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为什么要设置佛堂供养佛菩萨呢?
首先,供养佛菩萨,并不是佛菩萨需要我们的供养,佛菩萨已经解脱,而我们还在苦海当中!
所以,是我们需要通过供养来培植解脱的因缘,同时积累福德。
没有福德,生存都是问题,遑论其他!其次其次,佛堂供养佛菩萨该用什么物品?这点当然要遵循佛陀的教导。
常见的就是供灯、供花、供香、供水,以及饮食、衣服、缯彩、幢幡、钱宝物等供养。因地不真,果招迂曲!故而,供养的物品务必要选择真实的、庄严的、干净的,因真果才能真!
最后,每次供养一定要恭敬,如面佛天!
一分恭敬得一分利益,十分恭敬得十分利益!而且供养最好不要间断,可以每天供香、供水、供灯。
家里如有买水果,可先洗干净,然后供到佛堂。务必要先洗干净了,这就是一种恭敬心!
佛菩萨是出世间最大的福田,所以我们供养佛菩萨除了消除业障增加福慧,还为未来种下了解脱的善因,这才是最大的利益!
另外,如果想往生极乐净土,可以多造阿弥陀佛和观音菩萨、大势至菩萨圣像。只要发现有寺院有相关塑像的活动就要积极参与随喜,如此我们和极乐世界的缘分就会越积越深!
和我们娑婆世界因缘最深的两大菩萨,就是地藏王菩萨和观世音菩萨,所以我们也要多和这两大菩萨结缘,这对我们修行有很大帮助。
建议初学者,多多读诵《地藏经》和《普门品》以及两大菩萨的圣号!
首先,供养佛菩萨,并不是佛菩萨需要我们的供养,佛菩萨已经解脱,而我们还在苦海当中!
所以,是我们需要通过供养来培植解脱的因缘,同时积累福德。
没有福德,生存都是问题,遑论其他!其次其次,佛堂供养佛菩萨该用什么物品?这点当然要遵循佛陀的教导。
常见的就是供灯、供花、供香、供水,以及饮食、衣服、缯彩、幢幡、钱宝物等供养。因地不真,果招迂曲!故而,供养的物品务必要选择真实的、庄严的、干净的,因真果才能真!
最后,每次供养一定要恭敬,如面佛天!
一分恭敬得一分利益,十分恭敬得十分利益!而且供养最好不要间断,可以每天供香、供水、供灯。
家里如有买水果,可先洗干净,然后供到佛堂。务必要先洗干净了,这就是一种恭敬心!
佛菩萨是出世间最大的福田,所以我们供养佛菩萨除了消除业障增加福慧,还为未来种下了解脱的善因,这才是最大的利益!
另外,如果想往生极乐净土,可以多造阿弥陀佛和观音菩萨、大势至菩萨圣像。只要发现有寺院有相关塑像的活动就要积极参与随喜,如此我们和极乐世界的缘分就会越积越深!
和我们娑婆世界因缘最深的两大菩萨,就是地藏王菩萨和观世音菩萨,所以我们也要多和这两大菩萨结缘,这对我们修行有很大帮助。
建议初学者,多多读诵《地藏经》和《普门品》以及两大菩萨的圣号!
商亦棠盛勉君(商亦棠盛勉君最新章节已完结小说全集完整版大结局)小说全文阅读笔趣阁
❗书名:《商亦棠盛勉君》
❗主角;商亦棠,盛勉君
全文请到公#众#号〖度心文楼〗发个 商亦棠,就行了
的这些家具还要吗?”
商亦棠脸色瞬间冷了下去,显然这是何穗又开始了。
家里还有外公和外婆的东西,商亦棠之前去疗养院的时候,因为害怕东西丢失,所以都带回了家。
她沉声开口,“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随意搬动我的东西,这是抢劫和盗窃。”
“商小姐,你别为难我们,我们也是打工的,这样吧,你现在过来?看看什么是需要的,我们不动。”
下楼的时候,客厅里只有谢浔在,他正拿着平板写写画画。
商亦棠过去,轻声开口,“谢浔,我有点事,要先回去一趟。”
谢浔抬起眼皮,嗯了声,放下平板起身。
“回哪?”
