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能不能开10年#
前段时间有家人问我,电动车能不能开10年,很多消费者买车还是想多开几年的不可能经常换车的,首先我们一定要放平心态,电池是一定会衰减的,这是必然的。我记得我之前聊过这个事情的。
对于我们消费者而言,能做的就是怎么样合理的用车,这个道理和油车是一样的,你看同样年份同样的车型,有的人用的仔细,车辆性能就是会保持的很好。影响电池寿命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电芯的SOC实际使用的区间、过充过放、温度控制以及一致性问题都会对寿命产生影响。
循环寿命
在一定的充放电倍率下,电池容量衰减到指定寿命终止阶段前电池能进行完整的充电与放电循环次数。这里消费者常常会有误解,一个完整的充放电循环是指电池从0%充电到100%,再从100%放电到0%的过程,而不是指充电一次就算循环一次了,别慌电池没那么弱鸡。
日历寿命
指的是电池达到指定寿命终止阶段前能够使用的时间年限。日历寿命不仅考虑电芯在充放电状态下的循环衰减,还要计算在静态条件下由于自放电等因素造成的存储衰减,说白了电池放着啥也不干也是会衰减的。
消费者的惯性思维误区
动力电池的衰减速率不是线性衰减的,我们不能按照某一年的衰减量乘以年数来预判衰减情况,这是消费者最容易误解的。会根据当前的使用感受预想未来电池的衰减速率,这是错误的想法。买了一台新车,每天盯着续航里程看,拿个小本子每次都记住满电后的表显续航里程做对比,家人们表显续航充满电每次都显示一样的里程对车企来说可太简单了,表现策略而已,但是现在车企一般都不这么干了,快乐表没有意思。
电池在初始阶段,衰减相对比较明显,因为电芯内部活性材料和电解液之间的固体电解质界面膜还未完全达到稳定和平衡状态。在电芯老化过程中,界面趋于稳态,这层钝化膜对活性物质起到的保护作用越来越强,衰减速率也会越来越慢。因此,如果车主在用车前期发现电芯衰减速度较快不必感到惊慌,这是电芯老化过程中的正常表现。除此之外,电芯的衰减速度与整车工况、环境温度、充电方式等息息相关,两辆一模一样的车的电池寿命表现很可能并不相同。
消费者还有一个重大误解觉得动力电池的衰减会像手机电池那么快
手机电池和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寿命表现不能直接对比,虽都两者使用的都是锂离子电池,但手机电池属于3C消费类电池范畴,设计之初考虑更多的因素是电池的容量、尺寸、能量密度、快充性能等,对于寿命而言往往只有800-1000个循环,如果用户平均每天充一次电,2年后容量衰减就会很明显。
对于电动车的动力电池而言,需要考虑其在整车全生命周期内10年以上的正常使用,寿命终止前的循环次数要做到3000次以上,更要考虑整车恶劣工况和环境温度等因素对电池的衰减影响。因此,动力电池电芯必须使用更为可靠稳定的配方体系,加上生产过程中的严格工艺管控手段来实现电芯的长寿命目标。目前来看,主要问题还是在于生产制造工艺管控的差异,这个会直接影响电池的性能、寿命、安全性!
