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去了Magnuson Park,一片有海滩有off-leash区域的狗公园,乐乐玩疯了……上次他爸妈带他来还在海滩区系了绳子,今天我寻思冒个险看看它的表现咋样,没想到就开始了疯狂的奔跑和大喊,整个狗公园都回荡着我“乐乐?”“乐乐!”的喊声,于是所有狗主人都知道他叫啥了,他凑过去跟别的狗主人打招呼人家还会摸摸他的头喊他乐乐。然后他爸妈跟我说上次带他来在海滩也牵了绳,但结果还是一样[允悲] 而且离开海滩之后他还是老想跟着别人走,好几次都让我跑大老远去把他抓回来,真是不省心……到家感觉我已经快好的脚踝还严重了,真是逆子!!给我气笑了都。
他一来就冲进了水里,我生怕他进得太深一去不回,但穿的衣服鞋子也不合适下水,眼看他越游越远,给我急得……离岸边有一定距离的位置站了一个小姐姐,好像是在陪她家狗玩,我都想求她把乐乐抓住给送回来了,这时候他自己居然开始转过头狗刨着回来了,快上岸的时候一个浪头打过来整个湿透,看着非常滑稽,和整洁的Matcha形成了鲜明对比。事实证明好像可以让他off leash下水了耶!
遇到好几只萨摩耶,哎呀好蓬松,毛绒绒真可爱!!就是太大了不好养,毛也不好打理,真是昂贵咧。
超细心的朋友居然给乐乐买了挤挤会出声的玩具和吃的,小狗高兴坏了!我的朋友们怎么都这么好,我何德何能[可怜]
最近身边的朋友们都在升职,邻居小姐姐说她周末还有副业,所以一周都是7点半起床,我滴天,太拼了……人家都有身份的citizen了还这么努力,我情何以堪……[裂开] 不过也羡慕citizen的可能性。嗐呀,羡慕嫉妒恨令我满地乱爬,我猴年马月才能涨工资啊!!
他一来就冲进了水里,我生怕他进得太深一去不回,但穿的衣服鞋子也不合适下水,眼看他越游越远,给我急得……离岸边有一定距离的位置站了一个小姐姐,好像是在陪她家狗玩,我都想求她把乐乐抓住给送回来了,这时候他自己居然开始转过头狗刨着回来了,快上岸的时候一个浪头打过来整个湿透,看着非常滑稽,和整洁的Matcha形成了鲜明对比。事实证明好像可以让他off leash下水了耶!
遇到好几只萨摩耶,哎呀好蓬松,毛绒绒真可爱!!就是太大了不好养,毛也不好打理,真是昂贵咧。
超细心的朋友居然给乐乐买了挤挤会出声的玩具和吃的,小狗高兴坏了!我的朋友们怎么都这么好,我何德何能[可怜]
最近身边的朋友们都在升职,邻居小姐姐说她周末还有副业,所以一周都是7点半起床,我滴天,太拼了……人家都有身份的citizen了还这么努力,我情何以堪……[裂开] 不过也羡慕citizen的可能性。嗐呀,羡慕嫉妒恨令我满地乱爬,我猴年马月才能涨工资啊!!
吉林长春,张某和邻居李某关系不错,这天2人一起遛狗,期间张某的狗主动挑衅,反被咬成重伤,索赔无果后竟将邻居告上了法院。张某认为自己狗狗被严重咬伤,作为狗的主人,李某应该进行赔偿,她提出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9131元。
张某和李某在一个小区,家里都养了狗,所以,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关系也算不错,张某家是一条小狗,李某家是一条大狗。
事发当天,2人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张某的狗主动挑衅,李某的狗随即扑上前,由于事发突然,李某一下没拉住绳子,2只狗顿时撕咬在一起,双方实力不均衡,张某家的小狗败下阵来。
事后经过检查,张某家的狗被咬得很严重,导致右眼失明,并引发了相应的心脏问题,花了不少钱,她认为狗咬伤了狗,作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找到李某让其赔偿,可是却被李某拒绝,她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提出让李某赔偿狗狗医疗费11432元,误工费299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9131元。
李某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她提出了一条关键证据,当天遛狗时,张某没有牵狗绳,她表示,若是牵了狗绳,2人同时拉住绳子,根本就不会发生撕咬的情况,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和她无关。
那么,张某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李某有没有责任赔偿?
