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内耗#
《停止内耗,从一天只做一件事开始》
王先生在家里有一个座右铭,就是“我一天只做一件事!”
因为他的工作是不需要在办公室坐班的,如果他当天外出办事了,那今天他的做事份额就已经用完了。做晚饭、做家务你就不要再找他了。他会直接说,我今天的做事额度已经用完了,啥也不能干了。
当然,他同时也不会要求家里的其它人去负担他的晚饭等等,他同意大家都点外卖、叫保洁,并且愿意掏钱。只是千万不要再使唤他。
刚结婚的时候,我是觉得他这样非常自私,人怎么能不承担一些家庭责任呢?
王先生振振有词:”我出去工作挣钱了,也是在承担家庭责任啊!“
我反驳:”那我上了一天班回来还想着做饭呢!我也挣钱了啊!“
王先生继续说:”我并没有要求你做饭,而且家里有人做饭,你不想做我们完全可以吃外卖。你也不必(自我感动)逼着自己下班回来再做饭。“
我气愤了好久、自我挣扎了好久、思考了好久。后来想开了,MD,凭什么你就可以这么自私,我也要做个自私的人!
然后我发现,从我开始践行王先生的”一天只做一件事!“生活变得好轻松!
上班的日子,家务不再是我的负担,我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没有什么家务是今天必须要完成的。
下班后做饭,我有特别想吃的就做,没有就家人做啥就吃啥,也没人说我懒。大家都觉得,上了一天班了,回家是该歇歇了!
……
当然,这个一件事是虚指不是实指。
就是当天如果有好几件不得不干的事情,那王先生和我都会至少把不得不干的事情做好做完。
而家务这种不是非干不可的,则可以留待有时间、有心情了再干。或者外包给别人干。
如果你也沉沦于每天的”to do list“上有完不成的任务,那就每天起床找出其中最重要的一件干完,其它的就放着吧!
那样既可以有完成任务的满足感,也不会疲于奔命。
生命,在于美好的享受啊!
《停止内耗,从一天只做一件事开始》
王先生在家里有一个座右铭,就是“我一天只做一件事!”
因为他的工作是不需要在办公室坐班的,如果他当天外出办事了,那今天他的做事份额就已经用完了。做晚饭、做家务你就不要再找他了。他会直接说,我今天的做事额度已经用完了,啥也不能干了。
当然,他同时也不会要求家里的其它人去负担他的晚饭等等,他同意大家都点外卖、叫保洁,并且愿意掏钱。只是千万不要再使唤他。
刚结婚的时候,我是觉得他这样非常自私,人怎么能不承担一些家庭责任呢?
王先生振振有词:”我出去工作挣钱了,也是在承担家庭责任啊!“
我反驳:”那我上了一天班回来还想着做饭呢!我也挣钱了啊!“
王先生继续说:”我并没有要求你做饭,而且家里有人做饭,你不想做我们完全可以吃外卖。你也不必(自我感动)逼着自己下班回来再做饭。“
我气愤了好久、自我挣扎了好久、思考了好久。后来想开了,MD,凭什么你就可以这么自私,我也要做个自私的人!
然后我发现,从我开始践行王先生的”一天只做一件事!“生活变得好轻松!
上班的日子,家务不再是我的负担,我想做就做,不想做就不做,没有什么家务是今天必须要完成的。
下班后做饭,我有特别想吃的就做,没有就家人做啥就吃啥,也没人说我懒。大家都觉得,上了一天班了,回家是该歇歇了!
……
当然,这个一件事是虚指不是实指。
就是当天如果有好几件不得不干的事情,那王先生和我都会至少把不得不干的事情做好做完。
而家务这种不是非干不可的,则可以留待有时间、有心情了再干。或者外包给别人干。
如果你也沉沦于每天的”to do list“上有完不成的任务,那就每天起床找出其中最重要的一件干完,其它的就放着吧!
