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泰荣誉# 8月9日,国际知名金融法律媒体《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FLR1000)发布了《IFLR1000中国》:2023/2024年度区域排名榜单。我所凭借多元化的业务领域、卓越的客户口碑及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在北京、四川、重庆、山东、广东、陕西六大地区的多个业务领域荣登榜单;我所刘志强、张慧、张玉亮、李鹏、李锦南五位律师荣获“高度推荐”。
2023体育赛事版权发展与保护研讨会会议综述(二)
2023年8月2日,由中国版权协会、四川省版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指导,四川省版权协会、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保护研究基地、四川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四川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中版链科技有限公司等主办,四川省版权协会维权中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等承办协办的“2023体育赛事版权发展与保护研讨会”在蓉召开。研讨会分为中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与保护、体育赛事版权司法行政保护、国际体育赛事版权运营法律问题、未来科技与体育赛事版权保护四个部分,研讨会全程由四川省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春海、四川省版权协会维权中心主任廖怀学主持。#成都大运会#
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正在成都如火如荼地举行,本次研讨会亦恰逢其时,邀请了来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业务审判专家,来自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电影电视学院等高校的学者,以及来自腾讯、咪咕文化、未来电视、四川体育产业集团、虎牙直播、中版链、安盾网等体育赛事产业链的企业代表等百余人共同探讨新业态、新技术、新趋势下的体育赛事版权保护问题,以期为体育赛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建议,助力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体育强国”目标的贯彻实施。
因篇幅较长,研讨会综述分为三篇陆续推送,此为第二篇。
Part3议题一:体育赛事版权司法行政保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彭婉蝶法官以《体育赛事中与版权相关权利的保护路径——以新旧著作权法控制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行为的比较为视角》为题展开讨论。
彭婉蝶法官重点从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节目传输信号三组概念的区分入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项概念所对应的权利以及相互关系。其认为体育赛事是另外两项客体存在的基础,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达成了体育竞技无版权的共识,但此共识并非是一概而论的,花样滑冰、冰舞等,体现了动作的选择和编排,具有较强艺术美感的节目,并非绝对不构成作品。在域外,一般认为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场地准入权,即许可比赛直播者进入其控制的比赛场地,直播比赛实况的权利,本质上属于一种物权性的权利,除通过合同约定转让以外,其并不当然涵盖对体育赛事节目以及体育赛事节目传输信号的权利。对于未经许可进行直播的,组织者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要求其停止侵权或者予以赔偿。去年修订的《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为组织者维护其前述核心利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与域外的场地准入权也起到了一定同向并且基本相当的保护效果,并且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主体的问题。
关于新旧著作权法对于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行为的控制路径比较问题,201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裁判观点,并引起了一定争议。新《著作权法》将广播组织者权的转播权的控制范围扩大到了互联网进行的同步传播,从而从立法上解决了上诉争议,对于未经许可进行网络实时转播的行为,广播组织可以选择邻接权中的转播权作为请求权基础,直接而清晰地予以制止。
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陈亢睿女士作《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秩序的建设和维护》主题分享。
在体育赛事转播市场概览方面,陈亢睿女士分析了体育赛事的政策向好情况、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相关主体及其授权关系、体育赛事的三种传播渠道,并分享了主要传播渠道——IPTV的产业图谱。其指出,保护转播商的权利就是保护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也是促进体育赛事良性发展的重要方式。
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市场化运营方面,陈亢睿女士分享了作为新媒体国家主力军的咪咕公司的生态实践,并介绍了咪咕公司立足内容+场景+技术三位一体的特色版权保护机制,包括赛前告知、赛中监测存证及制止和赛后维权三个部分。
在体育赛事转播业态的司法保护实践方面,陈亢睿女士以IPTV侵权案件为例,指出体育赛事转播权值得保护、应该保护,且实际上具备著作权保护与竞争利益保护等多方位保护路径。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著作权或合法竞争利益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依据许可协议进行限制,其有权单独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至于被告方提出的合法来源、行政法规限制、无侵权故意、仅信号传输方等抗辩理由,其指出在体育赛事授权日渐精细化而法定权限较为单一、行政管理规范中的应然行为不能对抗侵权实然行为、国家版权局和权利方多举措进行赛前告知、IPTV属多方联合运营且为实际受益方的情况下,这些抗辩理由都不能成立。
