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简单快捷高级修福大法,人人都可以轻松完成!“野外沙石造佛塔”
一般的人对于消业积福通常的方式都是念经持咒礼拜忏悔,辅助一些放生,行善的功德,大部分人都把精力和时间放到了修的阶段,行的阶段很欠缺,所以相应的程度自然有很大的差异。
修的目的为了行,只有行才能取得看得见摸得着的效果,修就像我们读书学知识,清净自己的身心,拓展自己的眼界,打开自己的心量,改变自己固有的思维模式,属于“软件”。行属于“硬件”,修的程度一般不易判断,但行的结果却显而易见。修是因,行是缘,有因有缘才会有果。有修有行才能快速圆满世间出世间的一切。
今天与诸位分享的是行之有效,效果快速的法门之一------造塔。
造塔为什么会有那么大的功德和利益那?
《譬喻经》举出十种造塔之殊胜果报:
(一)不生于边国
(二)不受贫困
(三)不得愚痴邪见之身
(四)可得十六大国之王位
(五)寿命长远
(六)可得金刚那罗延力
(七)可得无比广大之福德
(八)得蒙诸佛菩萨之慈悲
(九)具足三明、六通、八解脱
(十)得往生十方净土
《造塔延命功德经》童子七日命终,嬉戏以沙土造塔,延寿七年,得转轮王福 !
修上福者,无过造塔,悲愍救护一切众生,诸天善神常来守护,不相舍离,如影随形,发生大王无边福利。大王,建立佛塔,福利难思,三世如来,所共称赞。——《佛说造塔延命功德经》
造塔的功德和利益只做一个大致的概要,具体大家可以网上查询。
那么造塔诸法中,如何造塔最为方便?这里站在实践角度为大家推荐一种人人都可做的方便方法:
依照《法华经》以及《造塔延命功德经》所说摧沙为塔最为方便,虽然所造之塔并不圆满,但是福德并不虚假。因此,或者江河湖海之边,堆沙为塔,或者荒郊野外之地,垒土浮屠,福不唐捐。
诚如《僧祇律》中说:“真金百千担,持用行布施,不如一泥团,散心治佛塔。”
又如《宝箧印陀罗尼经》云:或人随力,以一丸泥涂塔坏壁,运一拳石扶塔礩倾,由此功德,增福延寿,命终之后成转轮王。
我个人有一个建议,野外造塔时,可以口中吟诵 “启禀十方三世佛,我今造作诸佛塔” ,如此的吟诵,是为了提醒自己的发心是为了造塔,提醒自己所堆的沙土堆不是普通的土堆,而是佛塔;这也等于在对十方佛说明自己的发心是造塔。造塔的形状一般是下面大,上面渐渐变小,用石头垒塔也要遵循这个原理,而且石块不少于三层!造塔之后,再做如下回向即可:愿以此功德,普及于一切。我等与众生,皆共成佛道。
提问:野外所造砂石泥土之塔,或为风水人畜之力所毁,造塔之福德毁否?
回答:所造之塔在法界中存在十分钟,就有10分钟的福德,存在1个小时,就有1个小时的福德,存在1天,就有1天的福德;譬如《造塔延命功德经》中,有一童子嬉戏造塔,仅仅只是用沙子堆了一个和自己的手的长度一样高的塔,仅仅依靠这个福德,居然延寿7年!
试想,这样的佛塔必然存世不久的,但是所产生的福德却延长了这个孩子的七年寿命!试想,即便如此不持久的造塔之福,尚且如此利益,既然如此,又何必顾及野外造塔没有福德呢?
提问:野外造塔有什么注意的吗?
回答:海边造塔,防止海水涨潮或者距离潮水太近导致不安全;河边造塔,防止上游水库开闸泄洪;其他野外行动,防止虫蛇之害以及其他相应的安全事故。
所以,一旦你把一堆不值钱的土石砂砾堆成佛塔之后,立即比黄金供养布施的福德还大,这是律典里面说的。
因此,与其到野外游山玩水做一些没有意义的事情,何不造塔呢?
一般的人对于消业积福通常的方式都是念经持咒礼拜忏悔,辅助一些放生,行善的功德,大部分人都把精力和时间放到了修的阶段,行的阶段很欠缺,所以相应的程度自然有很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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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喻经》举出十种造塔之殊胜果报:
(一)不生于边国
(二)不受贫困
(三)不得愚痴邪见之身
(四)可得十六大国之王位
(五)寿命长远
(六)可得金刚那罗延力
(七)可得无比广大之福德
(八)得蒙诸佛菩萨之慈悲
(九)具足三明、六通、八解脱
(十)得往生十方净土
《造塔延命功德经》童子七日命终,嬉戏以沙土造塔,延寿七年,得转轮王福 !
