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不足蛇吞象!“重庆,大爷在路边捡到一台车,联系上车主后,对方同意只要大爷说出车辆停放位置,就给大爷10000元。车主支付7000元后顺利拿到了车,却不愿意再付剩下的3000元,大爷一气之下将车主告上法庭,然而法 院的判决却让他傻眼!
60多岁的杨大爷光荣退休后,过起了清闲的日子,为了打发无聊的时间,也为了锻炼一下身体,他每天都会围着小区溜达上几圈。
把手编在身后,迈着小碎步走走停停,然后四处看看,小区里发生了什么,有哪些变化,尽在杨大爷的掌握之中。于是在溜达的过程中,他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
小区的围墙外停着一辆车,连着停了好多天都没人开,车顶都落满了树叶。但是这辆车并不像那种缺胳膊少腿,锈迹斑斑的“僵尸车”,反而车子看起来很新,应该也不便宜。
不过据杨大爷分析,这辆车肯定不是小区里的,一来小区里住的大都是像他这样高龄退休的老人,有几个人会开这样的好车呢?二来小区有停车位,即使是年轻人的车,也没必要把车停在小区外面落灰,还一连好多天不管。
想着自己天天在这溜达,而这辆车挡路又碍眼,反正闲来无事,于是杨大爷索性跑到交 警大队找来了车主的信息,想联系上车主让其把车开走。
在电话里确认车型和车牌后,车主程某激动不已,他说车正是自己的,但是不小心弄丢了,找了好久都没找到,如果杨大爷能告诉自己车子停放的具体 位置,拿到车后定会重谢。
本是闲来无聊的举手之劳,没想到却帮了车主大忙了,但是能买得起这样的好车,又能把车弄丢的人,应该很有钱吧?对方说的“重谢”又是怎么个谢法呢?
杨大爷开始寻思着怎么在车主身上捞一笔,于是脱口而出对车主说:“我费了好大劲才找到你的信息联系上你,要不这样吧,你给我10000元作为辛苦费和信息费,我把车子停放位置给你。但你要是不给钱,那你就只能自己去找车了!”
程某虽然不差钱,但谁愿意白白丢一辆才买不久的好车呢?无奈他只得同意大爷提出的要求,但程某表示自己先付7000元,剩下的钱要等拿到车后才给。
杨大爷同意后,程某先支付了7000元并顺利拿到了车,但他又称手上钱不够,剩下的钱过段时间再给。
为了防止程某变卦,精明的杨大爷找出一张纸写了个协议让程某签字,协议上写着:今收到程某丢失车辆信息费,经协商支付壹万元整,由于车主缺资金,先支付柒仟元整,下欠叁仟元。
杨大爷觉得既然协议在手,这3000块钱肯定会稳收囊中,然而三个月过去了,程某却丝毫没有给钱的打算,好不容易联系上程某后,他更是直接说剩下的3000块不给了!
杨大爷气急败坏,拿着协议将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下的3000元,而再次让他没想到的是,尽管有协议在手,法 院还是驳回了他的诉求,理由有两点:
1、程某急切想找回自己的车,而杨大爷正是利用了程某的这一心理,要求其在协议上签字,该行为违背了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因此协议无效。
2、车子是程某丢失的,属于遗失物,因此根据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的规定,杨大爷发现车辆后,理应将车还给程某。
而该法规定,权利人领 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程某已经支付了7000元费用,因此不用再支付剩余的3000元。
尽管杨大爷一再强调自己为了把车还给程某跑前跑后,所以7000元的费用与自己的付出不成正比,程某必 须支付剩余的3000元,但在公正的法律面前,杨大爷的诉求还是被驳回,而且他还需要支付20元案件受理费!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说:“这个合约精神让法官一句话就毁了!”
还有网友说:“7000元其实不算少了,车主如果当时不给钱,直接报 警让警 察去找杨大爷,杨大爷还能不说?”
还有网友说:“人家车主给7000块钱已经很不错了,知足吧,还起 诉。”那么对此事大家怎么看?
