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张女士提前一年在杭州香格里拉大酒店预订了婚礼场地和10桌婚宴,并全款支付了12万元的婚宴费。却在婚礼的前一天接到酒店电话,称婚庆公司跑路了,酒店只收到1万块钱的定金,因此婚礼办不成了,张女士瞬间崩溃:面子没了,钱也没了!
张女士定下了结婚的喜日,决定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婚礼和婚宴。
她多次去酒店协商婚宴价格,但酒店方始终坚持原始报价,没有任何的优惠。
但张女士又非常希望在该酒店举办婚宴,毕竟婚礼是人生中的大事,必须够档次、有面子,才值得一生回忆。
张女士表示,她在一次看场地时,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说可以拿到酒店的很多优惠。
张女士一听,这不正是自己想要的吗?她虽然不认识对方。但还是决定试一试。
很快,有三四个人就来到了酒店,和张女士见面,并陪着她在酒店看了场地。
制定价格时,对方果然出手不凡,经过他们和酒店的几轮洽谈,果然拿到了很多的优惠,令张女士非常满意,于是决定将婚宴就定在香格里拉大酒店。
当时确定了婚宴总共10桌,费用12万元。可是当对方把合同拿给张女士请她签字时,张女士却发现,合同的落款和印章并不是香格里拉大酒店,而是上海芸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张女士当时也蒙圈了,自己在香格里拉办婚宴,也一直是在和香格里拉的工作人员对接,为啥对方却另有他人呢?
张女士马上提出疑问,毕竟对方当时就让交付12万元的全款,张女士表示不能接受。
为了慎重起见她当时并没有签字。经过多方咨询,原来上海芸朵是类似于中介的婚庆第三方。
但张女士也是个办事非常谨慎的人,所以她在看到婚宴公司的合同的乙方不是酒店后,就一直拖着没签字。
为此,她还又再次去了酒店和店方商谈,当时酒店的婚礼销售和第三方婚庆公司的人都在。
张女士明确的表达了自己在酒店办宴席,是要和酒店方签合同才对,而不是和第三方的人签这份合同。
但奇怪的是,酒店的销售一直不表态,全程都是第三方婚庆公司的几个人在解释。
他们说,这些都是现下流行的行规,很多人都这么办,只有把费用交由他们,和婚庆公司签约,才能在酒店得到优惠。并表示,他们和酒店是有合约的,双方是合作关系。
为了让张女士放心,对方还将香格里拉酒店和他们签订的合约让她过目,张女士终于放下心来,和婚庆公司签了合同,但整个过程,酒店销售人员都在场,张女士当场支付了12万元的婚宴全款。
此事告一段落,张女士就等着第二年的婚礼了。
谁知,就在她满心期待一场浪漫婚礼的时候,却在婚礼的前一天接到了酒店的电话。
店方告诉他,因为酒店只收到了婚庆公司的1万元,如果她想继续办婚宴,需要自行支付余下的11万元。
而且声明,所有的责任和后果由张女士承担,与酒店无关!
当时,张女士一家正在准备第二天结婚的事,接到电话瞬间气炸了,自己筹划了一年的婚礼突然没办法举办了,有的亲朋好友也都来了,这下可丢人丢大了,12万元已支付,钱呢?
她马上联系婚庆公司,但对方无论如何都不理她,眼看婚礼无法举办,她们只好连夜通知亲朋好友,推迟了婚礼。
经过几天的联系,当初和她签订合同的人终于联系到了,但对方说自己早就离职了,这事和他没关系。
张女士气愤的将此事发到了网上,结果大概有30多个和她有着同样遭遇的人和她联系,而第三方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卷了100多万跑路了,而且还注销了公司。
这不是赤裸裸的诈骗吗,张女士马上报警。随后他们又找到酒店,店方表示,可以退还1万元的定金,然后会配合民警的调查。
张女士非常的茫然,就为了点优惠,却造成了这样的后果,面子和钱都没了!
一、《民法典》的规定,任何民事主体在实体法上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行欺诈等恶意行为。
第三方婚庆公司骗取张女士签订婚宴合同,实际上是为了骗取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方公司,以可以和酒店合作能拿到酒店优惠为由,隐瞒真相,骗取多人与其签订合同,骗走婚宴费。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方公司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因不履行合同,还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但退还张女士的12万元,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金。
二、这件事酒店应承担哪些责任?