那样既可以有完成任务的满足感,也不会疲于奔命。
生命,在于美好的享受啊!
一个是真敢投诉
一个是真敢处罚
最近广西南宁律协的一份处罚决定书,引起了广泛关注。事情是这样的,在扫黑除恶运动中,有人向扶绥县扫黑办举报黄某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黄某随即被逮捕,后因病取保候审。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黄某拿着举报人的举报信,找到扶绥县扫黑办,反映举报人举报内容不实,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就问黄某你这证据材料从哪来的?黄某说是从辩护律师满文勇手里拿到的。于是扫黑办就向南宁律协投诉,投诉满文勇擅自将代理案件的证据材料提供给嫌疑人,违反律师执业规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南宁律协接到投诉后,经过核实,对满文勇做出了训诫的行业处分。处分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7条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后可以和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核实证据不等于提供证据,满文勇将证据提供给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
作为一个强迫症患者,我再次核对了法条,结果发现“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后可以和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不是第三十七条;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辩护人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何况,如果不将证据材料交给嫌疑人、被告人,嫌疑人、被告人看都不看,又如何核实证据呢?
如果说刑诉法第39条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5条的“辩护人可以和嫌疑人、被告核实有关证据”中的“核实”不够具体,没有明确说明可不可以提供有关证据,那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6条则明确指出“辩护律师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可以提供”,够具体了吧,南宁律协倒底是怎么就凭空得出了“不准提供”这一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认定满文勇违反了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的呢?
该县的扫黑办,专门办理涉黑案件,敢办案,也真敢投诉。
南宁律协,刑诉法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都分不清,也真真敢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二十五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李振斌,专职律师,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执业以来,秉持诚实信用,尽职尽责的服务理念,办理了大量刑事、民事及行政纠纷案件,取得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个人座右铭:任何案件都有可以争取的空间,关键在于发现问题的眼光。
#刑事律师##训诫##核实证据#
一个是真敢处罚
最近广西南宁律协的一份处罚决定书,引起了广泛关注。事情是这样的,在扫黑除恶运动中,有人向扶绥县扫黑办举报黄某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黄某随即被逮捕,后因病取保候审。
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黄某拿着举报人的举报信,找到扶绥县扫黑办,反映举报人举报内容不实,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要求重新调查处理。
办案人员就问黄某你这证据材料从哪来的?黄某说是从辩护律师满文勇手里拿到的。于是扫黑办就向南宁律协投诉,投诉满文勇擅自将代理案件的证据材料提供给嫌疑人,违反律师执业规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
南宁律协接到投诉后,经过核实,对满文勇做出了训诫的行业处分。处分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7条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后可以和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核实证据不等于提供证据,满文勇将证据提供给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
作为一个强迫症患者,我再次核对了法条,结果发现“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后可以和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不是第三十七条;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辩护人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何况,如果不将证据材料交给嫌疑人、被告人,嫌疑人、被告人看都不看,又如何核实证据呢?
如果说刑诉法第39条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5条的“辩护人可以和嫌疑人、被告核实有关证据”中的“核实”不够具体,没有明确说明可不可以提供有关证据,那么《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6条则明确指出“辩护律师可以向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可以提供”,够具体了吧,南宁律协倒底是怎么就凭空得出了“不准提供”这一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认定满文勇违反了律师执业的禁止性规定的呢?
