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ex2023星座分析# #水逆退散# 下周重要星象(5.1—5.7):
在本周,金星会更换自己的位置,来到水象宫位。当金星跟水元素的能量产生互动的时候,金星所掌管的东西在表现形式上就会出现变化——占星学中,金星掌管着爱情,性,以及审美,我们获得快乐的方式,同时也存在妒忌的含义,在世俗领域中,金星也跟物质,金钱有关联。那么,金星进入水象宫位之后,我们会有哪些影响呢?
1、 在情感方面。金星进入水象宫位的时候,会表现出很多胆怯的一面。我们如果把星象的更迭比喻成一部连续剧的话,一定是“事出有因”的。也就是说,当金星进入这个位置的时候,我们可能在表达情绪,情感,甚至示爱的时候,显示出自己胆怯,不自信的一面,甚至因为想太多而想要放弃——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过去三周的时候,我们可能表现出了自己的积极,主动的一面,甚至主动在沟通上想尽方法去建立话题,但是好像收效甚微。所以到现在为止,我们似乎不敢做什么,因为怕多做多错,而且也因为这样的关系,自己开始胡思乱想——对方到底在想什么,对方到底是不是在意自己,对方有没有把自己当成自己人?这些想法可能让自己变得更加胆小,一方面怕知道真相,另一方面又因为想知道答案却不敢说出口形成的矛盾感。如果你恰好也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找一个合适的情境,氛围去开口就好——需要制造时机。
2、 金星进入这个位置的时候,我们其实也会想要及时满足感,也就是说我们突然来了某个情绪的时候,希望某个人可以接得住自己的情绪,给予自己回应。所以我的建议就是在这个时期,能够跟懂自己的人,或者知心好友多聚一聚,以及从他们身上征询建议。
3、 有些人会在接下来三周的时间里,要处理房屋相关的事宜,比如要准备搬家了,或者同居,也或者是装修,房屋交易等等。或者你已经开始关注一些房产领域的动向,这个时期你会收集到更多的有用资讯。
4、 不要把自己的保护欲过度的强加给别人,这个时候我们的保护欲会爆棚,因为有些人,自己是把他们当做“自己人”的,所以碎碎念也好,恨铁不成钢,以及想要操心对方的事情等等,要适可而止,把握一个合理的“度”,才不会让彼此的相处产生压迫感。
转发,水逆退散!
很快,我们也会迎来一次满月月食,这次满月月食发生在水象宫位之中,所以我们需要注意这些事情:
1、 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都有恐惧,想要逃避的东西。有些人会选择回避,有些人则是会勇敢挑战和面对,但是能够选择面对的人,是少数人,大部分人会下意识的想要拖延一下,逃避一下。在这次满月月食的星象之下,我们可能要面对自己所逃避,恐惧的东西了,大部分人是被动式的要去面对这些东西。可能是隐私,个人名声,人际矛盾,财务压力。这些都恰好被这次满月月食所掌管着,但请你别怕,因为金星跟木星也有互动,你只需要勇敢一点,这些事情就可以解决。
2、 我们会得知真相,这个真相可以明确——到底一个人对自己有没有好感。如果要跟某个人在一起,或者是合作,甚至是雇佣对方,那么这个人的真实情况是什么样子的,在这次满月月食之后,我们也会知道具体的答案。
3、 适合处理财务,利益分配,财产继承,或者是有些人要处理遗嘱的问题,这个满月月食,牵扯到的金钱,利益话题会格外的多。
4、 我们可能也会得知一些人的丑闻,这可能是你身边的朋友,或者是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包括一些“大人物”。
5、 心中可能会堆积了一些不满,这些不满从4月份开始就已经累积了,这涉及到合作上的关系,朋友,家人,以及你的爱情。这些不满可能在这次满月月食达到顶峰,然后释放出来,我的建议是——有话好好说,有话慢慢说,不要不考虑后果。
金星跟海王星之间的互动,小心被骗财骗色,或者再次出现一些桃色新闻让我们关注。这个星象也需要注意,避免在这个阶段投资理财。由于水逆还在持续,有些人会被旧情人联系,但对方联系你可能别有用心。
这周也要注意有关地质灾害相关的新闻事件。
本周健康注意:结膜炎,肠胃炎,毛囊炎,脂溢性皮炎,脚气,抽筋,发热,出痘,睡眠,牙齿。
以上是对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在本周,金星会更换自己的位置,来到水象宫位。当金星跟水元素的能量产生互动的时候,金星所掌管的东西在表现形式上就会出现变化——占星学中,金星掌管着爱情,性,以及审美,我们获得快乐的方式,同时也存在妒忌的含义,在世俗领域中,金星也跟物质,金钱有关联。那么,金星进入水象宫位之后,我们会有哪些影响呢?