最后,陈亢睿女士就推动建立繁荣有序的体育赛事转播市场向全行业发出呼吁,倡导大家共同建立良性的权利运作和保护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老师作《体育赛事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思考》主题分享。
杨勇老师认为,互联网时代体育赛事传播的价值急剧扩大增长,而著作权法的滞后性无法很好地提供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权利救济,这是体育赛事传播侵权纠纷多发的根本原因。从体育赛事传播侵权纠纷的法律规制演变来看,《体育法》的修正、新浪诉凤凰网案中法院对体育赛事节目作品属性的认定、《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修订以及广播组织者权的修订,都有利于保护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修订更是改变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选择性受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局面,这充分表明政府全面推进著作权行政处罚的决心和力度。
在具体的处罚情形中,第五十三条第五项涉及广播组织的邻接权,此条款给体育赛事节目的行政保护提供了方便路径。相比民事保护路径,行政保护具备多方面优势。通过行政许可明确赛事节目的传播权利、建立传播白名单并将其作为过错认定的依据,都是全面保护体育赛事相关权益的方式。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宏光先生对此部分的研讨进行总结点评。
体育赛事的法律性质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在赛事组委会及相关的协会章程中都很明确规定了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由协会作为权利最初的所有者。体育赛事的法律保护很重要,但其有时要让位于第一性的生活,因此不能脱离产业和实际去谈法律保护。虽然关于体育赛事保护的观点众说纷纭,但选择的保护路径应该是殊途同归的。
关于作品独创性问题,需要考虑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作品独创性高度要求的差异化,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
关于被授权方诉讼权利的问题,需要思考著作权许可协议剥夺被授权方的诉讼权利,与其他知识产权许可中规定被许可方不具有单独起诉的权利如何协调。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转播权利,要注意不正当竞争与传统侵权之诉的差异,只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这个大原则,才有认定不正当竞争的空间。如何认识、解释、弥补不正当竞争之诉和传统侵权之诉中,与原告主体资格相关的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差异,这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最后,邓宏光教授表示体育赛事是未来的朝阳产业,所有保护制度的完善,最终一定要从整个产业生态的角度来实现。
Part4议题二:国际体育赛事版权运营法律问题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杨幸芳女士作《体育赛事节目网络版权保护的难点与展望》主题分享。
互联网领域中短视频等侵权形态取证和证据认定困难、盗版侵权下线率尤其是及时下线率仍较低、侵权形式更复杂多样、法律争议点多、判赔低等给互联网领域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增加了挑战,需要以新技术、新理念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节目的民事、行政、刑事多维保护。大型体育赛事对每个主体普通权利的分授权金额都高达10亿元以上,但法院判赔金额可能每场小几十万左右,和赛事节目市场价值相去甚远,可能导致侵权主体先用后赔的情况出现。
关于广播组织权的保护问题,杨幸芳女士提出两点思考:其一是侵权方故意抹掉电视台台标并以此抗辩赛事节目非广播组织提供的情况下,应考虑到行业分授权合作伙伴均是通过电视台频道来获取节目内容的现实情况,由侵权方来举证其具有合法来源,否则应推定节目来源于广播组织。其二是广播组织权的重叠保护问题。在侵权方说明其侵权节目来源于经广播组织合法授权的被许可方,但被许可方存在超范围授权的情况下,是不适用广播组织权的权利穷竭规则的。
关于应用市场侵权集中问题,杨幸芳女士指出,大量无合法资质的APP长期盗播赛事节目,但应用市场没有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义务,应当认定应用市场与该类无资质APP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当前部分法院判决弱化了应用市场的责任,仅判决应用市场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应用市场大规模侵权呈现“春风吹又生”的局面。
关于手机投屏到电视端的版权侵权新形态法律问题,杨幸芳女士认为,投屏分流了版权方手机端的流量,同时也分流了版权方电视端的流量,导致节目实质上在其电视端APP播出,在投屏方没有电视端版权的情况下,应构成版权侵权;投屏方重点推荐其关联电视端APP,未对其它电视端APP同等对待(显示清晰度区别等),应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杨幸芳女士呼吁综合运用多维保护手段,关切体育赛事产业维权难点和痛点问题。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唐可法官作《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主题分享。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性质,唐可法官认为,在法律未明确要求应当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前提下,不宜采取独创性高低标准,应该在采取独创性有无标准的基础上,从创作空间和直播画面形成过程来分析衡量个案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
