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促销行为一般规范
第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六条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七条 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第八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假借促销等名义,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十条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国家对禁止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有奖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十四条 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第十七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一)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四)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五)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六)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八)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八条 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价格促销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构成商业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2020年10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提供服务)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通过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方式开展促销,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促销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促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促销行为一般规范
第五条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不得利用虚假商业信息、虚构交易或者评价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以下简称消费者)。
第六条 经营者通过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第七条 卖场、商场、市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统一组织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开展促销的,应当制定相应方案,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向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示促销行为注意事项。
第八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在统一组织的促销中出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假借促销等名义,通过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他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第十条 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以侵权或者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等作为奖品或者赠品。
国家对禁止用于促销活动的商品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有奖销售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
抽奖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抽签、摇号、游戏等带有偶然性或者不确定性的方法,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行为。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有奖销售行为。
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有奖募捐及其他彩票发售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有奖销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
在现场即时开奖的有奖销售活动中,对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应当随时公示。
第十四条 奖品为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形式的,应当公布兑换规则、使用范围、有效期限以及其他限制性条件等详细内容;需要向其他经营者兑换的,应当公布其他经营者的名称、兑换地点或者兑换途径。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以下谎称有奖的方式:
(一)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等;
(二)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三)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四)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五)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六)其他谎称有奖的方式。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第十七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一)最高奖设置多个中奖者的,其中任意一个中奖者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二)同一奖券或者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或者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累计金额超过五万元;
(三)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作为奖品的,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四)以游戏装备、账户等网络虚拟物品作为奖品的,该物品市场价格超过五万元;
(五)以降价、优惠、打折等方式作为奖品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折算价格超过五万元;
(六)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七)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顾问等名义,并以给付薪金等方式设置奖励,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八)以其他形式进行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
第十八条 经营者以非现金形式的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奖品的,按照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计算其金额。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 价格促销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公示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以及对消费者不利的限制性条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构成商业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农业部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鱼儿绝迹#牧原被指为污染源 曾对受害者进行捐赠式赔偿#】
#前情提要#:河南省正阳县兰青乡胡塘渔场曾经是 2014 年“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渔场”、2016年 “农业部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然而从其获得“农业部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第二年起,水体开始被严重污染,连续3年出现鱼儿死亡的现象,直到2019年夏天,胡塘渔场鱼儿绝迹。据了解,正阳牧原第六养猪场(以下简称正阳牧原六场)位于胡塘渔场东侧,自2016年开始建设,2017年开始投产进猪。胡塘渔场所在的正阳县兰青乡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和周边群众,全都把此事归咎于正阳牧原养猪场的污染问题。
