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堂超市酒吧被吊销执照#】#涉疫情天堂超市酒吧被吊销执照#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天堂超市酒吧关联公司北京钰泰糖果娱乐有限公司被吊销执照(登记证)。处罚详情显示,当事人经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西路6号处的天堂超市酒吧。今年6月,该酒吧曾出现聚集性疫情。由于酒吧人员密集,到访人员构成复杂,且存在未按规定扫码、测温、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情况,增大了疫情防控难度。据通报,6月9日0时至6月11日15时,涉天堂超市酒吧聚集性疫情累计报告115例感染者,115例感染者涉及14个区和经开区。
据媒体此前报道,朝阳区市场监管局6月10日已对北京钰泰糖果娱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拟对其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8月2日,北京检方依法对天堂超市酒吧相关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据媒体此前报道,朝阳区市场监管局6月10日已对北京钰泰糖果娱乐有限公司立案调查,拟对其吊销营业执照、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8月2日,北京检方依法对天堂超市酒吧相关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罔顾当事人合法利益,枉F裁判何时休?违背事实,乌龙判决羞不羞
我是河南驻马店的肖新政,我于2000年6月6日与雷先生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本村东路北三亩地租给我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合同期15年(含52字附加约定条款),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原合同到期后租金上涨幅度和付款时间等相关事宜(如下图所示)。我以为考虑较为周全,合同还能骗人不成?但是,实际情况却令我闹心不已,双方产生分歧,一时间无法妥善化.解,遂诉诸法律,寻求解.决办法。
在F院判决之前原告我已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了补充协议条款长达5年之久,且这5年履行的是补充协议所规定的租.赁J格。该事件中,我一再要求,事情的妥善解.决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规定,由我继续承租。实际情况却是,雷先生竟然枉顾F律和约定,多次以续租为条件敲Z勒S我,被我多次拒绝以后,雷先生通过言语侮R、寻X滋事、威胁恐吓、破坏财物,封门堵路等粗暴的行为强迫终止合作,导致我多年养殖场地建设、附属设施建设等付诸东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压力较大。本盼F院能还我公道和公平,维护正义,岂奈F院zui终判决却前后矛盾,F院认可了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对雷先生的违F行为却仅仅表示“明显不当,不予支持”。F院zui终支持了雷先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要求,但对破坏我养殖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竟然表示均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zui终F院判决合同终止,我的所有请求都不予支持,并且要求我对场地建筑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并付恢复原状前的占地费。合同明明写有“合同到期后,如乙方不愿租用,要对此用地复.耕,如果愿意租用其用地租金应按粮食J格百分比涨落(现在小麦市场每斤0.4元)”我百思不得其解,无法接受Shen判结果。随后F院以我未拆除建筑恢复原状对我下达了10万元罚款及和将要Ju留和判X警告”罚单”,要求我限期处理或与雷先生达成和解。走投无路的我zui终与雷先生达成和解,和解的条件是我将养猪场和地面所有附属物无条件交给雷先生。我本只是要求按照合同续租,zui终确是从自.己投Zi兴办并努力了15年的养猪场中“净身出户”。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依据,难道不应该成为执F人员的遵循和依据吗?
F院的不公正判决将我用辛勤汗水投Zi的猪场变成了我的地..狱。几十.万的资产被任意封堵,场地被抢占利用,人身受到侮R、打骂的威胁,地坪又被部分破坏。在这种情况下,雷新华、雷国华二人还要求F院强迫我每年付占地费,每亩每年1600元,还强迫我在封堵的情况下,拆除建筑设施、移走树木、恢复原状。
而甲方雷新华、雷国华二人无需任何投Zi,每年还坐享4800元每年(三亩地)的收入,比相邻出租地多出几百元,还可享受到让对方受到恶害的Kuai感。他们还可.以抢占地坪、买Mai沙、土、晒粮食。这不成了甲方的“天堂”吗?一方是地..狱,一方是天堂。这难道就是F律的本意吗?现在,由于F院对我采取强制执行,还把我列为失信人员,更加加重了对我的伤害。我被Po与对方签定了不平等和约——“无条件将猪场全部交给甲方”。而这促使对方达到了侵占我合F财产的目的。
恳请上级L导查清事实,排除关系.网干扰,扫除E势力,依法纠正这一Yuan案,让守法的老百姓得到法律保护,实现安居乐业,看到公平正义。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争取我的合fa权益,还我一个公道!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我是河南驻马店的肖新政,我于2000年6月6日与雷先生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本村东路北三亩地租给我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合同期15年(含52字附加约定条款),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原合同到期后租金上涨幅度和付款时间等相关事宜(如下图所示)。我以为考虑较为周全,合同还能骗人不成?但是,实际情况却令我闹心不已,双方产生分歧,一时间无法妥善化.解,遂诉诸法律,寻求解.决办法。