因目前警方还在调查取证阶段,但如果查实酒店参与了第三方公司诈骗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店方没有参诈骗客户,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如果是酒店工作人员,与他人合谋骗取客户钱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人员会受到处罚。
交了全款婚宴费,却被婚庆公司卷跑,这事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法律知识#
张女士定下了结婚的喜日,决定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婚礼和婚宴。
她多次去酒店协商婚宴价格,但酒店方始终坚持原始报价,没有任何的优惠。
但张女士又非常希望在该酒店举办婚宴,毕竟婚礼是人生中的大事,必须够档次、有面子,才值得一生回忆。
张女士表示,她在一次看场地时,接到了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说可以拿到酒店的很多优惠。
张女士一听,这不正是自己想要的吗?她虽然不认识对方。但还是决定试一试。
很快,有三四个人就来到了酒店,和张女士见面,并陪着她在酒店看了场地。
制定价格时,对方果然出手不凡,经过他们和酒店的几轮洽谈,果然拿到了很多的优惠,令张女士非常满意,于是决定将婚宴就定在香格里拉大酒店。
当时确定了婚宴总共10桌,费用12万元。可是当对方把合同拿给张女士请她签字时,张女士却发现,合同的落款和印章并不是香格里拉大酒店,而是上海芸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张女士当时也蒙圈了,自己在香格里拉办婚宴,也一直是在和香格里拉的工作人员对接,为啥对方却另有他人呢?
张女士马上提出疑问,毕竟对方当时就让交付12万元的全款,张女士表示不能接受。
为了慎重起见她当时并没有签字。经过多方咨询,原来上海芸朵是类似于中介的婚庆第三方。
但张女士也是个办事非常谨慎的人,所以她在看到婚宴公司的合同的乙方不是酒店后,就一直拖着没签字。
为此,她还又再次去了酒店和店方商谈,当时酒店的婚礼销售和第三方婚庆公司的人都在。
张女士明确的表达了自己在酒店办宴席,是要和酒店方签合同才对,而不是和第三方的人签这份合同。
但奇怪的是,酒店的销售一直不表态,全程都是第三方婚庆公司的几个人在解释。
他们说,这些都是现下流行的行规,很多人都这么办,只有把费用交由他们,和婚庆公司签约,才能在酒店得到优惠。并表示,他们和酒店是有合约的,双方是合作关系。
为了让张女士放心,对方还将香格里拉酒店和他们签订的合约让她过目,张女士终于放下心来,和婚庆公司签了合同,但整个过程,酒店销售人员都在场,张女士当场支付了12万元的婚宴全款。
此事告一段落,张女士就等着第二年的婚礼了。
谁知,就在她满心期待一场浪漫婚礼的时候,却在婚礼的前一天接到了酒店的电话。
店方告诉他,因为酒店只收到了婚庆公司的1万元,如果她想继续办婚宴,需要自行支付余下的11万元。
而且声明,所有的责任和后果由张女士承担,与酒店无关!
当时,张女士一家正在准备第二天结婚的事,接到电话瞬间气炸了,自己筹划了一年的婚礼突然没办法举办了,有的亲朋好友也都来了,这下可丢人丢大了,12万元已支付,钱呢?
她马上联系婚庆公司,但对方无论如何都不理她,眼看婚礼无法举办,她们只好连夜通知亲朋好友,推迟了婚礼。
经过几天的联系,当初和她签订合同的人终于联系到了,但对方说自己早就离职了,这事和他没关系。
张女士气愤的将此事发到了网上,结果大概有30多个和她有着同样遭遇的人和她联系,而第三方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卷了100多万跑路了,而且还注销了公司。
这不是赤裸裸的诈骗吗,张女士马上报警。随后他们又找到酒店,店方表示,可以退还1万元的定金,然后会配合民警的调查。
张女士非常的茫然,就为了点优惠,却造成了这样的后果,面子和钱都没了!
一、《民法典》的规定,任何民事主体在实体法上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行欺诈等恶意行为。
第三方婚庆公司骗取张女士签订婚宴合同,实际上是为了骗取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方公司,以可以和酒店合作能拿到酒店优惠为由,隐瞒真相,骗取多人与其签订合同,骗走婚宴费。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方公司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因不履行合同,还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但退还张女士的12万元,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金。
二、这件事酒店应承担哪些责任?
