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妈,下午好。今天是9月6日,七月廿二,星期三。妈,您离开我的第1106天,爸离开我的第1025天。自从8月2日同事尧出事以来,更加觉得世事无常,一切都需珍惜。尤其老倪9月3日周日因神经根型颈椎病入院,一定要活在当下,平平淡淡才是真,平常日子即是最美日子。老倪也是倍加珍惜,让我一块治疗腰椎和髋关节,刚才儿子也致电一个小时后要来看我们。我是觉得,一家人要始终整整齐齐在一起,才是人间大幸!
“监督你X,滚!”河南鲁山县,相关部门花费715万元建造来一个牛郎织女雕塑。被质疑价格过高后,一位记者拨通了当地官方的电话,想要就此事采访一下。万万没想到,接电话工作人员竟然恼羞成怒的辱骂记者“监督你X,滚!”,随即便挂断了电话。
近日,一位网友发视频在网上吐槽,当地花费700多万元,建造了一个牛郎织女雕塑,一时间引发了网友热议。
有网友质疑,这样一个普通的雕塑,就价值700多万元,到底是面子工程,还是物有所值;也有网友调侃称,自己最多花费几十万元,就可以建成。
当然,网友吐槽归吐槽,一切还要回归于事实本身。根据记者的调查结果,鲁山县为贫困县,而该项工程通过了招投标手续,最终被一家深圳的公司中标,标的金额是7152000元。
随后,有记者就雕塑价格过高一事,电话对官方进行了采访。可万万没想到,工作人员直接理直气壮的表示:“那你说几千万几个亿的雕塑,它的价值体现在哪里?”
接下来,更令人不可思议的一幕发生了,电话那头的一位工作人员,直接气急败坏的辱骂了正常采访的记者,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这可真是一波不平,一波又起。价格的事情还没说清,就出现了官方人员公然辱骂采访记者的丑事,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
首先,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也就是说,人民对任何的国家机关,都有监督的权利,而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应当耐心的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可在本案中,官方面对记者正常的监督,非但没有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反而直接气急败坏的破口大骂,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人民的监督权,必须予以严惩。
其次,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只要不是捏造、歪曲事实,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通过记者与官方的通话内容可以得知,记者并没有询问过于刻薄的问题,只是想问清楚,这个价值715万元的雕塑,价值具体体现在哪里。可不料就遭到了工作人员的辱骂。
退一步讲,纵使记者采访的行为真的有待商榷,作为官方,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种直接开口辱骂似的答复,已经破坏了当地相关部门的形象。
最后,面对恶意诋毁事件,我们坚决不造谣、不传谣,但相关部门,也应当为网名们解释清楚。这种公然辱骂采访人员的行为,绝对不能不了了之、石沉大海。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近日,一位网友发视频在网上吐槽,当地花费700多万元,建造了一个牛郎织女雕塑,一时间引发了网友热议。
有网友质疑,这样一个普通的雕塑,就价值700多万元,到底是面子工程,还是物有所值;也有网友调侃称,自己最多花费几十万元,就可以建成。
当然,网友吐槽归吐槽,一切还要回归于事实本身。根据记者的调查结果,鲁山县为贫困县,而该项工程通过了招投标手续,最终被一家深圳的公司中标,标的金额是7152000元。
随后,有记者就雕塑价格过高一事,电话对官方进行了采访。可万万没想到,工作人员直接理直气壮的表示:“那你说几千万几个亿的雕塑,它的价值体现在哪里?”
接下来,更令人不可思议的一幕发生了,电话那头的一位工作人员,直接气急败坏的辱骂了正常采访的记者,随后便挂断了电话。
这可真是一波不平,一波又起。价格的事情还没说清,就出现了官方人员公然辱骂采访记者的丑事,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
首先,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也就是说,人民对任何的国家机关,都有监督的权利,而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应当耐心的听取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可在本案中,官方面对记者正常的监督,非但没有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反而直接气急败坏的破口大骂,这种行为,已经侵犯了人民的监督权,必须予以严惩。
其次,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只要不是捏造、歪曲事实,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通过记者与官方的通话内容可以得知,记者并没有询问过于刻薄的问题,只是想问清楚,这个价值715万元的雕塑,价值具体体现在哪里。可不料就遭到了工作人员的辱骂。
退一步讲,纵使记者采访的行为真的有待商榷,作为官方,也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种直接开口辱骂似的答复,已经破坏了当地相关部门的形象。
最后,面对恶意诋毁事件,我们坚决不造谣、不传谣,但相关部门,也应当为网名们解释清楚。这种公然辱骂采访人员的行为,绝对不能不了了之、石沉大海。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上海,一网红博主接到举报称,某海鲜市场有缺斤少量的现象,便动身前往验证,不料才刚刚到海鲜市场,就遇到了市场人员的野蛮阻止。对方先是禁止博主拍摄视频,而后在制止未果后,想要抢夺拍摄者的手机!