1、张某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有点荒唐
当时2狗发生撕咬时,2位狗主人均在现场,张某的狗未牵绳,李某的狗牵了绳,发生撕咬后,由于张某的狗未牵绳,导致她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紧靠李某拉紧绳子,显然并不能阻止撕咬。
而狗狗属于人的财产中的一类,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判断,造成狗狗受伤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张某不按规定遛狗,不管是狗狗挑衅也好,还是后面的撕咬也好,若是她牵了狗绳,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她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却让邻居索赔,确实有点荒唐了。
2、张某不牵狗绳,导致宠物撕咬,不仅索赔无理,甚至还会涉及违法
张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还反而向李某索赔,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最新实施的规定,张某不牵狗绳,已经违反了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再者,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张某的狗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导致撕咬事故的发生,已经违规。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综上所述,张某在此事中负全责,李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养犬看似是少部分人的小事,却是关系着市民生命安全和城市形象的大事。“狗事”其实是“人事”,要想真正管住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法律还要长出“牙齿”!#公益救援在行动##定格#
张某和李某在一个小区,家里都养了狗,所以,平时经常相约一起遛狗,关系也算不错,张某家是一条小狗,李某家是一条大狗。
事发当天,2人像往常一样出门遛狗,张某的狗主动挑衅,李某的狗随即扑上前,由于事发突然,李某一下没拉住绳子,2只狗顿时撕咬在一起,双方实力不均衡,张某家的小狗败下阵来。
事后经过检查,张某家的狗被咬得很严重,导致右眼失明,并引发了相应的心脏问题,花了不少钱,她认为狗咬伤了狗,作为狗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她找到李某让其赔偿,可是却被李某拒绝,她一气之下将其告上法院,提出让李某赔偿狗狗医疗费11432元,误工费299元,交通费40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合计19131元。
李某则对此有不同看法,她提出了一条关键证据,当天遛狗时,张某没有牵狗绳,她表示,若是牵了狗绳,2人同时拉住绳子,根本就不会发生撕咬的情况,所以,根本原因在于张某,和她无关。
那么,张某的索赔诉求是否合理?李某有没有责任赔偿?
1、张某的要求不仅不合理,还有点荒唐
当时2狗发生撕咬时,2位狗主人均在现场,张某的狗未牵绳,李某的狗牵了绳,发生撕咬后,由于张某的狗未牵绳,导致她无法进行有效的阻止,紧靠李某拉紧绳子,显然并不能阻止撕咬。
而狗狗属于人的财产中的一类,适用于过错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的来判断,造成狗狗受伤严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张某不按规定遛狗,不管是狗狗挑衅也好,还是后面的撕咬也好,若是她牵了狗绳,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所以这是她的过错,自己的错误却让邻居索赔,确实有点荒唐了。
2、张某不牵狗绳,导致宠物撕咬,不仅索赔无理,甚至还会涉及违法
张某没有认识到自己错误,还反而向李某索赔,殊不知,她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了。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30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这是最新实施的规定,张某不牵狗绳,已经违反了规定,这是全国统一的规定,再者,根据《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养犬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给犬只佩戴电子犬牌,束犬绳,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
(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三)随身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四)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
(五)主动、及时避让行人;
(六)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等行为;
张某的狗狗没有牵狗绳,也没有采取贴身携带犬只或者收紧犬绳等近身约束犬只的安全措施,导致撕咬事故的发生,已经违规。
《长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养犬人有违反本条例第2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撤销养犬证。
综上所述,张某在此事中负全责,李某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求。
养犬看似是少部分人的小事,却是关系着市民生命安全和城市形象的大事。“狗事”其实是“人事”,要想真正管住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法律还要长出“牙齿”!#公益救援在行动##定格#
易学思维之里应外合:家里为什么会丢了狗又来狗?昨天突然发现客厅沙发有一只玩具狗一直趴在沙发正对着大门。这个虚象,如果家里有狗,那就填实了,代表狗喜欢往外跑,对外面的世界好奇。也可以理解为这只玩具狗,一直在呼朋引伴,我们家门口也总是有其他邻居的狗来开会,这个就是外应,里应外合,那么家里来那么多小狗就不是怪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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