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善# #阳光信用#
保持一颗善良的心,就是人生幸福的源泉,就是一席永恒的筵席,就是被人尊重的资本。心中不可少善,行事不可无善。人前不为恶易,独处不为恶难。从善者吾近之,从恶者吾远之。百年养善不足,一日毁之有余。行善助人是舍,心安积德是得。行善不必人知,积德无需他晓。行善不期获报,自然梦稳心安。
保持一颗善良的心,就是人生幸福的源泉,就是一席永恒的筵席,就是被人尊重的资本。心中不可少善,行事不可无善。人前不为恶易,独处不为恶难。从善者吾近之,从恶者吾远之。百年养善不足,一日毁之有余。行善助人是舍,心安积德是得。行善不必人知,积德无需他晓。行善不期获报,自然梦稳心安。
在心理学里,有一个叫“积极心理学”,它列举了7件可以让人感到长久喜悦的小事:
1.散步,适量运动让人更愉悦。
2.写日志,每天花20分钟记录值得高兴的事。
3.放空,工作一整天后完全放松。
4.做点好事,日行一善,焉无福至。
5.达到心流,即全身心投入到某件事中。
6.冥想,塑造你的精神空间。
7.感恩,有值得感恩的事就是幸福。
#遇见美好##爱情##拯救不开心##情感##心理学##健康##一起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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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写日志,每天花20分钟记录值得高兴的事。
3.放空,工作一整天后完全放松。
4.做点好事,日行一善,焉无福至。
5.达到心流,即全身心投入到某件事中。
6.冥想,塑造你的精神空间。
7.感恩,有值得感恩的事就是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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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一对情侣恋爱半年分手,几十万“爱情转账”何去何从?
恋爱期间,在特殊日子里,你是否也给另一半进行过“爱心转账”?近年来,因为分手后向对方讨要恋爱期间的款项案例屡见不鲜。近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巧妙采取明法析理和温情规劝的方式,成功审结了一起恋人分手后男方索要恋爱期间转款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李某为表达爱意经常通过发红包、送礼物、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张某先后转账30余万元。在半年后双方长期压抑的情绪爆发了,结束了这段恋情。李某认为恋爱期间转账30余万为张某购买车辆、偿还房贷是以结婚为目的大额财物赠与行为,现双方已分手,多次要求张某返还。张某均称钱款系李某自愿赠与且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消费,李某遂将张某诉至丛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财物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方式多次转款,结合双方的工作收入及经济能力和部分款项的备注情况,其中对超出一定数额的大额转账明显不符合情侣日常交往中的一般性赠与行为,亦不符合当前倡导的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导向,故法院认定李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张某转账的未标明用途的大额转账中超出一定金额的转账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系李某为维持恋爱关系至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给张某的,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张某对上述费用应予返还。鉴于张某在交往过程中亦有对共同消费的支出及向李某小额转账的行为。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分手原因、双方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及款项具体金额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依法酌情判定张某将李某为其转账购买车辆首付及偿还房贷、车贷的费用共计14.8万元予以返还。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往往会通过互赠礼物发红包甚至银行转账等表达爱意,但当激情褪去、感情破裂,那些曾以爱情为基础的金钱往来却常成为彼此争执追讨的焦点。提醒恋爱中的男女,恋爱虽甜蜜,亦需理性和冷静,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与婚姻观,不应把金钱当成衡量感情的砝码,真诚关爱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桥梁。
恋爱期间,在特殊日子里,你是否也给另一半进行过“爱心转账”?近年来,因为分手后向对方讨要恋爱期间的款项案例屡见不鲜。近日,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巧妙采取明法析理和温情规劝的方式,成功审结了一起恋人分手后男方索要恋爱期间转款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原系情侣关系,恋爱期间李某为表达爱意经常通过发红包、送礼物、支付宝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张某先后转账30余万元。在半年后双方长期压抑的情绪爆发了,结束了这段恋情。李某认为恋爱期间转账30余万为张某购买车辆、偿还房贷是以结婚为目的大额财物赠与行为,现双方已分手,多次要求张某返还。张某均称钱款系李某自愿赠与且已用于两人共同生活消费,李某遂将张某诉至丛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互赠未超过合理范围的财物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财物一旦交付赠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非因法定情形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方式多次转款,结合双方的工作收入及经济能力和部分款项的备注情况,其中对超出一定数额的大额转账明显不符合情侣日常交往中的一般性赠与行为,亦不符合当前倡导的正确的婚恋价值观导向,故法院认定李某通过支付宝、微信向张某转账的未标明用途的大额转账中超出一定金额的转账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系李某为维持恋爱关系至缔结婚姻为目的支付给张某的,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张某对上述费用应予返还。鉴于张某在交往过程中亦有对共同消费的支出及向李某小额转账的行为。
最终,法院结合双方恋爱时间长短、分手原因、双方经济水平、消费能力及款项具体金额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依法酌情判定张某将李某为其转账购买车辆首付及偿还房贷、车贷的费用共计14.8万元予以返还。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往往会通过互赠礼物发红包甚至银行转账等表达爱意,但当激情褪去、感情破裂,那些曾以爱情为基础的金钱往来却常成为彼此争执追讨的焦点。提醒恋爱中的男女,恋爱虽甜蜜,亦需理性和冷静,树立正确的恋爱观与婚姻观,不应把金钱当成衡量感情的砝码,真诚关爱建立深厚的感情基础,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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