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丛台区法官说法,护你网购平安】一份来自法院的“双十一维权指南”
“双十一”临近,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又将拉开帷幕,网购交易量猛增。但这时也是各路“李鬼”出没的高峰,稍不注意,消费者就会落进消费
陷阱。如何舒心地度过一个购物狂欢节?邯报融媒体记者采访了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剑。法官以案说法,为消费者送上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A、付款不发货怎么办
为了引起关注,许多电商会在网上推出秒杀、促销、抢购等优惠活动,消费者抢单付款后,商家又会以各种理由故意混淆定价、定金等概念,滥用“最终解释权”拒不发货。
针对消费者反映的网购“付款不发货”问题,丛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剑介绍,若因卖家自身原因而不发货的,消费者可主张正常履行合同,或追究卖家违约责任;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卖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最能说明问题。”张剑向记者讲述了丛台区人民法院刚审结的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
不久前,市民李女士在某电商的微信公众号看到了一款手机的促销广告:“iPhoneXS(512G)手机只要1899元”。价格非常诱人,她马上以此价格购买了5部该款手机。付款下单后,她看到销售页面一直显示“待发货”。李女士联系到某电商,想提醒对方准时发货,却被告知:“网站系统出错,微信公众号所标注的‘1899元’不是定价而是定金,李女士需要补齐差价才能发货。”
“经营者应以诚信为本,对其发布的产品销售信息要负责。”李女士不认可某电商的解释,她多次催告其发货无果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终止调解决定。随后,李女士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商交付她已经购买的5部苹果手机。
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内容,某电商在其微信公众号页面上标注待出售手机的名称、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明确具体,符合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李女士在该页面购买手机已构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定金的约定,要求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女士交付5部iPhoneXS(512G)手机。
B、预售定金能退吗
今年各大电商的“双十一”预售活动早就开始了,许多消费者早早就给自己选购的商品支付了定金,但有时候突然发现,一些商品根本不需要。那么问题来了,预售定金能退吗?
张剑介绍,在网络商品预售活动中,如果支付页面标注的是“定金”字样,消费者在支付时一定要审慎,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方(即消费者)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那么,消费者在支付完定金后,不想购买该商品,同时又想将定金取回,在法律上就一点办法也没了吗?“当然不是,”张剑告诉记者,“我们在法律上是有救济途径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继续支付完尾款,然后通过“7天无理由退货”方式取回定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去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和期刊四类商品以外,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且商家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货款。
另外,无论商品是商家提供的时候就已经存在质量问题,还是交付快递公司运输途中损坏的,根据网络商品买卖风险负担规则,该风险是由卖家承担的。故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消费者可以直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商家进行退换货服务,一样也达到了退还定金的效果。
上述两种退货方式的选择,运费如何负担呢?张剑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消费者选择7天无理由退货的,退货运费原则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但是消费者和商家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退换货所产生的必要运费则是应当由商家承担。
C、如何明明白白消费
近日,市民刘女士投诉说,她在某电商处团购了一款羽绒服,收到后怀疑是假货。这款羽绒服的材质是鹅绒的,原价需要1000多元,电商称,为了回馈消费者的厚爱,现价只要185元。这么便宜的价格,刘女士一时没有忍住就下单了。可是收到货物后她瞬间就蒙了,因为羽绒服的吊牌上竟然没有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羽绒服里的填充物也并不是电商所宣传的白鹅绒,而是70%的涤纶加上30%的鸭绒。她怀疑这是件三无产品,于是多次联系电商要讨个说法,可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很快她发现电商将这款羽绒服下架,自己不明白该怎么维权。
