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间打闹学生受伤学校尽职无须担责##学生在校内打架导致受伤谁担责#?】学生在校内打架导致受伤,学校是否应当负责?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无须为学生之间个人冲突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查明,2022年10月18日,巨野县某中学的学生张某与同学丁某在课间休息期间发生冲突,导致丁某受伤住院。出院后,丁某将张某诉至巨野县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等各项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丁某的诉请。
张某履行完毕后,认为丁某和自己均属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冲突,学校并未完全履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随后,张某向巨野法院起诉,要求某中学承担张某赔偿丁某损失5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学针对学生的管理制定了“学生日常规范管理要求”及“大义镇某中学学生量化考核细则”,在班级内张贴“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并定期邀请该校法治副校长到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方面的法治教育,由此可认定被告某中学对学生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对张某与丁某课间发生纠纷不存在过错。
同时,原告张某已满16周岁,对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不但没有遵守,反而故意挑起事端,因触犯学校校规而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8周岁至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因打架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生在校内打架,学校是否担责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如果能够证明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无须为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来源:法治日报)
法院查明,2022年10月18日,巨野县某中学的学生张某与同学丁某在课间休息期间发生冲突,导致丁某受伤住院。出院后,丁某将张某诉至巨野县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等各项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丁某的诉请。
张某履行完毕后,认为丁某和自己均属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冲突,学校并未完全履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随后,张某向巨野法院起诉,要求某中学承担张某赔偿丁某损失5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学针对学生的管理制定了“学生日常规范管理要求”及“大义镇某中学学生量化考核细则”,在班级内张贴“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并定期邀请该校法治副校长到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方面的法治教育,由此可认定被告某中学对学生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对张某与丁某课间发生纠纷不存在过错。
同时,原告张某已满16周岁,对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不但没有遵守,反而故意挑起事端,因触犯学校校规而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8周岁至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因打架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生在校内打架,学校是否担责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如果能够证明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无须为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来源:法治日报)
#江苏出台28条措施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江苏“28条措施”解读 ① | 发展壮大消费新业态,释放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近日,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制定出台28条举措,旨在促进经济持续向好。其中,明确提出要提振和扩大消费。消费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如何提振和扩大消费?《措施》这样作答。
在扩大有效需求上,《措施》提出12条政策措施,从提振消费、扩大投资、稳定房地产市场、稳住外贸基本盘入手,积极提振和扩大有效需求。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沈剑荣表示,下一步,将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研究制定扩大消费的具体措施。
一是全面提升居民消费能力。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扎实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支持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支持创业带动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提标扩面,提升义务教育、医疗保障、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水平。
二是大力提振重点领域消费。支持开展“苏新消费”系列活动,鼓励各地实施汽车、家电消费补贴等惠民政策。发展壮大小店经济、首店经济、夜间经济、数字经济等消费新业态,引导释放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
三是深入挖掘农村消费潜力。构建完善城乡一体化的高质量商贸流通体系,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支持汽车企业研发推广微卡、微面等高性价比车型。继续支持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和家具家装下乡。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四是持续改善消费环境条件。支持打造一批“智慧+”“文旅+”“绿色+”等消费新场景。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持续优化净化消费市场环境。
对此,省商务厅二级巡视员王存表示,下一步,全省商务系统将通过“活动+场景”添市场动能、“调度+会商”压部门责任,切实在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例如,筹措省级专项资金,落实“苏新消费”绿色节能家电专项补贴,进一步提振大宗消费;分行业、分类别更大力度组织开展新一轮的“销售竞赛季”,激励经营主体;组织开展“苏新消费·金秋惠购”主题系列活动;以南京、苏锡常、徐州三大商圈建设为引领,推动多层次、多业态、多功能的特色性商圈和城市中心商圈发展。
现代快报+记者 龙秋利
在扩大有效需求上,《措施》提出12条政策措施,从提振消费、扩大投资、稳定房地产市场、稳住外贸基本盘入手,积极提振和扩大有效需求。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沈剑荣表示,下一步,将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建立和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研究制定扩大消费的具体措施。
一是全面提升居民消费能力。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扎实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帮扶,支持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支持创业带动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推动多层次社会保障提标扩面,提升义务教育、医疗保障、养老育幼等公共服务水平。
二是大力提振重点领域消费。支持开展“苏新消费”系列活动,鼓励各地实施汽车、家电消费补贴等惠民政策。发展壮大小店经济、首店经济、夜间经济、数字经济等消费新业态,引导释放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
三是深入挖掘农村消费潜力。构建完善城乡一体化的高质量商贸流通体系,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支持汽车企业研发推广微卡、微面等高性价比车型。继续支持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和家具家装下乡。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
四是持续改善消费环境条件。支持打造一批“智慧+”“文旅+”“绿色+”等消费新场景。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持续优化净化消费市场环境。
对此,省商务厅二级巡视员王存表示,下一步,全省商务系统将通过“活动+场景”添市场动能、“调度+会商”压部门责任,切实在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例如,筹措省级专项资金,落实“苏新消费”绿色节能家电专项补贴,进一步提振大宗消费;分行业、分类别更大力度组织开展新一轮的“销售竞赛季”,激励经营主体;组织开展“苏新消费·金秋惠购”主题系列活动;以南京、苏锡常、徐州三大商圈建设为引领,推动多层次、多业态、多功能的特色性商圈和城市中心商圈发展。
现代快报+记者 龙秋利
【#课间打闹学生受伤学校尽职无须担责##学生在校内打架导致受伤谁担责#?】据@法治日报,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校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无须为学生之间个人冲突而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查明,2022年10月18日,巨野县某中学的学生张某与同学丁某在课间休息期间发生冲突,导致丁某受伤住院。出院后,丁某将张某诉至巨野县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等各项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丁某的诉请。
张某履行完毕后,认为丁某和自己均属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冲突,学校并未完全履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随后,张某向巨野法院起诉,要求某中学承担张某赔偿丁某损失5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学针对学生的管理制定了“学生日常规范管理要求”及“大义镇某中学学生量化考核细则”,在班级内张贴“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并定期邀请该校法治副校长到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方面的法治教育,由此可认定被告某中学对学生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对张某与丁某课间发生纠纷不存在过错。
同时,原告张某已满16周岁,对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不但没有遵守,反而故意挑起事端,因触犯学校校规而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8周岁至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因打架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生在校内打架,学校是否担责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如果能够证明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无须为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查明,2022年10月18日,巨野县某中学的学生张某与同学丁某在课间休息期间发生冲突,导致丁某受伤住院。出院后,丁某将张某诉至巨野县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等各项损失,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丁某的诉请。
张某履行完毕后,认为丁某和自己均属未成年人,在学校发生冲突,学校并未完全履行安全教育及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随后,张某向巨野法院起诉,要求某中学承担张某赔偿丁某损失50%。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中学针对学生的管理制定了“学生日常规范管理要求”及“大义镇某中学学生量化考核细则”,在班级内张贴“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生守则”,并定期邀请该校法治副校长到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方面的法治教育,由此可认定被告某中学对学生已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对张某与丁某课间发生纠纷不存在过错。
同时,原告张某已满16周岁,对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不但没有遵守,反而故意挑起事端,因触犯学校校规而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8周岁至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因打架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学生在校内打架,学校是否担责主要看学校有没有过错,如果能够证明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无须为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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