在F院判决之前原告我已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了补充协议条款长达5年之久,且这5年履行的是补充协议所规定的租.赁J格。该事件中,我一再要求,事情的妥善解.决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规定,由我继续承租。实际情况却是,雷先生竟然枉顾F律和约定,多次以续租为条件敲Z勒S我,被我多次拒绝以后,雷先生通过言语侮R、寻X滋事、威胁恐吓、破坏财物,封门堵路等粗暴的行为强迫终止合作,导致我多年养殖场地建设、附属设施建设等付诸东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压力较大。本盼F院能还我公道和公平,维护正义,岂奈F院zui终判决却前后矛盾,F院认可了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对雷先生的违F行为却仅仅表示“明显不当,不予支持”。F院zui终支持了雷先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要求,但对破坏我养殖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竟然表示均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zui终F院判决合同终止,我的所有请求都不予支持,并且要求我对场地建筑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并付恢复原状前的占地费。合同明明写有“合同到期后,如乙方不愿租用,要对此用地复.耕,如果愿意租用其用地租金应按粮食J格百分比涨落(现在小麦市场每斤0.4元)”我百思不得其解,无法接受Shen判结果。随后F院以我未拆除建筑恢复原状对我下达了10万元罚款及和将要Ju留和判X警告”罚单”,要求我限期处理或与雷先生达成和解。走投无路的我zui终与雷先生达成和解,和解的条件是我将养猪场和地面所有附属物无条件交给雷先生。我本只是要求按照合同续租,zui终确是从自.己投Zi兴办并努力了15年的养猪场中“净身出户”。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依据,难道不应该成为执F人员的遵循和依据吗?
F院的不公正判决将我用辛勤汗水投Zi的猪场变成了我的地..狱。几十.万的资产被任意封堵,场地被抢占利用,人身受到侮R、打骂的威胁,地坪又被部分破坏。在这种情况下,雷新华、雷国华二人还要求F院强迫我每年付占地费,每亩每年1600元,还强迫我在封堵的情况下,拆除建筑设施、移走树木、恢复原状。
而甲方雷新华、雷国华二人无需任何投Zi,每年还坐享4800元每年(三亩地)的收入,比相邻出租地多出几百元,还可享受到让对方受到恶害的Kuai感。他们还可.以抢占地坪、买Mai沙、土、晒粮食。这不成了甲方的“天堂”吗?一方是地..狱,一方是天堂。这难道就是F律的本意吗?现在,由于F院对我采取强制执行,还把我列为失信人员,更加加重了对我的伤害。我被Po与对方签定了不平等和约——“无条件将猪场全部交给甲方”。而这促使对方达到了侵占我合F财产的目的。
恳请上级L导查清事实,排除关系.网干扰,扫除E势力,依法纠正这一Yuan案,让守法的老百姓得到法律保护,实现安居乐业,看到公平正义。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争取我的合fa权益,还我一个公道!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罔顾当事人合法利益,枉法裁判何时休?违背事实,乌龙判决羞不羞
我是河南驻马店的肖新政,我于2000年6月6日与雷先生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本村东路北三亩地租给我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合同期15年(含52字附加约定条款),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原合同到期后租金上涨幅度和付款时间等相关事宜(如下图所示)。我以为考虑较为周全,合同还能骗人不成?但是,实际情况却令我闹心不已,双方产生分歧,一时间无法妥善化解,遂诉诸法律,寻求解决办法。
在法院判决之前原告我已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了补充协议条款长达5年之久,且这5年履行的是补充协议所规定的租赁价格。该事件中,我一再要求,事情的妥善解决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规定,由我继续承租。实际情况却是,雷先生竟然枉顾法律和约定,多次以续租为条件敲诈勒索我,被我多次拒绝后,雷先生通过言语侮辱、寻衅滋事、威胁恐吓、破坏财物,封门堵路等粗暴的行为强迫终止合作,导致我多年养殖场地建设、附属设施建设等付诸东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压力较大。本盼法院能还我公道和公平,维护正义,岂奈法院最终判决却前后矛盾,法院认可了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对雷先生的违法行为却仅仅表示“明显不当,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支持了雷先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要求,但对破坏我养殖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竟然表示均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最终法院判决合同终止,我的所有请求都不予支持,并且要求我对场地建筑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并支付恢复原状前的占地费。合同明明写有“合同到期后,如乙方不愿租用,要对此用地复耕,如果愿意租用其用地租金应按粮食价格百分比涨落(现在小麦市场每斤0.4元)”我百思不得其解,无法接受审判结果。随后法院以我未拆除建筑恢复原状对其下达了10万元罚款及刑事拘留的罚单,要求我限期处理或与雷先生达成和解。走投无路的我最终与雷先生达成和解,和解的条件是我将养猪场和地面所有附属物无条件交给雷先生。我本只是要求按照合同续租,最终确是从自己投资兴办并努力了15年的养猪场中“净身出户”。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依据,难道不应该成为执法人员的遵循和依据吗?