张剑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若电商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电商经营者赔偿。若因商品的质量问题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消费者可向电商经营者主张侵权责任,提起法律诉讼。他提醒,消费者在交易前务必认真仔细地审查商品详情和商家信息,只有慎重购物,避免盲从和冲动,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应注意消费过程留痕,对电商经营者的个人信息、商品宣传和介绍信息、协商记录等以截图、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保留。付款后,消费者要及时追踪商品发货及运输情况,对违反约定迟延不予发货的情况,应当提高警惕,及时协商处理。收到货物后,建议消费者及时进行查验,并通过录制开箱视频等方式进行记录;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电商经营者反馈并要求解决。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D、网购纠纷在哪起诉
冯先生在异地某电商处抢购了一双价值上万元的潮鞋,下订单后没几天,该电商客服短信通知因缺货,要求冯先生取消订单。冯先生想咨询,如果该电商迟迟不发货,他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多消费者会接触到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这类的问题。”张剑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网购中卖家在地域上一般都距离消费者较远,如果要求消费者到被告处起诉或维权必然会增加维权的成本。当消费者遇到网购纠纷起诉时,如果双方对管辖没有明确约定,对于网购的买卖合同,可以选择到买受人(即消费者)住所地法院起诉,即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卖家送货采用快递送货上门的方式,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消费者既可以向卖家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消费者的收货地(即消费者的收货地址)法院起诉。出于降低维权成本及方便诉讼考虑,消费者可以就近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
对于网络购物纠纷,多数案例都属于小额纠纷,消费者在无法与电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除了诉讼途径,张剑建议消费者先选择向电商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这种方式更为便捷。
邯报融媒体记者刘昆/文邱勇慧/影
“双十一”临近,一年一度的购物狂欢又将拉开帷幕,网购交易量猛增。但这时也是各路“李鬼”出没的高峰,稍不注意,消费者就会落进消费
陷阱。如何舒心地度过一个购物狂欢节?邯报融媒体记者采访了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剑。法官以案说法,为消费者送上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
A、付款不发货怎么办
为了引起关注,许多电商会在网上推出秒杀、促销、抢购等优惠活动,消费者抢单付款后,商家又会以各种理由故意混淆定价、定金等概念,滥用“最终解释权”拒不发货。
针对消费者反映的网购“付款不发货”问题,丛台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剑介绍,若因卖家自身原因而不发货的,消费者可主张正常履行合同,或追究卖家违约责任;如果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卖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最能说明问题。”张剑向记者讲述了丛台区人民法院刚审结的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
不久前,市民李女士在某电商的微信公众号看到了一款手机的促销广告:“iPhoneXS(512G)手机只要1899元”。价格非常诱人,她马上以此价格购买了5部该款手机。付款下单后,她看到销售页面一直显示“待发货”。李女士联系到某电商,想提醒对方准时发货,却被告知:“网站系统出错,微信公众号所标注的‘1899元’不是定价而是定金,李女士需要补齐差价才能发货。”
“经营者应以诚信为本,对其发布的产品销售信息要负责。”李女士不认可某电商的解释,她多次催告其发货无果后,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过调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终止调解决定。随后,李女士向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商交付她已经购买的5部苹果手机。
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内容,某电商在其微信公众号页面上标注待出售手机的名称、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明确具体,符合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李女士在该页面购买手机已构成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电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有定金的约定,要求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女士交付5部iPhoneXS(512G)手机。
B、预售定金能退吗
今年各大电商的“双十一”预售活动早就开始了,许多消费者早早就给自己选购的商品支付了定金,但有时候突然发现,一些商品根本不需要。那么问题来了,预售定金能退吗?
