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鱼片由我国唐朝传入日本# “鲂鱼肥美知第一,既饱欢娱亦萧瑟。“很多人觉得金枪鱼TORO肥美,殊不知唐朝古人,就已经为鳜鱼生鱼片点过赞了。而且9月2日晚9:20,四川卫视播出的#诗歌里的美食# 第四集“乡野之梦”里,师从川菜泰斗兰明路的绵阳仙海湖生态鱼馆老板陈华介绍,中式生鱼片只取鳜鱼最嫩的地方做生鱼片,确保口感脆嫩肥美,而鱼骨和剩下的鱼肉,就与豆腐蔬菜熬成汤,可以用来涮鱼片,展现更多的口味层次。
最近一直在打包自己的制品送人
先是小卡没印好前一秒还很伤心,后一秒发现自己裁一下好像还是可以用的!【然后下班的时间用来裁卡了】
然后是想用漂亮的透卡,装饰我平庸的手绘,发现尺寸不对,拿出了刀,又开始小心切割。【然后下班时间用来切卡了,切毁了好几张……】
最后是尺寸能用的快递盒子终于到了,开开心心的打包,发现快递盒封面空空的想画点什么,10个盒子画毁了4个,最后在只在封面上写了名字……【……】
哈……【双目失神】
先是小卡没印好前一秒还很伤心,后一秒发现自己裁一下好像还是可以用的!【然后下班的时间用来裁卡了】
然后是想用漂亮的透卡,装饰我平庸的手绘,发现尺寸不对,拿出了刀,又开始小心切割。【然后下班时间用来切卡了,切毁了好几张……】
最后是尺寸能用的快递盒子终于到了,开开心心的打包,发现快递盒封面空空的想画点什么,10个盒子画毁了4个,最后在只在封面上写了名字……【……】
哈……【双目失神】
内蒙古,赤峰。魏女士花了16万买了一套农村老房子,没想到15年之后,房子被拆,分得了419万,正当她高兴地规划这笔钱时,却没想到原房主找上门,要求分走一半的补偿款,魏女士拒绝了,原房主一张诉状将她告上法庭。
15年前,家境不错的魏女士,和别人的想法不一样,她想到农村去生活,享受清新的空气,听听鸡鸭的叫声,闲时在院子里种种菜。
当时她在报纸上,看到有一套老房子,面积很大,只需15万多,魏女士看到房子的位置很优越,并且周围也有景点。
魏女士马上意识到,如果买下这套房子,那么用处很大,也将会给自己带来价值。于是她赶紧到实地看房子,但是当时她看到的房子却是一套摇摇欲坠的危房,魏女士皱起了眉毛,她觉得这样的危房卖15万,有些不合理。
正当她想找房主谈谈房子的事情时,她却了解到,原房主是逼不得已才卖房子的。因为原房主的丈夫去世了,留下一大笔债务,并且她还带着两个孩子相依为命,日子过得很艰难。
为了还掉这些债务,她不得不把房子卖掉还债,另寻出路。魏女士了解到房主的情况之后,觉得房主很不容易,一个女人带两个孩子生活,所以她决定买这套房子。
原房主得知魏女士要买他的房子,解她的燃眉之急,她实在是很感谢,毕竟房子信息已经发出去很久了,才有人买下这套房子,这简直就是给他们雪中送炭。
面对原房主的感激之情,魏女士实在是同情这个可怜的母亲,主动要求加5000元的房款,一共给原房主付了16万,她们签订了买房协议。
签订买房协议之后,由于房款已经付清,之后的15年,魏女士和原房主就再没有联系过。
魏女士买了这套房子之后,却有着自己的计划,她重新翻修,按照自己的设计,建了一栋漂亮的房子。因为她要自住一部分,另一部分用来出租给别人居住。
果然房子建好之后非常漂亮,来来往往的旅客,也欣然入住,于是魏女士在院子里面又建了两栋房子,用来出租,所以这15年来,魏女士不但让自己的生活品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她更是用自己的遇见让房子实现了更大的价值。
就这样,魏女士与原房主相安无事,过了15年,而他也利用房子本身的优势换取了15年美好的生活。
然而随着一则房子被拆的消息散开,魏女士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因为原房主找上门来了,非得要魏女士分她一半补偿款。
原来魏女士所买的老房子分得了419万,房主听到之后,心里五味杂陈,她没想到自己的房子仅仅15年就翻了这么倍,这增值的钱,是她一辈子都挣不回来的,所以她决定要争取自己的权益。
当她了解到自己买房子的行为是没有得到法律支持的,她更是有底气了,坚决要魏女士分她一半补偿款。
但魏女士面对原房主的到来,觉得很不可思议,当年自己那么同情她,现在她却回来找自己的麻烦,此时她觉得房东简直就是一个背信弃义的人,所以面对原房主的无理要求,魏女士当时就拒绝了。
原房主被魏女士拒绝之后,一张诉状将魏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魏女士分一半补偿款。
那么原房主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一、由于魏女士和原房主之间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至于问女士是否需要分补偿款给原房主,这要看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由于魏女士是城市户口,买的是宅基地,这已经违反了法规,因此他们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二、《民法典》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原房主可以分得赔偿款。
二、那么魏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他们的房子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但是魏女士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从彼此的过错程度来争取。
《民法典》有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还有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毕竟原房主卖房在先,魏女士买房在后,如果魏女士买房的行为是无效的,那么也是因为由于原房主买房有错在先而导致的后果。因此原房主明知道房子不能卖而卖房子,那是有过错的。当然魏女士买房在后也是有过错的。
既然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可以根据过错原则三七分,去分配赔偿款。
而最终判决也确实遵循三七分原则,原房主分的37万,魏女士分得380万。
对于这个判决,你认为合理吗?
