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坐我的电动三轮车,把自己撞死,凭什么让我赔18万?”江苏苏州,一老人看到路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因走路太累,就想坐到车上休息一下。可谁想一碰车把手,车子突然自己启动冲了出去!随后老人不幸身亡,家属状告车主要求赔偿18万元!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公益救援在行动##生活#
陈先生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因为公司班车没经过他家门口,有每天上班会先开自己的电动三轮去一个路边的停车场停好,再乘坐班车去上班。事发当天,他和往常一样把车停好后,就拔下钥匙,拉上手刹就走了。
早上10点左右,老邹路过停车场,当时他手上提着两个塑料袋,因为年纪大了走不动,看到三轮车就想上去休息一下。他坐上驾驶座后,下意识地把手搭在了三轮车的把手上面。可车子猛然启动,直接冲向了路边的一片树林里,然后撞到了树上,老邹当场被撞得不省人事!
当时没有人看到这一幕。3个小时以后,才有人发现气息虚弱的老邹。后来老邹被送到医院抢救,可还是因为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了!
老邹的家属悲痛欲绝,把陈先生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这辆电动三轮车有安 全隐患,陈先生却没有提前在车辆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要求赔偿180000元!
陈先生看到监控画面,也是感觉不可思议,甚至感觉太冤!自己明明拔了车钥匙,车子怎么会突然启动呢?
后来警方经过调查,才知道是内部线路接触不 良引起的。因为这车子年久失修,电路老化,很多配件也坏了!所以不用车钥匙电路也是通的,但陈先生对此并不知情!
那么,陈先生要为邹某的死承担责任吗?双方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邹某家属认为该赔偿的理由如下:
1、车子电路有问题,邹某还把车开出来停在路边害人,没有考虑到有人会坐上车,所以要赔偿!
2、如果要把有问题的车子开出来,那也要在周围放上警示的标志提醒,以免发生意外。
3、老邹从头到尾都没有错,错的是这辆有问题的电动三轮车,作为主人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对于邹某家属的观点,陈先生和其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了辩驳:
首先,陈先生把车停在车位上,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确的停车行为,他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想过要害谁。
其次,陈先生无法预料邹某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这件事情属于意外,陈先生没有主观上追求损害结果的故意,更没有放任有问题的车辆。
然后,没有证据证明陈先生知道这辆车的电路存在短路的问题,他不清楚拔下钥匙后车辆还处于通电状态。因为停车场的监控能拍到陈某每次开车前先插钥匙, 停车后拔下钥匙,如果他知道不需要钥匙车子也能开,又何须多此一举?
综上,陈先生的辩护律师提出,陈先生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难以认定陈先生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陈先生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他有没有实施侵权的行为,以及他的行为本身是否具有过错!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因此,陈先生无需对邹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至于陈先生的公司与本次事故更加没有关系!
不过,公司出于人道主义,主动提出愿意补偿邹某家属10000元,邹某家属拿钱后没有再上诉!
对于这个判罚结果,我觉得非常正确!虽然对于邹某的死我表示同情,但这案件也告诉我们,法律在完善进步,不再是“谁死谁有理”了!如果对方侵权有错,造成受害者死亡的,赔偿合情合理。但如果对方没错,就不应该赔偿!
就像小偷偷东西爬围墙把自己摔死,行人闯红灯被撞死,这些都是存有很大的争议,以前都会直接采取公平责任原则,让当事人要赔偿一部分。但现在民法典改了,“有过错才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邹某家属的这种行为,就是想利用老邹的死,榨干老邹的价值,想钱想疯了,告赢了就是18万,输了也就一点起 诉费!
按照邹某家属的理论,我的车要天天24小时守着,不然要是有人走路不长眼,或什么原因撞到我家车上,出了什么意外,我还得要负责?
邹某家属为什么不把规划局,三轮车厂家一起告呢?!为什么在停车场旁边搞一个小树林?为什么然车的电路出问题,又可以讹一笔钱了!
借用网友的话说,那三轮车不是死者的,你坐在人家车上干嘛?死者应该赔三轮车主的撞坏车的修理费、和精神惊吓费和误工费才合理!