张剑介绍,在网络商品预售活动中,如果支付页面标注的是“定金”字样,消费者在支付时一定要审慎,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方(即消费者)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那么,消费者在支付完定金后,不想购买该商品,同时又想将定金取回,在法律上就一点办法也没了吗?“当然不是,”张剑告诉记者,“我们在法律上是有救济途径的。”消费者可以通过继续支付完尾款,然后通过“7天无理由退货”方式取回定金。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除去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和期刊四类商品以外,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且商家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7日内返还货款。
另外,无论商品是商家提供的时候就已经存在质量问题,还是交付快递公司运输途中损坏的,根据网络商品买卖风险负担规则,该风险是由卖家承担的。故如果商家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消费者可以直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商家进行退换货服务,一样也达到了退还定金的效果。
上述两种退货方式的选择,运费如何负担呢?张剑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消费者选择7天无理由退货的,退货运费原则上是由消费者承担的,但是消费者和商家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那么退换货所产生的必要运费则是应当由商家承担。
C、如何明明白白消费
近日,市民刘女士投诉说,她在某电商处团购了一款羽绒服,收到后怀疑是假货。这款羽绒服的材质是鹅绒的,原价需要1000多元,电商称,为了回馈消费者的厚爱,现价只要185元。这么便宜的价格,刘女士一时没有忍住就下单了。可是收到货物后她瞬间就蒙了,因为羽绒服的吊牌上竟然没有生产厂家等基本信息,羽绒服里的填充物也并不是电商所宣传的白鹅绒,而是70%的涤纶加上30%的鸭绒。她怀疑这是件三无产品,于是多次联系电商要讨个说法,可一直没有得到回复。很快她发现电商将这款羽绒服下架,自己不明白该怎么维权。
张剑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若电商提供的商品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电商经营者赔偿。若因商品的质量问题造成身体健康损害的,消费者可向电商经营者主张侵权责任,提起法律诉讼。他提醒,消费者在交易前务必认真仔细地审查商品详情和商家信息,只有慎重购物,避免盲从和冲动,才能最大程度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应注意消费过程留痕,对电商经营者的个人信息、商品宣传和介绍信息、协商记录等以截图、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保留。付款后,消费者要及时追踪商品发货及运输情况,对违反约定迟延不予发货的情况,应当提高警惕,及时协商处理。收到货物后,建议消费者及时进行查验,并通过录制开箱视频等方式进行记录;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电商经营者反馈并要求解决。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消费者要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D、网购纠纷在哪起诉
冯先生在异地某电商处抢购了一双价值上万元的潮鞋,下订单后没几天,该电商客服短信通知因缺货,要求冯先生取消订单。冯先生想咨询,如果该电商迟迟不发货,他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很多消费者会接触到诉讼由哪个法院管辖这类的问题。”张剑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网购中卖家在地域上一般都距离消费者较远,如果要求消费者到被告处起诉或维权必然会增加维权的成本。当消费者遇到网购纠纷起诉时,如果双方对管辖没有明确约定,对于网购的买卖合同,可以选择到买受人(即消费者)住所地法院起诉,即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卖家送货采用快递送货上门的方式,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收货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消费者既可以向卖家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消费者的收货地(即消费者的收货地址)法院起诉。出于降低维权成本及方便诉讼考虑,消费者可以就近选择提起诉讼的法院。
对于网络购物纠纷,多数案例都属于小额纠纷,消费者在无法与电商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除了诉讼途径,张剑建议消费者先选择向电商所在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这种方式更为便捷。
邯报融媒体记者刘昆/文邱勇慧/影
#张颜齐 可能是个冷漠的上分机器吧#
但是小齐的原创rap非常棒呀[good]
超级超级喜欢小齐的rap[打call]
每一首都太好听啦[羞嗒嗒][羞嗒嗒][羞嗒嗒]
比如《贰拾》
这世界原本就不存在 什么该与不该 也许你先问自己 对这世界爱或不爱 如果说世界 它本是一座山和一片海 你只有一次机会 选择只有来与不来 ——张颜齐《贰拾》
单曲循环[给你小心心][给你小心心][给你小心心]
但是小齐的原创rap非常棒呀[good]
超级超级喜欢小齐的rap[打call]
每一首都太好听啦[羞嗒嗒][羞嗒嗒][羞嗒嗒]
比如《贰拾》
这世界原本就不存在 什么该与不该 也许你先问自己 对这世界爱或不爱 如果说世界 它本是一座山和一片海 你只有一次机会 选择只有来与不来 ——张颜齐《贰拾》
单曲循环[给你小心心][给你小心心][给你小心心]
【你身边有“蹭暖户”吗】在青海,要想过一个温暖的冬天,是离不开暖气的。然而近些年,出于各种原因,也有一些人不交取暖费靠邻居家的余热过冬,这些人被居民们戏称为“蹭暖户”。“蹭暖户”不交暖气费,却依然可以享受暖气带来的温暖,“蹭暖户”的存在,不仅让如数交纳暖气费的市民感到不公平,也给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困扰。
1
你身边有“蹭暖”现象吗?大家又是如何看待这种行为的呢?