让人诧异的是,2017年和2018年胡塘渔场出现死鱼事件后,胡塘渔场都从牧原那里拿到了一笔特殊的赔偿——扶贫捐赠。
#国家级示范渔场迎“国检” 鱼没了#
2014年8月,权威检测机构——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胡塘渔场水体和水产品进行严苛的检测,认定正阳县兰青乡胡塘渔业养殖场的环境质量各项指标均符合无公害淡水养殖产品产地环境的要求,环境良好,具备发展无公害淡水养殖产品的环境条件。
2015年12月,国家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十批名单)的通知 》,正阳县兰青乡胡塘渔业养殖场被授予第十批“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有效期自 2016 年1月1日至 2020 年12月31日 。据统计,当年河南省获此殊荣的养殖场只有30家。正阳县兰青乡政府农业主任罗伟回忆,“当时省里来检测了水和鱼,都是环保的,还给胡塘渔场补贴了柴油和钱”。
由于胡塘渔场的养殖环境优良,养的鱼也都是无公害的优质水产品,出产的青鱼、草鱼、鲤鱼等水产也很受市场的认可,在正阳县也小有名气。
2020年9月22日,正阳县农业局通知胡塘渔场的负责人祁营国,要对胡塘渔场的“农业部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称号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才能继续保留称号。接到电话的祁营国无奈的说,“你们来吧,来我这看看,我这鱼塘被污染成啥样了?我这已经没有鱼了,都已经死完了。”
9月23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水产局复检工作人员到达正阳县兰青乡胡塘渔场,实地查看后收回了原本要祁营国填写的基本情况信息表,复检取消,这也意味着胡塘渔场不再拥有“国家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
#有一种赔偿叫“扶贫捐赠”#
事情要从 2017 年正阳牧原六场开始投产进猪说起,正阳牧原六场是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养猪场,位于正阳县兰青乡胡塘渔场的东侧,渔场和猪场的中间隔了一个大黄庄的距离,正阳牧原六场投产以后,场里的壮水(指污水)通过大黄庄村南北两侧两条水渠流进胡塘渔场里。
“前两年(牧原)养猪场里环保措施不到位,猪粪猪尿还有消毒液顺着水渠都流到河里了,俺村里几十户在家关着窗户都能闻到臭味” 大黄庄村队长黄文轩说。
没过多久,胡塘渔场开始出现死鱼的现象,祁营国(胡塘渔场负责人)一边找兰青乡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此事,一边找猪场看事情怎么解决。
为了杜绝后患,祁营国还动起了封堵大黄庄南侧水渠的念头。大黄庄村队长黄文轩回忆,“当时老祁要把水渠的桥洞封上,我不同意,如果封住了壮水都流到俺村地里了庄稼搞死了谁负责,为这事我跟老祁还吵过架”。
据祁营国介绍,当时经过兰青乡政府和环保部门协调,正阳牧原给予胡塘渔场4.2万元现金作为赔偿,“只要塘里还有鱼,将来别再死鱼,赔多少我都认,当时去正阳牧原六场拿的钱,还叫我签了个扶贫协议”祁营国说。
2018年,胡塘渔场养殖环境进一步恶化,鱼出现大面积死亡,后经兰青乡政府相关领导协调,正阳牧原以给胡塘渔场安装路灯的方式进行了赔偿。
到2019年夏天,渔场环境全面恶化,死鱼达数万斤,养殖场鱼儿几乎绝迹。
“鱼死的看着让人心疼,塘上漂的全是鱼,大的有三四十斤,大部分五六斤七八斤的,这么多年心血全没了,死鱼都是用四轮(车)拉走的”祁营国说。
据正阳县兰青乡政府农业主任罗伟介绍,胡塘渔场翻塘后的第二天,乡里派他赶到现场拍照取证了解情况,当时鱼全部死完了,当事双方都不愿意处理死鱼,后来还是乡里派的货车和钩机进行掩埋处理的。
对于祁营国口中的“赔偿”,正阳牧原负责人杨刚则表示:“胡塘渔场连续三年死鱼。2017年,他(指祁营国)一直上政府闹,在政府的协调下,我们感觉他确实贫困,也患有病,我们给他捐赠了4.2万元,还(保留)有捐赠协议;2018年,考虑到鱼一死,他没收入,就帮助架设了路灯,算是对他的扶持”。
赔偿?捐赠?同样是给钱,性质却不同,如果是赔偿,胡塘渔场的污染、死鱼的责任就应该由牧原承担;如果是捐赠,祁营国就是体弱多病的贫困户,胡塘渔场污染、死鱼跟牧原就没有关系。
据兰青乡政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介绍,双方确实以“扶贫”的名义签了协议,“当时就是这么协商的,祁营国又不是贫困户,估计是找个借口,可能没办法下账吧”。
#多方指向牧原污染 牧原:我不认#
对于鱼的死亡原因,正阳县兰青乡分管农业祝姓副乡长说:“养猪场原来确实污染过,塘泥里肯定有有害的东西,原来淌水往(胡塘渔场)河里淌,后来不往河里淌了,改道正南了,遇见下雨还会往河里淌,到处埋的都是管道。”
祝姓副乡长介绍,2019年天气炎热干旱,再加上抗旱抽水,胡塘渔场水浓度增加,胡塘渔场出现翻塘鱼死完了,2017年、2018年(正阳)牧原给胡塘渔场赔的有钱,2019年场里领导换了,牧原不(承)认了,死鱼数量估计有二三万斤。
兰青乡政府农业主任罗伟认为,之前胡塘渔场周边除了村民生活和农用水外,没有发现其他污染源,水质一直都是环保达标的,胡塘渔场确实养鹅了,但不是造成翻糖的主要原因,水往河里淌牧原也知道,赔偿事宜乡里还是主张胡塘渔场跟牧原再谈。
大黄庄村队长黄文轩称,“牧原养猪场的壮水污染厉害的很,水渠里的泥包括湖塘渔场的泥都是黑色的,还臭的很,现在村里的饮水井已经开始变色变味,吃水都受影响了,前几年我就跟老祁说,这样下去你的鱼肯定保不住”。