商亦棠说,“盛夫人找了搬家公司去我家,我还有重要东西在家里。”
谢浔啧了声,“盛家还真是家大业大。”
他语气里的讽刺很明显,商亦棠没说什么。
盛家可不就是家大业大么,否则何穗也不至于这么嚣张。
只不过——
商亦棠的眼眸沉了沉,何穗的嚣张,很难说没有盛勉君的默认。
毕竟盛勉君是个隐私感很强的人,哪怕是盛沧海和何穗,他也很少愿意让他们过多参与到他的私生活里。
更遑论,房子这样的事。
只是他就这样着急吗?
谢浔和商亦棠到公寓的时候,搬家公司的人正在门口等着,看见商亦棠过来,才开了门。
“商小姐,你看看有什么需要带走的,我们都还没动过。”
工作人员看了下时间:“但是希望你动作可以快一点,我们要在下午两点之前完成这边的工作,然后等待新住户搬进来。”
第146章 他
商亦棠听到新住户的时候,脚步顿了下,但她很快回过神来,回自己房间收拾东西。
外公的东西都放在一个盒子里,商亦棠打开看了看,确定没有丢失什么,才开始收拾自己的。
她这套房子,是当初盛勉君在她转正后不久直接给她的钥匙。
那会商亦棠还住在城北的那套老房子里,盛勉君嫌她来来回回耽误时间,索性直接让她直接住进誉府世家。
商亦棠在这住了六年,零零碎碎的东西挺多,可打眼看过去,真能属于她自己的也就那么点,一个箱子两个行李箱就能装完。
更多的反而是盛勉君的。
他随手丢下的衣服领带、商亦棠替他准备的醒酒药、他喜欢的香薰、他惯用款式的袖扣,他喝水的杯子,还有许多其他的。
几乎哪里都有盛勉君的痕迹。
等到这些东西都收拾好,房间空荡出来的时候,商亦棠也才发现,就连这房子的装修风格,也都是盛勉君喜欢的风格。
所以呀。
她这些年就像一个寄居在别人家里的可怜虫,现在别人不要她了,她就得走。
也是她自己活该。
现在想再多也没用。
商亦棠垂眸,准备去搬箱子,然而一只骨节分明的手却突然拦了过来。
谢浔声音浅淡,“我来。”
说完也不管商亦棠是否应答,直接将箱子搬了起来。
商亦棠的箱子不大,但里面的书很多,所以也重。
她拧了下眉,“要不我和你一起抬下去吧?”
谢浔眉梢挑的老高,“我看起来像很弱?”
商亦棠想起在春城那一次,他单手就能抱起她,又想想谢浔平时布景的时候,上百斤的木框都能轻松移动,也就不再说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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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商亦棠盛勉君》
❗主角;商亦棠,盛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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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这些家具还要吗?”
商亦棠脸色瞬间冷了下去,显然这是何穗又开始了。
家里还有外公和外婆的东西,商亦棠之前去疗养院的时候,因为害怕东西丢失,所以都带回了家。
她沉声开口,“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随意搬动我的东西,这是抢劫和盗窃。”
“商小姐,你别为难我们,我们也是打工的,这样吧,你现在过来?看看什么是需要的,我们不动。”
下楼的时候,客厅里只有谢浔在,他正拿着平板写写画画。
商亦棠过去,轻声开口,“谢浔,我有点事,要先回去一趟。”
谢浔抬起眼皮,嗯了声,放下平板起身。
“回哪?”
商亦棠说,“盛夫人找了搬家公司去我家,我还有重要东西在家里。”
谢浔啧了声,“盛家还真是家大业大。”
他语气里的讽刺很明显,商亦棠没说什么。
盛家可不就是家大业大么,否则何穗也不至于这么嚣张。
只不过——
商亦棠的眼眸沉了沉,何穗的嚣张,很难说没有盛勉君的默认。
毕竟盛勉君是个隐私感很强的人,哪怕是盛沧海和何穗,他也很少愿意让他们过多参与到他的私生活里。
更遑论,房子这样的事。
只是他就这样着急吗?