省城一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马先生说,自从接管了小区物业以来,年年暖气费收不齐,有的空置房业主长期不出现,物业打电话追要暖气费,业主的答复是:不在此处居住,没有享受到暖气,并以此为由拒交暖气费。
这让物业公司倍感压力,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如果小区住户都交足暖气费,也是刚够采暖季的供暖费用。但小区仅有的80户人家,有10户无人居住,收不到暖气费。西宁市的供暖天数为180天,小区每天供暖燃气费用、水、电、暖、锅炉工工资等费用,就需要近千元,采暖季要花费十七八万元的费用,遇到维修锅炉,也不是小数目,这样算下来公司不光供暖成本增大,还需用其他项来填补亏损。
小区居民对“蹭暖户”也有意见。市民冶先生两年前搬进新房,刚入住就迎来了采暖季,这一年他感觉家中暖气不热。物业来收暖气费时,他虽然交清了当年的费用,但对供暖效果不满意。他告诉物业,如果来年暖气不热,他就拒交采暖费。今年10月30日,冶先生认为去年和今年家中暖气依旧不热,所以拒交两年的采暖费。对于供暖不热产生的投诉,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到小区找物业和居民沟通解决。“经过入户调查,居民家的温度基本都达到或高出了18摄氏度,只有少部分居民家中的温度较低。”社区工作人员对居民反映的情况,找物业询问详情后,也做了入户调查,根据实情,协调居民和物业合作找出症结,解决问题。
一家供暖公司负责人表示,每年都会遇到“蹭暖”的居民,公司对此也很无奈。“由于集中供暖,有些居民要求停暖后,也能靠周围邻居家的温度过冬,但一家停暖,会导致邻居家温度降低,取暖效果就差。”
2
案例一:市民刘文(化名)是西宁市某小区业主。因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供暖期家中温度不达标、供暖天数不足,刘文拒绝缴纳2019年1月至8月的物业费282元,不仅如此,还拖欠了物业公司2018年至2019年供暖期间的暖气费2977元,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刘文、物业公司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15日向刘文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刘文理应缴纳相应的物业费,对欠付暖气费2977元,应由刘文向物业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二:市民杨广(化名)是西宁市某小区业主,从2018年1月起,他一直未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采暖费及公用电费,经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物业公司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业主杨广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主要合同义务。杨广不履行缴纳相关费用引发本案纠纷,其应当承担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的民事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要求杨广支付拖欠的物业费、采暖费、公用电费的诉讼请求成立,城中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由杨广支付逾期缴纳费用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杨广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杨广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缴纳违约金,双方约定的物业费缴纳期限为按自然年度预交,采暖费缴纳期限为在供暖前预交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杨广未按双方协议约定的缴纳期限履行支付物业费、采暖费等的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针对部分小区物业公司提到的空置房或业主不住的房子,该如何收取采暖费呢?《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早有明确规定。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二条、《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缴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向供热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集中供热区域内非分户供热用户关停用热的;新建建筑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关停用热的;停止用热后影响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热和排水系统正常使用的。
小区有的业主长时间不缴纳取暖费,供热单位应该怎么办呢?记者从相关单位了解到,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热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费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采暖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采暖费收取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清。
4
就此问题,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给出温馨提示,作为供暖企业每天要不定时、不定楼栋、不定楼层、不定房号入户测温,并建立整体的温度情况台账,从而及时掌握小区整体供暖情况;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动态调整每日供暖时间,确保居民家室温达标;及时回应业主反馈的问题,如供热企业接到住户投诉家中暖气不热,应及时上门检修;建立健全供热应急预案。
作为业主,如果感觉到家中暖气不热,首先判断是否属于自家内部问题,可以先对暖气排气阀等进行检查;如果仍未改善,可以及时找供热企业人员上门排查并测温登记;业主应及时缴纳供暖费,保障供热良性运转。
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哈成堂律师说,针对个别长期拖欠暖气费的住户,供暖单位可启动司法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供暖单位和住户之间的合同纠纷问题,如果有业主不愿意缴纳暖气费,供暖单位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起诉业主,要求他缴纳暖气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过法院调解后就可以结案了,目前这种情况比较多。”
(记者 季蓉 芦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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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有“蹭暖”现象吗?大家又是如何看待这种行为的呢?