除了电芯层面以外,在电池整包结构设计、系统层面的技术设计也差异较大,以上种种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到电池的衰减。
还有家人们,说句粗糙的话现在电动车动不动就给你干个80-100度电的,能和之前40-50度电池的车相提并论嘛,说个最直观的例子,同样的油车都去高速上面跑30万公里,一台1.5自然吸气的小车和一台3.0T的车谁的发动机用的更狠呢?你跑120的时速发动机要干3000转,人家3.0T的发动机1300转搞定。大电池还有优势的,同样的里程,循环圈数少。
放心用吧,你想到的事情厂家早想到了。
#新能源大牛说#
前段时间有家人问我,电动车能不能开10年,很多消费者买车还是想多开几年的不可能经常换车的,首先我们一定要放平心态,电池是一定会衰减的,这是必然的。我记得我之前聊过这个事情的。
对于我们消费者而言,能做的就是怎么样合理的用车,这个道理和油车是一样的,你看同样年份同样的车型,有的人用的仔细,车辆性能就是会保持的很好。影响电池寿命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电芯的SOC实际使用的区间、过充过放、温度控制以及一致性问题都会对寿命产生影响。
循环寿命
在一定的充放电倍率下,电池容量衰减到指定寿命终止阶段前电池能进行完整的充电与放电循环次数。这里消费者常常会有误解,一个完整的充放电循环是指电池从0%充电到100%,再从100%放电到0%的过程,而不是指充电一次就算循环一次了,别慌电池没那么弱鸡。
日历寿命
指的是电池达到指定寿命终止阶段前能够使用的时间年限。日历寿命不仅考虑电芯在充放电状态下的循环衰减,还要计算在静态条件下由于自放电等因素造成的存储衰减,说白了电池放着啥也不干也是会衰减的。
消费者的惯性思维误区
动力电池的衰减速率不是线性衰减的,我们不能按照某一年的衰减量乘以年数来预判衰减情况,这是消费者最容易误解的。会根据当前的使用感受预想未来电池的衰减速率,这是错误的想法。买了一台新车,每天盯着续航里程看,拿个小本子每次都记住满电后的表显续航里程做对比,家人们表显续航充满电每次都显示一样的里程对车企来说可太简单了,表现策略而已,但是现在车企一般都不这么干了,快乐表没有意思。
电池在初始阶段,衰减相对比较明显,因为电芯内部活性材料和电解液之间的固体电解质界面膜还未完全达到稳定和平衡状态。在电芯老化过程中,界面趋于稳态,这层钝化膜对活性物质起到的保护作用越来越强,衰减速率也会越来越慢。因此,如果车主在用车前期发现电芯衰减速度较快不必感到惊慌,这是电芯老化过程中的正常表现。除此之外,电芯的衰减速度与整车工况、环境温度、充电方式等息息相关,两辆一模一样的车的电池寿命表现很可能并不相同。
消费者还有一个重大误解觉得动力电池的衰减会像手机电池那么快
手机电池和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寿命表现不能直接对比,虽都两者使用的都是锂离子电池,但手机电池属于3C消费类电池范畴,设计之初考虑更多的因素是电池的容量、尺寸、能量密度、快充性能等,对于寿命而言往往只有800-1000个循环,如果用户平均每天充一次电,2年后容量衰减就会很明显。
对于电动车的动力电池而言,需要考虑其在整车全生命周期内10年以上的正常使用,寿命终止前的循环次数要做到3000次以上,更要考虑整车恶劣工况和环境温度等因素对电池的衰减影响。因此,动力电池电芯必须使用更为可靠稳定的配方体系,加上生产过程中的严格工艺管控手段来实现电芯的长寿命目标。目前来看,主要问题还是在于生产制造工艺管控的差异,这个会直接影响电池的性能、寿命、安全性!
除了电芯层面以外,在电池整包结构设计、系统层面的技术设计也差异较大,以上种种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到电池的衰减。
还有家人们,说句粗糙的话现在电动车动不动就给你干个80-100度电的,能和之前40-50度电池的车相提并论嘛,说个最直观的例子,同样的油车都去高速上面跑30万公里,一台1.5自然吸气的小车和一台3.0T的车谁的发动机用的更狠呢?你跑120的时速发动机要干3000转,人家3.0T的发动机1300转搞定。大电池还有优势的,同样的里程,循环圈数少。
放心用吧,你想到的事情厂家早想到了。
#新能源大牛说#
暗香来,为有幸亏昨天有事没追,30全集要不然又被你的预告撞飞[裂开][裂开],等结局再一块看吧,周也如果结局he的话[生病][生病]追剧日历周也/王星越/演技好不管有没有人爱,我们也要做一个可爱的人。不埋怨谁,不嘲笑谁,也不羡慕谁,阳光下灿烂,风雨中奔跑,做自己的梦,走自己的路。世界没有那么好,也并不是那么糟,我们要做的,只不过是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善意地对所有人。在环境不允许的情况下,保护好自己真正在意的人!