因目前警方还在调查取证阶段,但如果查实酒店参与了第三方公司诈骗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店方没有参诈骗客户,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如果是酒店工作人员,与他人合谋骗取客户钱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人员会受到处罚。
交了全款婚宴费,却被婚庆公司卷跑,这事你怎么看?欢迎评论区说出你的看法!#法律知识#
【#业主轻生保安被砸成重伤住院#,医药费谁付?】53岁的李女士在西安一小区担任保安,平常工作就是在监控室巡查监控。4月15日这一天,入职仅仅两个多月的李女士,遭受到了一场 “无妄之灾”——楼上一位业主轻生,砸中了刚从监控室出来的李女士。业主身亡,李女士重伤住进了医院。
从ICU转到普通病房,治疗已花了40多万元
6月11日,记者来到了李女士的病房。李女士忍着伤痛能交流,但身上从头到脚都是伤。她回忆当时的场景说:“4月15日下午4点多,我准备给队长打电话说去吃饭。监控室干扰大信号差,我就出来打电话。刚迈下一个台阶,电话还未拨通,就被砸中了。”李女士称自己当场就昏了过去,被送到医院后,派出所也通知家属到来。
李女士入院时失血休克,住了一个月的ICU,做了几次手术脱离生命危险后,被转入普通病房。李女士目前右侧身子不能动,右胳膊抬不起来,右腿还得再做手术。“头里淤血,8节肋骨断了,颈椎也受到伤害,最严重的是腿,当时都下了病危通知书。”李女士的丈夫姚先生说。
姚先生拿出的住院病案上,入院病情有13项,主要诊断为开放性多发性双下肢骨折,其他诊断有失血休克、创伤性脑梗死、颈椎骨折、肋骨骨折、血胸、胸椎骨折T9/T10……在院期间,4月15日、4月24日、5月10日多次做了全身麻醉性的手术。
“右腿目前是开放式伤口,害怕感染医院让养养再做手术。现在看病花了40多万,物业给了11万,剩下的靠我们四处借。”姚先生在病房给记者说。
正在向法院申请立案
轻生者家属、物业工作人员:
依据法院判决结果再相应执行
记者从李女士及家属处了解到:他们找了律师,拟向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要求轻生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担由于缺少材料几番都未立成案,目前正收集法院要求提供的材料。
6月11日下午,李女士的女儿发来了和轻生者家属的最新聊天记录。法院需要轻生者和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证明,双方正在沟通找能证明的材料。
记者联系到了轻生者的家属,对方称:“一开始我们就主张走法律程序,然后进行赔付。判多少,赔多少。”同时对方也表示,对于双方家庭来说,这都是特别悲痛的事。李女士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还牵扯到物业公司。没有评判标准不知道如何赔,现在等法院立案判决,法院怎么判就怎么赔。
“我们与物业也交涉过,物业说我母亲年龄大,当初签的是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不属于工伤的范畴。”李女士的女儿说。事发后,李女士家属从物业公司拿到了李女士的劳务合同书,劳务合同书上有物业的公章及李女士的签字。李女士的女儿告诉记者:母亲回忆签的劳务合同书类似考试卷子,是8开连着的纸,但物业公司给的这份劳务合同书原件,是分开的两张A4纸。
6月11日,记者前往小区物业办。值班人员称,她入职不久对李女士的事了解得不清楚,具体得找领导。11日下午19时许,根据李女士女儿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上了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询问物业公司给李女士家属的合同是否是当初签的原件,对方称“她(李女士家属)提供的如果有(李女士)签字和公司的公章,那就不用我说。”并表示,11万元是垫付,物业公司依据后期的法院判决结果再相应执行。
律师说法
可通过诉讼要求以轻生者个人财产为限进行赔偿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王舒表示认为,本案中,李女士受伤是由于轻生者引发的,轻生者是侵权人,其行为符合民法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过失致人受伤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亲属如果确实为轻生者的继承人,李女士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以该轻生者个人财产为限向其赔偿。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后,关于如何赔偿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具体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2023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含最新残疾赔偿金计算依据)(2023年1月28日版)规定,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加以确定。
