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不服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类案件(以案释法)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0日,申请人蔡某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通过快递官网查询,2020年12月24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截止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有收到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同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限期答复申请人。
二、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十四条、十五条、二十五条、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4日收发室签收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查明被投诉举报对象属于雄安新区管辖范围后,未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举报行为进行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但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送达。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但是确认其具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主体在特定的情形应该履行相应应答义务,这在行政法理论上称为告知和说明理由。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体现。
行政主体做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尽到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而作为行政相对人,对涉及自身权益的行政行为具有知情权。如果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履行某项职责,既不表示接受也不表示拒绝,采取消极的态度,将侵害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是一种程序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因此,在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应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申请人是以邮寄的方式来申请行政复议,是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方式,这就导致办案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真实性难以核实。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及其团队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诉、举报产品质量和消费维权等情况不断出现。多数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和动机是追逐私利,不少职业打假人发现经营者违法时,直接与商家或者经营者谈判,高价索赔。在商家不能满足其赔偿要求时才会以消费者、举报人的身份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诉、举报,以此达到强迫经营者支持其索赔要求的目的。
针对上述新趋势和新特点,复议机关在办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要规范执法行为,解决行政纠纷,化解行政争议。
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事项不断增多,市场监管部门面对蜂拥而至的职业打假人群体有时会疲于应对,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时就会出现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复议、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多。法律赋予了公民投诉举报的权利,职业打假人虽然主观目的是追求奖励等利益,但同时其在打击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净化市场不良风气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履职调查,不应因为是职业打假人就消极对待投诉举报,不能在依法行政上“四舍五入”打折扣。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投诉的企业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但是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告知,对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应予以纠正。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0日,申请人蔡某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信,通过快递官网查询,2020年12月24日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收。截止申请行政复议时,被申请人未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和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有收到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同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并限期答复申请人。
二、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十四条、十五条、二十五条、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2020年12月24日收发室签收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查明被投诉举报对象属于雄安新区管辖范围后,未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举报行为进行处理,违反法定程序。但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向申请人作出回复并送达。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但是确认其具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进行答复的行为违法。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行政主体在特定的情形应该履行相应应答义务,这在行政法理论上称为告知和说明理由。告知和说明理由制度是一种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是行政法治原则具体体现。