1、 在情感方面。金星进入水象宫位的时候,会表现出很多胆怯的一面。我们如果把星象的更迭比喻成一部连续剧的话,一定是“事出有因”的。也就是说,当金星进入这个位置的时候,我们可能在表达情绪,情感,甚至示爱的时候,显示出自己胆怯,不自信的一面,甚至因为想太多而想要放弃——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过去三周的时候,我们可能表现出了自己的积极,主动的一面,甚至主动在沟通上想尽方法去建立话题,但是好像收效甚微。所以到现在为止,我们似乎不敢做什么,因为怕多做多错,而且也因为这样的关系,自己开始胡思乱想——对方到底在想什么,对方到底是不是在意自己,对方有没有把自己当成自己人?这些想法可能让自己变得更加胆小,一方面怕知道真相,另一方面又因为想知道答案却不敢说出口形成的矛盾感。如果你恰好也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找一个合适的情境,氛围去开口就好——需要制造时机。
2、 金星进入这个位置的时候,我们其实也会想要及时满足感,也就是说我们突然来了某个情绪的时候,希望某个人可以接得住自己的情绪,给予自己回应。所以我的建议就是在这个时期,能够跟懂自己的人,或者知心好友多聚一聚,以及从他们身上征询建议。
3、 有些人会在接下来三周的时间里,要处理房屋相关的事宜,比如要准备搬家了,或者同居,也或者是装修,房屋交易等等。或者你已经开始关注一些房产领域的动向,这个时期你会收集到更多的有用资讯。
4、 不要把自己的保护欲过度的强加给别人,这个时候我们的保护欲会爆棚,因为有些人,自己是把他们当做“自己人”的,所以碎碎念也好,恨铁不成钢,以及想要操心对方的事情等等,要适可而止,把握一个合理的“度”,才不会让彼此的相处产生压迫感。
转发,水逆退散!
很快,我们也会迎来一次满月月食,这次满月月食发生在水象宫位之中,所以我们需要注意这些事情:
1、 我们每个人的心中都有恐惧,想要逃避的东西。有些人会选择回避,有些人则是会勇敢挑战和面对,但是能够选择面对的人,是少数人,大部分人会下意识的想要拖延一下,逃避一下。在这次满月月食的星象之下,我们可能要面对自己所逃避,恐惧的东西了,大部分人是被动式的要去面对这些东西。可能是隐私,个人名声,人际矛盾,财务压力。这些都恰好被这次满月月食所掌管着,但请你别怕,因为金星跟木星也有互动,你只需要勇敢一点,这些事情就可以解决。
2、 我们会得知真相,这个真相可以明确——到底一个人对自己有没有好感。如果要跟某个人在一起,或者是合作,甚至是雇佣对方,那么这个人的真实情况是什么样子的,在这次满月月食之后,我们也会知道具体的答案。
3、 适合处理财务,利益分配,财产继承,或者是有些人要处理遗嘱的问题,这个满月月食,牵扯到的金钱,利益话题会格外的多。
4、 我们可能也会得知一些人的丑闻,这可能是你身边的朋友,或者是一些社会知名人士,包括一些“大人物”。
5、 心中可能会堆积了一些不满,这些不满从4月份开始就已经累积了,这涉及到合作上的关系,朋友,家人,以及你的爱情。这些不满可能在这次满月月食达到顶峰,然后释放出来,我的建议是——有话好好说,有话慢慢说,不要不考虑后果。
金星跟海王星之间的互动,小心被骗财骗色,或者再次出现一些桃色新闻让我们关注。这个星象也需要注意,避免在这个阶段投资理财。由于水逆还在持续,有些人会被旧情人联系,但对方联系你可能别有用心。
这周也要注意有关地质灾害相关的新闻事件。
本周健康注意:结膜炎,肠胃炎,毛囊炎,脂溢性皮炎,脚气,抽筋,发热,出痘,睡眠,牙齿。
以上是对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湖南,一女子和男子相恋后,经常去男子家,弟弟爱上了女子,女子嫁给了弟弟。后弟弟要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子,哥哥本来收了4万元后,承诺放弃继承。弟弟要求哥哥配合办理过户的时候,却遭到了拒绝,女子这才发现协议内容让其感到屈辱!
