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股是典型的带有中国特色的股权激励方法,是一种中国式的“持股计划”形式。在2006年之前,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企业在当时的法律框架内不能解决股票期权计划的激励股票来源问题,因此,一些企业,采用了期权这种变通做法。

期股是经营者通过部分首付、分期还款而拥有企业股份的一种激励方式,其实行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必须购买本企业的相应股份。即企业贷款给经营者作为其股份投入,经营者对其有所有权、表决权权和分红权。其中所有权是虚的,只有把购买期股的货款还清后才能实际拥有;表决权和分红权是实的(也可以由企业与经营者协议另行约定),但是分得的红利不能拿走,需要用来偿还期股。要想把期股变实,前提条件必须是把企业经营好,有可供分配的红利。如果企业经营不善,不仅期股不能变实,本身的投入都可能亏掉。

期股计划模式实际上是股票期权在我国的改造模式,因主要在北京和上海的国有上市公司采用了这种模式,所以又将期股计划模式称作“北京模式”和“上海模式”。2006年之后,随着新《公司法》的修订,股票期权的激励股票来源问题得到相应解决,股票期权也成为上市公司中应用最多的激励方式之一,但是期股这种模式却越来越多地应用于非上市的民营和国有企业中。

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一般不用花钱来购买期权,与股票期权相比,期股则需激励对象掏钱进行部分首付之后,才能获得期股资格,然后再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最终获得公司股份。

一、期股模式的特征:

1.公司司和激励对象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时期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

2.激励对象在被授予期股时,需要先以现金方式出资认购期股。现金出资这部分称为实股,认购部分称为期股。但是,实股和期股都不能马上兑现,而是先行取得实股和期股的分红权、配股权等部分权益。只有当完全支付完购股款时,才能取得完全所有权,成为公司股东,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则需要到工商部门进行股东变更的登记。

3.购股资金来源多样,可以是期股分红所得、实股分红所得和现金。如本期分红不足以支付本期购股款项,需用其他资产或现金冲抵。期间,激励对象的任期和以分红回购期股的期限可以不一致。

4.激励对象任期未满而主动要求离开,或在任期内未能达到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水平,均属于违约行为。一般会在期股合同中对这种情况进行约定,取消激励对象所拥有的期股股权及其收益,其个人现金出资部分作为风险抵押金也要相应扣除。

北京模式虽然是2006年之前在政府的指导下形成的针对国有企业高管层的激励方式,但其对想要使用股权激励模式的非上市中小企业来说不失为一种有借鉴意义的模式。

北京模式的设计要点:公司高管人员共获得公司5%至20%的股份,其中董事长和经理人的持股比例应占高管层持股数的10%以上;公司高管人员要获得期股激励就必须先出资至少10万元以上来购买股份,而所持股份额是其出资金额的1至4倍;一般在完成协议指标后仍有2年的锁定期。

二、期股优缺点

1、期股优点

1.股票的增值和企业资产的增值、效益紧密连接,促使激励对象更加关注企业的长远发展和长期利益。

2.能有效解决激励对象购买股票的融资问题。

3.克服了一次性重奖带来的收入差距矛盾。

2、上市计划的非上市企业。在确定使用期股还是股票期权时,可增加考虑想要达到对激励对象的约束程度。

三、期股案例

某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净资产6000多万元,职工1000人,年销售收入1亿元,盈利能力强。实施期股激励的内容:

1.激励对象:11名企业内部高层管理人员及4名上级主管单位(企业)的管理人员。

2.激励总额度:按照北京市每人最少出资10万元的规定,15人共计拿出200万元投入企业购买实股(其中总经理出资20万元,由上级任命的副总经理出资15万元,其他人员出资10万元)。出资后,总经理可配得4倍即80万元的期股,其他人可配得相当于出资额3倍的期股。所有人的实股享有所有权和分红极,期股只有分红极,暂时没有所有权。

3.具体操作办法(以总经理为例):总经理个人掏20万元购买了实股,又配了80万元的期股,相当于企业借给总经理80万元钱,而以这80万元期股每年的分红偿还。但该总经理不能以现金形式领取这部分红利,而要把红利交还企业用于把相同金额的期股转化成实股,转化期为一个任期3年(上海一般为8至10年)。总经理如要在3年内顺利完成本人所持期股向实股的转化,就要保证整家企业每年净资产收益率约达到33.3%,80万元的税后分红要有26.7万=80万×33.3%。如果企业净资产收益率没有达到33.3%,假如只达到了20%,总经理80万元的期股红利收入只有16万元,比26.7万还差10.7万,总经理就要拿自己20万实股的红利收入来补充,补充后仍不足的,则要另外拿出个人资产补足。如果净资产收益率超过了33.3%,多出的红利转人第二年计算。如果顺利,3年后该总经理就有了100万元的实股。总经理任期结東后,再等2年,经严格审计,确认该总经理任期内没有重大决策失误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他所拥有的100万元股份就归个人所有了,可以转让给他人,或由企业赎买,或仍存企业分红吃息。总之,由个人任意处置。