虽不构成工伤 但能要求物业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李女士已53岁,已过退休年龄。根据人社建字〔2019〕37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劳务关系处理。”李女士与物业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构成工伤。但是,李女士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责任比例可据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来确定,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轻生者的近亲属追偿(前提是轻生者有遗产,且近亲属欲继承遗产)。
赵良善强调,既然李女士已过退休年龄,按劳务关系对待,那么李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以及劳务合同是真是假等疑惑已无关紧要了。
在民事赔偿方面,若轻生者有遗产,则需在其遗产范围内向李女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轻生者的近亲属只有欲继承死者的遗产时,才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轻生者的近亲属不要求继承遗产,则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若轻生者无遗产,轻生者及其近亲属均将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良善建议,若轻生者有遗产,且近亲属欲继承遗产,李女士则可将轻生者的近亲属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华商报记者 常彭朵)
从ICU转到普通病房,治疗已花了40多万元
6月11日,记者来到了李女士的病房。李女士忍着伤痛能交流,但身上从头到脚都是伤。她回忆当时的场景说:“4月15日下午4点多,我准备给队长打电话说去吃饭。监控室干扰大信号差,我就出来打电话。刚迈下一个台阶,电话还未拨通,就被砸中了。”李女士称自己当场就昏了过去,被送到医院后,派出所也通知家属到来。
李女士入院时失血休克,住了一个月的ICU,做了几次手术脱离生命危险后,被转入普通病房。李女士目前右侧身子不能动,右胳膊抬不起来,右腿还得再做手术。“头里淤血,8节肋骨断了,颈椎也受到伤害,最严重的是腿,当时都下了病危通知书。”李女士的丈夫姚先生说。
姚先生拿出的住院病案上,入院病情有13项,主要诊断为开放性多发性双下肢骨折,其他诊断有失血休克、创伤性脑梗死、颈椎骨折、肋骨骨折、血胸、胸椎骨折T9/T10……在院期间,4月15日、4月24日、5月10日多次做了全身麻醉性的手术。
“右腿目前是开放式伤口,害怕感染医院让养养再做手术。现在看病花了40多万,物业给了11万,剩下的靠我们四处借。”姚先生在病房给记者说。
正在向法院申请立案
轻生者家属、物业工作人员:
依据法院判决结果再相应执行
记者从李女士及家属处了解到:他们找了律师,拟向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要求轻生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担由于缺少材料几番都未立成案,目前正收集法院要求提供的材料。
6月11日下午,李女士的女儿发来了和轻生者家属的最新聊天记录。法院需要轻生者和其妻子的婚姻关系证明,双方正在沟通找能证明的材料。
记者联系到了轻生者的家属,对方称:“一开始我们就主张走法律程序,然后进行赔付。判多少,赔多少。”同时对方也表示,对于双方家庭来说,这都是特别悲痛的事。李女士在工作期间受到伤害,还牵扯到物业公司。没有评判标准不知道如何赔,现在等法院立案判决,法院怎么判就怎么赔。
“我们与物业也交涉过,物业说我母亲年龄大,当初签的是劳务合同非劳动合同,不属于工伤的范畴。”李女士的女儿说。事发后,李女士家属从物业公司拿到了李女士的劳务合同书,劳务合同书上有物业的公章及李女士的签字。李女士的女儿告诉记者:母亲回忆签的劳务合同书类似考试卷子,是8开连着的纸,但物业公司给的这份劳务合同书原件,是分开的两张A4纸。
6月11日,记者前往小区物业办。值班人员称,她入职不久对李女士的事了解得不清楚,具体得找领导。11日下午19时许,根据李女士女儿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上了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询问物业公司给李女士家属的合同是否是当初签的原件,对方称“她(李女士家属)提供的如果有(李女士)签字和公司的公章,那就不用我说。”并表示,11万元是垫付,物业公司依据后期的法院判决结果再相应执行。
律师说法
可通过诉讼要求以轻生者个人财产为限进行赔偿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王舒表示认为,本案中,李女士受伤是由于轻生者引发的,轻生者是侵权人,其行为符合民法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过失致人受伤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亲属如果确实为轻生者的继承人,李女士可以通过提起诉讼要求以该轻生者个人财产为限向其赔偿。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后,关于如何赔偿的问题,应当按照以下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具体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2023年陕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含最新残疾赔偿金计算依据)(2023年1月28日版)规定,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加以确定。