60多岁的杨大爷光荣退休后,过起了清闲的日子,为了打发无聊的时间,也为了锻炼一下身体,他每天都会围着小区溜达上几圈。
把手编在身后,迈着小碎步走走停停,然后四处看看,小区里发生了什么,有哪些变化,尽在杨大爷的掌握之中。于是在溜达的过程中,他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
小区的围墙外停着一辆车,连着停了好多天都没人开,车顶都落满了树叶。但是这辆车并不像那种缺胳膊少腿,锈迹斑斑的“僵尸车”,反而车子看起来很新,应该也不便宜。
不过据杨大爷分析,这辆车肯定不是小区里的,一来小区里住的大都是像他这样高龄退休的老人,有几个人会开这样的好车呢?二来小区有停车位,即使是年轻人的车,也没必要把车停在小区外面落灰,还一连好多天不管。
想着自己天天在这溜达,而这辆车挡路又碍眼,反正闲来无事,于是杨大爷索性跑到交 警大队找来了车主的信息,想联系上车主让其把车开走。
在电话里确认车型和车牌后,车主程某激动不已,他说车正是自己的,但是不小心弄丢了,找了好久都没找到,如果杨大爷能告诉自己车子停放的具体 位置,拿到车后定会重谢。
本是闲来无聊的举手之劳,没想到却帮了车主大忙了,但是能买得起这样的好车,又能把车弄丢的人,应该很有钱吧?对方说的“重谢”又是怎么个谢法呢?
杨大爷开始寻思着怎么在车主身上捞一笔,于是脱口而出对车主说:“我费了好大劲才找到你的信息联系上你,要不这样吧,你给我10000元作为辛苦费和信息费,我把车子停放位置给你。但你要是不给钱,那你就只能自己去找车了!”
程某虽然不差钱,但谁愿意白白丢一辆才买不久的好车呢?无奈他只得同意大爷提出的要求,但程某表示自己先付7000元,剩下的钱要等拿到车后才给。
杨大爷同意后,程某先支付了7000元并顺利拿到了车,但他又称手上钱不够,剩下的钱过段时间再给。
为了防止程某变卦,精明的杨大爷找出一张纸写了个协议让程某签字,协议上写着:今收到程某丢失车辆信息费,经协商支付壹万元整,由于车主缺资金,先支付柒仟元整,下欠叁仟元。
杨大爷觉得既然协议在手,这3000块钱肯定会稳收囊中,然而三个月过去了,程某却丝毫没有给钱的打算,好不容易联系上程某后,他更是直接说剩下的3000块不给了!
杨大爷气急败坏,拿着协议将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剩下的3000元,而再次让他没想到的是,尽管有协议在手,法 院还是驳回了他的诉求,理由有两点:
1、程某急切想找回自己的车,而杨大爷正是利用了程某的这一心理,要求其在协议上签字,该行为违背了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因此协议无效。
2、车子是程某丢失的,属于遗失物,因此根据民法典第314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的规定,杨大爷发现车辆后,理应将车还给程某。
而该法规定,权利人领 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程某已经支付了7000元费用,因此不用再支付剩余的3000元。
尽管杨大爷一再强调自己为了把车还给程某跑前跑后,所以7000元的费用与自己的付出不成正比,程某必 须支付剩余的3000元,但在公正的法律面前,杨大爷的诉求还是被驳回,而且他还需要支付20元案件受理费!
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说:“这个合约精神让法官一句话就毁了!”
还有网友说:“7000元其实不算少了,车主如果当时不给钱,直接报 警让警 察去找杨大爷,杨大爷还能不说?”
还有网友说:“人家车主给7000块钱已经很不错了,知足吧,还起 诉。”那么对此事大家怎么看?
