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男子醉酒后,被朋友送上出租车,不料男子中途下车,溺水而亡,其家属将同饮者、街道办、出租车告上法院,索赔110万元。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案例来源: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事发当天,男子梁某和朋友3人一同在火锅店吃夜宵,因为长时间没见,几人都显得分外热情,一直喝到次日的凌晨2点多才结束。
由于梁某不胜酒力,几人担心梁某出意外,便打了个出租车,将梁某安排到出租车上后,随即自行离去。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梁某坐上出租车后,全程没有说话,也没有告诉出租车司机自己的目的地,出租车司机多次问梁某目的地,但梁某都是笑而不语,由于担心梁某不付钱,出租车司机便将梁某扶在了路边。
醉酒的梁某也没在意,便自顾自地走到了非机动车道内,司机师傅见状,认为梁某意识清醒,随即驾车离开。
可令人没想到的是,醉酒的梁某不幸掉到了道路旁边的暗河里,最终溺水而亡。
梁某的妻子多次打电话未果后,报警求助,警方于次日在河里找到了溺亡的梁某。
梁某的妻子认为,梁某的死亡与同饮者、出租车司机、街道办都有责任,遂一纸诉状将三方都告上了法院,索赔110多万元,梁某的妻子认为:
1、共同饮酒人均知晓梁某已经饮用大量酒水,应该对梁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安全送至家中或安全地点,但在酒局结束后将梁某独自送上出租车后就各自回家,既未告知梁某的目的地,也未告知其家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2.梁某上了出租车后,已经与涉案的客运车辆建立客运合同。在梁某没有主动要求终止合同时,出租车司机应当对遇险或身处危险处境的旅客进行救助。
涉案车辆到达案发地时已在凌晨2点左右,根据当时梁某的意识、被扶下车的时间点、所处的周围环境(马路边),出租车司机均能意识到梁某被抛至路边的危险性。
其为了自身利益,采取不作为方式抛客,最终导致梁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出租车司机应当承担责任;
3、街道办怠于履行河道栏杆的日常管理,致使河道栏杆缺失,致使梁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车司机辩称:事发当时,梁某的朋友未告知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自己将梁某扶下车后,梁某自行离开,此时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结合同饮人以及自己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同饮人及自己均认为梁某当时意识仍然清醒,并未处于醉酒状态,在梁某意识清醒自行离开的情况下自己没有义务,也不可能将梁某送至家里或者派出所。
梁某下车地与河道中间有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该地并非危险环境,自己不可能预见到梁某会穿越绿化带跌落河中,自己在看到梁某安全进入人行道以后才驾车离开,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所以自己不应当赔偿。
同饮者们认为:
其一,4名同饮人饮酒量和酒后状态基本相同,若要求同饮人护送梁某至家中才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系加重了同饮人的照顾义务,三人醉酒后,已经委托出租车将梁某送到安全地点,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其二,梁某上出租车之后,出租车司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出租车司机有义务问清楚梁某具体的下车地点,而不是让他中途下车。
梁某下车后能自行到河边,说明其并未达到完全不省人事的醉酒程度,出租车司机问清地点并不难,出租车司机的抛客行为是有明显过错,导致因果关系阻断,梁帅的死亡与同饮者一起喝酒的行为已不存在因果关系。
街道办辩称:涉案地点有河道栏杆,其已经在案涉河道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
其一、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达成了共饮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发现和判断共饮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应特征的便利,故负有及时与同饮者履行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共同饮酒人未尽护送保障义务,而是将梁某送上出租车,未告知到具体地点,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判决3人共同承担26万多元;
其二、出租车司机不知道梁某的具体下车地点,亦不知晓梁某已经喝醉,将梁某扶下车,并无过错,故出租车司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涉案河边设置了绿化带,表明此处不能通行,梁某穿过绿化带跌入河中是其自身原因导致的,街道办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一起有警示意义的案件,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喝酒一定要量力而为,以自己的身体安全为重。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
姚女士做个结石手术,医生居然把她的肾给切掉了,医院说:这是一个意外,希望你能理解!辽宁铁岭,姚女士因为结石进入了输尿管,所以去医院看病。院方说,要开刀,正好有铁岭的专家来医院,可以亲手帮你操刀。可万万没想到,好好的肾给整没了!
该手术导致姚女士左侧输尿管和左肾都被切除,术后姚女士感觉自己的精神相比之前萎靡了很多,而且身体出现不良反应,体力也变差了,明显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姚女士很生气,质疑医院和医生的资质有问题。于是她向相关部门投诉,而医院的说法让姚女士不能认可,这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来源:豫视频)
1、关于此事,医院是一个什么样的解释和说法?
院方称,经过调查,当时医生给姚女士做手术的时候,没想到结石突然冲进了她的肾脏。医生心急之下, 又导致操作失误,从而造成了肾脏大出血。当时情况很危机,如果不紧急处理,随时会危及到姚女士的生命,所以医生不得不做出直接切除姚女士左肾的决定。虽然这个决定很临时,但是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姚女士的生命,所以希望她理解。
2、相关部门初步的调查结果是如何的呢?