行政主体做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尽到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而作为行政相对人,对涉及自身权益的行政行为具有知情权。如果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申请履行某项职责,既不表示接受也不表示拒绝,采取消极的态度,将侵害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是一种程序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因此,在有关行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应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申请人是以邮寄的方式来申请行政复议,是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方式,这就导致办案人员对申请人的身份真实性难以核实。近年来,职业打假人及其团队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诉、举报产品质量和消费维权等情况不断出现。多数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和动机是追逐私利,不少职业打假人发现经营者违法时,直接与商家或者经营者谈判,高价索赔。在商家不能满足其赔偿要求时才会以消费者、举报人的身份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诉、举报,以此达到强迫经营者支持其索赔要求的目的。
针对上述新趋势和新特点,复议机关在办理此类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要规范执法行为,解决行政纠纷,化解行政争议。
近年来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事项不断增多,市场监管部门面对蜂拥而至的职业打假人群体有时会疲于应对,在处理投诉举报事项时就会出现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复议、诉讼案件也随之增多。法律赋予了公民投诉举报的权利,职业打假人虽然主观目的是追求奖励等利益,但同时其在打击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净化市场不良风气方面确实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履职调查,不应因为是职业打假人就消极对待投诉举报,不能在依法行政上“四舍五入”打折扣。具体到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投诉的企业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但是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告知,对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应予以纠正。
https://t.cn/A6OSfL9d看到白猪这里这条微博投稿,正好今晚我也在写老师相关的内容,憋不住了,一起探讨一下哈,就是观点探讨,不涉及具体的人。
首先,我不赞同撕孩子作业,无论是为了应付学校检查还是为了让孩子写得更好,孩子作业没写整齐,有很多种方式来帮助他。
如果是为了让他写得更好,记住老师讲的作业规则,那么我们需要提醒孩子,比如通过语言提醒告诉孩子要怎么写是对的,比如通过视觉提示把正确格式打印出来贴黑板上,比如和家长沟通孩子哪里写得不够好需要家长在家里帮孩子额外补一下等等。
成年人也不一定能做到什么东西一学就会,更何况是刚进入一年级的孩子呢?教育本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真这样谁都能当老师了。
一个老师,应该了解孩子最基本的发育规律特征、心理成长阶段特征,在遵循这些年龄阶段特征的基础上进行教学。
一年级的孩子,他不是认真听了就一定会,也不是现在会了明天还会,他们就是这样,一边学一边错,一边错一边学的。
犯错,尤其是主观无意的犯错,不应该被严惩,也不应该让孩子从一年级开始就害怕犯错。
甚至这都不能叫做犯错,这就是一个孩子成长的必经之路而已。
如果是为了应付学校检查,我能理解,学校总是有各种操蛋的规定和奇葩的活动来折腾老师,这时候,如果老师有能力,可以向上提出质疑,比如整齐划一作业本的必要性,而不是向下施压,如果老师不想多生是非,那么完全可以对孩子实话实说,比如“老师觉得你写得这里这里挺好的,但是格式不对,咱们作业本回头得交学校去检查,如果不统一,咱们就不合格过不了关……”
诸如此类,用一年级孩子能听懂的语言,实话实说,把孩子当个有思想的人(虽然他们思想还不够成熟,但是他们是人,不是宠物)
无论出于哪种目的,都能找到相对合理的解决办法,可能比撕作业稍微多费点劲,但是这是为人师表应该做到的。
在我看来,撕作业和上手打脸没啥区别,都是一种攻击。
其次,针对投稿老师想讨论的三个问题,我也有一些想法:
第一,你对孩子太严厉了么?
我觉得不能用严厉温柔来判断,严厉的也有好老师,温柔的也有不行的,这是不同的个人风格而已,但不是判断老师是否合格的依据。根据这位老师的文字,能看出来他也很想让学生变得更好,更快适应小学生活,所以归根结底还是教学方式方法问题。
第二,如果规矩是束缚天性,那完全顺应天性的班级能hold住么?
这个问题,不应该两极化讨论,就像奇葩家长一定是少数,变态老师也一定是少数,大部分都是正常家长正常学生正常老师,所以讨论应该放在正在范畴内进行,不然就无止境了。
孩子的天性也一样,不是只能立规矩严守和肆意放纵,家长和老师作为成年人,应该拥有比未成年人更强的能量和能力,应该识别出来怎样才是对孩子好的,我们完全有能力找到一个平衡的中间地带。
打个比方,我认为课堂上一定是需要规矩的,前提是合理的规矩,比如你上厕所要举手告诉老师,而不是自己拔腿就跑,你上课要保持安静,遵守课堂秩序,你不能打架欺负霸凌同学等等,这些都是合理的规矩,是我们作为老师要教给孩子的。
但是作业写得不够整齐就要撕掉,这不太像什么合理的规矩吧?
第三,为什么现在家长仿佛站在老师对立面,老师也是为孩子好啊?
接上面的内容,还是那句话,奇葩家长和变态老师都是少数,我们讨论的是正常家长把正常孩子送到了正常学校里,由正常老师进行正常教学。
基于上面这个前提,其实不存在对立,孩子啊,是一个家庭的宝啊,送到学校里,谁会故意跟老师作对呢?这明显是有点发泄的气话。
家长和老师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孩子好,希望孩子适应学校,适应老师,适应教学节奏,适应课堂内容。
只不过有时候,家长和老师考虑问题角度不同,家长肯定更多的是希望自己孩子好,自己孩子有进步,老师更多的是希望集体好,集体有进步,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有时候就是会产生矛盾,所以这确实是不可调和的矛盾。
但是呢,它是小矛盾,因为大部分家长更倾向于听老师的,让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能大手一挥直接不读了,转学了,换班了,大家都是普通人而已,孩子还要在老师手里好几年,巴结都来不及,谈何做对呢?