事情是这样的,哥哥大李和同事小红暗生情愫后,确认了那女朋友关系,大李把小红带回家介绍给弟弟小李认识。后因为小红要读夜校,在厂里宿舍住不方便,大李就邀请小红到家中居住,小李也表示会照顾好未来的嫂子。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小李居然开始向小红表白,小红这才发现原来小李也喜欢自己。大李对自己很好,小李也对自己照顾有加,该把后半生交给哥哥,还是弟弟呢?这让小红纠结不已。
不久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哥哥和弟弟的态度却让小红作出了最终的选择。原来,当时车直接从小红的双腿碾压过去,小红的双腿能不能治愈到正常人的角度谁都说不好。
哥哥大李了解情况后,对小红说:“咱俩还没结婚,你就出了这样的事情,这让我以后可怎么办呢?”而弟弟小李则不断安慰小红,并且承诺:“你放心,就算你真的不能走路了,我也会娶你。”
正是这次事情,让小红坚定了和小李在一起的决心。后小红与大李分手,和小李结婚,不过两人没有办酒席,光领了结婚证。第二天,二人便一起赴广州打工。后来,为了补偿哥哥,小李给了哥哥3万元钱。
之后,两兄弟父亲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子。因小李在湖南老家没有房子,两兄弟约定,房子归弟弟所有,弟弟支付哥哥4万元,哥哥自愿承诺放弃继承权。
又过了多年以后,小李和小红觉得老是在外打工也不是个事,就准备回老家居住。小李让大李配合,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不料,却遭到了大李的拒绝。
发生这样的事情,让小红想不通,大李都收钱放弃继承权了,为什么不配合过户呢?起初,小红以为是大李对当年的事情还耿耿于怀,故意刁难自己一家。
为此,哥哥和弟弟不断争吵,弟弟说为了当年的事情,都补偿了哥哥3万了,为什么还纠着不放?哥哥却说,自己和小红谈朋友以后,把工资都交给了小红保管,然后小红却拿着钱和弟弟跑了,这3万元钱本就是自己的。
弟弟找来了调解员,深入了解后,对于哥哥不配合过户的原因,又有了意外发现。原来,弟弟和哥哥的协议中,有一条约定,“小红除了生病和生孩子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她的家人也不能到这套房子探望她。”
这下子,大家才明白,哥哥不配合过户,可能就是怕弟弟和弟媳会违反约定。经过不断的劝解,哥哥同意配合,但又以担心母亲没有保障为由,表示要在母亲去世后才会配合。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如何评价呢?小红又是否真的除了约定以内的情况外都不能进去该房子居住呢?
首先,两兄弟的父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应当由大李、小李和母亲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哥哥收取一定费用后,放弃继承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应当配合。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具体到此事中,父亲去世后,其房屋还没有处理,兄弟俩协议由弟弟支付4万元后,哥哥放弃继承。而且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这就说明哥哥是书面放弃了继承权,符合上述法定形式。
那么,虽然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哥哥在什么时间配合弟弟办理过户事宜,但也应遵循民法上的公平、及时原则。
也就是说,在弟弟提出让哥哥协助的时候,哥哥除非客观不能,都应当及时协助弟弟办理过户的事情,而不应当无限期的拖延。也无权单方面增设等母亲去世后再协助办理的条件。
其次,哥哥和弟弟签订放弃继承权协议,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两人虽然可以自愿约定各种条件,但不能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换而言之,如果两人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当然无效。
本案中,哥哥和弟弟约定,弟弟的妻子小红,除了生病和生孩子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她的家人也不能到这套房子探望她。
显然,这样的约定不仅排除了弟弟对自己的房子完全自由使用的权利,且这样的约定,还会给作为第三人的小红精神上带来伤害。
而且,小李和小红是夫妻,不让妻子住进丈夫的房子中,会影响到家庭和谐,也有违一般公众朴素的情感价值观念。同时,也不符合民法关于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关爱、帮扶的法律精神。
因此,该协议中关于不准小红入住的约定,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当然无效,弟弟也无需遵守。
当然,部分内容无效的,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哥哥收钱后,其放弃继承权的约定,依旧有效,哥哥也不得以此为由反悔。
对此,您怎么看?