在突然接到召唤回去加班的事情 虽然心里早有预感 但真的接到电话的那一刻 还是忍不住一股脑和同事吐槽 吐槽现在的工作状态 对我们这些年轻无家庭负担的人的压榨 情绪忿恨 然后一个人默默打的去高铁站坐车回单位….工作带给我的不快乐真的严重渗透到我的生活 时常太想挣脱了 今年是真的很辛苦的一年 牺牲了很多可以出去玩的周末 耗在我觉得无意义的工作上 每次最后的咆哮 都被道德约束住….只有回归家庭 出去感受生活 享受美食 我才心里有一点踏实
山东青岛,一对老夫妻将拆迁分到的3套房,给了大儿子和二儿子各一套,女儿没有份,最后一套由自己和小儿子住。可是等二老相继去世后,小儿子准备按遗嘱继承房子时,却遭到了大儿子的阻拦,大儿子认为遗嘱是伪造的,于是闹上了法院,要求平分房子。(来源: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冷大爷和韩大妈一生育有4个孩子,其中3个儿子和1个女儿,为了养活这4个孩子,冷大爷和韩大妈每天起早贪黑的工作,十分地辛苦。但二人仍咬牙坚持,最终把4个子女给拉扯大了。
后来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冷家也时来运转,他们家的房子被列入了拆迁范围,可以分得3套新房子作为补偿。
由于女儿嫁出去后,户口就签了出去,所以她什么都没有得到。冷大爷和韩大妈在拿到三套新房后,就给了大儿子和二儿子各一套,而剩下的那套则由二人带着小儿子一起住。
后来小儿子结婚再到离婚带娃,都一直和二老住在一起。多年过去了,冷大爷和韩大妈年纪也大了,身体每况愈下。
特别是韩某,近年来患上了脑梗,行动不便,意识也逐渐模糊,小儿子就承担起了照顾他们的义务。
老两口看着小儿子如此孝顺,也是十分欣慰,但同时二老也担心自己去世后,小儿子会陷入和哥哥姐姐们争房产的局面,于是二人决定立遗嘱把自己所住的房子留给小儿子。
由于韩大妈不识字,所以遗嘱全文都是由冷大爷书写的,韩大妈就在上面按了个手印。
几天后,冷大爷为保万无一失,就找来两位朋友作见证,并在遗嘱上签了字。
其实,本来三套房子一人一套,大儿子和二儿子都没有意见的,可偏偏在韩大妈去世后,冷大爷住的那套房子又要拆迁了。
所以冷大爷就在原有的遗嘱上又添了一句:“该房屋拆迁后的利益由小儿子继承。”
可没过多久,冷大爷也去世了,而那时候拆迁补偿还没下来。所谓财帛动人心,当小儿子拿着遗嘱去办理继承手续时,却遭到了他大哥的阻挠,他大哥表示不认可这份遗嘱,并要求对拆迁利益进行分割。
不过,另外一个哥哥和姐姐并不打算掺和。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这小儿子决定让法院来确定这份遗嘱的效力。如果有效,那他大哥就必须配合办理继承手续。
那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在庭审中,冷大爷的大儿子认为,这份遗嘱是冷大爷代韩大妈书写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
因为韩大妈不识字,也不会写自己名字,所以遗嘱上的签字肯定是冷大爷代签的。
除此之外,这份遗嘱订立后,冷大爷才找了见证人来签字,而不是当场见证,这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
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可是冷大爷的小儿子表示,虽然韩大妈的字是冷大爷代签的,但两名见证人都能证明,这是韩大妈的真实意思,所以这份遗嘱是有效的。
法院结合双方的观点,以及现有的证据,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其实是冷大爷和韩大妈所立的遗嘱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这份遗嘱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代书遗嘱,而是基于特定家庭关系而作出的共同遗嘱,也可称为合立遗嘱。
共同遗嘱,是指2个人或者2个以上的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个遗嘱,并书写记载在遗嘱上面,这几个订立遗嘱的人,他们之间的遗嘱内容相互不独立。
由于冷大爷是自己书写的遗嘱,而韩大妈虽然不识字,不能书写、签字,但基于小儿子与二老生活多年,且一直在照顾二老。其次,两名见证人也作证在冷大爷让他们来见证这份遗嘱时,韩大妈头脑是清醒的,明确了这份遗嘱是冷大爷和韩大妈的真实意思。
因此,法院认为冷大爷和韩大妈书写的这份遗嘱,属于共同订立的自书遗嘱。
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只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可。
最终,法院认为冷大爷和韩大妈所立遗嘱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故判决冷大爷和韩大妈的遗留下来的房子归他们的小儿子所有,而大儿子需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法院的判决,大儿子十分不满,他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这大儿子的诉请。