2019年,鱼死完后祁营国开始向兰青乡政府和环保部门逐一反映,还多次找到正阳牧原六场寻求解决办法。与2017年和2018年不同的是,正阳牧原六场更换了领导,新来的领导对胡塘渔场造成的污染矢口否认,认为祁营国“无理取闹”、“狮子大张口”。
祁营国则认为,2019年鱼死完后,自己遭受了几万斤鱼的损失,而且塘里没鱼了自己没有了收入,后面还有10年的承包期需要缴纳承包费,而这些都应由正阳牧原承担赔偿责任。但关于死鱼的赔偿问题,双方至今也没有达成一致。
针对胡塘渔场死鱼的原因,正阳牧原负责人杨刚告诉记者,胡塘渔场连续3年出现死鱼,情况发生后,我们主动邀请环保局去现场查看,认定跟我们没关系,他的情况我们也分析了,一个是因为他养的有鹅,二是因为鱼塘遇到连续的干旱天气,容易沤塘。
在被问及正阳牧原六场是否有污水直接或间接流入胡塘渔场时,杨刚称“我们现在的水跟湖塘渔场都没有重合了,不管是以前还是现在污水都没有流到过胡塘渔场”,“ 事情与正阳牧原无关,今年他来找我们,说鱼死完了,但我们不是慈善机构,我们不认可这事”。
对于养鹅、天气干旱是否会对胡塘渔场的环境造成“致命”污染,正阳县农业农村局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刘俊良介绍,“如果没有其它污染源,养鹅是可以达到肥水的效果,对水产养殖是有利的,很多养殖场还会专门养一些鸭子、鹅来肥水”。
公开报道显示,牧原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总投资达26亿元,项目落户对正阳生猪产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受益的还有税收、农业、基建、就业等。与此同时,见诸报端的也多是“正阳牧原 公司先进的环保工艺,不仅没有让场区周边群众受到生猪养殖的环境污染,还使农业增产增效、农户增收”、“ 生猪粪尿通过有机肥发酵,固态加工成专用肥,液体通过多级厌氧发酵成沼液肥,免费为农民在田间地头建起永久性可供浇施沼液用的管网”之类的报道。
但是,胡塘渔场该成为牧原这些“优质企业”发展的代价吗?为胡塘渔场死去的数万斤鱼承担责任的就应该是那近百只鹅吗?对于此事的进展,本报也将继续关注!(穆培龙 董俊强)
图为2019年胡塘渔场翻糖现场
#前情提要#:河南省正阳县兰青乡胡塘渔场曾经是 2014 年“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渔场”、2016年 “农业部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然而从其获得“农业部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的第二年起,水体开始被严重污染,连续3年出现鱼儿死亡的现象,直到2019年夏天,胡塘渔场鱼儿绝迹。据了解,正阳牧原第六养猪场(以下简称正阳牧原六场)位于胡塘渔场东侧,自2016年开始建设,2017年开始投产进猪。胡塘渔场所在的正阳县兰青乡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和周边群众,全都把此事归咎于正阳牧原养猪场的污染问题。
让人诧异的是,2017年和2018年胡塘渔场出现死鱼事件后,胡塘渔场都从牧原那里拿到了一笔特殊的赔偿——扶贫捐赠。
#国家级示范渔场迎“国检” 鱼没了#
2014年8月,权威检测机构——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胡塘渔场水体和水产品进行严苛的检测,认定正阳县兰青乡胡塘渔业养殖场的环境质量各项指标均符合无公害淡水养殖产品产地环境的要求,环境良好,具备发展无公害淡水养殖产品的环境条件。
2015年12月,国家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第十批名单)的通知 》,正阳县兰青乡胡塘渔业养殖场被授予第十批“ 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有效期自 2016 年1月1日至 2020 年12月31日 。据统计,当年河南省获此殊荣的养殖场只有30家。正阳县兰青乡政府农业主任罗伟回忆,“当时省里来检测了水和鱼,都是环保的,还给胡塘渔场补贴了柴油和钱”。
由于胡塘渔场的养殖环境优良,养的鱼也都是无公害的优质水产品,出产的青鱼、草鱼、鲤鱼等水产也很受市场的认可,在正阳县也小有名气。
2020年9月22日,正阳县农业局通知胡塘渔场的负责人祁营国,要对胡塘渔场的“农业部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称号进行复检,复检合格才能继续保留称号。接到电话的祁营国无奈的说,“你们来吧,来我这看看,我这鱼塘被污染成啥样了?我这已经没有鱼了,都已经死完了。”
9月23日,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水产局复检工作人员到达正阳县兰青乡胡塘渔场,实地查看后收回了原本要祁营国填写的基本情况信息表,复检取消,这也意味着胡塘渔场不再拥有“国家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
#有一种赔偿叫“扶贫捐赠”#
事情要从 2017 年正阳牧原六场开始投产进猪说起,正阳牧原六场是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养猪场,位于正阳县兰青乡胡塘渔场的东侧,渔场和猪场的中间隔了一个大黄庄的距离,正阳牧原六场投产以后,场里的壮水(指污水)通过大黄庄村南北两侧两条水渠流进胡塘渔场里。