事情是这样的,哥哥大李和同事小红暗生情愫后,确认了那女朋友关系,大李把小红带回家介绍给弟弟小李认识。后因为小红要读夜校,在厂里宿舍住不方便,大李就邀请小红到家中居住,小李也表示会照顾好未来的嫂子。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小李居然开始向小红表白,小红这才发现原来小李也喜欢自己。大李对自己很好,小李也对自己照顾有加,该把后半生交给哥哥,还是弟弟呢?这让小红纠结不已。
不久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哥哥和弟弟的态度却让小红作出了最终的选择。原来,当时车直接从小红的双腿碾压过去,小红的双腿能不能治愈到正常人的角度谁都说不好。
哥哥大李了解情况后,对小红说:“咱俩还没结婚,你就出了这样的事情,这让我以后可怎么办呢?”而弟弟小李则不断安慰小红,并且承诺:“你放心,就算你真的不能走路了,我也会娶你。”
正是这次事情,让小红坚定了和小李在一起的决心。后小红与大李分手,和小李结婚,不过两人没有办酒席,光领了结婚证。第二天,二人便一起赴广州打工。后来,为了补偿哥哥,小李给了哥哥3万元钱。
之后,两兄弟父亲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子。因小李在湖南老家没有房子,两兄弟约定,房子归弟弟所有,弟弟支付哥哥4万元,哥哥自愿承诺放弃继承权。
又过了多年以后,小李和小红觉得老是在外打工也不是个事,就准备回老家居住。小李让大李配合,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不料,却遭到了大李的拒绝。
发生这样的事情,让小红想不通,大李都收钱放弃继承权了,为什么不配合过户呢?起初,小红以为是大李对当年的事情还耿耿于怀,故意刁难自己一家。
为此,哥哥和弟弟不断争吵,弟弟说为了当年的事情,都补偿了哥哥3万了,为什么还纠着不放?哥哥却说,自己和小红谈朋友以后,把工资都交给了小红保管,然后小红却拿着钱和弟弟跑了,这3万元钱本就是自己的。
弟弟找来了调解员,深入了解后,对于哥哥不配合过户的原因,又有了意外发现。原来,弟弟和哥哥的协议中,有一条约定,“小红除了生病和生孩子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她的家人也不能到这套房子探望她。”
这下子,大家才明白,哥哥不配合过户,可能就是怕弟弟和弟媳会违反约定。经过不断的劝解,哥哥同意配合,但又以担心母亲没有保障为由,表示要在母亲去世后才会配合。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如何评价呢?小红又是否真的除了约定以内的情况外都不能进去该房子居住呢?
首先,两兄弟的父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应当由大李、小李和母亲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哥哥收取一定费用后,放弃继承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应当配合。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具体到此事中,父亲去世后,其房屋还没有处理,兄弟俩协议由弟弟支付4万元后,哥哥放弃继承。而且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这就说明哥哥是书面放弃了继承权,符合上述法定形式。
那么,虽然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哥哥在什么时间配合弟弟办理过户事宜,但也应遵循民法上的公平、及时原则。
也就是说,在弟弟提出让哥哥协助的时候,哥哥除非客观不能,都应当及时协助弟弟办理过户的事情,而不应当无限期的拖延。也无权单方面增设等母亲去世后再协助办理的条件。
其次,哥哥和弟弟签订放弃继承权协议,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两人虽然可以自愿约定各种条件,但不能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换而言之,如果两人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当然无效。
本案中,哥哥和弟弟约定,弟弟的妻子小红,除了生病和生孩子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她的家人也不能到这套房子探望她。
显然,这样的约定不仅排除了弟弟对自己的房子完全自由使用的权利,且这样的约定,还会给作为第三人的小红精神上带来伤害。
而且,小李和小红是夫妻,不让妻子住进丈夫的房子中,会影响到家庭和谐,也有违一般公众朴素的情感价值观念。同时,也不符合民法关于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关爱、帮扶的法律精神。
因此,该协议中关于不准小红入住的约定,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当然无效,弟弟也无需遵守。
当然,部分内容无效的,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哥哥收钱后,其放弃继承权的约定,依旧有效,哥哥也不得以此为由反悔。
对此,您怎么看?