那么,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你觉得这种情况下,陈先生该赔偿吗?#公益救援在行动##生活#
#蒋依依工作室回应#我寻思这么多人看不明白?wb本科率4%真不是说说[汗]。昨天我还在痛恨208们tsls,但如果这种是因为公司交接问题,责任也不在蒋依依这边啊,也不存在是故意的!被封杀的那几个粉丝少出来跳,你们giegie,jiejie自己抓不住机会怪谁,要知道上面都会给机会,被封那几个给了机会还没补缴完,这怪谁?
湖南衡阳,一女子和一男子谈了两年的恋爱,因为性格不合,女子提出了分手,男子也没有挽留,女子以为是和平分手,没想到一分手,男子就拿出了多张清单,全是恋爱期间的花费,女子当时就傻眼了。
她看着那一张张清单,上面清清楚楚地记录着他们恋爱的每一笔的费用。也就是他们确定恋爱的那一天开始,男子已经开始计算着他的付出。
从那一条一条的记录来看,女子仿佛又走了一遍两年的恋爱,有甜蜜的,有苦楚的。清单上清清楚楚地记录着男子的付出,也记录着他们恋爱的一切。恋爱总是甜蜜的,可是看着这些清单,女子看到全是恋爱的苦楚。
当时和这名男子谈恋爱的时候,觉得他会过日子,生活上也比较细腻,还会照顾人。出门在外,只要自己想吃的,想喝的,男子从来不吝啬。甚至,每当有特殊的节日,男子还浪漫地为女子准备一束花。
刚开始的时候,女子确实觉得自己已经遇到了真爱,因为外出去玩的时候,男子没怎么让她花钱。并且他还经常带女子去见他的家人,还经常和他的家人一起在外面吃大餐,女子知道,男子希望家人接纳女子。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在恋爱中总有一些磨合,在磨合中也会出现一些矛盾。由于两个人的性格有点相冲,不懂得相互包容和体谅,矛盾越来越激化。女子实在是受不住,就提出了分手。
男子看到女子提分手,他也没有过多的挽留,也没有和女子有过多的争吵,他默默地拿出几张恋爱清单。跟女子说:“如果要分手,那么就平摊这些费用吧。”
女子一看,清单上确实清楚地记录着他们在一起的费用。可她没有想到,男子竟然会如此斤斤计较,都记得清清楚楚。甚至和他家人在外面吃的每一顿饭,他也记录了下来,似乎从恋爱的一开始,他就做好了分手的准备。
本来女子提出分手,对男子多少还有一点留恋,毕竟两年的青春,两年的时间,大家相互都是有付出的。谁的感情,谁的青春都不应该被辜负。可是不合适,强求在一起,也得不到幸福。
但现在,她看到这些清单之后,她一点留恋都没有了,因为也许一开始,男子就没有真心对待,他计算着他们在一起的每一笔消费,就是做好了分手的准备。
但是女子气不过 ,如果是两个人一起的消费,两人一人承担一半,她也是可以理解的。可是清单上面大额支出,几乎都是和他的家人一起吃饭的,如果这些也平分,女子觉得实在是不值得。
女子看到这些清单,在替自己感觉不值得同时,也觉得这份清单的不公平。于是她一气之下就发了出来,让大家看看这段感情是否值得,平摊这些费用是否公平。
情侣间恋爱,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一定的费用,这是很正常的,如果真的要算得那么清楚,这一段感情确实有点变味了。
那么情侣间的恋爱,男方付出的钱财比较多,分手之后,女方就一定要返还恋爱之间男方付出的钱财吗?
