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检察院到张湾区院调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11月23日,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钟平带队到张湾区检察院调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进情况。座谈会上,调研组首先听取了该院关于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工作的汇报,进一步了解了该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随后,与会人员结合各自工作经历畅所欲言、交流体会,就如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难题进行了探讨。
#十堰身边事#【女子离婚后被判共担300万债务,检察机关抗诉后改判了…】离婚后,女子却被法院判决,需要和前夫一起承担300万元债务的还款责任。关键时刻,检察机关出手抗诉了……10日,记者从湖北省检察院获悉,竹溪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经竹溪县人民法院近日再审后,依法获得改判,当事人吴女士摆脱了巨额“债务”。
事情的原委,还要从几年前说起。原来,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吴女士的丈夫刘某某以投资为由,先后向孙某夫妻二人借款300万元(其中本金240万元,生意分红60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孙某夫妻二人便将刘某某和吴女士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纠纷均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决吴女士与配偶刘某某共同承担巨额债务。
“2016年4月,我和刘某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原本以为可以开始新的生活,但万万没想到,莫名其妙地成了被执行人,突然要偿还巨额债务。”提及此事,吴女士头痛不已。
记者了解到,因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吴女士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吴女士未出庭参与诉讼,因而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吴女士在法院执行时知道本案后,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4月30日,再审法院驳回了吴女士的再审请求。
2019年9月,走投无路的吴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通过调阅案件卷宗、询问当事人、听取承办法官的意见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
承办检察官介绍,原审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的原审案件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2018年5月8日结案,也就是说,《解释》实施时原审案件正在审理,应当适用《解释》的规定。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借款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吴女士的前夫在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向孙某夫妇借款两百多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吴女士不应该和前夫共同承担涉案债务。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问题,我们决定依法提请抗诉,监督法院对错误生效裁判予以纠正。”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2019年9月,竹溪县检察院据此向十堰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十堰市检察院采纳了竹溪县检察院的意见,于2019年10月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十堰市中级法院指令竹溪县法院再审该案。
今年10月21日,竹溪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涉案债务,由吴女士前夫刘某某个人承担。最终,为吴女士免除了240万余元本金、60万余元利息,共计300万元债务的还款责任。
【相关链接】
哪些情况可以抗诉?
记者了解到,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不服再审裁判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事情的原委,还要从几年前说起。原来,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吴女士的丈夫刘某某以投资为由,先后向孙某夫妻二人借款300万元(其中本金240万元,生意分红60万元)。因到期无力偿还,孙某夫妻二人便将刘某某和吴女士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纠纷均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决吴女士与配偶刘某某共同承担巨额债务。
“2016年4月,我和刘某某因感情不和离婚,原本以为可以开始新的生活,但万万没想到,莫名其妙地成了被执行人,突然要偿还巨额债务。”提及此事,吴女士头痛不已。
记者了解到,因法院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吴女士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吴女士未出庭参与诉讼,因而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吴女士在法院执行时知道本案后,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9年4月30日,再审法院驳回了吴女士的再审请求。
2019年9月,走投无路的吴女士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充分发挥调查核实权,通过调阅案件卷宗、询问当事人、听取承办法官的意见等方式,对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
承办检察官介绍,原审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的原审案件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2018年5月8日结案,也就是说,《解释》实施时原审案件正在审理,应当适用《解释》的规定。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借款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吴女士的前夫在六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向孙某夫妇借款两百多万元,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吴女士不应该和前夫共同承担涉案债务。原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问题,我们决定依法提请抗诉,监督法院对错误生效裁判予以纠正。”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2019年9月,竹溪县检察院据此向十堰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十堰市检察院采纳了竹溪县检察院的意见,于2019年10月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后十堰市中级法院指令竹溪县法院再审该案。
今年10月21日,竹溪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涉案债务,由吴女士前夫刘某某个人承担。最终,为吴女士免除了240万余元本金、60万余元利息,共计300万元债务的还款责任。
【相关链接】
哪些情况可以抗诉?
记者了解到,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不服再审裁判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鄂检新闻#【十堰:民营企业家组团“打卡”检察院】10月26日,十堰市检察院、市工商联共同举行“服务‘六稳’‘六保’ 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民营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倾听民企呼声,增进司法认同,凝聚各方力量,齐心协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活动中,民营企业家代表一行先后参观了市检察院荣誉陈列室、远程庭审室、案件管理大厅、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近距离体验检察工作内容和工作环境,深入了解十堰检察的特色亮点及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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