修上福者,无过造塔,悲愍救护一切众生,诸天善神常来守护,不相舍离,如影随形,发生大王无边福利。大王,建立佛塔,福利难思,三世如来,所共称赞。——《佛说造塔延命功德经》
造塔的功德和利益只做一个大致的概要,具体大家可以网上查询。
那么造塔诸法中,如何造塔最为方便?这里站在实践角度为大家推荐一种人人都可做的方便方法:
依照《法华经》以及《造塔延命功德经》所说摧沙为塔最为方便,虽然所造之塔并不圆满,但是福德并不虚假。因此,或者江河湖海之边,堆沙为塔,或者荒郊野外之地,垒土浮屠,福不唐捐。
诚如《僧祇律》中说:“真金百千担,持用行布施,不如一泥团,散心治佛塔。”
又如《宝箧印陀罗尼经》云:或人随力,以一丸泥涂塔坏壁,运一拳石扶塔礩倾,由此功德,增福延寿,命终之后成转轮王。
我个人有一个建议,野外造塔时,可以口中吟诵 “启禀十方三世佛,我今造作诸佛塔” ,如此的吟诵,是为了提醒自己的发心是为了造塔,提醒自己所堆的沙土堆不是普通的土堆,而是佛塔;这也等于在对十方佛说明自己的发心是造塔。造塔的形状一般是下面大,上面渐渐变小,用石头垒塔也要遵循这个原理,而且石块不少于三层!造塔之后,再做如下回向即可:愿以此功德,普及于一切。我等与众生,皆共成佛道。
提问:野外所造砂石泥土之塔,或为风水人畜之力所毁,造塔之福德毁否?
回答:所造之塔在法界中存在十分钟,就有10分钟的福德,存在1个小时,就有1个小时的福德,存在1天,就有1天的福德;譬如《造塔延命功德经》中,有一童子嬉戏造塔,仅仅只是用沙子堆了一个和自己的手的长度一样高的塔,仅仅依靠这个福德,居然延寿7年!
试想,这样的佛塔必然存世不久的,但是所产生的福德却延长了这个孩子的七年寿命!试想,即便如此不持久的造塔之福,尚且如此利益,既然如此,又何必顾及野外造塔没有福德呢?
提问:野外造塔有什么注意的吗?
回答:海边造塔,防止海水涨潮或者距离潮水太近导致不安全;河边造塔,防止上游水库开闸泄洪;其他野外行动,防止虫蛇之害以及其他相应的安全事故。
所以,一旦你把一堆不值钱的土石砂砾堆成佛塔之后,立即比黄金供养布施的福德还大,这是律典里面说的。
因此,与其到野外游山玩水做一些没有意义的事情,何不造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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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得十六大国之王位
(五)寿命长远
(六)可得金刚那罗延力
(七)可得无比广大之福德
(八)得蒙诸佛菩萨之慈悲
(九)具足三明、六通、八解脱
(十)得往生十方净土
《造塔延命功德经》童子七日命终,嬉戏以沙土造塔,延寿七年,得转轮王福 !
修上福者,无过造塔,悲愍救护一切众生,诸天善神常来守护,不相舍离,如影随形,发生大王无边福利。大王,建立佛塔,福利难思,三世如来,所共称赞。——《佛说造塔延命功德经》
造塔的功德和利益只做一个大致的概要,具体大家可以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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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华经》以及《造塔延命功德经》所说摧沙为塔最为方便,虽然所造之塔并不圆满,但是福德并不虚假。因此,或者江河湖海之边,堆沙为塔,或者荒郊野外之地,垒土浮屠,福不唐捐。
诚如《僧祇律》中说:“真金百千担,持用行布施,不如一泥团,散心治佛塔。”
又如《宝箧印陀罗尼经》云:或人随力,以一丸泥涂塔坏壁,运一拳石扶塔礩倾,由此功德,增福延寿,命终之后成转轮王。
我个人有一个建议,野外造塔时,可以口中吟诵 “启禀十方三世佛,我今造作诸佛塔” ,如此的吟诵,是为了提醒自己的发心是为了造塔,提醒自己所堆的沙土堆不是普通的土堆,而是佛塔;这也等于在对十方佛说明自己的发心是造塔。造塔的形状一般是下面大,上面渐渐变小,用石头垒塔也要遵循这个原理,而且石块不少于三层!造塔之后,再做如下回向即可:愿以此功德,普及于一切。我等与众生,皆共成佛道。
提问:野外所造砂石泥土之塔,或为风水人畜之力所毁,造塔之福德毁否?
回答:所造之塔在法界中存在十分钟,就有10分钟的福德,存在1个小时,就有1个小时的福德,存在1天,就有1天的福德;譬如《造塔延命功德经》中,有一童子嬉戏造塔,仅仅只是用沙子堆了一个和自己的手的长度一样高的塔,仅仅依靠这个福德,居然延寿7年!