判断个案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是关于摄制前的准备工作,第二是关于摄像师的运镜以及摄像手法,第三是导播对画面的选择和编辑。当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运用了独特的机位设置,专业的运镜以及富有创造性的编排时,它具有创作者的智力创造,应当认定为具有独创性,须予以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孙山作《独创性认定诸问题的反思——兼及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认定》主题分享。
对于独创性认定的功能,其可以在微观层面完成对著作权制度正当性的论证,可以划定著作权边界并在此基础上为所有类型作品提供平等保护,是著作权法中侵权救济规则运行的事实与规范基础,还直接关系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分。在我国,独创性的认定还有着其他国家不具备的功能:区分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 归根到底,独创性的认定是著作权制度中的功能性存在。
对于独创性认定的标准,应采客观形式标准,必须考虑留给创作者的选择空间大小。独创性之有无的判断,针对通过一定形式表现的表达展开,是形而下的、物理意义上的差异度的比较。
对于独创性的认定对象,作为功能性存在,独创性的认定必须将立法功能的实现作为评价标准,任何脱离立法目的、泛泛而谈独创性高度的理论架构与法律实践活动,都需要不断反思。在著作权保护中划定独创性高低的边界,这种想法固然美好,但不具备司法操作的可行性。 解决独创性认定的难题,需要以有无作为独创性认定的对象。
最后,孙山副教授总结道,体育赛事节目直播的时代和技术都发生了变化,法律也应跟着变化。独创性的认定,应着眼于问题的解决而不是纠结。通过明确独创性认定的功能及其在著作权制度建构中的角色,坚持客观形式标准,将独创性之有无确立为独创性认定的对象,证成具有独创性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其他视听作品”,不具有独创性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对其提供分类保护。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摆脱体育赛事节目保护中的“想象”,面向“事实”本身,实现问题的更优解。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王洪友教授就上述发言进行点评。
王洪友教授表示,各位专家的发言基本理清了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三种学说,一个是否定说,一个是录像制品说,一个是作品说;明确了体育赛事保护手段有两种路径,权利保护路径和不正当竞争保护路径;更形成了坚持独创性有无的共识。但仍需探讨几个问题,如如何弥补产业界、立法界、司法界的认知分歧,如何判断独创性,如何认定赛事节目的作者和后期的权益归属。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2023体育赛事版权发展与保护研讨会会议综述(三)。
来源:四川省版权协会
2023年8月2日,由中国版权协会、四川省版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指导,四川省版权协会、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保护研究基地、四川省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四川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中版链科技有限公司等主办,四川省版权协会维权中心、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等承办协办的“2023体育赛事版权发展与保护研讨会”在蓉召开。研讨会分为中国体育赛事产业发展与保护、体育赛事版权司法行政保护、国际体育赛事版权运营法律问题、未来科技与体育赛事版权保护四个部分,研讨会全程由四川省版权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黄春海、四川省版权协会维权中心主任廖怀学主持。#成都大运会#
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正在成都如火如荼地举行,本次研讨会亦恰逢其时,邀请了来自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业务审判专家,来自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电影电视学院等高校的学者,以及来自腾讯、咪咕文化、未来电视、四川体育产业集团、虎牙直播、中版链、安盾网等体育赛事产业链的企业代表等百余人共同探讨新业态、新技术、新趋势下的体育赛事版权保护问题,以期为体育赛事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建议,助力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体育强国”目标的贯彻实施。
因篇幅较长,研讨会综述分为三篇陆续推送,此为第二篇。
Part3议题一:体育赛事版权司法行政保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彭婉蝶法官以《体育赛事中与版权相关权利的保护路径——以新旧著作权法控制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行为的比较为视角》为题展开讨论。
彭婉蝶法官重点从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节目传输信号三组概念的区分入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项概念所对应的权利以及相互关系。其认为体育赛事是另外两项客体存在的基础,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达成了体育竞技无版权的共识,但此共识并非是一概而论的,花样滑冰、冰舞等,体现了动作的选择和编排,具有较强艺术美感的节目,并非绝对不构成作品。在域外,一般认为体育赛事组织者享有场地准入权,即许可比赛直播者进入其控制的比赛场地,直播比赛实况的权利,本质上属于一种物权性的权利,除通过合同约定转让以外,其并不当然涵盖对体育赛事节目以及体育赛事节目传输信号的权利。对于未经许可进行直播的,组织者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要求其停止侵权或者予以赔偿。去年修订的《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为组织者维护其前述核心利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与域外的场地准入权也起到了一定同向并且基本相当的保护效果,并且进一步明确了权利主体的问题。
