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农快讯# 【昆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成功举办2023年昆明市第一期官方兽医师资培训班】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官方兽医依法依规履职能力,切实加强昆明市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提升全市动物检疫监督水平和基层动物疫病防控能力,2023年2月2日,昆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海鸥宾馆举办2023年昆明市第一期官方兽医师资培训班。全市16个县(市)区、开发(度假)园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负责人、业务骨干以及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党政班子成员和相关干部职工近100人参加培训。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人尹红斌副所长、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但文德二级调研员莅临指导,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缪云龙所长主持培训和座谈会。
培训班邀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涂世英、曹荣东等省、市专家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昆明市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通报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023年春节前开展全市畜禽屠宰行业屠宰检疫及安全生产工作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各县(市)区围绕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履行职责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进行座谈交流发言和研讨。
培训班上,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但文德对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和全体参训人员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认清形势,正视问题,增强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水平;三是学以致用,开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新局面;四是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和拓宽管理覆盖面,为全市养殖业健康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奠定坚实的基础。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尹红斌在讲话中强调了昆明市在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性,对近年来昆明市在非洲猪瘟防控、基层动物检疫申报点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业务工作能力提升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进一步提升检疫工作水平、抓好规范化建设、加强官方兽医培训、强化调运监管、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及督促落实免疫制度等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缪云龙分析了当前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通报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023年工作思路,并根据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农业农村局领导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对下一步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各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昆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供稿)
培训班邀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涂世英、曹荣东等省、市专家解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昆明市基层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通报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023年春节前开展全市畜禽屠宰行业屠宰检疫及安全生产工作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各县(市)区围绕基层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履行职责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进行座谈交流发言和研讨。
培训班上,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但文德对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和全体参训人员提出工作要求:一是认清形势,正视问题,增强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全面提高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水平;三是学以致用,开创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新局面;四是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创新管理方式和拓宽管理覆盖面,为全市养殖业健康发展、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奠定坚实的基础。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尹红斌在讲话中强调了昆明市在全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的重要性,对近年来昆明市在非洲猪瘟防控、基层动物检疫申报点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业务工作能力提升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对进一步提升检疫工作水平、抓好规范化建设、加强官方兽医培训、强化调运监管、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及督促落实免疫制度等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缪云龙分析了当前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通报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023年工作思路,并根据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市农业农村局领导的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对下一步全市动物卫生监督各项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昆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供稿)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4号(关于防止尼日利亚非洲马瘟传入我国的公告)】2022年12月23日,尼日利亚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紧急报告,12月13日,拉各斯州(Lagos)在家养马匹中发生1起非洲马瘟,涉及44匹马,其中10匹发病,6匹死亡。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日利亚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马属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尼日利亚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尼日利亚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1月10日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尼日利亚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源于马属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尼日利亚输入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尼日利亚的进境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非法入境的来自尼日利亚的马属动物及其相关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3年1月10日
运输犬类是否需要检疫的相关规定
一、2011-11-20 农业部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注意,这个检疫规程是动物防疫法的配套法规。其中第5.5.2条明确规定,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犬类严禁调运。
二、2013年5月20日,农业部又单独发文强调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其中重点强调了必须逐只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并且就检疫申报流程、承担检疫单位都做出来明确规定,是在执行层面具体细化。以下为文件全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日期: 2013-05-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11年,我部印发了《犬产地检疫规程》和《猫产地检疫规程》,规范了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有效防控犬、猫人畜共患传染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犬、猫产地检疫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按照法定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切实做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
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其中,饲养者调运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天。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检疫规程逐只、逐项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整车运输的,还要查验每只犬、猫附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和其他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等,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官方兽医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填写检疫证明,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要严肃处理。
二、严格各环节监督检查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犬、猫饲养、运输等环节监督检查。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作,了解辖区内犬、猫饲养情况,建立犬养殖场定期巡查制度,强化对养殖场日常监管。要继续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工作,对犬、猫运输车辆严格查证验物,发现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病死犬、猫的,监督货主及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处理
一、2011-11-20 农业部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注意,这个检疫规程是动物防疫法的配套法规。其中第5.5.2条明确规定,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犬类严禁调运。
二、2013年5月20日,农业部又单独发文强调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其中重点强调了必须逐只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并且就检疫申报流程、承担检疫单位都做出来明确规定,是在执行层面具体细化。以下为文件全文: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日期: 2013-05-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2011年,我部印发了《犬产地检疫规程》和《猫产地检疫规程》,规范了犬、猫产地检疫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有效防控犬、猫人畜共患传染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开展犬、猫产地检疫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犬、猫产地检疫规程规定,按照法定检疫范围、检疫程序和判定标准,切实做好犬、猫产地检疫工作。调运犬、猫必须逐只按规程实施产地检疫,逐只出具检疫证明。
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其中,饲养者调运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天。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检疫规程逐只、逐项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整车运输的,还要查验每只犬、猫附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和其他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等,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官方兽医教育和管理,严格按规程实施检疫,规范填写检疫证明,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要严肃处理。
二、严格各环节监督检查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犬、猫饲养、运输等环节监督检查。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协作,了解辖区内犬、猫饲养情况,建立犬养殖场定期巡查制度,强化对养殖场日常监管。要继续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工作,对犬、猫运输车辆严格查证验物,发现问题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病死犬、猫的,监督货主及时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进行处理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