以上这几个问题,其实也可以归为一个,你是真的想帮助孩子解决问题,还是想直接把孩子解决了?
你会因为老板批评你惩罚你就更卖力么?你会因为老公批评你惩罚你就更好好在家带孩子刷碗做饭么?
你想要的也是老板真心肯定你的价值,再提出不足吧?你想要的也是老公理解你在家带孩子辛苦吧?
自己不想要的,自己经受过的,何必再给下一代?
想通这个问题,就不会再提应该批评多少惩罚多少了。
最后再讲一点跟以上内容不太有关系的,就是说吧,咱们国家发展太快了,建国以后迅速开始工业化,短短时间内经济飞速增长。
我们这一代人还有我们上代人,我们所接受的教育,我们的教育体系和模式,是为了适配工业化时代而产生的,工业化时代出现了大量的机器,需要人去操作,需要很多人化成螺丝钉和扳手,所以我们的教育内容中需要整齐划一,需要立规矩,需要孩子们听话,不要太多个人思想,这样确实更有利于为工业化时代培养人才。
但是啊,时代发展太快了,快得超出想象,现在工业产能早就过剩了,我们从工业化时代迅速进入信息时代,现在已经是智能时代,不久的将来,马上就是AI时代了吧?
现在及未来,社会不再需要那么多螺丝钉和扳手,需要的是专长专项技能。
木桶理论变了,以前是不能有短板,有一块短板你就盛不到多少水,未来是看长板,你如果能在细分领域有专长,就能活得不错。
时代发展太快,教育系统想变化可没有那么快,尾大不掉,这是一个超级无敌大的体系,参杂各种复杂的关系和利益,不是说变就变的。
双减其实就已经是个明显的信号了,虽然难,但咱们教育部门还是在努力改变。
所以,孩子的教育未来如何选择,更多的是要辛苦家长自己多做功课。
首先,我不赞同撕孩子作业,无论是为了应付学校检查还是为了让孩子写得更好,孩子作业没写整齐,有很多种方式来帮助他。
如果是为了让他写得更好,记住老师讲的作业规则,那么我们需要提醒孩子,比如通过语言提醒告诉孩子要怎么写是对的,比如通过视觉提示把正确格式打印出来贴黑板上,比如和家长沟通孩子哪里写得不够好需要家长在家里帮孩子额外补一下等等。
成年人也不一定能做到什么东西一学就会,更何况是刚进入一年级的孩子呢?教育本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如果真这样谁都能当老师了。
一个老师,应该了解孩子最基本的发育规律特征、心理成长阶段特征,在遵循这些年龄阶段特征的基础上进行教学。
一年级的孩子,他不是认真听了就一定会,也不是现在会了明天还会,他们就是这样,一边学一边错,一边错一边学的。
犯错,尤其是主观无意的犯错,不应该被严惩,也不应该让孩子从一年级开始就害怕犯错。
甚至这都不能叫做犯错,这就是一个孩子成长的必经之路而已。
如果是为了应付学校检查,我能理解,学校总是有各种操蛋的规定和奇葩的活动来折腾老师,这时候,如果老师有能力,可以向上提出质疑,比如整齐划一作业本的必要性,而不是向下施压,如果老师不想多生是非,那么完全可以对孩子实话实说,比如“老师觉得你写得这里这里挺好的,但是格式不对,咱们作业本回头得交学校去检查,如果不统一,咱们就不合格过不了关……”
诸如此类,用一年级孩子能听懂的语言,实话实说,把孩子当个有思想的人(虽然他们思想还不够成熟,但是他们是人,不是宠物)
无论出于哪种目的,都能找到相对合理的解决办法,可能比撕作业稍微多费点劲,但是这是为人师表应该做到的。
在我看来,撕作业和上手打脸没啥区别,都是一种攻击。
其次,针对投稿老师想讨论的三个问题,我也有一些想法:
第一,你对孩子太严厉了么?
