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泽县金钟街道压实责任、精心施策、领导包案、主动作为,成功化解一起因征地拆迁纠纷引发的信访积案。
2011年,会泽县历史文化名城开发项目—义通河景观项目改造工程建设,龙潭社区赵某某家的菜地、一间简易房和部分树木被也被纳入拆迁和征用范围,因赵某某期望过高,拆迁补偿等费用一直未领取,形成历史遗留问题,近日赵某某就此事到县信访局上访。
为争取该积案尽快化解,金钟街道制订化解方案。由领导包保,抽调精干力量,认真分析积案根源、掌控信访人思想动态,采取主动上门沟通,听取信访人意见,了解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与信访人反复沟通,促使信访人及家人理性思考,解决合理诉求,放弃不当诉求。最终,信访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这桩遗留十余年的信访积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据了解,金钟街道行政区域内近些年来重点项目落地多,拆迁征地频繁,同时拆迁征地带来的矛盾纠纷也突出。为扎实化解矛盾纠纷,今年以来,金钟街道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真抓实干、马上就办”,为群众排忧解难,把拆迁征地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截止2023年10月,金钟街道已成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13件,其中,拆迁征地引发的纠纷12件,信访积案6起,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1年,会泽县历史文化名城开发项目—义通河景观项目改造工程建设,龙潭社区赵某某家的菜地、一间简易房和部分树木被也被纳入拆迁和征用范围,因赵某某期望过高,拆迁补偿等费用一直未领取,形成历史遗留问题,近日赵某某就此事到县信访局上访。
为争取该积案尽快化解,金钟街道制订化解方案。由领导包保,抽调精干力量,认真分析积案根源、掌控信访人思想动态,采取主动上门沟通,听取信访人意见,了解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原则,与信访人反复沟通,促使信访人及家人理性思考,解决合理诉求,放弃不当诉求。最终,信访人在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这桩遗留十余年的信访积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据了解,金钟街道行政区域内近些年来重点项目落地多,拆迁征地频繁,同时拆迁征地带来的矛盾纠纷也突出。为扎实化解矛盾纠纷,今年以来,金钟街道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真抓实干、马上就办”,为群众排忧解难,把拆迁征地信访积案化解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截止2023年10月,金钟街道已成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113件,其中,拆迁征地引发的纠纷12件,信访积案6起,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商丘市公安局关于公开征集唐景等人黑恶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按照公安部“打假治敲”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商丘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打掉了以唐景为首的黑恶犯罪团伙。该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冒充媒体工作人员,以曝光虚假信息和负面舆情相威胁,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实施敲诈勒索,影响极其恶劣,对本地营商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破坏。现已将该团伙主要成员唐景(又名:唐影、李素娟)、周亚楠、李历楠(又名:李楠)、唐赛南、马开举、王伟、姚士营 、洪美超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深挖彻查该犯罪团伙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商丘市公安局决定面向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征集该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检举揭发,特通告如下:
一、正告该团伙其他涉案人员立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举报人员身份严格保密。对于提供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将依据《商丘市有奖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通告》予以奖励。
三、曾受该犯罪组织不法侵害的被害人、知情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供线索、证据。凡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或者干扰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检举、举报方式:可通过电话、短信、邮递或直接到公安机关反映。
联系人:马警官 19037012198;梁警官 16637006600
通讯地址:商丘市凯旋中路76号 商丘市公安局扫黑办
邮编:476000
商丘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26日
来源:平安商丘
为深入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按照公安部“打假治敲”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商丘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成功打掉了以唐景为首的黑恶犯罪团伙。该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冒充媒体工作人员,以曝光虚假信息和负面舆情相威胁,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实施敲诈勒索,影响极其恶劣,对本地营商环境和社会经济造成严重破坏。现已将该团伙主要成员唐景(又名:唐影、李素娟)、周亚楠、李历楠(又名:李楠)、唐赛南、马开举、王伟、姚士营 、洪美超等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深挖彻查该犯罪团伙全部违法犯罪事实,商丘市公安局决定面向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征集该犯罪团伙违法犯罪线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检举揭发,特通告如下:
一、正告该团伙其他涉案人员立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对于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举报人员身份严格保密。对于提供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将依据《商丘市有奖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有关事项通告》予以奖励。
三、曾受该犯罪组织不法侵害的被害人、知情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提供线索、证据。凡对检举揭发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或者干扰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厉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检举、举报方式:可通过电话、短信、邮递或直接到公安机关反映。
联系人:马警官 19037012198;梁警官 16637006600
通讯地址:商丘市凯旋中路76号 商丘市公安局扫黑办
邮编:476000
商丘市公安局
2023年10月26日
来源:平安商丘
云南临沧,男子半夜回家,发现家里多了一双男人的鞋,偷偷来到楼上的卧室后,看到妻子躺在一个男人怀中睡觉。想到妻子一个晚上不接电话,原来是和别人偷欢,男子怒火中烧,决定给他们一个教训!