在法律上,对于男女间的恋爱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常支出费用,是没有明确要求的。但是对于赠送礼品,要求返还的角度来说,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还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也就是,恋爱期间,对于共同生活的生活费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要求,如果需要女子分担一半,这个可以双方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女子可以分担一半。如果女子不同意,那么男子也不能强求。
对于赠予的东西,那么法律上是支持男子要求女子返还的。在恋爱期间,男子赠与女子的东西,都是以结婚为目的。
也就是希望女子能够和他结婚,当女子不能履行与他结婚的约定,那么男子可以要求女子返还他所赠送的东西。
恋爱期间,对于男女间的付出确实有很大的争议。在我们的观念里,恋爱期,对于日常生活的付出,都是男方付出的比较多,如果双方分手,从经济上来算,确实是男方付出比较多。
谈恋爱的时候,双方不是自愿的吗?感情有时候真的不能用钱财来衡量。如果真的要在乎那么多,那么谈恋爱的时候就应该说清楚,彼此在生活上平分费用。
对于这位男子列出的那几张恋爱清单,大家有何看法?#公益救援在行动##生活#
她看着那一张张清单,上面清清楚楚地记录着他们恋爱的每一笔的费用。也就是他们确定恋爱的那一天开始,男子已经开始计算着他的付出。
从那一条一条的记录来看,女子仿佛又走了一遍两年的恋爱,有甜蜜的,有苦楚的。清单上清清楚楚地记录着男子的付出,也记录着他们恋爱的一切。恋爱总是甜蜜的,可是看着这些清单,女子看到全是恋爱的苦楚。
当时和这名男子谈恋爱的时候,觉得他会过日子,生活上也比较细腻,还会照顾人。出门在外,只要自己想吃的,想喝的,男子从来不吝啬。甚至,每当有特殊的节日,男子还浪漫地为女子准备一束花。
刚开始的时候,女子确实觉得自己已经遇到了真爱,因为外出去玩的时候,男子没怎么让她花钱。并且他还经常带女子去见他的家人,还经常和他的家人一起在外面吃大餐,女子知道,男子希望家人接纳女子。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在恋爱中总有一些磨合,在磨合中也会出现一些矛盾。由于两个人的性格有点相冲,不懂得相互包容和体谅,矛盾越来越激化。女子实在是受不住,就提出了分手。
男子看到女子提分手,他也没有过多的挽留,也没有和女子有过多的争吵,他默默地拿出几张恋爱清单。跟女子说:“如果要分手,那么就平摊这些费用吧。”
女子一看,清单上确实清楚地记录着他们在一起的费用。可她没有想到,男子竟然会如此斤斤计较,都记得清清楚楚。甚至和他家人在外面吃的每一顿饭,他也记录了下来,似乎从恋爱的一开始,他就做好了分手的准备。
本来女子提出分手,对男子多少还有一点留恋,毕竟两年的青春,两年的时间,大家相互都是有付出的。谁的感情,谁的青春都不应该被辜负。可是不合适,强求在一起,也得不到幸福。
但现在,她看到这些清单之后,她一点留恋都没有了,因为也许一开始,男子就没有真心对待,他计算着他们在一起的每一笔消费,就是做好了分手的准备。
但是女子气不过 ,如果是两个人一起的消费,两人一人承担一半,她也是可以理解的。可是清单上面大额支出,几乎都是和他的家人一起吃饭的,如果这些也平分,女子觉得实在是不值得。
女子看到这些清单,在替自己感觉不值得同时,也觉得这份清单的不公平。于是她一气之下就发了出来,让大家看看这段感情是否值得,平摊这些费用是否公平。
情侣间恋爱,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一定的费用,这是很正常的,如果真的要算得那么清楚,这一段感情确实有点变味了。
那么情侣间的恋爱,男方付出的钱财比较多,分手之后,女方就一定要返还恋爱之间男方付出的钱财吗?
在法律上,对于男女间的恋爱在日常生活中的正常支出费用,是没有明确要求的。但是对于赠送礼品,要求返还的角度来说,法律上是有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还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也就是,恋爱期间,对于共同生活的生活费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要求,如果需要女子分担一半,这个可以双方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女子可以分担一半。如果女子不同意,那么男子也不能强求。
对于赠予的东西,那么法律上是支持男子要求女子返还的。在恋爱期间,男子赠与女子的东西,都是以结婚为目的。
也就是希望女子能够和他结婚,当女子不能履行与他结婚的约定,那么男子可以要求女子返还他所赠送的东西。
恋爱期间,对于男女间的付出确实有很大的争议。在我们的观念里,恋爱期,对于日常生活的付出,都是男方付出的比较多,如果双方分手,从经济上来算,确实是男方付出比较多。
谈恋爱的时候,双方不是自愿的吗?感情有时候真的不能用钱财来衡量。如果真的要在乎那么多,那么谈恋爱的时候就应该说清楚,彼此在生活上平分费用。
对于这位男子列出的那几张恋爱清单,大家有何看法?#公益救援在行动##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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