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活着
昨天晚上已经有点不好了妈咪下晚修给买了蛋糕带回来 今天晕倒被送去医院妈咪也被吓得不轻 明天弟弟也开学又是很忙 很对不起妈咪
下午突然耳朵就听不见了一下子晕过去 送到医院醒过来一下又晕过去了 甚至第一次晕倒前半个小时才买完拉椅子出道专拼完特典卡 现在没什么事了明天就自己回去了
最后就是 贵贵的 大家一定保重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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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就是 贵贵的 大家一定保重身体
2417
我素2403缟纻,来分享一下我那崎岖的吃炸鸡之路。原本准备去吃韩式炸鸡,之前一直都是外卖,突发奇想想去店里,结果发现地图上根本没有,软件上店还定位在一个特别偏僻的地方(看起来脏兮兮的),结果我去了之后果然没有店…(所以是个3⃣️️作坊是吗啊啊啊啊)准备改道去吃那个特惠,结果咧因为找这个韩式店去的太晚卖光了(我晕倒了)最后随便在路边吃了一份炸鸡,价格味道中规中矩,不咋好吃[泪]
我素2403缟纻,来分享一下我那崎岖的吃炸鸡之路。原本准备去吃韩式炸鸡,之前一直都是外卖,突发奇想想去店里,结果发现地图上根本没有,软件上店还定位在一个特别偏僻的地方(看起来脏兮兮的),结果我去了之后果然没有店…(所以是个3⃣️️作坊是吗啊啊啊啊)准备改道去吃那个特惠,结果咧因为找这个韩式店去的太晚卖光了(我晕倒了)最后随便在路边吃了一份炸鸡,价格味道中规中矩,不咋好吃[泪]
河南开封,54岁的韦女士想要给儿子攒彩礼,攒房子的首付款,也为了给自己攒一些养老钱,于是找了一份月薪3000元的洗碗工的工作,这天天气炎热,韦女士骑上了电瓶车,来到了离家12公里的洗碗厂。
下午5点,丈夫王先生去接韦女士下班,却看到韦女士竟然在厂门口附近的树底下口吐白沫,于是赶紧送去了医院,原来韦女士因为中暑严重,得了热射病,12天后因抢救无效去世。
王先生回忆,事发当天妻子不舒服想要请假,但是领导让坚持干到3点半,在4点时候接到妻子电话称可能中暑了,让开车去接,于是他骑着三轮车赶到工厂,却发现妻子倒在了厂门口附近。
公司副总常经理回忆称,当时韦女士提出请假,他让韦女士先去空调屋休息一下,当自己去工厂巡视回来后,发现韦女士已经离开,此后接到员工电话称韦女士晕倒在离厂门口100米的路边,他让员工第一时间报了120.
从韦女士去世后,工厂提出给23万的赔偿款,如果不接受可以走司法途径,但是家人尚未答应,目前家人一直在争取工伤赔偿,可是认定之路并不顺利,工厂并不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世人慌慌张张,不过是图碎银几两,偏偏这碎银几两,能解世间万种慌张。54岁的韦女士为了区区3000元一个月的工钱,冒着酷暑在工厂洗盘子,确实不容易,而最终钱没有攒下多少,人就去世了,太让人感慨了。
那么韦女士的死亡,到底是不是工伤?
首先,韦女士来工厂工作已经50多岁了,如果当地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那么韦女士就已经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再重新入职工作,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如果在雇佣关系下,工厂未尽到相应的职责,为劳动者防暑降温的,由此导致了劳动者因为工作导致了中暑死亡,那么工厂未尽责的行为,就属于一种过错,同时,王先生提到,妻子中午已经身体不适了,但厂里要求干到3点半,如果这种情况属实,那么厂子的责任将会进一步提高。
对此韦女士的家人有权通过第三方鉴定部门的鉴定,以此确认工厂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是多少,以此要求工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韦女士尚未达到当地的退休年龄,那么显然是与工厂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此如果是意外或者疾病,要在48小时内死亡的,才被视为工伤,本案中,韦女士是在十多天后去世,显然不符合上述的规定。
但是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提到,中暑列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必须具有职业性,除了发生在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外,还要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工作时的气温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认定为工伤。
所以,韦女士的家人应及时的向职业病鉴定机构及时申请。
其实,在夏天工作的时候,作为企业,也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补贴,而且必须是以现金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如果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下午5点,丈夫王先生去接韦女士下班,却看到韦女士竟然在厂门口附近的树底下口吐白沫,于是赶紧送去了医院,原来韦女士因为中暑严重,得了热射病,12天后因抢救无效去世。
王先生回忆,事发当天妻子不舒服想要请假,但是领导让坚持干到3点半,在4点时候接到妻子电话称可能中暑了,让开车去接,于是他骑着三轮车赶到工厂,却发现妻子倒在了厂门口附近。
公司副总常经理回忆称,当时韦女士提出请假,他让韦女士先去空调屋休息一下,当自己去工厂巡视回来后,发现韦女士已经离开,此后接到员工电话称韦女士晕倒在离厂门口100米的路边,他让员工第一时间报了120.
从韦女士去世后,工厂提出给23万的赔偿款,如果不接受可以走司法途径,但是家人尚未答应,目前家人一直在争取工伤赔偿,可是认定之路并不顺利,工厂并不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世人慌慌张张,不过是图碎银几两,偏偏这碎银几两,能解世间万种慌张。54岁的韦女士为了区区3000元一个月的工钱,冒着酷暑在工厂洗盘子,确实不容易,而最终钱没有攒下多少,人就去世了,太让人感慨了。
那么韦女士的死亡,到底是不是工伤?
首先,韦女士来工厂工作已经50多岁了,如果当地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那么韦女士就已经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再重新入职工作,这种情况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如果在雇佣关系下,工厂未尽到相应的职责,为劳动者防暑降温的,由此导致了劳动者因为工作导致了中暑死亡,那么工厂未尽责的行为,就属于一种过错,同时,王先生提到,妻子中午已经身体不适了,但厂里要求干到3点半,如果这种情况属实,那么厂子的责任将会进一步提高。
对此韦女士的家人有权通过第三方鉴定部门的鉴定,以此确认工厂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是多少,以此要求工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如果韦女士尚未达到当地的退休年龄,那么显然是与工厂之间属于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此如果是意外或者疾病,要在48小时内死亡的,才被视为工伤,本案中,韦女士是在十多天后去世,显然不符合上述的规定。
但是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提到,中暑列为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必须具有职业性,除了发生在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外,还要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工作时的气温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认定为工伤。
所以,韦女士的家人应及时的向职业病鉴定机构及时申请。
其实,在夏天工作的时候,作为企业,也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补贴,而且必须是以现金的方式向劳动者支付,如果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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