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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微博读好书# 你可知道,第一块豆腐诞生于何时?筷子是什么时候首次使用?食物何时开始分阴阳、凉热?红薯和玉米的引进产生了何等巨大影响?为何中国人讲究吃一口饭要配一口菜?为什么在“饮食”这一领域,中国人展现出如此丰富的创造性?
“一口饭配一口菜”是中国人的传统智慧,更是中餐的独特之处。兼收并蓄,不断发展,是中餐跨越几千年从不衰败的秘诀。凉热阴阳,五谷蔬果,皆是中国味道。美食享受不独属于富人,所有阶层都能吃得有滋有味儿,这是中国人的平等观。
中华文明历来崇尚“民以食为天”。先秦时代就已确立了“饭-菜”原则;汉朝使者张骞不只开辟了丝绸之路,还给中国带回了葡萄、石榴、芝麻、洋葱、核桃;来自西域、岭南、漠北的各种奇珍异馐,竟在唐代餐桌上引发了一场“饮食革命”;两宋商业繁盛,夜市热闹非凡;到近现代又逐渐确认了中国的五大菜系……#中国饮食文化#
在新书#《中国文化中的饮食》里,世界著名考古学家、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张光直联合史景迁、薛爱华等多位汉学大师一人著述一个朝代的饮食风貌。# 书中既不乏学术研究的厚重,又具有面向大众的可读性,为所有读者献上一部中华饮食史。
#转发赠书# 关注@史实君 转发+评论本条微博揪2条锦鲤赠出《#中国文化中的饮食#》。
“一口饭配一口菜”是中国人的传统智慧,更是中餐的独特之处。兼收并蓄,不断发展,是中餐跨越几千年从不衰败的秘诀。凉热阴阳,五谷蔬果,皆是中国味道。美食享受不独属于富人,所有阶层都能吃得有滋有味儿,这是中国人的平等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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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书#《中国文化中的饮食》里,世界著名考古学家、美国国家科学院院士张光直联合史景迁、薛爱华等多位汉学大师一人著述一个朝代的饮食风貌。# 书中既不乏学术研究的厚重,又具有面向大众的可读性,为所有读者献上一部中华饮食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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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侵害他人权益。
新泰市纪检委、泰安市纪检委、山东省纪检委:
2020年11月20日,在左某明与石某某的案件判决中,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审判员李某迎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损害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
曹某某受石某某委托,到新泰收购红薯,曹某某在新泰看好红薯后,左某某找货运车发货,收货人为石某某,货物直达石某某厂里,左某明到石某某厂里多次,也知道收货人为石某某。
曹某某并不在石某某厂里,左某明从来没在石某某厂里见过曹某某。
在后来的发货中,左某明因红薯滞销,左某明在石某某、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发数车红薯到石某某淀粉厂,这数车红薯因在左某明处存放时间过长,有很多腐烂的,泥土也多。
石某某本不想收这几车货,左某明称,这些红薯在家里也是烂掉,价格让石某某看着给就行。
石某某碍于情面,再说,货已到厂里,再拉回新泰白白浪费运费,就将这些有腐烂的红薯收下。
左某明在起诉中,将石某某、曹某某一起起诉。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在判决书中称,曹某某对收的红薯有监督责任,这完全是歪曲事实,左某明在最后发货时,曹某某并不在场,是左某明在曹某某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的货。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主观臆断,不尊重事实,仅凭一次转账,牵强地认为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决书中称,“本院以为石某某、曹某某为合伙关系,一起承担左某某货款”。
曹某某根本不是收货人,发货单留的收货电话是石某某电话号码,货物都发到了石某某的淀粉厂,货车司机都知道,李某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定曹某某收货人,曹某某怎么就成了收货人?
