照,被告胡某将该护照作为备份,方便其偷越边境。后被告胡某因犯偷越边境罪于2012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同时,据查上述“金某”的虚假户口信息已于2018年被公安机关注销。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解除婚姻关系。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前提是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以假名登记结婚,是被告骗婚还是原被告双方通谋虚假结婚。案涉双方年龄差距达34岁且登记结婚前并无任何生活及情感的交集,双方经职业办假证的人介绍当天认识即领证结婚且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女方使用假名登记结婚的目的在于办理出入境证件且曾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足以证明这段婚姻登记显然与常理不符,也足以证明男方丁某对案涉虚假结婚登记行为是知情和配合的,双方有虚假的故意,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通谋虚假行为,双方婚姻关系成立的合法性明显有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本案中,被告胡某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与原告丁某登记结婚,该婚姻关系的处理属于行政案件受理范围,而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本院依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的起诉被依法裁定驳回,但本案的事情并未了结。承办法官经审查后认为,案涉婚姻登记办理在2010年,原告丁某再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已经相隔十余年,早已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期限。故即便丁某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亦极有可能再次面临被驳回起诉的情况。原告丁某转了一圈,可能又回到无法离婚的困境。为了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长沙市某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撤销丁某与“金某”的结婚登记,并建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31个部门签署的《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要求,将提交虚假身份资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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