省城一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马先生说,自从接管了小区物业以来,年年暖气费收不齐,有的空置房业主长期不出现,物业打电话追要暖气费,业主的答复是:不在此处居住,没有享受到暖气,并以此为由拒交暖气费。
这让物业公司倍感压力,物业公司负责人介绍,如果小区住户都交足暖气费,也是刚够采暖季的供暖费用。但小区仅有的80户人家,有10户无人居住,收不到暖气费。西宁市的供暖天数为180天,小区每天供暖燃气费用、水、电、暖、锅炉工工资等费用,就需要近千元,采暖季要花费十七八万元的费用,遇到维修锅炉,也不是小数目,这样算下来公司不光供暖成本增大,还需用其他项来填补亏损。
小区居民对“蹭暖户”也有意见。市民冶先生两年前搬进新房,刚入住就迎来了采暖季,这一年他感觉家中暖气不热。物业来收暖气费时,他虽然交清了当年的费用,但对供暖效果不满意。他告诉物业,如果来年暖气不热,他就拒交采暖费。今年10月30日,冶先生认为去年和今年家中暖气依旧不热,所以拒交两年的采暖费。对于供暖不热产生的投诉,社区工作人员多次到小区找物业和居民沟通解决。“经过入户调查,居民家的温度基本都达到或高出了18摄氏度,只有少部分居民家中的温度较低。”社区工作人员对居民反映的情况,找物业询问详情后,也做了入户调查,根据实情,协调居民和物业合作找出症结,解决问题。
一家供暖公司负责人表示,每年都会遇到“蹭暖”的居民,公司对此也很无奈。“由于集中供暖,有些居民要求停暖后,也能靠周围邻居家的温度过冬,但一家停暖,会导致邻居家温度降低,取暖效果就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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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市民刘文(化名)是西宁市某小区业主。因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供暖期家中温度不达标、供暖天数不足,刘文拒绝缴纳2019年1月至8月的物业费282元,不仅如此,还拖欠了物业公司2018年至2019年供暖期间的暖气费2977元,在反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根据刘文、物业公司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15日向刘文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刘文理应缴纳相应的物业费,对欠付暖气费2977元,应由刘文向物业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二:市民杨广(化名)是西宁市某小区业主,从2018年1月起,他一直未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采暖费及公用电费,经小区物业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物业公司向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业主杨广和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物业费的主要合同义务。杨广不履行缴纳相关费用引发本案纠纷,其应当承担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的民事责任。
此外,物业公司要求杨广支付拖欠的物业费、采暖费、公用电费的诉讼请求成立,城中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物业公司主张由杨广支付逾期缴纳费用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协议约定,杨广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杨广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缴纳违约金,双方约定的物业费缴纳期限为按自然年度预交,采暖费缴纳期限为在供暖前预交一个采暖期的采暖费。杨广未按双方协议约定的缴纳期限履行支付物业费、采暖费等的合同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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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部分小区物业公司提到的空置房或业主不住的房子,该如何收取采暖费呢?《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早有明确规定。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二条、《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规划设计为集中供热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与供热单位签订停热协议,并缴纳采暖费总额百分之五十的费用。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依据供用热合同向供热单位缴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可能危害其他热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形:集中供热区域内非分户供热用户关停用热的;新建建筑供热设施在保修期内关停用热的;停止用热后影响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热和排水系统正常使用的。
小区有的业主长时间不缴纳取暖费,供热单位应该怎么办呢?记者从相关单位了解到,根据《青海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热用户逾期未缴纳热费,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加收滞纳金;经催缴仍不缴费的热用户,供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西宁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采暖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承担。采暖费收取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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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问题,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给出温馨提示,作为供暖企业每天要不定时、不定楼栋、不定楼层、不定房号入户测温,并建立整体的温度情况台账,从而及时掌握小区整体供暖情况;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动态调整每日供暖时间,确保居民家室温达标;及时回应业主反馈的问题,如供热企业接到住户投诉家中暖气不热,应及时上门检修;建立健全供热应急预案。
作为业主,如果感觉到家中暖气不热,首先判断是否属于自家内部问题,可以先对暖气排气阀等进行检查;如果仍未改善,可以及时找供热企业人员上门排查并测温登记;业主应及时缴纳供暖费,保障供热良性运转。
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哈成堂律师说,针对个别长期拖欠暖气费的住户,供暖单位可启动司法程序,由法院强制执行。“这是供暖单位和住户之间的合同纠纷问题,如果有业主不愿意缴纳暖气费,供暖单位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起诉业主,要求他缴纳暖气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过法院调解后就可以结案了,目前这种情况比较多。”
(记者 季蓉 芦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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