左某明完全清楚,石某某不是不承认货款,而是因为红薯有一部分腐烂和泥土,对此有异议。新泰法院却判决石某某、曹某某一起承担货款。
曹某某给左某明的转账,是石某某转给曹某某,曹某某又转给左某明的,石某某转多少,曹某某给左某明转了多少,曹某某一分钱都没有留,当时的转账记录也给法院上交了,这都阻挡不了新泰法院李某迎的主观臆断。
判决书中称,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人。实际上,石某某和曹某某根本不是合伙关系,曹某某仅仅是给朋友帮忙,没有任何的利润,不存在合伙关系。石某某淀粉厂工商信息中没有体现曹某某是股东,石某某和曹某某也没有任何的合作协议,新泰法院李某迎主观臆断,判定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定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关系,共同承担货款,将曹某某银行卡查封,损害曹某某权益。
2021年8月,新泰法院将曹某某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侵害曹某某合法权益。强烈要求将曹某某从限制高消费中移除。
曹某某是一部分货物的经办人,而不是判决书中所说的“收货人”,更不是“合伙人”,不应该共同承担货款。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在没有相关证据,没有任何工商信息的情况下,判决书中竟然“本院以为是合伙关系”,歪曲事实,让人贻笑大方。
新泰人民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不尊重事实,主观臆断,无法无天,判决不公制造冤假错案,损害他人权益,请有关部门严查。
新泰市纪检委、泰安市纪检委、山东省纪检委:
2020年11月20日,在左某明与石某某的案件判决中,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审判员李某迎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损害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
曹某某受石某某委托,到新泰收购红薯,曹某某在新泰看好红薯后,左某某找货运车发货,收货人为石某某,货物直达石某某厂里,左某明到石某某厂里多次,也知道收货人为石某某。
曹某某并不在石某某厂里,左某明从来没在石某某厂里见过曹某某。
在后来的发货中,左某明因红薯滞销,左某明在石某某、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发数车红薯到石某某淀粉厂,这数车红薯因在左某明处存放时间过长,有很多腐烂的,泥土也多。
石某某本不想收这几车货,左某明称,这些红薯在家里也是烂掉,价格让石某某看着给就行。
石某某碍于情面,再说,货已到厂里,再拉回新泰白白浪费运费,就将这些有腐烂的红薯收下。
左某明在起诉中,将石某某、曹某某一起起诉。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在判决书中称,曹某某对收的红薯有监督责任,这完全是歪曲事实,左某明在最后发货时,曹某某并不在场,是左某明在曹某某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的货。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主观臆断,不尊重事实,仅凭一次转账,牵强地认为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决书中称,“本院以为石某某、曹某某为合伙关系,一起承担左某某货款”。
曹某某根本不是收货人,发货单留的收货电话是石某某电话号码,货物都发到了石某某的淀粉厂,货车司机都知道,李某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定曹某某收货人,曹某某怎么就成了收货人?
左某明完全清楚,石某某不是不承认货款,而是因为红薯有一部分腐烂和泥土,对此有异议。新泰法院却判决石某某、曹某某一起承担货款。
曹某某给左某明的转账,是石某某转给曹某某,曹某某又转给左某明的,石某某转多少,曹某某给左某明转了多少,曹某某一分钱都没有留,当时的转账记录也给法院上交了,这都阻挡不了新泰法院李某迎的主观臆断。
判决书中称,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人。实际上,石某某和曹某某根本不是合伙关系,曹某某仅仅是给朋友帮忙,没有任何的利润,不存在合伙关系。石某某淀粉厂工商信息中没有体现曹某某是股东,石某某和曹某某也没有任何的合作协议,新泰法院李某迎主观臆断,判定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定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关系,共同承担货款,将曹某某银行卡查封,损害曹某某权益。
2021年8月,新泰法院将曹某某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侵害曹某某合法权益。强烈要求将曹某某从限制高消费中移除。
曹某某是一部分货物的经办人,而不是判决书中所说的“收货人”,更不是“合伙人”,不应该共同承担货款。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在没有相关证据,没有任何工商信息的情况下,判决书中竟然“本院以为是合伙关系”,歪曲事实,让人贻笑大方。
新泰人民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不尊重事实,主观臆断,无法无天,判决不公制造冤假错案,损害他人权益,请有关部门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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