相关部门接到姚女士的投诉后,马上展开调查,确定该医院聘请的外院医生和医院都具备医疗的资质。主刀医生也承认手术确实存在严重的失误,但是没有存在违反医疗常规和违法的行为,可以认定是一个医疗纠纷,属于意外。 至于是不是医疗事故,还需要做进一步的鉴定。
3、姚女士下一步打算怎么做?她选择原谅医院了吗?
姚女士不认可医院的说法,已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医疗事故和伤残的鉴定,预计年后可以取得鉴定结果,届时她将根据结果,再追究医生和医院的责任。
4、医生有资质,但他给姚女士造成了这样的结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姚女士只是做一个结石手术,但她的肾却因为医生的失误没了。根据《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医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手术失败,需对其进行处罚。如果鉴定结果出来是医疗事故,医生在此手术过程中存在重大业务过失或严重过错,则该医生可能会面临3年以下的刑期或者拘役。
把人家的肾切到大出血,然后给人家摘除了,说是一个意外,实在可笑!意外是真的控制不了才叫意外,而不是因为你个人失误去说是一个意外!就像公交车司机拿着方向盘,全车人的生命在他手上,他能随便打方向盘然后说是一个意外,你说他能被原谅吗?
医生是给人治病的,不是要人命的!有句话说:“宁可架上药蒙尘,但愿天下无病人”,一个医生要医者仁心,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病人,如此重大失误怎么让人去理解,这事情发生在你自己或者你家人的身上你能理解吗?我们相信好医生很多,但不希望这种害群之马去玷污了医生的形象,因为生命容不得半个失误!#公益救援在行动##定格#
该手术导致姚女士左侧输尿管和左肾都被切除,术后姚女士感觉自己的精神相比之前萎靡了很多,而且身体出现不良反应,体力也变差了,明显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姚女士很生气,质疑医院和医生的资质有问题。于是她向相关部门投诉,而医院的说法让姚女士不能认可,这是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来源:豫视频)
1、关于此事,医院是一个什么样的解释和说法?
院方称,经过调查,当时医生给姚女士做手术的时候,没想到结石突然冲进了她的肾脏。医生心急之下, 又导致操作失误,从而造成了肾脏大出血。当时情况很危机,如果不紧急处理,随时会危及到姚女士的生命,所以医生不得不做出直接切除姚女士左肾的决定。虽然这个决定很临时,但是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姚女士的生命,所以希望她理解。
2、相关部门初步的调查结果是如何的呢?
相关部门接到姚女士的投诉后,马上展开调查,确定该医院聘请的外院医生和医院都具备医疗的资质。主刀医生也承认手术确实存在严重的失误,但是没有存在违反医疗常规和违法的行为,可以认定是一个医疗纠纷,属于意外。 至于是不是医疗事故,还需要做进一步的鉴定。
3、姚女士下一步打算怎么做?她选择原谅医院了吗?
姚女士不认可医院的说法,已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医疗事故和伤残的鉴定,预计年后可以取得鉴定结果,届时她将根据结果,再追究医生和医院的责任。
4、医生有资质,但他给姚女士造成了这样的结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姚女士只是做一个结石手术,但她的肾却因为医生的失误没了。根据《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医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手术失败,需对其进行处罚。如果鉴定结果出来是医疗事故,医生在此手术过程中存在重大业务过失或严重过错,则该医生可能会面临3年以下的刑期或者拘役。
把人家的肾切到大出血,然后给人家摘除了,说是一个意外,实在可笑!意外是真的控制不了才叫意外,而不是因为你个人失误去说是一个意外!就像公交车司机拿着方向盘,全车人的生命在他手上,他能随便打方向盘然后说是一个意外,你说他能被原谅吗?
医生是给人治病的,不是要人命的!有句话说:“宁可架上药蒙尘,但愿天下无病人”,一个医生要医者仁心,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病人,如此重大失误怎么让人去理解,这事情发生在你自己或者你家人的身上你能理解吗?我们相信好医生很多,但不希望这种害群之马去玷污了医生的形象,因为生命容不得半个失误!#公益救援在行动##定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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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如果一帆风顺,没有挫折与困难,哪有岁月给你带来的睿智与成长,只有忍人所不忍,能人所不能,你的生存空间才比别人大,只有战胜了困难,你才能变得更强大,是困难造就了强大的自己,所以说困难有时是人生的一笔财富,让你知道做任何事都不容易,所以才会更加珍惜。
人生如果一帆风顺,没有挫折与困难,哪有岁月给你带来的睿智与成长,只有忍人所不忍,能人所不能,你的生存空间才比别人大,只有战胜了困难,你才能变得更强大,是困难造就了强大的自己,所以说困难有时是人生的一笔财富,让你知道做任何事都不容易,所以才会更加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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