湖南,一女子和男子相恋后,经常去男子家,弟弟爱上了女子,女子嫁给了弟弟。后弟弟要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子,哥哥本来收了4万元后,承诺放弃继承。弟弟要求哥哥配合办理过户的时候,却遭到了拒绝,女子这才发现协议内容让其感到屈辱!
事情是这样的,哥哥大李和同事小红暗生情愫后,确认了那女朋友关系,大李把小红带回家介绍给弟弟小李认识。后因为小红要读夜校,在厂里宿舍住不方便,大李就邀请小红到家中居住,小李也表示会照顾好未来的嫂子。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小李居然开始向小红表白,小红这才发现原来小李也喜欢自己。大李对自己很好,小李也对自己照顾有加,该把后半生交给哥哥,还是弟弟呢?这让小红纠结不已。
不久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哥哥和弟弟的态度却让小红作出了最终的选择。原来,当时车直接从小红的双腿碾压过去,小红的双腿能不能治愈到正常人的角度谁都说不好。
哥哥大李了解情况后,对小红说:“咱俩还没结婚,你就出了这样的事情,这让我以后可怎么办呢?”而弟弟小李则不断安慰小红,并且承诺:“你放心,就算你真的不能走路了,我也会娶你。”
正是这次事情,让小红坚定了和小李在一起的决心。后小红与大李分手,和小李结婚,不过两人没有办酒席,光领了结婚证。第二天,二人便一起赴广州打工。后来,为了补偿哥哥,小李给了哥哥3万元钱。
之后,两兄弟父亲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子。因小李在湖南老家没有房子,两兄弟约定,房子归弟弟所有,弟弟支付哥哥4万元,哥哥自愿承诺放弃继承权。
又过了多年以后,小李和小红觉得老是在外打工也不是个事,就准备回老家居住。小李让大李配合,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不料,却遭到了大李的拒绝。
发生这样的事情,让小红想不通,大李都收钱放弃继承权了,为什么不配合过户呢?起初,小红以为是大李对当年的事情还耿耿于怀,故意刁难自己一家。
为此,哥哥和弟弟不断争吵,弟弟说为了当年的事情,都补偿了哥哥3万了,为什么还纠着不放?哥哥却说,自己和小红谈朋友以后,把工资都交给了小红保管,然后小红却拿着钱和弟弟跑了,这3万元钱本就是自己的。
弟弟找来了调解员,深入了解后,对于哥哥不配合过户的原因,又有了意外发现。原来,弟弟和哥哥的协议中,有一条约定,“小红除了生病和生孩子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她的家人也不能到这套房子探望她。”
这下子,大家才明白,哥哥不配合过户,可能就是怕弟弟和弟媳会违反约定。经过不断的劝解,哥哥同意配合,但又以担心母亲没有保障为由,表示要在母亲去世后才会配合。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如何评价呢?小红又是否真的除了约定以内的情况外都不能进去该房子居住呢?
首先,两兄弟的父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应当由大李、小李和母亲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哥哥收取一定费用后,放弃继承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应当配合。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具体到此事中,父亲去世后,其房屋还没有处理,兄弟俩协议由弟弟支付4万元后,哥哥放弃继承。而且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这就说明哥哥是书面放弃了继承权,符合上述法定形式。
那么,虽然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哥哥在什么时间配合弟弟办理过户事宜,但也应遵循民法上的公平、及时原则。
也就是说,在弟弟提出让哥哥协助的时候,哥哥除非客观不能,都应当及时协助弟弟办理过户的事情,而不应当无限期的拖延。也无权单方面增设等母亲去世后再协助办理的条件。
其次,哥哥和弟弟签订放弃继承权协议,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两人虽然可以自愿约定各种条件,但不能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换而言之,如果两人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当然无效。
本案中,哥哥和弟弟约定,弟弟的妻子小红,除了生病和生孩子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她的家人也不能到这套房子探望她。
显然,这样的约定不仅排除了弟弟对自己的房子完全自由使用的权利,且这样的约定,还会给作为第三人的小红精神上带来伤害。
而且,小李和小红是夫妻,不让妻子住进丈夫的房子中,会影响到家庭和谐,也有违一般公众朴素的情感价值观念。同时,也不符合民法关于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关爱、帮扶的法律精神。
因此,该协议中关于不准小红入住的约定,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当然无效,弟弟也无需遵守。
当然,部分内容无效的,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哥哥收钱后,其放弃继承权的约定,依旧有效,哥哥也不得以此为由反悔。
对此,您怎么看?