我觉得不能用严厉温柔来判断,严厉的也有好老师,温柔的也有不行的,这是不同的个人风格而已,但不是判断老师是否合格的依据。根据这位老师的文字,能看出来他也很想让学生变得更好,更快适应小学生活,所以归根结底还是教学方式方法问题。
第二,如果规矩是束缚天性,那完全顺应天性的班级能hold住么?
这个问题,不应该两极化讨论,就像奇葩家长一定是少数,变态老师也一定是少数,大部分都是正常家长正常学生正常老师,所以讨论应该放在正在范畴内进行,不然就无止境了。
孩子的天性也一样,不是只能立规矩严守和肆意放纵,家长和老师作为成年人,应该拥有比未成年人更强的能量和能力,应该识别出来怎样才是对孩子好的,我们完全有能力找到一个平衡的中间地带。
打个比方,我认为课堂上一定是需要规矩的,前提是合理的规矩,比如你上厕所要举手告诉老师,而不是自己拔腿就跑,你上课要保持安静,遵守课堂秩序,你不能打架欺负霸凌同学等等,这些都是合理的规矩,是我们作为老师要教给孩子的。
但是作业写得不够整齐就要撕掉,这不太像什么合理的规矩吧?
第三,为什么现在家长仿佛站在老师对立面,老师也是为孩子好啊?
接上面的内容,还是那句话,奇葩家长和变态老师都是少数,我们讨论的是正常家长把正常孩子送到了正常学校里,由正常老师进行正常教学。
基于上面这个前提,其实不存在对立,孩子啊,是一个家庭的宝啊,送到学校里,谁会故意跟老师作对呢?这明显是有点发泄的气话。
家长和老师的目的一样,都是为了孩子好,希望孩子适应学校,适应老师,适应教学节奏,适应课堂内容。
只不过有时候,家长和老师考虑问题角度不同,家长肯定更多的是希望自己孩子好,自己孩子有进步,老师更多的是希望集体好,集体有进步,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有时候就是会产生矛盾,所以这确实是不可调和的矛盾。
但是呢,它是小矛盾,因为大部分家长更倾向于听老师的,让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能大手一挥直接不读了,转学了,换班了,大家都是普通人而已,孩子还要在老师手里好几年,巴结都来不及,谈何做对呢?
以上这几个问题,其实也可以归为一个,你是真的想帮助孩子解决问题,还是想直接把孩子解决了?
你会因为老板批评你惩罚你就更卖力么?你会因为老公批评你惩罚你就更好好在家带孩子刷碗做饭么?
你想要的也是老板真心肯定你的价值,再提出不足吧?你想要的也是老公理解你在家带孩子辛苦吧?
自己不想要的,自己经受过的,何必再给下一代?
想通这个问题,就不会再提应该批评多少惩罚多少了。
最后再讲一点跟以上内容不太有关系的,就是说吧,咱们国家发展太快了,建国以后迅速开始工业化,短短时间内经济飞速增长。
我们这一代人还有我们上代人,我们所接受的教育,我们的教育体系和模式,是为了适配工业化时代而产生的,工业化时代出现了大量的机器,需要人去操作,需要很多人化成螺丝钉和扳手,所以我们的教育内容中需要整齐划一,需要立规矩,需要孩子们听话,不要太多个人思想,这样确实更有利于为工业化时代培养人才。
但是啊,时代发展太快了,快得超出想象,现在工业产能早就过剩了,我们从工业化时代迅速进入信息时代,现在已经是智能时代,不久的将来,马上就是AI时代了吧?