虽不构成工伤 但能要求物业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李女士已53岁,已过退休年龄。根据人社建字〔2019〕37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979号建议的答复:“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愿意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可以按劳务关系处理,依据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达到退休年龄后按劳务关系处理。”李女士与物业公司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本案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构成工伤。但是,李女士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责任比例可据物业公司的过错大小来确定,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轻生者的近亲属追偿(前提是轻生者有遗产,且近亲属欲继承遗产)。
赵良善强调,既然李女士已过退休年龄,按劳务关系对待,那么李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以及劳务合同是真是假等疑惑已无关紧要了。
在民事赔偿方面,若轻生者有遗产,则需在其遗产范围内向李女士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轻生者的近亲属只有欲继承死者的遗产时,才需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轻生者的近亲属不要求继承遗产,则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然,若轻生者无遗产,轻生者及其近亲属均将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赵良善建议,若轻生者有遗产,且近亲属欲继承遗产,李女士则可将轻生者的近亲属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等。(华商报记者 常彭朵)
浙江杭州,男子买199朵玫瑰花告白,但却被女孩拒绝!男子很生气,认为是买的花谢掉晦气才失败的!于是他要求店长赔偿,店长却说赔偿500元的代金券,20元一张,满60元减20元!男子一算,自己反过来还要倒贴1000元!
王先生到了36岁依然单身,主要是他对另一半的要求比较高,而这次好不容易遇到了一个喜欢的女孩,追求了一段时间,王先生觉得“火候”也差不多了,于是就去花店订了199朵玫瑰花,想要向女孩表白!
表白那天,店长也跟过来想拍个视 频宣传下,但现场很尴尬,王先生拿着花出场,朋友喊着“答应他”,但女孩看了花一眼却把王先生拒绝了!
原来,199朵玫瑰花给人的感觉都散架干瘪了,这让王先生觉得,女孩是认为自己送的花不新鲜没诚意才把自己拒绝的!于是他越想越生气,就把这股怒火发泄到店长身上!
王先生质问店长给自己的花为什么都谢掉了?店长说,花肯定是新鲜的花,因为花比较多,就提前一天去包好,结果放太久脱水了。
王先生不能接受店长的这个说法,他觉得自己花钱买花是告白的,自己很重视这个告白,可却是一束谢掉的花,这让女孩觉得自己不尊重她,没有诚意,所以花店要赔偿!
店长说,那就赔你500元吧。王先生想了想,就同意。但他来都花店后傻眼了!
店长说好的500元居然不是现金,而是500元的代金券,一张面值20元,一共25张,满60可以用一张!也就说,表面上花店赔钱,但实际还要王先生消费至少1000元!
王先生气炸了,这是把自己当傻 子吗?自己下次还敢来你这买花吗?他要求店长给自己500元现金,但店长却说你当时也没说让我赔500元现金!
王先生没办法,只能找来记者。记者问店长当时赔的500元是什么有说清楚吗?
店长是说:“没有说清楚,反正我自己心里默认的是500抵用券!满60可以减20,活动力度是很大的,像他没有女朋友,以后买花肯定是用的上的!”
记者反问,他让你赔偿500元,结果你赔偿500代金券,他反过来还要在你这里消费1000元,你觉得这样合适不?
店长说:“我只是兑现了我的承诺,至于他后面来不来我这消费,这个就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啦!”
而王先生表示自己不同意赔偿500元的代金券,他说并不是钱的事情,而是自己的好事被搞砸了,他想争一口气!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店长退500元的代金券是否合理呢?
店长一开始给出退款500元的承诺,但没有说清楚是500元的代金券,王先生以为是现金,双方的问题就出在没有说清楚约定上面!
但店长说赔500元,就意味着双方达成了一个合意,虽然没有拟订协议,但口头合同依然是有法律效力!
而店长是个这份合同的起草方,那么对于这个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时候,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应当是做出于不利于起草方的一个解释的!
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合同起草者相对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让合同起草者对其拟定的含义模糊的条款负责。
所以,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之下,对于退款500元的理解,无论是从日常的生活交易经验,还是从法律层面上,合同的解释、条款的解释,都应该推定为500元的现金,而不是500元代金券!