关于新旧著作权法对于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节目行为的控制路径比较问题,201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裁判观点,并引起了一定争议。新《著作权法》将广播组织者权的转播权的控制范围扩大到了互联网进行的同步传播,从而从立法上解决了上诉争议,对于未经许可进行网络实时转播的行为,广播组织可以选择邻接权中的转播权作为请求权基础,直接而清晰地予以制止。
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陈亢睿女士作《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秩序的建设和维护》主题分享。
在体育赛事转播市场概览方面,陈亢睿女士分析了体育赛事的政策向好情况、体育赛事转播市场相关主体及其授权关系、体育赛事的三种传播渠道,并分享了主要传播渠道——IPTV的产业图谱。其指出,保护转播商的权利就是保护赛事组织者的权利,也是促进体育赛事良性发展的重要方式。
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市场化运营方面,陈亢睿女士分享了作为新媒体国家主力军的咪咕公司的生态实践,并介绍了咪咕公司立足内容+场景+技术三位一体的特色版权保护机制,包括赛前告知、赛中监测存证及制止和赛后维权三个部分。
在体育赛事转播业态的司法保护实践方面,陈亢睿女士以IPTV侵权案件为例,指出体育赛事转播权值得保护、应该保护,且实际上具备著作权保护与竞争利益保护等多方位保护路径。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著作权或合法竞争利益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依据许可协议进行限制,其有权单独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至于被告方提出的合法来源、行政法规限制、无侵权故意、仅信号传输方等抗辩理由,其指出在体育赛事授权日渐精细化而法定权限较为单一、行政管理规范中的应然行为不能对抗侵权实然行为、国家版权局和权利方多举措进行赛前告知、IPTV属多方联合运营且为实际受益方的情况下,这些抗辩理由都不能成立。
最后,陈亢睿女士就推动建立繁荣有序的体育赛事转播市场向全行业发出呼吁,倡导大家共同建立良性的权利运作和保护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研究员杨勇老师作《体育赛事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思考》主题分享。
杨勇老师认为,互联网时代体育赛事传播的价值急剧扩大增长,而著作权法的滞后性无法很好地提供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权利救济,这是体育赛事传播侵权纠纷多发的根本原因。从体育赛事传播侵权纠纷的法律规制演变来看,《体育法》的修正、新浪诉凤凰网案中法院对体育赛事节目作品属性的认定、《著作权法》中广播权的修订以及广播组织者权的修订,都有利于保护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修订更是改变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选择性受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局面,这充分表明政府全面推进著作权行政处罚的决心和力度。
在具体的处罚情形中,第五十三条第五项涉及广播组织的邻接权,此条款给体育赛事节目的行政保护提供了方便路径。相比民事保护路径,行政保护具备多方面优势。通过行政许可明确赛事节目的传播权利、建立传播白名单并将其作为过错认定的依据,都是全面保护体育赛事相关权益的方式。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邓宏光先生对此部分的研讨进行总结点评。
体育赛事的法律性质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在赛事组委会及相关的协会章程中都很明确规定了赛事所产生的所有权利由协会作为权利最初的所有者。体育赛事的法律保护很重要,但其有时要让位于第一性的生活,因此不能脱离产业和实际去谈法律保护。虽然关于体育赛事保护的观点众说纷纭,但选择的保护路径应该是殊途同归的。
关于作品独创性问题,需要考虑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对作品独创性高度要求的差异化,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
关于被授权方诉讼权利的问题,需要思考著作权许可协议剥夺被授权方的诉讼权利,与其他知识产权许可中规定被许可方不具有单独起诉的权利如何协调。
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保护体育赛事节目的转播权利,要注意不正当竞争与传统侵权之诉的差异,只有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这个大原则,才有认定不正当竞争的空间。如何认识、解释、弥补不正当竞争之诉和传统侵权之诉中,与原告主体资格相关的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差异,这也值得进一步探讨。
最后,邓宏光教授表示体育赛事是未来的朝阳产业,所有保护制度的完善,最终一定要从整个产业生态的角度来实现。
Part4议题二:国际体育赛事版权运营法律问题
未来电视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杨幸芳女士作《体育赛事节目网络版权保护的难点与展望》主题分享。
互联网领域中短视频等侵权形态取证和证据认定困难、盗版侵权下线率尤其是及时下线率仍较低、侵权形式更复杂多样、法律争议点多、判赔低等给互联网领域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增加了挑战,需要以新技术、新理念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节目的民事、行政、刑事多维保护。大型体育赛事对每个主体普通权利的分授权金额都高达10亿元以上,但法院判赔金额可能每场小几十万左右,和赛事节目市场价值相去甚远,可能导致侵权主体先用后赔的情况出现。
关于广播组织权的保护问题,杨幸芳女士提出两点思考:其一是侵权方故意抹掉电视台台标并以此抗辩赛事节目非广播组织提供的情况下,应考虑到行业分授权合作伙伴均是通过电视台频道来获取节目内容的现实情况,由侵权方来举证其具有合法来源,否则应推定节目来源于广播组织。其二是广播组织权的重叠保护问题。在侵权方说明其侵权节目来源于经广播组织合法授权的被许可方,但被许可方存在超范围授权的情况下,是不适用广播组织权的权利穷竭规则的。
