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学生在鱼塘玩耍时溺水死亡谁担责#?】15岁的小强、13岁的小海与12岁的小明周末结伴到野外玩耍,却不幸溺亡在一处荒废的鱼塘里,随后家长符某、谭某等人将与鱼塘有关人员一并告上法庭。这起事故应该由谁担责?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生命权纠纷案,并给出了答案。
2021年4月11日19时许,工作和居住在儋州市某木材厂的符某、谭某等人发现,小海、小明和小强失踪,便与木材厂工人一起开始寻找。
当晚21时30分许,在某村一处鱼塘发现小孩的衣物后报警。23时许,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陆续赶到现场。次日凌晨1时开始,3个孩子先后被打捞上岸。6月23日,公安机关鉴定意见为3人均符合溺水死亡。之后,符某收到保险赔付款18万元、谭某收到保险赔付款9万元。
经查,涉案鱼塘所在土地权属属某村民小组。该处原为稻田,因常年缺水,不宜种植水稻,1985年以前,何某逢等3人在涉案鱼塘及周边处拓荒挖掘成鱼塘。鱼塘曾被他人承包用于养殖,合同到期后已退回。2016年,何某逢的儿子何某利在事发鱼塘养殖至2017年春节前,此后涉案鱼塘一直无人管理。
事故现场鱼塘共有7个,规模大小不一,面积约62亩,上述3名学生溺死的鱼塘塘主为何某逢。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溺水死亡的3名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均为未成年人,节假日期间未经家长同意擅自跑到鱼塘玩耍,导致溺水死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涉案鱼塘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周边没有其他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安全防护,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事发鱼塘属于村民小组所辖区域,某村委会未尽到属地管理职责,对防溺水工作认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要求开展巡查工作,致使周边7个鱼塘长期处于失控状态,存在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因涉案鱼塘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人身损害引起的纠纷,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作为鱼塘土地所有者的村民小组,以及负有属地管理职责的村委会,没有对弃荒的鱼塘履行管理责任,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责任。何某逢作为鱼塘使用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自2017年以来没有对鱼塘采取必要有效的监管和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应对3名学生溺亡承担相应责任。3名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但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有危险情况下,未经家长同意仍擅自到涉案鱼塘玩耍,导致溺水死亡,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监护人在假期期间未尽到监管和教育义务,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在儋州市大力加强防范学生溺水安全教育和宣传,督促家长在节假日履行监护职责,切实压实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等工作情况下,不幸发生3名学生溺水死亡事故,各责任方均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权衡涉案鱼塘安全隐患及事故发生原因力大小,酌定符某、唐某和儿子小海、小明承担事故70%的责任,村民小组、村委会、何某逢各承担事故10%的赔偿责任;谭某、周某和儿子小强承担事故70%的责任,村民小组、村委会、何某逢各承担事故10%的赔偿责任。判决村民小组、村委会、何某逢分别赔偿符某、唐某各项经济损失16.73万余元,分别赔偿谭某、周某各项经济损失8.3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村委会上诉称,其并非事故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村委会对本案溺水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存在不作为的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一定责任。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家庭、学校、社会应当紧绷安全宣传教育这根弦,让青少年学会游泳和防溺水技能,教育引导青少年增强户外安全意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构筑最严密的安全防线;作为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切实负起监护职责,既要陪伴、看管,也要教育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不要私自下水。(全媒体记者 翟小功 通讯员 罗凤灵 周翼腾)
2021年4月11日19时许,工作和居住在儋州市某木材厂的符某、谭某等人发现,小海、小明和小强失踪,便与木材厂工人一起开始寻找。
当晚21时30分许,在某村一处鱼塘发现小孩的衣物后报警。23时许,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陆续赶到现场。次日凌晨1时开始,3个孩子先后被打捞上岸。6月23日,公安机关鉴定意见为3人均符合溺水死亡。之后,符某收到保险赔付款18万元、谭某收到保险赔付款9万元。
经查,涉案鱼塘所在土地权属属某村民小组。该处原为稻田,因常年缺水,不宜种植水稻,1985年以前,何某逢等3人在涉案鱼塘及周边处拓荒挖掘成鱼塘。鱼塘曾被他人承包用于养殖,合同到期后已退回。2016年,何某逢的儿子何某利在事发鱼塘养殖至2017年春节前,此后涉案鱼塘一直无人管理。
事故现场鱼塘共有7个,规模大小不一,面积约62亩,上述3名学生溺死的鱼塘塘主为何某逢。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溺水死亡的3名学生安全意识淡薄,均为未成年人,节假日期间未经家长同意擅自跑到鱼塘玩耍,导致溺水死亡,是事故的直接原因;涉案鱼塘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周边没有其他安全警示标识,未设置安全防护,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是事故的间接原因。事发鱼塘属于村民小组所辖区域,某村委会未尽到属地管理职责,对防溺水工作认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巡查要求开展巡查工作,致使周边7个鱼塘长期处于失控状态,存在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系因涉案鱼塘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人身损害引起的纠纷,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认定,作为鱼塘土地所有者的村民小组,以及负有属地管理职责的村委会,没有对弃荒的鱼塘履行管理责任,应对本案事故承担责任。何某逢作为鱼塘使用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自2017年以来没有对鱼塘采取必要有效的监管和防护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应对3名学生溺亡承担相应责任。3名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相应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但安全意识淡薄,在明知有危险情况下,未经家长同意仍擅自到涉案鱼塘玩耍,导致溺水死亡,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监护人在假期期间未尽到监管和教育义务,应承担监管不力的过错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在儋州市大力加强防范学生溺水安全教育和宣传,督促家长在节假日履行监护职责,切实压实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等工作情况下,不幸发生3名学生溺水死亡事故,各责任方均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权衡涉案鱼塘安全隐患及事故发生原因力大小,酌定符某、唐某和儿子小海、小明承担事故70%的责任,村民小组、村委会、何某逢各承担事故10%的赔偿责任;谭某、周某和儿子小强承担事故70%的责任,村民小组、村委会、何某逢各承担事故10%的赔偿责任。