“前两年(牧原)养猪场里环保措施不到位,猪粪猪尿还有消毒液顺着水渠都流到河里了,俺村里几十户在家关着窗户都能闻到臭味” 大黄庄村队长黄文轩说。
没过多久,胡塘渔场开始出现死鱼的现象,祁营国(胡塘渔场负责人)一边找兰青乡政府和环保部门反映此事,一边找猪场看事情怎么解决。
为了杜绝后患,祁营国还动起了封堵大黄庄南侧水渠的念头。大黄庄村队长黄文轩回忆,“当时老祁要把水渠的桥洞封上,我不同意,如果封住了壮水都流到俺村地里了庄稼搞死了谁负责,为这事我跟老祁还吵过架”。
据祁营国介绍,当时经过兰青乡政府和环保部门协调,正阳牧原给予胡塘渔场4.2万元现金作为赔偿,“只要塘里还有鱼,将来别再死鱼,赔多少我都认,当时去正阳牧原六场拿的钱,还叫我签了个扶贫协议”祁营国说。
2018年,胡塘渔场养殖环境进一步恶化,鱼出现大面积死亡,后经兰青乡政府相关领导协调,正阳牧原以给胡塘渔场安装路灯的方式进行了赔偿。
到2019年夏天,渔场环境全面恶化,死鱼达数万斤,养殖场鱼儿几乎绝迹。
“鱼死的看着让人心疼,塘上漂的全是鱼,大的有三四十斤,大部分五六斤七八斤的,这么多年心血全没了,死鱼都是用四轮(车)拉走的”祁营国说。
据正阳县兰青乡政府农业主任罗伟介绍,胡塘渔场翻塘后的第二天,乡里派他赶到现场拍照取证了解情况,当时鱼全部死完了,当事双方都不愿意处理死鱼,后来还是乡里派的货车和钩机进行掩埋处理的。
对于祁营国口中的“赔偿”,正阳牧原负责人杨刚则表示:“胡塘渔场连续三年死鱼。2017年,他(指祁营国)一直上政府闹,在政府的协调下,我们感觉他确实贫困,也患有病,我们给他捐赠了4.2万元,还(保留)有捐赠协议;2018年,考虑到鱼一死,他没收入,就帮助架设了路灯,算是对他的扶持”。
赔偿?捐赠?同样是给钱,性质却不同,如果是赔偿,胡塘渔场的污染、死鱼的责任就应该由牧原承担;如果是捐赠,祁营国就是体弱多病的贫困户,胡塘渔场污染、死鱼跟牧原就没有关系。
据兰青乡政府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干部介绍,双方确实以“扶贫”的名义签了协议,“当时就是这么协商的,祁营国又不是贫困户,估计是找个借口,可能没办法下账吧”。
#多方指向牧原污染 牧原:我不认#
对于鱼的死亡原因,正阳县兰青乡分管农业祝姓副乡长说:“养猪场原来确实污染过,塘泥里肯定有有害的东西,原来淌水往(胡塘渔场)河里淌,后来不往河里淌了,改道正南了,遇见下雨还会往河里淌,到处埋的都是管道。”
祝姓副乡长介绍,2019年天气炎热干旱,再加上抗旱抽水,胡塘渔场水浓度增加,胡塘渔场出现翻塘鱼死完了,2017年、2018年(正阳)牧原给胡塘渔场赔的有钱,2019年场里领导换了,牧原不(承)认了,死鱼数量估计有二三万斤。
兰青乡政府农业主任罗伟认为,之前胡塘渔场周边除了村民生活和农用水外,没有发现其他污染源,水质一直都是环保达标的,胡塘渔场确实养鹅了,但不是造成翻糖的主要原因,水往河里淌牧原也知道,赔偿事宜乡里还是主张胡塘渔场跟牧原再谈。
大黄庄村队长黄文轩称,“牧原养猪场的壮水污染厉害的很,水渠里的泥包括湖塘渔场的泥都是黑色的,还臭的很,现在村里的饮水井已经开始变色变味,吃水都受影响了,前几年我就跟老祁说,这样下去你的鱼肯定保不住”。
2019年,鱼死完后祁营国开始向兰青乡政府和环保部门逐一反映,还多次找到正阳牧原六场寻求解决办法。与2017年和2018年不同的是,正阳牧原六场更换了领导,新来的领导对胡塘渔场造成的污染矢口否认,认为祁营国“无理取闹”、“狮子大张口”。
祁营国则认为,2019年鱼死完后,自己遭受了几万斤鱼的损失,而且塘里没鱼了自己没有了收入,后面还有10年的承包期需要缴纳承包费,而这些都应由正阳牧原承担赔偿责任。但关于死鱼的赔偿问题,双方至今也没有达成一致。
针对胡塘渔场死鱼的原因,正阳牧原负责人杨刚告诉记者,胡塘渔场连续3年出现死鱼,情况发生后,我们主动邀请环保局去现场查看,认定跟我们没关系,他的情况我们也分析了,一个是因为他养的有鹅,二是因为鱼塘遇到连续的干旱天气,容易沤塘。
在被问及正阳牧原六场是否有污水直接或间接流入胡塘渔场时,杨刚称“我们现在的水跟湖塘渔场都没有重合了,不管是以前还是现在污水都没有流到过胡塘渔场”,“ 事情与正阳牧原无关,今年他来找我们,说鱼死完了,但我们不是慈善机构,我们不认可这事”。
对于养鹅、天气干旱是否会对胡塘渔场的环境造成“致命”污染,正阳县农业农村局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刘俊良介绍,“如果没有其它污染源,养鹅是可以达到肥水的效果,对水产养殖是有利的,很多养殖场还会专门养一些鸭子、鹅来肥水”。
公开报道显示,牧原生猪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总投资达26亿元,项目落户对正阳生猪产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受益的还有税收、农业、基建、就业等。与此同时,见诸报端的也多是“正阳牧原 公司先进的环保工艺,不仅没有让场区周边群众受到生猪养殖的环境污染,还使农业增产增效、农户增收”、“ 生猪粪尿通过有机肥发酵,固态加工成专用肥,液体通过多级厌氧发酵成沼液肥,免费为农民在田间地头建起永久性可供浇施沼液用的管网”之类的报道。
但是,胡塘渔场该成为牧原这些“优质企业”发展的代价吗?为胡塘渔场死去的数万斤鱼承担责任的就应该是那近百只鹅吗?对于此事的进展,本报也将继续关注!(穆培龙 董俊强)
图为2019年胡塘渔场翻糖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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