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白跑!东胜区交管大队将暂停办理违法处理人工窗口业务】#鄂尔多斯本地资讯权威发布# 因财政系统将对2020年非税收入进行年度清算工作,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1月4日上午,东胜区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中心人工窗口将停办所有违法处理业务,2021年1月4日下午恢复正常!
期间,自助缴费机和“交管12123”手机APP处理违法业务不受影响,可正常办理。
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请广大驾驶人周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0年12月8日
(东胜公安交管大队)
期间,自助缴费机和“交管12123”手机APP处理违法业务不受影响,可正常办理。
带来不便,敬请谅解,请广大驾驶人周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0年12月8日
(东胜公安交管大队)
#最高法院权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于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密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证据交换、质证、委托鉴定、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中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违反前款所称的保密措施的要求,擅自披露商业秘密或者在诉讼活动之外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诉讼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权威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权利人请求参照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确定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许可的性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人民法院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可以考虑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研究开发成本、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