F院的不公正判决将我用辛勤汗水投资的猪场变成了我的地狱。几十万的资产被任意封堵,场地被抢占利用,人身受到侮辱、打骂的威胁,地坪又被部分破坏。在这种情况下,雷新华、雷国华二人还要求法院强迫我每年付占地费,每亩每年1600元,还强迫我在封堵的情况下,拆除建筑设施、移走树木、恢复原状。
而甲方雷新华、雷国华二人无需任何投资,每年还坐享4800元每年(三亩地)的收入,比相邻出租地多出几百元,还可享受到让对方受到恶害的快感。我们还可以抢占地坪、买卖沙、土、晒粮食。这不成了甲方的“天堂”吗?一方是地狱,一方是天堂。这难道就是F律的本意吗?现在,由于F院对我采取强制执行,还把我列为失信人员,更加加重了对我的伤害。我被迫与对方签定了不平等和约——“无条件将猪场全部交给甲方”。而这促使对方达到了侵占我合F财产的目的。
恳请上级领导查清事实,排除关系网干扰,扫除恶势力,依法纠正这一冤案,让守法的老百姓得到法律保护,实现安居乐业,看到公平正义。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争取我的合fa权益,还我一个公道!
——本稿件由当事人提供发布,仅代表个人观点,与平台及媒体无关,禁止转载和借用。
我是河南驻马店的肖新政,我于2000年6月6日与雷先生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本村东路北三亩地租给我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合同期15年(含52字附加约定条款),并签订了补充协议,明确了原合同到期后租金上涨幅度和付款时间等相关事宜(如下图所示)。我以为考虑较为周全,合同还能骗人不成?但是,实际情况却令我闹心不已,双方产生分歧,一时间无法妥善化解,遂诉诸法律,寻求解决办法。
在法院判决之前原告我已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了补充协议条款长达5年之久,且这5年履行的是补充协议所规定的租赁价格。该事件中,我一再要求,事情的妥善解决应当适用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规定,由我继续承租。实际情况却是,雷先生竟然枉顾法律和约定,多次以续租为条件敲诈勒索我,被我多次拒绝后,雷先生通过言语侮辱、寻衅滋事、威胁恐吓、破坏财物,封门堵路等粗暴的行为强迫终止合作,导致我多年养殖场地建设、附属设施建设等付诸东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精神压力较大。本盼法院能还我公道和公平,维护正义,岂奈法院最终判决却前后矛盾,法院认可了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对雷先生的违法行为却仅仅表示“明显不当,不予支持”。法院最终支持了雷先生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要求,但对破坏我养殖场地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竟然表示均不在本案审理范围内。最终法院判决合同终止,我的所有请求都不予支持,并且要求我对场地建筑进行拆除恢复原状并支付恢复原状前的占地费。合同明明写有“合同到期后,如乙方不愿租用,要对此用地复耕,如果愿意租用其用地租金应按粮食价格百分比涨落(现在小麦市场每斤0.4元)”我百思不得其解,无法接受审判结果。随后法院以我未拆除建筑恢复原状对其下达了10万元罚款及刑事拘留的罚单,要求我限期处理或与雷先生达成和解。走投无路的我最终与雷先生达成和解,和解的条件是我将养猪场和地面所有附属物无条件交给雷先生。我本只是要求按照合同续租,最终确是从自己投资兴办并努力了15年的养猪场中“净身出户”。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依据,难道不应该成为执法人员的遵循和依据吗?
F院的不公正判决将我用辛勤汗水投资的猪场变成了我的地狱。几十万的资产被任意封堵,场地被抢占利用,人身受到侮辱、打骂的威胁,地坪又被部分破坏。在这种情况下,雷新华、雷国华二人还要求法院强迫我每年付占地费,每亩每年1600元,还强迫我在封堵的情况下,拆除建筑设施、移走树木、恢复原状。
而甲方雷新华、雷国华二人无需任何投资,每年还坐享4800元每年(三亩地)的收入,比相邻出租地多出几百元,还可享受到让对方受到恶害的快感。我们还可以抢占地坪、买卖沙、土、晒粮食。这不成了甲方的“天堂”吗?一方是地狱,一方是天堂。这难道就是F律的本意吗?现在,由于F院对我采取强制执行,还把我列为失信人员,更加加重了对我的伤害。我被迫与对方签定了不平等和约——“无条件将猪场全部交给甲方”。而这促使对方达到了侵占我合F财产的目的。
恳请上级领导查清事实,排除关系网干扰,扫除恶势力,依法纠正这一冤案,让守法的老百姓得到法律保护,实现安居乐业,看到公平正义。请相关部门介入此事,帮我争取我的合fa权益,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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