#小粤说法#【解除合同不可“率性而为”!】民事合同签订后,缔约方均应诚信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履行难以为继,经当事人协议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当具备法定、约定的解除事由时,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本案中,某公司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后,因业务调整,即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但并未得到对方同意,最后被诉至法院。是否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就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呢?看看法官怎么说!#案件播报#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2台车辆,租期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基本租金为每台车每月1万元,汽车租赁公司需为车辆配备司机服务。双方2018年5月签订《行政小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第7.2条约定:“合同期内除遇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及战争)及不违反合同内规定事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随意终止或变更本协议,若需终止或变更本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
2020年,物流公司由于业务及人员缩减,不再需要同时使用两辆汽车,遂于该年5月6日向汽车租赁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表明自6月5日起解除其中1台车辆的租车合同,并表示愿意多付一个月的使用费作为该车辆终止使用的解除金。2020年5月21日,汽车租赁公司业务员回复已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函》,但不同意其提出的合同解除损失补偿方案。
物流公司认为,自己已按照此前合同约定,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针对其中一台车辆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6月5日合法解除。而汽车租赁公司则认为物流公司提前11个月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应当向其支付租金损失。双方就此争执不下,汽车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诉请物流公司支付其租金损失约11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物流公司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2万元,并驳回汽车租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各方均应信守诺言、积极履约。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经各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或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事先约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在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时,当事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本案中,根据双方于2018年所签订的《行政小车租赁合同》约定,只有在满足“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及战争)及不违反合同内规定事项”的实质条件下,方可终止或变更合同,且同时需满足“提前30日通知”的形式要求。该条款并未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根据现有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汽车租赁公司并无违约行为,物流公司基于自身利益主张解除已经存在的部分合同关系,应属违约。而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物流公司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上述单方通知解除权。
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到本案,汽车租赁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于2020年11月左右收回该车辆。而根据双方此前的合同,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配备司机的小车,司机由出租方提供,租赁车辆可由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车辆停放,即租赁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在出租方处;同时根据汽车租赁公司的诉请及双方工作人员聊天记录内容,表明物流公司已多次告知了汽车租赁公司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汽车租赁公司因未及时取车造成损失扩大,亦有部分责任。法院酌情判定被告物流公司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2个月租金共计2万元,作为损失赔偿金。
【基本案情】
某物流公司因业务开展需要,向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2台车辆,租期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基本租金为每台车每月1万元,汽车租赁公司需为车辆配备司机服务。双方2018年5月签订《行政小车租赁合同》,该合同第7.2条约定:“合同期内除遇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及战争)及不违反合同内规定事项,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随意终止或变更本协议,若需终止或变更本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对方”。
2020年,物流公司由于业务及人员缩减,不再需要同时使用两辆汽车,遂于该年5月6日向汽车租赁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表明自6月5日起解除其中1台车辆的租车合同,并表示愿意多付一个月的使用费作为该车辆终止使用的解除金。2020年5月21日,汽车租赁公司业务员回复已收到《合同解除通知函》,但不同意其提出的合同解除损失补偿方案。
物流公司认为,自己已按照此前合同约定,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针对其中一台车辆的租赁合同已于2020年6月5日合法解除。而汽车租赁公司则认为物流公司提前11个月解除合同没有依据,应当向其支付租金损失。双方就此争执不下,汽车租赁公司遂诉至法院,诉请物流公司支付其租金损失约11万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物流公司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2万元,并驳回汽车租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各方均应信守诺言、积极履约。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在经各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后,可以解除合同;或在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当事人在合同条款中事先约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在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事由时,当事方未经协商一致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本案中,根据双方于2018年所签订的《行政小车租赁合同》约定,只有在满足“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及战争)及不违反合同内规定事项”的实质条件下,方可终止或变更合同,且同时需满足“提前30日通知”的形式要求。该条款并未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根据现有证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汽车租赁公司并无违约行为,物流公司基于自身利益主张解除已经存在的部分合同关系,应属违约。而使用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权利,属于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物流公司作为违约方,并不享有上述单方通知解除权。
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具体到本案,汽车租赁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于2020年11月左右收回该车辆。而根据双方此前的合同,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配备司机的小车,司机由出租方提供,租赁车辆可由出租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车辆停放,即租赁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在出租方处;同时根据汽车租赁公司的诉请及双方工作人员聊天记录内容,表明物流公司已多次告知了汽车租赁公司解除合同的相关事项。汽车租赁公司因未及时取车造成损失扩大,亦有部分责任。法院酌情判定被告物流公司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2个月租金共计2万元,作为损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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