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规普纪小讲堂(六) | 一图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项重要制度成果。《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政务处分法》共7章68条,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的处分,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的程序,织密了预防和惩戒职务违法的法网,有利于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https://t.cn/A6WvAlJ0
留俄学生国庆交响音乐会在莫斯科举行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4周年,中国留俄学生总会9月24日举办“礼赞青春,唱响祖国”留俄学生国庆音乐会。驻俄罗斯使馆公使常旭红、莫斯科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副校长卡拉特舍娜以及中国留学生和俄罗斯教育、文化等各界友好人士共1500余人出席。
中国留俄青年交响乐团、合唱团的学生与俄罗斯同学倾情献礼,携手演绎中俄经典曲目,表达对祖国的赤子之心和美好祝愿。
音乐会在管弦乐《红旗颂》激昂的旋律中拉开序幕,《我爱你中国》《两地曲》《红色娘子军组曲》等一首首耳熟能详的东方旋律奏响海外游子对伟大祖国的热爱与思念之情;《斯拉夫进行曲》《雪姑娘的叹咏调》等前苏联歌曲打开了两国听众共同的回忆,中俄传统友好的一幕幕随着韵律在曲目中流淌;当《共筑中国梦》的旋律响起时,台下观众情不自禁地随声哼唱;与驻俄使馆外交官合唱团共同演唱的歌曲《我和我的祖国》更是把音乐会现场气氛推向了高潮,全体观众高声跟唱,音乐会在经久不息的掌声中缓缓落下帷幕。
文: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
图:中国外文局欧亚中心(人民画报社)驻莫斯科分社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4周年,中国留俄学生总会9月24日举办“礼赞青春,唱响祖国”留俄学生国庆音乐会。驻俄罗斯使馆公使常旭红、莫斯科柴可夫斯基音乐学院副校长卡拉特舍娜以及中国留学生和俄罗斯教育、文化等各界友好人士共1500余人出席。
中国留俄青年交响乐团、合唱团的学生与俄罗斯同学倾情献礼,携手演绎中俄经典曲目,表达对祖国的赤子之心和美好祝愿。
音乐会在管弦乐《红旗颂》激昂的旋律中拉开序幕,《我爱你中国》《两地曲》《红色娘子军组曲》等一首首耳熟能详的东方旋律奏响海外游子对伟大祖国的热爱与思念之情;《斯拉夫进行曲》《雪姑娘的叹咏调》等前苏联歌曲打开了两国听众共同的回忆,中俄传统友好的一幕幕随着韵律在曲目中流淌;当《共筑中国梦》的旋律响起时,台下观众情不自禁地随声哼唱;与驻俄使馆外交官合唱团共同演唱的歌曲《我和我的祖国》更是把音乐会现场气氛推向了高潮,全体观众高声跟唱,音乐会在经久不息的掌声中缓缓落下帷幕。
文:中国驻俄罗斯大使馆
图:中国外文局欧亚中心(人民画报社)驻莫斯科分社
#搭便车出车祸车主要赔偿吗#【深圳一男子好心捎人回家,半路出车祸后竟逃了!法院这样判】据奥一新闻,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情。
据悉,深圳一名男子免费捎带同事回家,驾驶途中不料撞上路边石护栏,造成同事10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该男子逃匿现场,最终被法院判赔17.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此案中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孔某免费捎同事回家发生车祸
致其10级伤残
据介绍,2020年6月21日,孔某下班后正准备开车回家,得知同事王某要去朋友家,出于好意,顺路捎王某一段路。然而,在行驶过程中,孔某驾驶的车辆与路边石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乘坐的王某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孔某因为害怕,在事故现场逃匿。后交警认定孔某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外,孔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已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王某因车祸造成10级伤残,花费了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25万余元,孔某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等8.7万余元。为追回损失,王某将孔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孔某须赔付17.5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孔某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声明中载明了关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遗弃车辆离开现场的不在赔偿范围内”的相关条款,孔某本人清楚并确认,故保险公司在其商业险范围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因王某与孔某系同事关系,事故发生时系王某免费搭乘孔某驾驶的车辆,事发后孔某主动垫付了相关费用,故认定孔某承担因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酌情对孔某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判决孔某承担赔偿金额的70%,扣除孔某已垫付的8.7万余元,孔某还应赔偿王某88444.15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孔某所作所为符合“好意同乘”规定
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所驾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不仅是中华民族互帮互助传统美德的表现,也符合环保节能理念。因此《民法典》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规定,将“好意同乘”作为减轻驾驶人侵权责任的事由,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孔某无偿搭载王某系“好意同乘”行为,孔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结合孔某的过错程度和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法院判决孔某可减轻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助于弘扬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驾驶人要遵守交通规则、规范驾驶操作。即使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保险报案,配合调查和处理,勇于承担责任,千万不要“一逃了之”。而搭乘人也要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出行。
据悉,深圳一名男子免费捎带同事回家,驾驶途中不料撞上路边石护栏,造成同事10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该男子逃匿现场,最终被法院判赔17.5万余元,保险公司在此案中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孔某免费捎同事回家发生车祸
致其10级伤残
据介绍,2020年6月21日,孔某下班后正准备开车回家,得知同事王某要去朋友家,出于好意,顺路捎王某一段路。然而,在行驶过程中,孔某驾驶的车辆与路边石护栏发生碰撞,致使车辆损坏、乘坐的王某也受了伤。事故发生后,孔某因为害怕,在事故现场逃匿。后交警认定孔某因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另外,孔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已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王某因车祸造成10级伤残,花费了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25万余元,孔某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等8.7万余元。为追回损失,王某将孔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上述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孔某须赔付17.5万余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属于“车上人员”,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孔某购买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声明中载明了关于“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遗弃车辆离开现场的不在赔偿范围内”的相关条款,孔某本人清楚并确认,故保险公司在其商业险范围内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因王某与孔某系同事关系,事故发生时系王某免费搭乘孔某驾驶的车辆,事发后孔某主动垫付了相关费用,故认定孔某承担因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酌情对孔某的赔偿责任予以减轻,判决孔某承担赔偿金额的70%,扣除孔某已垫付的8.7万余元,孔某还应赔偿王某88444.15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孔某所作所为符合“好意同乘”规定
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介绍,“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所驾车辆的非营运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不仅是中华民族互帮互助传统美德的表现,也符合环保节能理念。因此《民法典》增加了“好意同乘”的规定,将“好意同乘”作为减轻驾驶人侵权责任的事由,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孔某无偿搭载王某系“好意同乘”行为,孔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结合孔某的过错程度和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法院判决孔某可减轻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助于弘扬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驾驶人要遵守交通规则、规范驾驶操作。即使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要保持冷静,及时报警、保险报案,配合调查和处理,勇于承担责任,千万不要“一逃了之”。而搭乘人也要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出行。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