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
1.二审宣告前,可以撤回上诉,撤回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一审生效后不可再次上诉。
司法确认(特别程序、非讼程序):
针对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
2.二审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平等原则:中国人&中国人
对等原则:中国人&外国人,以其人之道 还治其人之身
同等原则:中国人&外国人,一视同仁
4.当事人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地位。对受让人产生拘束力。原则人为无独三,如想要替代,由法院审查,若不允许为无独三。
5.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担保人不签署,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二审中,必须制作调解书。
6.小额诉讼程序:
一审终审,判决和裁定均不可上诉
审限为两个月+1个月(经批准)
程序可转换为普通
7.第三人撤销之诉(变更之诉)
撤销:担保&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管辖: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即终审法院)提出
8.上诉期内,判决未生效,不可申请再审
推翻原生效判决:再审&三撤
9.回避申请、延期审理:决定(非裁定)
10.破产法院管辖(依照破产法):
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11.执行异议之诉(确认之诉):
许可执行之诉(消极)&案外人异议之诉(积极)
12.债权受让人不得向法院申请再审。
13.判决和执行一致:
三撤:程序一:担保&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判
程序二: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中止或驳回,可申请再审
判决和执行不一致:案外人异议之诉
14.涉外民事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一审案件
发回重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5.发回重审:只准发一次,不区分任何情形
16.执行和解:见下图
17.公益诉讼:在法院受理前,其他机关或组织可以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不与允许因达成和解协议撤诉
1.二审宣告前,可以撤回上诉,撤回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一审生效后不可再次上诉。
司法确认(特别程序、非讼程序):
针对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
2.二审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平等原则:中国人&中国人
对等原则:中国人&外国人,以其人之道 还治其人之身
同等原则:中国人&外国人,一视同仁
4.当事人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发生转移,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地位。对受让人产生拘束力。原则人为无独三,如想要替代,由法院审查,若不允许为无独三。
5.调解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担保人不签署,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二审中,必须制作调解书。
6.小额诉讼程序:
一审终审,判决和裁定均不可上诉
审限为两个月+1个月(经批准)
程序可转换为普通
7.第三人撤销之诉(变更之诉)
撤销:担保&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管辖: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即终审法院)提出
8.上诉期内,判决未生效,不可申请再审
推翻原生效判决:再审&三撤
9.回避申请、延期审理:决定(非裁定)
10.破产法院管辖(依照破产法):
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债务人住所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
11.执行异议之诉(确认之诉):
许可执行之诉(消极)&案外人异议之诉(积极)
12.债权受让人不得向法院申请再审。
13.判决和执行一致:
三撤:程序一:担保&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
判
程序二: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中止或驳回,可申请再审
判决和执行不一致:案外人异议之诉
14.涉外民事纠纷: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一审案件
发回重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15.发回重审:只准发一次,不区分任何情形
16.执行和解:见下图
17.公益诉讼:在法院受理前,其他机关或组织可以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不与允许因达成和解协议撤诉
枫桥法庭创建 | 赔偿金分配惹纠纷 法官调解兑现圆亲情
一次意外让他们失去了共同的亲人,也让他们因赔偿款反目成仇。近日,光山县法院白雀园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因亲属意外死亡,父亲与子女之间因赔偿金分配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案件承办法官王建志从法理情多方面力促当事人达成调解,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缓和关系,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女儿、儿媳)诉被告(父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的母亲(被告的妻子)和二原告的女儿(被告的孙女)因一场事故不幸去世,这次事故让这个家庭陷入到巨大的悲痛之中。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了原告与被告各45万元,通过调解肇事司机又赔偿了被告47万元。在处理完丧葬事宜后,被告并未将其手中的92万元赔偿款拿出来跟家人分配。父亲担心女儿、儿媳年轻不懂事,会随便把钱很快花掉,而女儿、儿媳担心父亲会很快会将这笔钱挥霍或者被他人骗取,一时间双方的关系因赔偿金的持有和分配问题陷入僵局,整个家庭也矛盾重重。原告认为被告未予分割赔偿款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其诉至法院。
光山县法院白雀园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质,单纯判决可能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不利于家庭关系和谐稳定,依法将此案指派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因双方对如何分配赔偿金争议较大,一时间调解陷入僵局。
由于该案调解难度较大,王建志法官参与到调解当中,他通过背靠背调解,缓解当事人情绪,邀请其宗族朋友,释法明理,从亲情角度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又从法律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关于赔偿金分割的法律规定,在双方参与下仔细计算了各项赔偿金,依法区分了双方应得的份额。最终被告同意拿出34万元分配给原告,当日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父亲也当即在银行将赔偿款转给了女儿、儿媳,一场因赔偿金分配引发的纠纷得以彻底化解,解开了亲属之间的心结,修复了家庭亲情。