该县的扫黑办,专门办理涉黑案件,敢办案,也真敢投诉。
南宁律协,刑诉法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都分不清,也真真敢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
第二十五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李振斌,专职律师,经济学学士,郑州大学法律硕士,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擅长领域:刑事辩护、重大民商事诉讼。执业以来,秉持诚实信用,尽职尽责的服务理念,办理了大量刑事、民事及行政纠纷案件,取得多起无罪、不起诉案例。个人座右铭:任何案件都有可以争取的空间,关键在于发现问题的眼光。
#刑事律师##训诫##核实证据#
【成林:精武强能锻造尖刀利刃】入夜,西北戈壁,万籁俱寂。一支特战小分队在沟壑间搜索前行。
“隐蔽!”忽然,武警新疆总队某支队副参谋长成林发现“暴恐分子”正在不远处活动,果断作出战斗部署,“一组原地诱‘敌’,二组随我从侧后方包抄。”
二组立即跟随成林前出,快速绕至“暴恐分子”后方埋伏。接到电台中传来的命令后,一组率先发起攻击吸引火力,成林带领二组出其不意从后方一举歼“敌”……
这是成林带领官兵深化实战实训的一幕。22年的军旅生涯中,成林多次在重大反恐行动中与暴恐分子殊死搏斗。他深知,只有平时千锤百炼,战时才能稳操胜券。
一次,成林接到上级命令:带领官兵配合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抓捕任务。盘查中,成林发现一名男子鬼鬼祟祟地靠近卡点,便快步上前询问。突然,该男子从腰间掏出一把刀迎面砍来。格挡、反击……成林靠着长期刻苦训练形成的肌肉记忆,快速将犯罪嫌疑人控制。
成林常对官兵说,训练场上的一招一式,都关系到实战时的生死存亡,只有平时精武强能,才能锻造出关键时刻拉得出、上得去、打得赢的尖刀利刃。训练中,他将“优秀才是及格”作为座右铭,不断超越自我——5公里武装越野,沙背心、沙绑腿不离身;400米障碍,每种过障方式都反复琢磨,直至练熟练精;擒拿格斗,专找身材高大的队友进行对抗……
“作为人民子弟兵,只要群众有危险,哪怕自己豁出性命也要上!”成林对记者说,“祖国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早已深深刻在他和战友心中。
某次重大行动中,成林发现某居民区一处墙角堆积着多个煤气罐,并不时发出“嘶嘶”声响,对附近居民构成严重威胁,必须立即处置。由于巷道窄长昏暗且堆满杂物,排爆器械根本施展不开。危急时刻,成林和两名战友冒着煤气罐随时可能爆炸的危险,一个一个排查,最终成功处置险情。
“反恐尖兵”不仅要有钢铁般的体格,更要有钢铁般的意志。培育顽强的意志力和百折不挠的抗压能力,是成林的另一门“必修课”。
2010年,武警部队组织特战分队比武竞赛。成林虽然已过了最佳参赛年龄,但他依然第一个报名参赛,成为集训队伍中年龄最大的一个。
“没有什么比胜利和荣誉更重要。”成林告诉记者,训练场跟战场是一样的,拼搏追求的就是荣誉、就是胜利。凭着这股永不言败、一直向前的闯劲儿,成林在集训期间克服重重考验,完成了耐寒、抗高温、抗击打、耐饥饿等高强度课目训练。
某次比赛中,成林背枪跳入下水道时,枪管意外卡在井沿,导致身体失衡头部受伤。简单包扎后,他忍痛完成当天所有比赛课目,才去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凭借扎实的基本功和永不服输的拼劲,成林28次参加比武竞赛,23次摘金夺银,带队取得11项优异成绩,成为很多官兵心中的“明星”。“成副参谋长对事业的热爱和对梦想的执着,深深激励着我在训练中不断拼搏、精益求精。”一名战士告诉记者。