15年前,家境不错的魏女士,和别人的想法不一样,她想到农村去生活,享受清新的空气,听听鸡鸭的叫声,闲时在院子里种种菜。
当时她在报纸上,看到有一套老房子,面积很大,只需15万多,魏女士看到房子的位置很优越,并且周围也有景点。
魏女士马上意识到,如果买下这套房子,那么用处很大,也将会给自己带来价值。于是她赶紧到实地看房子,但是当时她看到的房子却是一套摇摇欲坠的危房,魏女士皱起了眉毛,她觉得这样的危房卖15万,有些不合理。
正当她想找房主谈谈房子的事情时,她却了解到,原房主是逼不得已才卖房子的。因为原房主的丈夫去世了,留下一大笔债务,并且她还带着两个孩子相依为命,日子过得很艰难。
为了还掉这些债务,她不得不把房子卖掉还债,另寻出路。魏女士了解到房主的情况之后,觉得房主很不容易,一个女人带两个孩子生活,所以她决定买这套房子。
原房主得知魏女士要买他的房子,解她的燃眉之急,她实在是很感谢,毕竟房子信息已经发出去很久了,才有人买下这套房子,这简直就是给他们雪中送炭。
面对原房主的感激之情,魏女士实在是同情这个可怜的母亲,主动要求加5000元的房款,一共给原房主付了16万,她们签订了买房协议。
签订买房协议之后,由于房款已经付清,之后的15年,魏女士和原房主就再没有联系过。
魏女士买了这套房子之后,却有着自己的计划,她重新翻修,按照自己的设计,建了一栋漂亮的房子。因为她要自住一部分,另一部分用来出租给别人居住。
果然房子建好之后非常漂亮,来来往往的旅客,也欣然入住,于是魏女士在院子里面又建了两栋房子,用来出租,所以这15年来,魏女士不但让自己的生活品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她更是用自己的遇见让房子实现了更大的价值。
就这样,魏女士与原房主相安无事,过了15年,而他也利用房子本身的优势换取了15年美好的生活。
然而随着一则房子被拆的消息散开,魏女士平静的生活被打破了,因为原房主找上门来了,非得要魏女士分她一半补偿款。
原来魏女士所买的老房子分得了419万,房主听到之后,心里五味杂陈,她没想到自己的房子仅仅15年就翻了这么倍,这增值的钱,是她一辈子都挣不回来的,所以她决定要争取自己的权益。
当她了解到自己买房子的行为是没有得到法律支持的,她更是有底气了,坚决要魏女士分她一半补偿款。
但魏女士面对原房主的到来,觉得很不可思议,当年自己那么同情她,现在她却回来找自己的麻烦,此时她觉得房东简直就是一个背信弃义的人,所以面对原房主的无理要求,魏女士当时就拒绝了。
原房主被魏女士拒绝之后,一张诉状将魏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魏女士分一半补偿款。
那么原房主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
一、由于魏女士和原房主之间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至于问女士是否需要分补偿款给原房主,这要看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有效。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有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由于魏女士是城市户口,买的是宅基地,这已经违反了法规,因此他们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二、《民法典》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他人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原房主可以分得赔偿款。
二、那么魏女士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他们的房子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但是魏女士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从彼此的过错程度来争取。
《民法典》有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还有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毕竟原房主卖房在先,魏女士买房在后,如果魏女士买房的行为是无效的,那么也是因为由于原房主买房有错在先而导致的后果。因此原房主明知道房子不能卖而卖房子,那是有过错的。当然魏女士买房在后也是有过错的。
既然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可以根据过错原则三七分,去分配赔偿款。
而最终判决也确实遵循三七分原则,原房主分的37万,魏女士分得380万。
对于这个判决,你认为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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