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26日起,泰安这个路口禁左时段变更】
8月21日,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财源大街老县衙路口变更禁左时段的公告:
根据财源大街老县衙路口交通流量的变化,为提高车辆通行能力,打通周边道路交通路网微循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地进行了交通调查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财源大街老县衙路口禁左时段进行调整,将原来的由北向东、由西向北限时禁止左转时段统一调整为早7:30至8:30,晚17:00至18:30的禁止左转交通管理措施。
请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23年8月26日起施行。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8月21日
8月21日,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财源大街老县衙路口变更禁左时段的公告:
根据财源大街老县衙路口交通流量的变化,为提高车辆通行能力,打通周边道路交通路网微循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地进行了交通调查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财源大街老县衙路口禁左时段进行调整,将原来的由北向东、由西向北限时禁止左转时段统一调整为早7:30至8:30,晚17:00至18:30的禁止左转交通管理措施。
请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公告自2023年8月26日起施行。
泰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3年8月21日
守护良好环境,打造美丽家园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解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已经严重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构建生态文明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迫切任务。7月初,曲阜师范大学力学笃行实践队成员为了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绿水千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到达泰安市锦江之星酒店和泰山进行实践宣传活动,更加深入理解守护生态的重要性。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本次活动圆满成功,实践队成员在本次活动中学到实用的技能,团队相处更加融洽,致力于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扬起中国特色社会注意生态文明的风帆,推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标志,是解决全球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农村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已经严重破坏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因此,构建生态文明已经成为当代社会发展的迫切任务。7月初,曲阜师范大学力学笃行实践队成员为了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绿水千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到达泰安市锦江之星酒店和泰山进行实践宣传活动,更加深入理解守护生态的重要性。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本次活动圆满成功,实践队成员在本次活动中学到实用的技能,团队相处更加融洽,致力于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扬起中国特色社会注意生态文明的风帆,推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侵害他人权益。
新泰市纪检委、泰安市纪检委、山东省纪检委:
2020年11月20日,在左某明与石某某的案件判决中,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审判员李某迎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损害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
曹某某受石某某委托,到新泰收购红薯,曹某某在新泰看好红薯后,左某某找货运车发货,收货人为石某某,货物直达石某某厂里,左某明到石某某厂里多次,也知道收货人为石某某。
曹某某并不在石某某厂里,左某明从来没在石某某厂里见过曹某某。
在后来的发货中,左某明因红薯滞销,左某明在石某某、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发数车红薯到石某某淀粉厂,这数车红薯因在左某明处存放时间过长,有很多腐烂的,泥土也多。
石某某本不想收这几车货,左某明称,这些红薯在家里也是烂掉,价格让石某某看着给就行。
石某某碍于情面,再说,货已到厂里,再拉回新泰白白浪费运费,就将这些有腐烂的红薯收下。
左某明在起诉中,将石某某、曹某某一起起诉。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在判决书中称,曹某某对收的红薯有监督责任,这完全是歪曲事实,左某明在最后发货时,曹某某并不在场,是左某明在曹某某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的货。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主观臆断,不尊重事实,仅凭一次转账,牵强地认为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决书中称,“本院以为石某某、曹某某为合伙关系,一起承担左某某货款”。
曹某某根本不是收货人,发货单留的收货电话是石某某电话号码,货物都发到了石某某的淀粉厂,货车司机都知道,李某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定曹某某收货人,曹某某怎么就成了收货人?