后来王先生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对方承诺会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虽然这花确实谢了!但跟花没有一点关系,她爱你,你哪怕不送花她也会答应你!表白失败了赖花,那分手了怪谁?现在拿束花就想表白成功的招数已经落伍了,啥蜡烛、亲友团都不好使,还是直接点房产证写她名字!
也有网友说,别的不说,当场拿到鲜花的时候就没觉得有问题吗?就没想着不接受,不付钱或者换一束吗?等到失败了再去找,咋滴,表白这事才是过场吗?好像有点明白为什么女孩会拒绝了!
还有网友说,确实这种场合应该保证这花的鲜艳!店家确实不地道,支持小伙!哪有赔偿代金券的,店家想的真美!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王先生到了36岁依然单身,主要是他对另一半的要求比较高,而这次好不容易遇到了一个喜欢的女孩,追求了一段时间,王先生觉得“火候”也差不多了,于是就去花店订了199朵玫瑰花,想要向女孩表白!
表白那天,店长也跟过来想拍个视 频宣传下,但现场很尴尬,王先生拿着花出场,朋友喊着“答应他”,但女孩看了花一眼却把王先生拒绝了!
原来,199朵玫瑰花给人的感觉都散架干瘪了,这让王先生觉得,女孩是认为自己送的花不新鲜没诚意才把自己拒绝的!于是他越想越生气,就把这股怒火发泄到店长身上!
王先生质问店长给自己的花为什么都谢掉了?店长说,花肯定是新鲜的花,因为花比较多,就提前一天去包好,结果放太久脱水了。
王先生不能接受店长的这个说法,他觉得自己花钱买花是告白的,自己很重视这个告白,可却是一束谢掉的花,这让女孩觉得自己不尊重她,没有诚意,所以花店要赔偿!
店长说,那就赔你500元吧。王先生想了想,就同意。但他来都花店后傻眼了!
店长说好的500元居然不是现金,而是500元的代金券,一张面值20元,一共25张,满60可以用一张!也就说,表面上花店赔钱,但实际还要王先生消费至少1000元!
王先生气炸了,这是把自己当傻 子吗?自己下次还敢来你这买花吗?他要求店长给自己500元现金,但店长却说你当时也没说让我赔500元现金!
王先生没办法,只能找来记者。记者问店长当时赔的500元是什么有说清楚吗?
店长是说:“没有说清楚,反正我自己心里默认的是500抵用券!满60可以减20,活动力度是很大的,像他没有女朋友,以后买花肯定是用的上的!”
记者反问,他让你赔偿500元,结果你赔偿500代金券,他反过来还要在你这里消费1000元,你觉得这样合适不?
店长说:“我只是兑现了我的承诺,至于他后面来不来我这消费,这个就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啦!”
而王先生表示自己不同意赔偿500元的代金券,他说并不是钱的事情,而是自己的好事被搞砸了,他想争一口气!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店长退500元的代金券是否合理呢?
店长一开始给出退款500元的承诺,但没有说清楚是500元的代金券,王先生以为是现金,双方的问题就出在没有说清楚约定上面!
但店长说赔500元,就意味着双方达成了一个合意,虽然没有拟订协议,但口头合同依然是有法律效力!
而店长是个这份合同的起草方,那么对于这个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时候,按照《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应当是做出于不利于起草方的一个解释的!
这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合同起草者相对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让合同起草者对其拟定的含义模糊的条款负责。
所以,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之下,对于退款500元的理解,无论是从日常的生活交易经验,还是从法律层面上,合同的解释、条款的解释,都应该推定为500元的现金,而不是500元代金券!
后来王先生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反馈,对方承诺会在五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对于此事,有网友说,虽然这花确实谢了!但跟花没有一点关系,她爱你,你哪怕不送花她也会答应你!表白失败了赖花,那分手了怪谁?现在拿束花就想表白成功的招数已经落伍了,啥蜡烛、亲友团都不好使,还是直接点房产证写她名字!
也有网友说,别的不说,当场拿到鲜花的时候就没觉得有问题吗?就没想着不接受,不付钱或者换一束吗?等到失败了再去找,咋滴,表白这事才是过场吗?好像有点明白为什么女孩会拒绝了!
还有网友说,确实这种场合应该保证这花的鲜艳!店家确实不地道,支持小伙!哪有赔偿代金券的,店家想的真美!
那么,你对此事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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