谢浔和商亦棠到公寓的时候,搬家公司的人正在门口等着,看见商亦棠过来,才开了门。
“商小姐,你看看有什么需要带走的,我们都还没动过。”
工作人员看了下时间:“但是希望你动作可以快一点,我们要在下午两点之前完成这边的工作,然后等待新住户搬进来。”
第146章 他
商亦棠听到新住户的时候,脚步顿了下,但她很快回过神来,回自己房间收拾东西。
外公的东西都放在一个盒子里,商亦棠打开看了看,确定没有丢失什么,才开始收拾自己的。
她这套房子,是当初盛勉君在她转正后不久直接给她的钥匙。
那会商亦棠还住在城北的那套老房子里,盛勉君嫌她来来回回耽误时间,索性直接让她直接住进誉府世家。
商亦棠在这住了六年,零零碎碎的东西挺多,可打眼看过去,真能属于她自己的也就那么点,一个箱子两个行李箱就能装完。
更多的反而是盛勉君的。
他随手丢下的衣服领带、商亦棠替他准备的醒酒药、他喜欢的香薰、他惯用款式的袖扣,他喝水的杯子,还有许多其他的。
几乎哪里都有盛勉君的痕迹。
等到这些东西都收拾好,房间空荡出来的时候,商亦棠也才发现,就连这房子的装修风格,也都是盛勉君喜欢的风格。
所以呀。
她这些年就像一个寄居在别人家里的可怜虫,现在别人不要她了,她就得走。
也是她自己活该。
现在想再多也没用。
商亦棠垂眸,准备去搬箱子,然而一只骨节分明的手却突然拦了过来。
谢浔声音浅淡,“我来。”
说完也不管商亦棠是否应答,直接将箱子搬了起来。
商亦棠的箱子不大,但里面的书很多,所以也重。
她拧了下眉,“要不我和你一起抬下去吧?”
谢浔眉梢挑的老高,“我看起来像很弱?”
商亦棠想起在春城那一次,他单手就能抱起她,又想想谢浔平时布景的时候,上百斤的木框都能轻松移动,也就不再说什么。
全文请到公#众#号〖度心文楼〗发个 商亦棠,就行了
今天下午看到了两个有意思的公司法案例。
【案例一】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在这个案件中,两个持股1%的小股东,通过抽逃出资的除名机制,将持股99%的大股东赶出了公司。
【案例2】
(2018)最高法民再328号
该案同样涉及到对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的除名。
在该案中,A股东持股35%,B股东持股30%。其他股东组织召开股东会,决议对二人进行除名。个人认为,这里涉及有两重问题:
其一,在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是否需要A股东和B股东回避?
其二,若需要回避,A股东和B股东究竟应该如何回避?比如在表决A股东除名时,B股东不回避;在表决B股东除名时,A股东不回避;亦或是,无论表决谁的除名,均否定二者的表决权。
本案中,A股东和B股东都未参与除名决议的表决,并且,B股东是否成立抽逃出资尚缺少证据证明。因此,无从得见法官对第二个问题的思考——鉴于B股东未必成立抽逃出资,其未参与股东会,因此法官直接认定决议不成立即可。
就“要不要回避”而言,结论肯定是要的,否则就会架空“除名机制”,导致小股东救济无门了。具体的论证有两个思考方向:
一是思考方向是“利益冲突股东回避”,即类推《公司法》中关于“关联方担保”的利害关系股东回避的规定,认为在表决A股东除名时,A股东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应当否定其表决权。这也是在第一个案例中,1%的小股东能够把99%的大股东赶走的原因。其实这种“利害关系方回避,无利害关系方表决”的思路应当完整地贯穿《公司法》中的“行为法”部分,比如修订草案中对关联交易亦是如此规制。
另一个思考方向则是“股东权利的限制”。该案法官隐隐地采用这种思路,其指出:“股权来自于出资,在拟被除名股东没有任何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其不应享有股权,自然也不享有表决权”。这显然是一种过度限制,依此逻辑,知情权等基础性权利亦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被完全排除。
就“两轮表决中,谁应该回避”这个问题,循上述分析进路,亦有两个方向:
在“利益冲突股东回避”视角下,A股东表决时,A股东有利益冲突——回避;B股东不见得有利益冲突——不回避,所以可以参与对A股东除名的表决,反之亦然。这样看起来似乎很“公平”。