判决村民小组、村委会、何某逢分别赔偿符某、唐某各项经济损失16.73万余元,分别赔偿谭某、周某各项经济损失8.3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村委会上诉称,其并非事故责任主体,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村委会对本案溺水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存在不作为的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一定责任。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家庭、学校、社会应当紧绷安全宣传教育这根弦,让青少年学会游泳和防溺水技能,教育引导青少年增强户外安全意识,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构筑最严密的安全防线;作为家长或监护人,应当切实负起监护职责,既要陪伴、看管,也要教育未成年人远离危险水域,不要私自下水。(全媒体记者 翟小功 通讯员 罗凤灵 周翼腾)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 【危险!这辆货车超载100%上路被查获】9月18日上午,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与区多勤联动执法工作队在省道302线开展联合执法,查处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10时45分,执勤民警将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拦下例行检查。经查看,该车装有大量砂石,存在超载嫌疑,民警于是将该车引导至超限检测站进行过磅检测。经检测,该车实际载货76040kg,核定载质量32000kg,超载137.63%。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人王某某处以罚款500元,记6分的处罚,并扣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警方提醒:车辆超载会对安全行车和道路运输造成极大危害,极易诱发交通事故,威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请广大驾驶人珍爱生命,拒绝超载。#交通安全#
【婚约不成退彩礼,法官巧妙化纠纷】“感谢张法官的耐心调解,把压在我们心头的揪心事给妥善处理了。”刚签下调解协议的张某和宋某均激动地对东明县人民法院陆圈法庭张国华法官说道。近日,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被张国华巧妙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消弭于无形。
2022年9月,张某与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订婚。张某前后给付宋某见面礼、倒水钱等彩礼共计28万余元及三金首饰若干。2023年4月,张某与宋某在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举行婚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因性格不合,两人在同居后不久便频繁发生矛盾。6月份的一天,两人之间的矛盾升级,宋某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两家人便商议彩礼返还事宜,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宋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她只跟我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却收了我将近30万元的彩礼,现在只愿意返还我几万元钱,肯定不行,我太亏了。”张某向张国华诉苦道。
“我们两个人已经举行过婚礼了,亲朋好友也都到场了,就算是已经结婚了,而且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2个多月,几万元钱都不该给他,他还嫌少。”宋某委屈地说。
考虑到该案一判了之不仅会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升级,还可能会引发上诉。为让该案到此为止,张国华一方面与当事人沟通,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另一方面深入当事人所在的村居调查情况。在摸清了案件的“底”后,张国华开始了调解工作。
既然两个年轻人见面就吵,那就从双方的家长身上做工作。张国华联合该村调解员先后6次入村调解,讲透情理、法理和事理,当事人从最初的分歧较大,到最后的就返还彩礼数额达成一致,宋某愿意返还大部分彩礼和首饰,张某愿意将宋某的全部嫁妆如数返还。调解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各自履行完毕了己方义务,该案就此化解。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近年来,东明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立足于人,聚焦到事,通过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件“小案”,来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讯员:杨雅丽)
2022年9月,张某与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订婚。张某前后给付宋某见面礼、倒水钱等彩礼共计28万余元及三金首饰若干。2023年4月,张某与宋某在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举行婚礼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因性格不合,两人在同居后不久便频繁发生矛盾。6月份的一天,两人之间的矛盾升级,宋某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因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两家人便商议彩礼返还事宜,但始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遂将宋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她只跟我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却收了我将近30万元的彩礼,现在只愿意返还我几万元钱,肯定不行,我太亏了。”张某向张国华诉苦道。
“我们两个人已经举行过婚礼了,亲朋好友也都到场了,就算是已经结婚了,而且也在一起共同生活了2个多月,几万元钱都不该给他,他还嫌少。”宋某委屈地说。
考虑到该案一判了之不仅会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升级,还可能会引发上诉。为让该案到此为止,张国华一方面与当事人沟通,耐心倾听他们的陈述,另一方面深入当事人所在的村居调查情况。在摸清了案件的“底”后,张国华开始了调解工作。
既然两个年轻人见面就吵,那就从双方的家长身上做工作。张国华联合该村调解员先后6次入村调解,讲透情理、法理和事理,当事人从最初的分歧较大,到最后的就返还彩礼数额达成一致,宋某愿意返还大部分彩礼和首饰,张某愿意将宋某的全部嫁妆如数返还。调解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各自履行完毕了己方义务,该案就此化解。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近年来,东明法院聚焦“公正与效率”主题,立足于人,聚焦到事,通过用心、用情、用力办好每一件“小案”,来汇聚起司法公正的磅礴力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讯员:杨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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