#法律##公益普法#【试用期满后又加3个月,转正前却被开除?法院这么判!】

企业随意延长劳动者试用期

是否违法?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

2021年4月初,王先生入职某公司担任建筑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内薪资16800元/月、转正后21000元/月,还约定转正后公司按转正工资标准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
 
2021年7月,3个月试用期即将届满之时,公司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同年8月初,公司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后双方多次就离职补偿等事宜进行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10月,王先生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工资差额等。由于仲裁裁决未支持王先生全部请求,王先生将公司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

王先生认为:

“当初我之所以同意延长试用期,就是因为公司承诺我,只要延长期限,届满后就会第一时间转正。现在公司却在延长试用期后辞退了我,构成违法解除!”因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等。

庭审中,被告公司辩称:

3个月试用期内王先生表现欠佳,公司是基于继续考察的目的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没有超出试用期期间的法定上限。此后因王先生仍表现欠佳,故以其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请求。

法院: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对试用期期间长短、约定次数均进行了严格限制,这不仅是因为入职前,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内容是劳动者决定是否入职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因为入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建立从属性用工关系,双方地位实质并不平等,若赋予用人单位再次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权利,则很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被告公司在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临近届满时与王先生协商延长试用期至6个月,虽未超过法定最高期限,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劳动者工作内容与岗位均无变化的情况下,上述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实质为二次约定试用期,应为无效。
 
​基于此,被告公司在3个月试用期期满后以王先生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构成违法解除,据此,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王先生违法解除赔偿金并依双方约定补足试用期期间工资差额。
 
​一审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试用期不是随意期
 
一、试用期内劳动者和企业有哪些权利?

试用期是给予劳资双方相互考察及磨合的期间,在此过程中双方可以双向选择,试用期内劳动者薪资可以低于转正工资,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提前一个月,可以提前三天告知企业。企业经考察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
 
二、对于规范约定试用期,企业需要知道哪些?

实践中,试用期常常成为劳动者权益受到侵犯的“高发期”,原因在于很多企业对于试用期相关法律规范仍不够了解。

1. 试用期待遇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实践中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劳动合同期、试用期内不签署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支付工资及不缴纳社保的做法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特别是试用期不缴纳社保,该期间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企业将面临全额赔偿责任,最终结果得不偿失。

2. 试用期约定

是否适用试用期及其期限长短均受法律严格限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因此,实践中企业超出法定上限约定试用期、单方延长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又“反复进行试用”的操作均不可取。
 
3. 试用期解除

不少企业误以为试用期内可以随意开除员工,显然属于重大误区。试用期内解除权的行使仍然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只有法律明确赋予企业解除权的情况下方属合法解除。

企业应特别注意对于“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一情形的解除权行使,企业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事实成立,同时解除行为应在试用期期满前作出,否则均会构成违法解除。

三、试用期不是“随意期”

试用期的设立保障了用人单位筛选员工的用工自主权,给予其一定的用工灵活性以更好适应经营需要与市场发展。但试用期不应成为劳动者权利受到侵犯的“随意期”,滥用试用期不仅会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最终亦会反噬企业自身。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到了,4个处理办法|||新的公司法实施后,公司的注册资金也从实缴变为了认缴制,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但是另一方面也带来一些令人困扰的问题,比如认缴期限等。
——
那么大家知道注册公司认缴期限到了怎么办吗?
☑️1、申请延期
目前公司的注册期限一般都是比较长,20年,50年,有很多公司都是没有期限限制的,而认缴期限则是由股东在章程里面自行约定,如果在事先约定的认缴期限到期之后没有能力实缴,那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更改公司章程,对认缴期限进行更改,比如从3年更改到5年或者10年20年等。

☑️2、注销公司
如果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还没到期,大家也可以选择注销公司,注销公司的时候是不用实交资本的,但需要缴纳0.05%的印花税,相当于100万需要缴纳500块钱的税,这个费用其实并不是很高,很多人都能够承受得起。

☑️3、股权转让
如果你只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其他股东不同意注销公司,那你就只能选择转让股权了,在股权转让过程当中,其他股东优先享有受让权,如果原来的股东不想接手你的股权,那你也可以选择卖给别人,但转让股权也需要交纳个税、印花税。

☑️4、减少注册资本
如果你想保留公司的正常经营,又不想实缴太多的资金,那可以选择减少注册资本,只不过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相对比较麻烦一些,而且前提是你公司不能有一些债务‍♂️,因为对于有限公司来说,公司是以其注册资本对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如果你申请减少注册资本,这就有可能涉嫌逃避债务的嫌疑,因此申请减少注册资本,有可能被工商部门拒绝。

在这需要提醒一下大家,现在我国公司注册实行的是认缴制,很多人在注册公司的时候都盲目追求大,明明自己一个月经营只有几万块钱,但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搞到几千万甚至上亿,这样虽然看起来很有面子,但是注册资本越大并非越好,其潜在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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