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路与你相遇,愿书写一片红尘阡陌的诗篇,那岁月是文字,那情感在流淌,红线牵缘,那惊眸的一睹,是否已牵出几世的情缘。明明深爱,怎么能让爱失之桑田。多少次,相思的情枯竭的只剩下爱,我的今世因你而来。
一个转身,一个退缩,就失落了一份幸福。昔日的繁华触目可及,可为何心中会有荒凉的诉语。难道爱经历不住岁月的残忍,那美丽的誓言应该如彩虹,却为何经历了风雨,依然那么触不能及。爱到深处,刻骨铭心,谁能一个转身去忘记,又怎能匆匆擦肩做一过客,不去忆起。
一个转身,一个退缩,就失落了一份幸福。昔日的繁华触目可及,可为何心中会有荒凉的诉语。难道爱经历不住岁月的残忍,那美丽的誓言应该如彩虹,却为何经历了风雨,依然那么触不能及。爱到深处,刻骨铭心,谁能一个转身去忘记,又怎能匆匆擦肩做一过客,不去忆起。
情路与你相遇,
愿书写一片红尘阡陌的诗篇,
那岁月是文字,
那情感在流淌,
红线牵缘,
那惊眸的一睹,
是否已牵出几世的情缘。
明明深爱,
怎么能让爱失之桑田。
多少次,
相思的情枯竭的只剩下爱,
我的今世因你而来。
一个转身,
一个退缩,
就失落了一份幸福。
昔日的繁华触目可及,
可为何心中会有荒凉的诉语。
难道爱经历不住岁月的残忍,
那美丽的誓言应该如彩虹,
却为何经历了风雨,
依然那么触不能及。
爱到深处,
刻骨铭心,
谁能一个转身去忘记,
又怎能匆匆擦肩做一过客,
不去忆起。
愿书写一片红尘阡陌的诗篇,
那岁月是文字,
那情感在流淌,
红线牵缘,
那惊眸的一睹,
是否已牵出几世的情缘。
明明深爱,
怎么能让爱失之桑田。
多少次,
相思的情枯竭的只剩下爱,
我的今世因你而来。
一个转身,
一个退缩,
就失落了一份幸福。
昔日的繁华触目可及,
可为何心中会有荒凉的诉语。
难道爱经历不住岁月的残忍,
那美丽的誓言应该如彩虹,
却为何经历了风雨,
依然那么触不能及。
爱到深处,
刻骨铭心,
谁能一个转身去忘记,
又怎能匆匆擦肩做一过客,
不去忆起。
爱到深处,才会痴迷不悟
某故意伤害案不到一百页的卷宗里,我花了三天时间阅卷。我不是鸡蛋里挑骨头,我是按照专业化的思路进行阅卷,在卷宗里找辩点。
卷宗里有份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因现场已经被服务员清理,无法提取作案工具。我仔细看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案发后整整一个月才出具的。
仔细阅卷,发现现场图是在案发后两天之后才制作的,案发当天没有现场勘查笔录,没有物证提取笔录,甚至没有出警记录。案发现场距离接案派出所约五公里,无非十分钟左右的车程。为何接案民警没有出警,为何没有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作案工具以及其他物证呢?
仔细阅卷,案发现场是在一个KTV包厢内,而这个KTV通道是否有监控呢?如果有监控,则可以看出被害人离开包厢时是否已经受伤流血。为何没有调取监控录像?
仔细阅卷,发现办案机关并没有对案发KTV的任何一个服务员、管理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案发时KTV现场肯定有服务员、管理人员。所以,哪怕没有物证,至少应该要有现场目击证人的笔录,证明被害人在离开包厢时是否脸上有伤有血。否则,又怎能排除被害人是在离开包厢后才形成的伤呢?
被害人在案发当日肯定是喝了酒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离开包厢时已经受伤,不能排除他的伤是自行摔倒碰撞或其他原因导致的。
仔细阅卷,发现卷宗没有对被害人如何离开现场,是单独还是有谁陪同他去市医院就诊,有没有谁陪他去派出所制作笔录?案发时,被害人是有两个同伴在KTV的,虽然这两个证人都有制作笔录,但笔录时间却是在案发后半个多月了。笔录并未体现这两位证人送被害人去就诊,去派出所报案。明显不符合常理和情理。
从案发现场到接案派出所约十分钟车程,为何接警之后没出警?
有人劝我,这个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认罪,而且愿意赔偿,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你钱都收了,何必浪费时间去阅卷呢?无罪,哪有可能?而且,当事人又不会多给你一分钱,还可能得罪人!我明白这个案件做无罪辩护简直就是痴心妄想,但我看到卷宗材料存在如此多的瑕疵,我又如何能忍住呢?
有同行说我是刑辩痴人,我不同意。我就是痴人一个,无论做什么事,爱到深处,就是痴迷不悟!执迷不悟!
某故意伤害案不到一百页的卷宗里,我花了三天时间阅卷。我不是鸡蛋里挑骨头,我是按照专业化的思路进行阅卷,在卷宗里找辩点。
卷宗里有份办案机关的情况说明:因现场已经被服务员清理,无法提取作案工具。我仔细看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案发后整整一个月才出具的。
仔细阅卷,发现现场图是在案发后两天之后才制作的,案发当天没有现场勘查笔录,没有物证提取笔录,甚至没有出警记录。案发现场距离接案派出所约五公里,无非十分钟左右的车程。为何接案民警没有出警,为何没有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提取作案工具以及其他物证呢?
仔细阅卷,案发现场是在一个KTV包厢内,而这个KTV通道是否有监控呢?如果有监控,则可以看出被害人离开包厢时是否已经受伤流血。为何没有调取监控录像?
仔细阅卷,发现办案机关并没有对案发KTV的任何一个服务员、管理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案发时KTV现场肯定有服务员、管理人员。所以,哪怕没有物证,至少应该要有现场目击证人的笔录,证明被害人在离开包厢时是否脸上有伤有血。否则,又怎能排除被害人是在离开包厢后才形成的伤呢?
被害人在案发当日肯定是喝了酒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离开包厢时已经受伤,不能排除他的伤是自行摔倒碰撞或其他原因导致的。
仔细阅卷,发现卷宗没有对被害人如何离开现场,是单独还是有谁陪同他去市医院就诊,有没有谁陪他去派出所制作笔录?案发时,被害人是有两个同伴在KTV的,虽然这两个证人都有制作笔录,但笔录时间却是在案发后半个多月了。笔录并未体现这两位证人送被害人去就诊,去派出所报案。明显不符合常理和情理。
从案发现场到接案派出所约十分钟车程,为何接警之后没出警?
有人劝我,这个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认罪,而且愿意赔偿,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你钱都收了,何必浪费时间去阅卷呢?无罪,哪有可能?而且,当事人又不会多给你一分钱,还可能得罪人!我明白这个案件做无罪辩护简直就是痴心妄想,但我看到卷宗材料存在如此多的瑕疵,我又如何能忍住呢?
有同行说我是刑辩痴人,我不同意。我就是痴人一个,无论做什么事,爱到深处,就是痴迷不悟!执迷不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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