试想,这样的佛塔必然存世不久的,但是所产生的福德却延长了这个孩子的七年寿命!试想,即便如此不持久的造塔之福,尚且如此利益,既然如此,又何必顾及野外造塔没有福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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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旦你把一堆不值钱的土石砂砾堆成佛塔之后,立即比黄金供养布施的福德还大,这是律典里面说的。
因此,与其到野外游山玩水做一些没有意义的事情,何不造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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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可得无比广大之福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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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塔延命功德经》童子七日命终,嬉戏以沙土造塔,延寿七年,得转轮王福 !
修上福者,无过造塔,悲愍救护一切众生,诸天善神常来守护,不相舍离,如影随形,发生大王无边福利。大王,建立佛塔,福利难思,三世如来,所共称赞。——《佛说造塔延命功德经》
造塔的功德和利益只做一个大致的概要,具体大家可以网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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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僧祇律》中说:“真金百千担,持用行布施,不如一泥团,散心治佛塔。”
又如《宝箧印陀罗尼经》云:或人随力,以一丸泥涂塔坏壁,运一拳石扶塔礩倾,由此功德,增福延寿,命终之后成转轮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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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野外所造砂石泥土之塔,或为风水人畜之力所毁,造塔之福德毁否?
回答:所造之塔在法界中存在十分钟,就有10分钟的福德,存在1个小时,就有1个小时的福德,存在1天,就有1天的福德;譬如《造塔延命功德经》中,有一童子嬉戏造塔,仅仅只是用沙子堆了一个和自己的手的长度一样高的塔,仅仅依靠这个福德,居然延寿7年!
试想,这样的佛塔必然存世不久的,但是所产生的福德却延长了这个孩子的七年寿命!试想,即便如此不持久的造塔之福,尚且如此利益,既然如此,又何必顾及野外造塔没有福德呢?
提问:野外造塔有什么注意的吗?
回答:海边造塔,防止海水涨潮或者距离潮水太近导致不安全;河边造塔,防止上游水库开闸泄洪;其他野外行动,防止虫蛇之害以及其他相应的安全事故。
所以,一旦你把一堆不值钱的土石砂砾堆成佛塔之后,立即比黄金供养布施的福德还大,这是律典里面说的。
因此,与其到野外游山玩水做一些没有意义的事情,何不造塔呢?
【#律师解读男童溺亡周围人是否有救助义务#?】近日,一段“男孩游泳池溺亡”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在痛心之余,部分网友争议的焦点在于,男童沉入水中近7分钟,为何他身旁的成年男子迟迟未及时施救?男子的行为是否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此外,游泳馆及救生员、监护人是否有责?
焦点一:周围的人是否有责任和救助的义务?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这起儿童溺亡悲剧,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孩童安全无小事,作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保护、教育职责;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普通群众虽无法定义务或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但也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避免或者阻止身边发生类似悲剧。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说,对于视频中在儿童溺水时,旁观的男子没有实施救助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这得从几方面考虑,若该男子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或者没有接受孩子父母的委托照顾孩子,也不是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在此情况下该男子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救助义务的,无需承担相关责任。相反,若该男子是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或者接受孩子父母的委托,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帮忙照看孩子,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介绍,除游泳馆经营者外,他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根据媒体报道,溺亡儿童系由成年人带来。若该成年人系儿童监护人,其监护不力,应承担一定责任。若非该儿童监护人,其带领儿童前来游泳的先行行为,也赋予其作为义务,其照护不力,存在疏忽,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与此同时,游泳池中的其他泳者,法律并未赋予其作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焦点二:游泳馆及救生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张天鸿律师解释说,就法律规定上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若视频中的游泳馆作为一个营利性收费的经营性场所,对场地的安全具有保障义务,在未成年人进入游泳馆以后,游泳馆更应该注重场馆内未成年游泳人员的安全,在视频中游泳馆配备的安全人员不到位,未时刻注意场馆内的动静,未尽到管理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林小明律师介绍,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游泳馆救生员在事发时未在现场且未明确要求孩童在浅水区游玩,因此,该游泳馆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从事发过程来看,现场救生员本应积极认真地履行自身职责,但因疏忽大意或擅离岗位(未交接其他人)而未能尽责,不过其作为游泳馆员工或聘请人员,其职务行为引发或者未尽到职责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游泳馆承担;游泳馆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与救生员的约定(若有)向救生员进行相应追偿。总之,溺亡孩童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游泳馆或者其他未尽到职责者承担责任。同时,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规定对涉事场馆进行处罚。
张柄尧律师介绍,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国家标准,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即人工游泳池至少需配备两名水上救生员。经营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还需按规定增加救生员。据媒体报道,溺亡事故发生时,游泳池岸边摆放有救生员座椅,但游泳馆的救生员不在现场。根据这一陈述,事发游泳馆一是可能存在所配备的救生员未达到国家标准情况;二是溺亡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救生员。据此,该游泳馆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经营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张柄尧还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溺亡事故发生时可能存在救生员不在场及该游泳馆水上救生员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况,包括救生员等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焦点三:男童的监护人或陪同人需要担责吗?