左某明完全清楚,石某某不是不承认货款,而是因为红薯有一部分腐烂和泥土,对此有异议。新泰法院却判决石某某、曹某某一起承担货款。
曹某某给左某明的转账,是石某某转给曹某某,曹某某又转给左某明的,石某某转多少,曹某某给左某明转了多少,曹某某一分钱都没有留,当时的转账记录也给法院上交了,这都阻挡不了新泰法院李某迎的主观臆断。
判决书中称,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人。实际上,石某某和曹某某根本不是合伙关系,曹某某仅仅是给朋友帮忙,没有任何的利润,不存在合伙关系。石某某淀粉厂工商信息中没有体现曹某某是股东,石某某和曹某某也没有任何的合作协议,新泰法院李某迎主观臆断,判定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定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关系,共同承担货款,将曹某某银行卡查封,损害曹某某权益。
2021年8月,新泰法院将曹某某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侵害曹某某合法权益。强烈要求将曹某某从限制高消费中移除。
曹某某是一部分货物的经办人,而不是判决书中所说的“收货人”,更不是“合伙人”,不应该共同承担货款。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在没有相关证据,没有任何工商信息的情况下,判决书中竟然“本院以为是合伙关系”,歪曲事实,让人贻笑大方。
新泰人民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不尊重事实,主观臆断,无法无天,判决不公制造冤假错案,损害他人权益,请有关部门严查。
新泰市纪检委、泰安市纪检委、山东省纪检委:
2020年11月20日,在左某明与石某某的案件判决中,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审判员李某迎主观臆断、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损害法院和法官的公信力。
曹某某受石某某委托,到新泰收购红薯,曹某某在新泰看好红薯后,左某某找货运车发货,收货人为石某某,货物直达石某某厂里,左某明到石某某厂里多次,也知道收货人为石某某。
曹某某并不在石某某厂里,左某明从来没在石某某厂里见过曹某某。
在后来的发货中,左某明因红薯滞销,左某明在石某某、曹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发数车红薯到石某某淀粉厂,这数车红薯因在左某明处存放时间过长,有很多腐烂的,泥土也多。
石某某本不想收这几车货,左某明称,这些红薯在家里也是烂掉,价格让石某某看着给就行。
石某某碍于情面,再说,货已到厂里,再拉回新泰白白浪费运费,就将这些有腐烂的红薯收下。
左某明在起诉中,将石某某、曹某某一起起诉。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在判决书中称,曹某某对收的红薯有监督责任,这完全是歪曲事实,左某明在最后发货时,曹某某并不在场,是左某明在曹某某石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的货。
新泰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主观臆断,不尊重事实,仅凭一次转账,牵强地认为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决书中称,“本院以为石某某、曹某某为合伙关系,一起承担左某某货款”。
曹某某根本不是收货人,发货单留的收货电话是石某某电话号码,货物都发到了石某某的淀粉厂,货车司机都知道,李某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判定曹某某收货人,曹某某怎么就成了收货人?
左某明完全清楚,石某某不是不承认货款,而是因为红薯有一部分腐烂和泥土,对此有异议。新泰法院却判决石某某、曹某某一起承担货款。
曹某某给左某明的转账,是石某某转给曹某某,曹某某又转给左某明的,石某某转多少,曹某某给左某明转了多少,曹某某一分钱都没有留,当时的转账记录也给法院上交了,这都阻挡不了新泰法院李某迎的主观臆断。
判决书中称,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人。实际上,石某某和曹某某根本不是合伙关系,曹某某仅仅是给朋友帮忙,没有任何的利润,不存在合伙关系。石某某淀粉厂工商信息中没有体现曹某某是股东,石某某和曹某某也没有任何的合作协议,新泰法院李某迎主观臆断,判定曹某某为收货人、判定石某某和曹某某为合伙关系,共同承担货款,将曹某某银行卡查封,损害曹某某权益。
2021年8月,新泰法院将曹某某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侵害曹某某合法权益。强烈要求将曹某某从限制高消费中移除。
曹某某是一部分货物的经办人,而不是判决书中所说的“收货人”,更不是“合伙人”,不应该共同承担货款。
作为法院工作人员,在没有相关证据,没有任何工商信息的情况下,判决书中竟然“本院以为是合伙关系”,歪曲事实,让人贻笑大方。
新泰人民法院岳家庄法庭李某迎不尊重事实,主观臆断,无法无天,判决不公制造冤假错案,损害他人权益,请有关部门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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