事情是这样的,哥哥大李和同事小红暗生情愫后,确认了那女朋友关系,大李把小红带回家介绍给弟弟小李认识。后因为小红要读夜校,在厂里宿舍住不方便,大李就邀请小红到家中居住,小李也表示会照顾好未来的嫂子。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后,小李居然开始向小红表白,小红这才发现原来小李也喜欢自己。大李对自己很好,小李也对自己照顾有加,该把后半生交给哥哥,还是弟弟呢?这让小红纠结不已。
不久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哥哥和弟弟的态度却让小红作出了最终的选择。原来,当时车直接从小红的双腿碾压过去,小红的双腿能不能治愈到正常人的角度谁都说不好。
哥哥大李了解情况后,对小红说:“咱俩还没结婚,你就出了这样的事情,这让我以后可怎么办呢?”而弟弟小李则不断安慰小红,并且承诺:“你放心,就算你真的不能走路了,我也会娶你。”
正是这次事情,让小红坚定了和小李在一起的决心。后小红与大李分手,和小李结婚,不过两人没有办酒席,光领了结婚证。第二天,二人便一起赴广州打工。后来,为了补偿哥哥,小李给了哥哥3万元钱。
之后,两兄弟父亲去世,留下了一套房子。因小李在湖南老家没有房子,两兄弟约定,房子归弟弟所有,弟弟支付哥哥4万元,哥哥自愿承诺放弃继承权。
又过了多年以后,小李和小红觉得老是在外打工也不是个事,就准备回老家居住。小李让大李配合,把房子过户到自己的名下,不料,却遭到了大李的拒绝。
发生这样的事情,让小红想不通,大李都收钱放弃继承权了,为什么不配合过户呢?起初,小红以为是大李对当年的事情还耿耿于怀,故意刁难自己一家。
为此,哥哥和弟弟不断争吵,弟弟说为了当年的事情,都补偿了哥哥3万了,为什么还纠着不放?哥哥却说,自己和小红谈朋友以后,把工资都交给了小红保管,然后小红却拿着钱和弟弟跑了,这3万元钱本就是自己的。
弟弟找来了调解员,深入了解后,对于哥哥不配合过户的原因,又有了意外发现。原来,弟弟和哥哥的协议中,有一条约定,“小红除了生病和生孩子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她的家人也不能到这套房子探望她。”
这下子,大家才明白,哥哥不配合过户,可能就是怕弟弟和弟媳会违反约定。经过不断的劝解,哥哥同意配合,但又以担心母亲没有保障为由,表示要在母亲去世后才会配合。
那么,此事从法律上如何评价呢?小红又是否真的除了约定以内的情况外都不能进去该房子居住呢?
首先,两兄弟的父亲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房子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应当由大李、小李和母亲各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哥哥收取一定费用后,放弃继承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应当配合。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具体到此事中,父亲去世后,其房屋还没有处理,兄弟俩协议由弟弟支付4万元后,哥哥放弃继承。而且两人签订了书面协议,这就说明哥哥是书面放弃了继承权,符合上述法定形式。
那么,虽然在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哥哥在什么时间配合弟弟办理过户事宜,但也应遵循民法上的公平、及时原则。
也就是说,在弟弟提出让哥哥协助的时候,哥哥除非客观不能,都应当及时协助弟弟办理过户的事情,而不应当无限期的拖延。也无权单方面增设等母亲去世后再协助办理的条件。
其次,哥哥和弟弟签订放弃继承权协议,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两人虽然可以自愿约定各种条件,但不能有违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内容。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换而言之,如果两人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那么这个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当然无效。
本案中,哥哥和弟弟约定,弟弟的妻子小红,除了生病和生孩子等特殊情况,不能在这套房子里居住,她的家人也不能到这套房子探望她。
显然,这样的约定不仅排除了弟弟对自己的房子完全自由使用的权利,且这样的约定,还会给作为第三人的小红精神上带来伤害。
而且,小李和小红是夫妻,不让妻子住进丈夫的房子中,会影响到家庭和谐,也有违一般公众朴素的情感价值观念。同时,也不符合民法关于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关爱、帮扶的法律精神。
因此,该协议中关于不准小红入住的约定,因违反了公序良俗,属于当然无效,弟弟也无需遵守。
当然,部分内容无效的,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效力,哥哥收钱后,其放弃继承权的约定,依旧有效,哥哥也不得以此为由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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