关于应用市场侵权集中问题,杨幸芳女士指出,大量无合法资质的APP长期盗播赛事节目,但应用市场没有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义务,应当认定应用市场与该类无资质APP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但当前部分法院判决弱化了应用市场的责任,仅判决应用市场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应用市场大规模侵权呈现“春风吹又生”的局面。
关于手机投屏到电视端的版权侵权新形态法律问题,杨幸芳女士认为,投屏分流了版权方手机端的流量,同时也分流了版权方电视端的流量,导致节目实质上在其电视端APP播出,在投屏方没有电视端版权的情况下,应构成版权侵权;投屏方重点推荐其关联电视端APP,未对其它电视端APP同等对待(显示清晰度区别等),应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杨幸芳女士呼吁综合运用多维保护手段,关切体育赛事产业维权难点和痛点问题。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唐可法官作《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主题分享。
对于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性质,唐可法官认为,在法律未明确要求应当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前提下,不宜采取独创性高低标准,应该在采取独创性有无标准的基础上,从创作空间和直播画面形成过程来分析衡量个案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作品。
判断个案中体育赛事直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第一是关于摄制前的准备工作,第二是关于摄像师的运镜以及摄像手法,第三是导播对画面的选择和编辑。当体育赛事直播画面运用了独特的机位设置,专业的运镜以及富有创造性的编排时,它具有创作者的智力创造,应当认定为具有独创性,须予以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孙山作《独创性认定诸问题的反思——兼及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认定》主题分享。
对于独创性认定的功能,其可以在微观层面完成对著作权制度正当性的论证,可以划定著作权边界并在此基础上为所有类型作品提供平等保护,是著作权法中侵权救济规则运行的事实与规范基础,还直接关系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分。在我国,独创性的认定还有着其他国家不具备的功能:区分录像制品与视听作品。 归根到底,独创性的认定是著作权制度中的功能性存在。
对于独创性认定的标准,应采客观形式标准,必须考虑留给创作者的选择空间大小。独创性之有无的判断,针对通过一定形式表现的表达展开,是形而下的、物理意义上的差异度的比较。
对于独创性的认定对象,作为功能性存在,独创性的认定必须将立法功能的实现作为评价标准,任何脱离立法目的、泛泛而谈独创性高度的理论架构与法律实践活动,都需要不断反思。在著作权保护中划定独创性高低的边界,这种想法固然美好,但不具备司法操作的可行性。 解决独创性认定的难题,需要以有无作为独创性认定的对象。
最后,孙山副教授总结道,体育赛事节目直播的时代和技术都发生了变化,法律也应跟着变化。独创性的认定,应着眼于问题的解决而不是纠结。通过明确独创性认定的功能及其在著作权制度建构中的角色,坚持客观形式标准,将独创性之有无确立为独创性认定的对象,证成具有独创性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其他视听作品”,不具有独创性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对其提供分类保护。唯有如此,我们才能摆脱体育赛事节目保护中的“想象”,面向“事实”本身,实现问题的更优解。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王洪友教授就上述发言进行点评。
王洪友教授表示,各位专家的发言基本理清了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三种学说,一个是否定说,一个是录像制品说,一个是作品说;明确了体育赛事保护手段有两种路径,权利保护路径和不正当竞争保护路径;更形成了坚持独创性有无的共识。但仍需探讨几个问题,如如何弥补产业界、立法界、司法界的认知分歧,如何判断独创性,如何认定赛事节目的作者和后期的权益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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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版权协会
【喜报 |“2022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评选结果揭晓】2023年7月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湘潭大学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公益诉讼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等最高人民检察院五大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共同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中心承办,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协办的“2022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十大精品案例”线下终评会在西安顺利召开。
河南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专家们普通好评,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十大精品案例,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耕地“非粮化”行政公益诉讼案等9起案件入选优秀案例。https://t.cn/A60Rglgi
河南检察机关办理的公益诉讼案件受到专家们普通好评,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十大精品案例,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耕地“非粮化”行政公益诉讼案等9起案件入选优秀案例。https://t.cn/A60Rgl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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