“你不进步,敌人就会迎头痛击你;你不思战,战场就会狠狠教育你!”走上支队副参谋长岗位后,成林深感责任更重,每天保持高强度训练之余,更加潜心钻研战术战法。他先后总结出攀登辅助训练五步法、抓绳攀登六要诀、协调性组合训练法等多项管用实用的训练方法,围绕山地捕歼、营地遇袭反击等探索出10多种新战法,均已被推广应用。
狭长的疤痕诉说着血性青春,耀眼的勋章见证着军旅荣光。展望未来,成林告诉记者,他将一如既往全身心投入练兵备战,精研训法战法,带领官兵练就遂行使命任务的过硬本领。(解放军报)
“隐蔽!”忽然,武警新疆总队某支队副参谋长成林发现“暴恐分子”正在不远处活动,果断作出战斗部署,“一组原地诱‘敌’,二组随我从侧后方包抄。”
二组立即跟随成林前出,快速绕至“暴恐分子”后方埋伏。接到电台中传来的命令后,一组率先发起攻击吸引火力,成林带领二组出其不意从后方一举歼“敌”……
这是成林带领官兵深化实战实训的一幕。22年的军旅生涯中,成林多次在重大反恐行动中与暴恐分子殊死搏斗。他深知,只有平时千锤百炼,战时才能稳操胜券。
一次,成林接到上级命令:带领官兵配合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抓捕任务。盘查中,成林发现一名男子鬼鬼祟祟地靠近卡点,便快步上前询问。突然,该男子从腰间掏出一把刀迎面砍来。格挡、反击……成林靠着长期刻苦训练形成的肌肉记忆,快速将犯罪嫌疑人控制。
成林常对官兵说,训练场上的一招一式,都关系到实战时的生死存亡,只有平时精武强能,才能锻造出关键时刻拉得出、上得去、打得赢的尖刀利刃。训练中,他将“优秀才是及格”作为座右铭,不断超越自我——5公里武装越野,沙背心、沙绑腿不离身;400米障碍,每种过障方式都反复琢磨,直至练熟练精;擒拿格斗,专找身材高大的队友进行对抗……
“作为人民子弟兵,只要群众有危险,哪怕自己豁出性命也要上!”成林对记者说,“祖国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信念,早已深深刻在他和战友心中。
某次重大行动中,成林发现某居民区一处墙角堆积着多个煤气罐,并不时发出“嘶嘶”声响,对附近居民构成严重威胁,必须立即处置。由于巷道窄长昏暗且堆满杂物,排爆器械根本施展不开。危急时刻,成林和两名战友冒着煤气罐随时可能爆炸的危险,一个一个排查,最终成功处置险情。
“反恐尖兵”不仅要有钢铁般的体格,更要有钢铁般的意志。培育顽强的意志力和百折不挠的抗压能力,是成林的另一门“必修课”。
2010年,武警部队组织特战分队比武竞赛。成林虽然已过了最佳参赛年龄,但他依然第一个报名参赛,成为集训队伍中年龄最大的一个。
“没有什么比胜利和荣誉更重要。”成林告诉记者,训练场跟战场是一样的,拼搏追求的就是荣誉、就是胜利。凭着这股永不言败、一直向前的闯劲儿,成林在集训期间克服重重考验,完成了耐寒、抗高温、抗击打、耐饥饿等高强度课目训练。
某次比赛中,成林背枪跳入下水道时,枪管意外卡在井沿,导致身体失衡头部受伤。简单包扎后,他忍痛完成当天所有比赛课目,才去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凭借扎实的基本功和永不服输的拼劲,成林28次参加比武竞赛,23次摘金夺银,带队取得11项优异成绩,成为很多官兵心中的“明星”。“成副参谋长对事业的热爱和对梦想的执着,深深激励着我在训练中不断拼搏、精益求精。”一名战士告诉记者。
“你不进步,敌人就会迎头痛击你;你不思战,战场就会狠狠教育你!”走上支队副参谋长岗位后,成林深感责任更重,每天保持高强度训练之余,更加潜心钻研战术战法。他先后总结出攀登辅助训练五步法、抓绳攀登六要诀、协调性组合训练法等多项管用实用的训练方法,围绕山地捕歼、营地遇袭反击等探索出10多种新战法,均已被推广应用。
狭长的疤痕诉说着血性青春,耀眼的勋章见证着军旅荣光。展望未来,成林告诉记者,他将一如既往全身心投入练兵备战,精研训法战法,带领官兵练就遂行使命任务的过硬本领。(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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