林小明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倘若溺亡孩童由其法定监护人比如父母带到游泳馆,且因其疏于照看引发溺亡,则其父母具有相应责任;倘若该孩童由其他成年人带至游泳馆并发生溺亡后果,该成年人因其先行行为而具有照看救护义务,孩童父母可以要求未尽相应责任的该成年人承担相应责任。
张天鸿律师认为,若游泳馆并未禁止未成年的父母或陪同人员进入游泳馆,或者已经在游泳馆的醒目位置作出未成年人需监护人或者陪同人员陪护游泳的风险提示,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游泳时,父母或者陪同人员也是监护人和看管义务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也会承担一定的侵权过错责任。相反,若游泳馆采取教练课时收费的形式,游泳馆提供教练义务,这时等于家长将监护权暂时转移给游泳馆,此时游泳馆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红星新闻)
焦点一:周围的人是否有责任和救助的义务?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这起儿童溺亡悲剧,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孩童安全无小事,作为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保护、教育职责;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普通群众虽无法定义务或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但也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避免或者阻止身边发生类似悲剧。
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张天鸿律师分析说,对于视频中在儿童溺水时,旁观的男子没有实施救助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个问题。这得从几方面考虑,若该男子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救助义务,或者没有接受孩子父母的委托照顾孩子,也不是游泳馆的工作人员,在此情况下该男子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救助义务的,无需承担相关责任。相反,若该男子是游泳馆的工作人员或者接受孩子父母的委托,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帮忙照看孩子,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张柄尧律师介绍,除游泳馆经营者外,他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根据媒体报道,溺亡儿童系由成年人带来。若该成年人系儿童监护人,其监护不力,应承担一定责任。若非该儿童监护人,其带领儿童前来游泳的先行行为,也赋予其作为义务,其照护不力,存在疏忽,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与此同时,游泳池中的其他泳者,法律并未赋予其作为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焦点二:游泳馆及救生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张天鸿律师解释说,就法律规定上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说,若视频中的游泳馆作为一个营利性收费的经营性场所,对场地的安全具有保障义务,在未成年人进入游泳馆以后,游泳馆更应该注重场馆内未成年游泳人员的安全,在视频中游泳馆配备的安全人员不到位,未时刻注意场馆内的动静,未尽到管理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林小明律师介绍,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游泳馆救生员在事发时未在现场且未明确要求孩童在浅水区游玩,因此,该游泳馆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从事发过程来看,现场救生员本应积极认真地履行自身职责,但因疏忽大意或擅离岗位(未交接其他人)而未能尽责,不过其作为游泳馆员工或聘请人员,其职务行为引发或者未尽到职责造成的后果,应当由游泳馆承担;游泳馆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与救生员的约定(若有)向救生员进行相应追偿。总之,溺亡孩童的监护人可以要求负有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游泳馆或者其他未尽到职责者承担责任。同时,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规定对涉事场馆进行处罚。
张柄尧律师介绍,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国家标准,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即人工游泳池至少需配备两名水上救生员。经营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还需按规定增加救生员。据媒体报道,溺亡事故发生时,游泳池岸边摆放有救生员座椅,但游泳馆的救生员不在现场。根据这一陈述,事发游泳馆一是可能存在所配备的救生员未达到国家标准情况;二是溺亡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救生员。据此,该游泳馆显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经营者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张柄尧还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基于溺亡事故发生时可能存在救生员不在场及该游泳馆水上救生员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等情况,包括救生员等相关责任人员,还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焦点三:男童的监护人或陪同人需要担责吗?
林小明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倘若溺亡孩童由其法定监护人比如父母带到游泳馆,且因其疏于照看引发溺亡,则其父母具有相应责任;倘若该孩童由其他成年人带至游泳馆并发生溺亡后果,该成年人因其先行行为而具有照看救护义务,孩童父母可以要求未尽相应责任的该成年人承担相应责任。
张天鸿律师认为,若游泳馆并未禁止未成年的父母或陪同人员进入游泳馆,或者已经在游泳馆的醒目位置作出未成年人需监护人或者陪同人员陪护游泳的风险提示,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游泳时,父母或者陪同人员也是监护人和看管义务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也会承担一定的侵权过错责任。相反,若游泳馆采取教练课时收费的形式,游泳馆提供教练义务,这时等于家长将监护权暂时转移给游泳馆,此时游泳馆应当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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