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校园“防护网”,沛县在行动】9月15日,团县委联合县法院走进湖西中学,开展普法宣讲活动。此次活动是团县委“青少年日”系列宣传活动之一。2023年国家网络安全周期间,团县委围绕“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主题,与多部门联合,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全县青少年群体筑牢网络安全防线,积极投身清朗网络空间建设,共同营造网络安全良好氛围。
活动中,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窦藤秋以网络安全热点问题为切入点,围绕“网络行为安全”“网络交易安全”“网络交友安全”等多个方面,系统阐述了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网络安全风险,并通过趣味问答、以案释法等形式引导同学们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以及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送法进校园”是县法院延伸司法保护触角,是做实做细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方式之一,该活动呼吁同学们树立网络安全责任感,文明安全上网,做网络安全积极的推广者,助力形成安全清朗的网络风气。
(拟稿:许曼婷 赵涛 编辑:崔颖 审核:张海群)
活动中,县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窦藤秋以网络安全热点问题为切入点,围绕“网络行为安全”“网络交易安全”“网络交友安全”等多个方面,系统阐述了未成年人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网络安全风险,并通过趣味问答、以案释法等形式引导同学们树立正确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以及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
“送法进校园”是县法院延伸司法保护触角,是做实做细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方式之一,该活动呼吁同学们树立网络安全责任感,文明安全上网,做网络安全积极的推广者,助力形成安全清朗的网络风气。
(拟稿:许曼婷 赵涛 编辑:崔颖 审核:张海群)
“这个红绿灯,还在调试当中,发生事故,责任不在交警队!”广东广州,男子驾车抄近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交通信号灯不正常为由,将交警队告上法庭,败诉后,男子又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索赔256万。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公益救援在行动#
(案例来源:广东广州中院)
事发当天,丁先生准备到高铁站接妻子回家时,因为出门的时间晚了一点,于是准备抄近路,前往高铁站。丁先生决定走这条新路,还有一个原因,就是本来用围栏围着的路口,刚好打开了一个缺口,可以开车从这里通过。
丁先生通过围栏后,以为这条新路没人,也没其他车辆,于是他加大油门行驶。可不曾想,前面一个路口的红绿灯,绿灯明明显示还有20多秒才转红灯的,瞬间就变成红灯了。
出于本能反应,丁先生立即急刹车,最后由于车子打滑,造成车辆撞上旁边的桥墩。后来交警认定丁先生负全责。
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让丁先生傻了眼。车子维修费16万,丁先生撞坏高速公路的桥墩需赔偿240万元。
注意,这240万是这样得来的。桥墩是高速公路高架桥的一根受力点,由于丁先生的原因,撞坏了高架桥的桥墩,高速公司按照规定,必须先禁止车辆通行,然后再检测是否有损坏,检测满足要求后才能继续通行;如果不满足,高速公路就需要马上对受损桥墩,进行加固。
丁先生随后将交警队告上法庭,理由是交通灯坏了,才导致其紧急刹车,并引发交通事故的,因此交警队需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即原告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的后果。
丁先生的车子装有车辆行驶记录仪,视频显示丁先生所述属实,红绿灯确实从绿灯20多秒瞬间变为红灯。
但是,交警一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路段仍属于施工阶段,意思就是说,这条路的红绿灯还不属于交警队管理。而且,经调查,事发当晚施工队正在对红绿灯,进行最后调试工作。
换而言之,交警队认为丁先生是找错人了,这条路的责任人是施工队。因此丁先生应该去找施工队。
随后丁先生又将施工队告上法庭,证据是行车记录仪的视频,主张是要求施工队承担所有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思就是说,如果施工队确实存在过错,其就应当承赔偿责任。
但是,施工队认为,他们在自己施工范围内,调试红绿灯,并不存在过错,而且,施工队已经在路门口摆放了围栏,且在围栏上挂了警示灯与前方危险、禁止通行等警示标语,即施工队不存在过错。
因此施工队认为,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应当为其无视警告,擅自闯入施工范围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应为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施工队现场已经摆放围栏,并安装了警示灯与警示标语,但其却因施工车辆通行后,未及时将缺口重新围上,存在过错。因此需承担部分责任,而丁先生作为成年人,其负有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定丁先生需要承担90%的责任,施工队一方承担10%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本案例再次告诫我们,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务必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驾驶,以免造成人身与财产安全遭受损害时,追悔莫及!(娟姐看法)#公益救援在行动#
【达拉特旗公安局第三派出所严查管制刀具,持续加强违禁物品排查工作】为深入推进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管制刀具管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筑牢辖区安全防线,近日,达拉特旗公安局第三派出所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对辖区内沿街商铺进行全面清查,严查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有效消除潜在治安隐患,确保辖区社会大局稳定。
检查中,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条款及有关规定要求,对辖区沿街商铺在售刀具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排查,特别是对刀具销售网点进行了逐一登记。图片图片
同时,民警向各摊主、店主介绍了管制刀具与群众日常生活所需的刀具的界限,宣传了非法出售、携带管制刀具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各摊主、店主和个人不购销携带各类管制刀具,禁止向未成年出售危险刀具,教育摊贩及周边群众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检举涉管制刀具违法行为。并要求销售网点从业人员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从源头上遏制管制刀具流通,最大限度预防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此次集中清查行动共出动警力40余人次,检查商业网点1000余家,通过排查宣传,进一步增强了辖区群众对管制刀具危害性的认识能力,切实提高了辖区群防群治的效能,有效遏制了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检查中,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等相关法律条款及有关规定要求,对辖区沿街商铺在售刀具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排查,特别是对刀具销售网点进行了逐一登记。图片图片
同时,民警向各摊主、店主介绍了管制刀具与群众日常生活所需的刀具的界限,宣传了非法出售、携带管制刀具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各摊主、店主和个人不购销携带各类管制刀具,禁止向未成年出售危险刀具,教育摊贩及周边群众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检举涉管制刀具违法行为。并要求销售网点从业人员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从源头上遏制管制刀具流通,最大限度预防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此次集中清查行动共出动警力40余人次,检查商业网点1000余家,通过排查宣传,进一步增强了辖区群众对管制刀具危害性的认识能力,切实提高了辖区群防群治的效能,有效遏制了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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