最后,在多子女的家庭中,一旦遇到财产继承,就很可能会出现矛盾。
但不管如何,尊重父母的意愿也是孝道。况且为了那点财产,兄弟姐妹争个头破血流,又有何意义?亲情和家庭的团结,才是千金难买的。
冷大爷和韩大妈一生育有4个孩子,其中3个儿子和1个女儿,为了养活这4个孩子,冷大爷和韩大妈每天起早贪黑的工作,十分地辛苦。但二人仍咬牙坚持,最终把4个子女给拉扯大了。
后来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冷家也时来运转,他们家的房子被列入了拆迁范围,可以分得3套新房子作为补偿。
由于女儿嫁出去后,户口就签了出去,所以她什么都没有得到。冷大爷和韩大妈在拿到三套新房后,就给了大儿子和二儿子各一套,而剩下的那套则由二人带着小儿子一起住。
后来小儿子结婚再到离婚带娃,都一直和二老住在一起。多年过去了,冷大爷和韩大妈年纪也大了,身体每况愈下。
特别是韩某,近年来患上了脑梗,行动不便,意识也逐渐模糊,小儿子就承担起了照顾他们的义务。
老两口看着小儿子如此孝顺,也是十分欣慰,但同时二老也担心自己去世后,小儿子会陷入和哥哥姐姐们争房产的局面,于是二人决定立遗嘱把自己所住的房子留给小儿子。
由于韩大妈不识字,所以遗嘱全文都是由冷大爷书写的,韩大妈就在上面按了个手印。
几天后,冷大爷为保万无一失,就找来两位朋友作见证,并在遗嘱上签了字。
其实,本来三套房子一人一套,大儿子和二儿子都没有意见的,可偏偏在韩大妈去世后,冷大爷住的那套房子又要拆迁了。
所以冷大爷就在原有的遗嘱上又添了一句:“该房屋拆迁后的利益由小儿子继承。”
可没过多久,冷大爷也去世了,而那时候拆迁补偿还没下来。所谓财帛动人心,当小儿子拿着遗嘱去办理继承手续时,却遭到了他大哥的阻挠,他大哥表示不认可这份遗嘱,并要求对拆迁利益进行分割。
不过,另外一个哥哥和姐姐并不打算掺和。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这小儿子决定让法院来确定这份遗嘱的效力。如果有效,那他大哥就必须配合办理继承手续。
那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在庭审中,冷大爷的大儿子认为,这份遗嘱是冷大爷代韩大妈书写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
因为韩大妈不识字,也不会写自己名字,所以遗嘱上的签字肯定是冷大爷代签的。
除此之外,这份遗嘱订立后,冷大爷才找了见证人来签字,而不是当场见证,这并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要求。
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可是冷大爷的小儿子表示,虽然韩大妈的字是冷大爷代签的,但两名见证人都能证明,这是韩大妈的真实意思,所以这份遗嘱是有效的。
法院结合双方的观点,以及现有的证据,认为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其实是冷大爷和韩大妈所立的遗嘱的性质到底是什么,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这份遗嘱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代书遗嘱,而是基于特定家庭关系而作出的共同遗嘱,也可称为合立遗嘱。
共同遗嘱,是指2个人或者2个以上的人共同订立的同一个遗嘱,并书写记载在遗嘱上面,这几个订立遗嘱的人,他们之间的遗嘱内容相互不独立。
由于冷大爷是自己书写的遗嘱,而韩大妈虽然不识字,不能书写、签字,但基于小儿子与二老生活多年,且一直在照顾二老。其次,两名见证人也作证在冷大爷让他们来见证这份遗嘱时,韩大妈头脑是清醒的,明确了这份遗嘱是冷大爷和韩大妈的真实意思。
因此,法院认为冷大爷和韩大妈书写的这份遗嘱,属于共同订立的自书遗嘱。
民法典规定,自书遗嘱,只需要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可。
最终,法院认为冷大爷和韩大妈所立遗嘱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故判决冷大爷和韩大妈的遗留下来的房子归他们的小儿子所有,而大儿子需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对于法院的判决,大儿子十分不满,他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了这大儿子的诉请。
最后,在多子女的家庭中,一旦遇到财产继承,就很可能会出现矛盾。
但不管如何,尊重父母的意愿也是孝道。况且为了那点财产,兄弟姐妹争个头破血流,又有何意义?亲情和家庭的团结,才是千金难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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