(案例来源:今视频 )
华哥是一名健身的网红博主。熟悉他的人可能都知道,华哥平日里不仅会在网上分享自己健身的经历,也会帮助粉丝维护权益。
事发前夕,华哥接到某粉丝的求助,声称海鲜市场有知假买假的情况,希望华哥能去打假。
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后,华哥并没有率先出马。而是先让自己的助理佯装客户去购买海鲜,这一来是担心有人虚假举报,二来也是为了不打草惊蛇,更好的掌握证据。
果不其然,助理接连去了两家店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斤少两的情况。
事情到了这里,接下来就是华哥亲自去打假了。值得一提的是,华哥在去的时候,一共去了五六个人,每个人都身体健硕,走在路上都显得特别突兀。
果不其然,几人刚刚来到海鲜市场,就遇到了市场管理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发现几人来者不善而且有拍照行为后,立刻出来制止,表示市场有规定不能拍照。
华哥几人也是比较纳闷,自己作为消费者正常来消费,也不拍摄店家,只拍摄商品,难道还不可以吗?
原本就是正常的据理论争,可万万没想到,对方直接来了个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作势就要抢华哥几人的手机。
事情在网上曝光后,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这不让拍照,就是妥妥的心理有鬼,相关部门也应当介入调查了;
也有网友称,虽然网红系职业打假,但这种打假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在这个案件里,华哥等人之所以来打假,其本质是消费者的行为受到了侵犯。
这种情况下,华哥几人只要不存在故意的摸黑行为,那就可以对店家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场管理员这种直接拒绝拍照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监督权。
其次,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本案中,华哥等人已经明确标明,自己就只是拍购物的正常过程,并不会刻意夸大事实,可是市场管理人员仍然予以拒绝,那就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纵使华哥等人的行为真的存在侵权的情况,也应当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霸道的抢他人手机。
然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也就是说,如果华哥的粉丝在购买海鲜时,店家确实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那么完全可以要求店家退一赔三。
最后,诚信是经营之根本。作为经营者,竟然害怕消费者的监督,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
(案例来源:今视频 )
华哥是一名健身的网红博主。熟悉他的人可能都知道,华哥平日里不仅会在网上分享自己健身的经历,也会帮助粉丝维护权益。
事发前夕,华哥接到某粉丝的求助,声称海鲜市场有知假买假的情况,希望华哥能去打假。
了解到事情的原委后,华哥并没有率先出马。而是先让自己的助理佯装客户去购买海鲜,这一来是担心有人虚假举报,二来也是为了不打草惊蛇,更好的掌握证据。
果不其然,助理接连去了两家店铺,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斤少两的情况。
事情到了这里,接下来就是华哥亲自去打假了。值得一提的是,华哥在去的时候,一共去了五六个人,每个人都身体健硕,走在路上都显得特别突兀。
果不其然,几人刚刚来到海鲜市场,就遇到了市场管理人员。市场管理人员发现几人来者不善而且有拍照行为后,立刻出来制止,表示市场有规定不能拍照。
华哥几人也是比较纳闷,自己作为消费者正常来消费,也不拍摄店家,只拍摄商品,难道还不可以吗?
原本就是正常的据理论争,可万万没想到,对方直接来了个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作势就要抢华哥几人的手机。
事情在网上曝光后,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认为,这不让拍照,就是妥妥的心理有鬼,相关部门也应当介入调查了;
也有网友称,虽然网红系职业打假,但这种打假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无疑,网友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本案又该如何评价呢?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在这个案件里,华哥等人之所以来打假,其本质是消费者的行为受到了侵犯。
这种情况下,华哥几人只要不存在故意的摸黑行为,那就可以对店家的行为进行监督。市场管理员这种直接拒绝拍照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消费者的监督权。
其次,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本案中,华哥等人已经明确标明,自己就只是拍购物的正常过程,并不会刻意夸大事实,可是市场管理人员仍然予以拒绝,那就明显没有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纵使华哥等人的行为真的存在侵权的情况,也应当通过合理的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霸道的抢他人手机。
然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也就是说,如果华哥的粉丝在购买海鲜时,店家确实存在缺斤少两的情况,那么完全可以要求店家退一赔三。
最后,诚信是经营之根本。作为经营者,竟然害怕消费者的监督,实在是令人唏嘘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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