事发当天,庞某去市区办事没有回家睡觉。而妻子方某,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她的相好郭某。郭某收到消息后,在晚上11点来到庞某家中私会方某。俩人见面以后,就直接上楼办事,期间方某为了不想让人打扰好事,把手机给静音了。而事后又因为太累,俩人沉沉睡去。
而此时的庞某,因为不能回家,就想着给妻子打电话报个平安。可谁知道打了这么多电话,妻子就是没接。想到妻子的异常,庞某怀疑自己被带了绿帽,于是决定半夜回家一探究竟。 凌晨3点左右,庞某到了家里,看到眼前的一幕,他实在吞不下这口气。
于是,庞某给自己的大哥打了电话,让他到自家屋后守着窗户,不要让郭某跳窗跑了。大哥听到自己的弟弟受了这委屈,马上和他媳妇一起过来帮忙。准备好了以后,庞某就在自家院里大喊方某的名字,让她滚下来。
方某和郭某听到庞某的声音,顿时惊醒!不过俩人还不知道庞某已经上楼看过了,于是就商量让方某先下楼稳住庞某,郭某再趁机逃走。可谁知道方某下楼以后,庞某就直接开门见山地问她床上的男人是谁?
楼上的郭某听到事情败露以后,怕被庞某打,于是就赶紧跳窗逃跑。庞某的大哥见状,马上告诉庞某人跑了。庞某火速追赶,一直离家四五十米的地方,把郭某给追上了。郭某看到逃不掉,就向庞某求饶道歉。可庞某再也控制不了心中的怒火,挥起拳头就招呼起郭某,打完还感觉不解气,又踢了几脚。
当时庞某因为情绪激动,控制不了轻重,几个拳头下去之后,就把郭某打得躺在了地上,一动不动。旁边的嫂子见状,赶紧劝庞某住手,然后马上报案。后来,郭某被送到了医院抢救,虽然没有当场死亡,但还是在4天后不治身亡了。
此事令人唏嘘,庞某因为气不过,想教训郭某,没想把他给打死了。那么庞某的行为是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
首先,我们要理解下两个罪名的区别之处。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夺取他人生命的想法,一开始就想置对方于死地,行动上拿了刀具等凶器往对方要害部位招呼。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要用殴打的方式教训对方,没有杀害对方的想法,客观上没有用刀具等凶器,也不是往对方的要害部位招呼。
在回归到本案,庞某的行为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杀人罪呢?其理由如下:
1、庞某发现妻子和郭某睡在床上后,没有趁机拿刀具直接把郭某杀害,而是打电话喊自己大哥帮忙,想要教训教训郭某。可见郭某开始就没有置郭某于死地的想法。
2、郭某跳窗逃跑后,庞某在后面追,追上只是拳打脚踢,并没有提前准备好利器伤害郭某。
3、郭某的死亡原因是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当时郭某抱着头求饶,庞某的拳头打到他的头上也是正常的。
4、发现郭某一动不动后,庞某也马上住手,没有趁机下死手。后来郭某的嫂子也主动打了报案电话,并且及时把郭某送到医院去抢救。
综上所述,庞某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伤害郭某的想法,只是因为情绪激动,导致下手不知道轻重,从而酿成了悲剧。
那么,庞某会受到什么处罚呢?毕竟郭某被他打死了。
如果是因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的,根据《刑法》规定,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法院鉴于死者郭某自身有重大过错,加上庞某主动自首,认为可对庞某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9年。
通过此案,能看出法律也有人性温情的一面,不会一棒子打死!庞某做出这样的事情,是因为事出有因!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人的情绪难免会失控,所以法院综合考虑后,对庞某的行为做了轻判。而郭某破坏他人婚姻,落得如此下场,真是可怜又可恨!不值得一点同情!
庞某为了一个身心已经出轨的女人,这样做实在太不值得!在这种情况,应该冷静取证,好聚好散,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权益!现在自己进去了,自己的老婆却一点事情都没有,估计他也很后悔。
而方某这个女人,因为自己的不守妇道,害了两个男人,实在可恶!我觉得,有必要对婚姻不忠的行为立法,不惩罚他们,永远不知道自己的错才是最大的!