案件调解成功四天后,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一大早就来到法庭,向王建志法官送来一面印着“铮铮铁肩担正义 谆谆细雨化纠纷”的锦旗及一封感谢信,感谢法官的尽职尽责和公正高效。
基层法庭是人民法院服务基层群众的前沿阵地,光山县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运用多元解纷机制,延伸服务触角,提升解纷效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前沿,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县域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次意外让他们失去了共同的亲人,也让他们因赔偿款反目成仇。近日,光山县法院白雀园法庭妥善化解了一起因亲属意外死亡,父亲与子女之间因赔偿金分配而引发纠纷的案件,案件承办法官王建志从法理情多方面力促当事人达成调解,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缓和关系,实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女儿、儿媳)诉被告(父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的母亲(被告的妻子)和二原告的女儿(被告的孙女)因一场事故不幸去世,这次事故让这个家庭陷入到巨大的悲痛之中。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赔偿了原告与被告各45万元,通过调解肇事司机又赔偿了被告47万元。在处理完丧葬事宜后,被告并未将其手中的92万元赔偿款拿出来跟家人分配。父亲担心女儿、儿媳年轻不懂事,会随便把钱很快花掉,而女儿、儿媳担心父亲会很快会将这笔钱挥霍或者被他人骗取,一时间双方的关系因赔偿金的持有和分配问题陷入僵局,整个家庭也矛盾重重。原告认为被告未予分割赔偿款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其诉至法院。
光山县法院白雀园法庭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质,单纯判决可能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不利于家庭关系和谐稳定,依法将此案指派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因双方对如何分配赔偿金争议较大,一时间调解陷入僵局。
由于该案调解难度较大,王建志法官参与到调解当中,他通过背靠背调解,缓解当事人情绪,邀请其宗族朋友,释法明理,从亲情角度解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又从法律的角度,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关于赔偿金分割的法律规定,在双方参与下仔细计算了各项赔偿金,依法区分了双方应得的份额。最终被告同意拿出34万元分配给原告,当日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父亲也当即在银行将赔偿款转给了女儿、儿媳,一场因赔偿金分配引发的纠纷得以彻底化解,解开了亲属之间的心结,修复了家庭亲情。
案件调解成功四天后,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一大早就来到法庭,向王建志法官送来一面印着“铮铮铁肩担正义 谆谆细雨化纠纷”的锦旗及一封感谢信,感谢法官的尽职尽责和公正高效。
基层法庭是人民法院服务基层群众的前沿阵地,光山县法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运用多元解纷机制,延伸服务触角,提升解纷效率,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前沿,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县域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欠款多次要不回 诉前调解来助力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借钱容易还钱难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方式,高效温和地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让原、被告之间的友谊小船重新扬帆起航。
基本案情
被告金某某因生活所需向原告魏某某借款7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2分及还款日期。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给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偿还欠款及支付利息。
调解过程
为妥善化解纠纷,立案庭工作人员将该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情讲法、以法唤情。一方面以双方曾经的良好关系作为切入点,对原告进行释法明理,希望能够理解被告的现状,以让对方偿还借款为根本,理性处理此问题;另一方面引导被告积极筹措资金,早日还款,解决矛盾。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给付7万元欠款。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将继续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坚持对诉源治理做“加”法,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架起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新时代解纷连心“桥”,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需求。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借钱容易还钱难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通过诉前调解方式,高效温和地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让原、被告之间的友谊小船重新扬帆起航。
基本案情
被告金某某因生活所需向原告魏某某借款7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2分及还款日期。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给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偿还欠款及支付利息。
调解过程
为妥善化解纠纷,立案庭工作人员将该案件转入诉前调解程序,人民调解员在全面了解案情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情讲法、以法唤情。一方面以双方曾经的良好关系作为切入点,对原告进行释法明理,希望能够理解被告的现状,以让对方偿还借款为根本,理性处理此问题;另一方面引导被告积极筹措资金,早日还款,解决矛盾。最终,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给付7万元欠款。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将继续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坚持对诉源治理做“加”法,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架起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新时代解纷连心“桥”,以高质量的司法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盼、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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