现在及未来,社会不再需要那么多螺丝钉和扳手,需要的是专长专项技能。
木桶理论变了,以前是不能有短板,有一块短板你就盛不到多少水,未来是看长板,你如果能在细分领域有专长,就能活得不错。
时代发展太快,教育系统想变化可没有那么快,尾大不掉,这是一个超级无敌大的体系,参杂各种复杂的关系和利益,不是说变就变的。
双减其实就已经是个明显的信号了,虽然难,但咱们教育部门还是在努力改变。
所以,孩子的教育未来如何选择,更多的是要辛苦家长自己多做功课。
#宁国亲子鉴定中心哪个好#在宁国进行亲子鉴定时,并不存在哪家机构最好或最准确的说法。只要鉴定机构拥有合规的鉴定资质,那么它们就被认为是正规的,并且所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就具有权威性。这种正规的鉴定机构在法律上对亲子鉴定的准确率负责,他们往往会实施二次检测,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无误。因此,选择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能保证你的权益不受损害。
亲子鉴定可在社会上的生物公司和基因公司进行。
注意事项:这些生物、基因公司必须具备亲子鉴定的资质认证,否则他们出具的鉴定报告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应和可执行性。
3、亲子鉴定可在司法鉴定所或司法鉴定中心进行。
注意事项:① 根据国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能接受个人委托的无创胎儿以及个人亲子鉴定。因此,如果你想进行私人的亲子鉴定,你可能需要寻找基因公司或第三方鉴定机构。
② 司法鉴定涵盖四大类别: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其中法医类专业领域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法医毒物以及法医物证。亲子鉴定属于法医物证鉴定中的一个项目,能够进行亲子鉴定的机构应当拥有司法局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注:这并非营业执照)。该许可证需明确登记有法医物证鉴定的资质,并且这些机构应拥有独立的实验室,才能进行亲子鉴定业务。
4、亲子鉴定可在医院下属的司法亲子鉴定中心进行。
注意事项:尽管部分医院下属机构设有司法鉴定机构,但并不所有的机构都可以进行亲子鉴定。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医院下属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通常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法医临床类鉴定,他们一般并未包含亲子鉴定在内,因此不能进行亲子鉴定。
因为亲子鉴定涉及个人隐私、有些鉴定(比如胎儿亲子鉴定)甚至需要涉及身体安全等敏感问题,很多人就隐私和安全方面有顾虑,但是专业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是有保密和安全保障的。接下来介绍几点正规专业的亲子鉴定机构应该具备的标准:
1、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许可证、基因检测资质。
2、鉴定人是否具备亲子鉴定从业资质。
3、鉴定机构拥有没有独立的实验室。
4、鉴定机构是否具备CNAS、CMA证书认证。
这些都是判断一家鉴定机构是否正规合法的依据。
亲子鉴定可在社会上的生物公司和基因公司进行。
注意事项:这些生物、基因公司必须具备亲子鉴定的资质认证,否则他们出具的鉴定报告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应和可执行性。
3、亲子鉴定可在司法鉴定所或司法鉴定中心进行。
注意事项:① 根据国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能接受个人委托的无创胎儿以及个人亲子鉴定。因此,如果你想进行私人的亲子鉴定,你可能需要寻找基因公司或第三方鉴定机构。
② 司法鉴定涵盖四大类别: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其中法医类专业领域包括: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精神病、法医毒物以及法医物证。亲子鉴定属于法医物证鉴定中的一个项目,能够进行亲子鉴定的机构应当拥有司法局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注:这并非营业执照)。该许可证需明确登记有法医物证鉴定的资质,并且这些机构应拥有独立的实验室,才能进行亲子鉴定业务。
4、亲子鉴定可在医院下属的司法亲子鉴定中心进行。
注意事项:尽管部分医院下属机构设有司法鉴定机构,但并不所有的机构都可以进行亲子鉴定。这是因为绝大多数医院下属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通常为: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等法医临床类鉴定,他们一般并未包含亲子鉴定在内,因此不能进行亲子鉴定。
因为亲子鉴定涉及个人隐私、有些鉴定(比如胎儿亲子鉴定)甚至需要涉及身体安全等敏感问题,很多人就隐私和安全方面有顾虑,但是专业正规的亲子鉴定机构是有保密和安全保障的。接下来介绍几点正规专业的亲子鉴定机构应该具备的标准:
1、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许可证、基因检测资质。
2、鉴定人是否具备亲子鉴定从业资质。
3、鉴定机构拥有没有独立的实验室。
4、鉴定机构是否具备CNAS、CMA证书认证。
这些都是判断一家鉴定机构是否正规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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