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观点。#公益救援在行动#
事发当天,庞某去市区办事没有回家睡觉。而妻子方某,把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她的相好郭某。郭某收到消息后,在晚上11点来到庞某家中私会方某。俩人见面以后,就直接上楼办事,期间方某为了不想让人打扰好事,把手机给静音了。而事后又因为太累,俩人沉沉睡去。
而此时的庞某,因为不能回家,就想着给妻子打电话报个平安。可谁知道打了这么多电话,妻子就是没接。想到妻子的异常,庞某怀疑自己被带了绿帽,于是决定半夜回家一探究竟。 凌晨3点左右,庞某到了家里,看到眼前的一幕,他实在吞不下这口气。
于是,庞某给自己的大哥打了电话,让他到自家屋后守着窗户,不要让郭某跳窗跑了。大哥听到自己的弟弟受了这委屈,马上和他媳妇一起过来帮忙。准备好了以后,庞某就在自家院里大喊方某的名字,让她滚下来。
方某和郭某听到庞某的声音,顿时惊醒!不过俩人还不知道庞某已经上楼看过了,于是就商量让方某先下楼稳住庞某,郭某再趁机逃走。可谁知道方某下楼以后,庞某就直接开门见山地问她床上的男人是谁?
楼上的郭某听到事情败露以后,怕被庞某打,于是就赶紧跳窗逃跑。庞某的大哥见状,马上告诉庞某人跑了。庞某火速追赶,一直离家四五十米的地方,把郭某给追上了。郭某看到逃不掉,就向庞某求饶道歉。可庞某再也控制不了心中的怒火,挥起拳头就招呼起郭某,打完还感觉不解气,又踢了几脚。
当时庞某因为情绪激动,控制不了轻重,几个拳头下去之后,就把郭某打得躺在了地上,一动不动。旁边的嫂子见状,赶紧劝庞某住手,然后马上报案。后来,郭某被送到了医院抢救,虽然没有当场死亡,但还是在4天后不治身亡了。
此事令人唏嘘,庞某因为气不过,想教训郭某,没想把他给打死了。那么庞某的行为是属于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
首先,我们要理解下两个罪名的区别之处。
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夺取他人生命的想法,一开始就想置对方于死地,行动上拿了刀具等凶器往对方要害部位招呼。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要用殴打的方式教训对方,没有杀害对方的想法,客观上没有用刀具等凶器,也不是往对方的要害部位招呼。
在回归到本案,庞某的行为为什么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杀人罪呢?其理由如下:
1、庞某发现妻子和郭某睡在床上后,没有趁机拿刀具直接把郭某杀害,而是打电话喊自己大哥帮忙,想要教训教训郭某。可见郭某开始就没有置郭某于死地的想法。
2、郭某跳窗逃跑后,庞某在后面追,追上只是拳打脚踢,并没有提前准备好利器伤害郭某。
3、郭某的死亡原因是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当时郭某抱着头求饶,庞某的拳头打到他的头上也是正常的。
4、发现郭某一动不动后,庞某也马上住手,没有趁机下死手。后来郭某的嫂子也主动打了报案电话,并且及时把郭某送到医院去抢救。
综上所述,庞某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没有伤害郭某的想法,只是因为情绪激动,导致下手不知道轻重,从而酿成了悲剧。
那么,庞某会受到什么处罚呢?毕竟郭某被他打死了。
如果是因为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的,根据《刑法》规定,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不过,法院鉴于死者郭某自身有重大过错,加上庞某主动自首,认为可对庞某从轻处罚,判处他有期徒刑9年。
通过此案,能看出法律也有人性温情的一面,不会一棒子打死!庞某做出这样的事情,是因为事出有因!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人的情绪难免会失控,所以法院综合考虑后,对庞某的行为做了轻判。而郭某破坏他人婚姻,落得如此下场,真是可怜又可恨!不值得一点同情!
庞某为了一个身心已经出轨的女人,这样做实在太不值得!在这种情况,应该冷静取证,好聚好散,用法律来争取自己的权益!现在自己进去了,自己的老婆却一点事情都没有,估计他也很后悔。
而方某这个女人,因为自己的不守妇道,害了两个男人,实在可恶!我觉得,有必要对婚姻不忠的行为立法,不惩罚他们,永远不知道自己的错才是最大的!
你对此事有什么看法,欢迎留下你的观点。#公益救援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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