在“股东权利的限制”视角下,A股东和B股东均因抽逃全部出资而“不应享有股权”,自然哪一轮都不能享有表决权了。但问题是,就公司内部而言,只有除名决议作出时,股东才被除名,才丧失股东身份及其对应的权利。这里显然是一个逻辑悖论——除名后才能否定权利,不能除名前就丧失股权了。
回到股东资格丧失这个问题上来审视第一种进路——在A股东被表决除名后,A就丧失股东资格了,根本无从参与对B的表决,更遑论回避的问题。这里也陷入了一个逻辑怪圈——“死的越早越不利”,在先决议除名A时,B可以参与表决;在后决议除名B时,A可能因为已经丧失股东资格,就不能参与表决了,这显然不公平。当然,可能的解释路径是——A和B谁先谁后是不确定的,概率均等,这种概率上的平等即意味着法律上的平等。
所以,妥当的选择是采取第一种进路。可能的解决思路是:扩张“利害关系”的范围,若在一次股东会会议中对A和B作出除名决议,则二者无论对己方或对方的决议都有利害关系,都不能参与表决。
【案例一】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在这个案件中,两个持股1%的小股东,通过抽逃出资的除名机制,将持股99%的大股东赶出了公司。
【案例2】
(2018)最高法民再328号
该案同样涉及到对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的除名。
在该案中,A股东持股35%,B股东持股30%。其他股东组织召开股东会,决议对二人进行除名。个人认为,这里涉及有两重问题:
其一,在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是否需要A股东和B股东回避?
其二,若需要回避,A股东和B股东究竟应该如何回避?比如在表决A股东除名时,B股东不回避;在表决B股东除名时,A股东不回避;亦或是,无论表决谁的除名,均否定二者的表决权。
本案中,A股东和B股东都未参与除名决议的表决,并且,B股东是否成立抽逃出资尚缺少证据证明。因此,无从得见法官对第二个问题的思考——鉴于B股东未必成立抽逃出资,其未参与股东会,因此法官直接认定决议不成立即可。
就“要不要回避”而言,结论肯定是要的,否则就会架空“除名机制”,导致小股东救济无门了。具体的论证有两个思考方向:
一是思考方向是“利益冲突股东回避”,即类推《公司法》中关于“关联方担保”的利害关系股东回避的规定,认为在表决A股东除名时,A股东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应当否定其表决权。这也是在第一个案例中,1%的小股东能够把99%的大股东赶走的原因。其实这种“利害关系方回避,无利害关系方表决”的思路应当完整地贯穿《公司法》中的“行为法”部分,比如修订草案中对关联交易亦是如此规制。
另一个思考方向则是“股东权利的限制”。该案法官隐隐地采用这种思路,其指出:“股权来自于出资,在拟被除名股东没有任何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况下,其不应享有股权,自然也不享有表决权”。这显然是一种过度限制,依此逻辑,知情权等基础性权利亦在没有出资的情况下被完全排除。
就“两轮表决中,谁应该回避”这个问题,循上述分析进路,亦有两个方向:
在“利益冲突股东回避”视角下,A股东表决时,A股东有利益冲突——回避;B股东不见得有利益冲突——不回避,所以可以参与对A股东除名的表决,反之亦然。这样看起来似乎很“公平”。
在“股东权利的限制”视角下,A股东和B股东均因抽逃全部出资而“不应享有股权”,自然哪一轮都不能享有表决权了。但问题是,就公司内部而言,只有除名决议作出时,股东才被除名,才丧失股东身份及其对应的权利。这里显然是一个逻辑悖论——除名后才能否定权利,不能除名前就丧失股权了。
回到股东资格丧失这个问题上来审视第一种进路——在A股东被表决除名后,A就丧失股东资格了,根本无从参与对B的表决,更遑论回避的问题。这里也陷入了一个逻辑怪圈——“死的越早越不利”,在先决议除名A时,B可以参与表决;在后决议除名B时,A可能因为已经丧失股东资格,就不能参与表决了,这显然不公平。当然,可能的解释路径是——A和B谁先谁后是不确定的,概率均等,这种概率上的平等即意味着法律上的平等。
所以,妥当的选择是采取第一种进路。可能的解决思路是:扩张“利害关系”的范围,若在一次股东会会议中对A和B作出除名决议,则二者无论对己方或对方的决议都有利害关系,都不能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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