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免五适合那些交易群体?如果在交易成本选项里,有无条件的最低成本,相信没人会选择高成本。但这一切都要个前提,就是你只需获取开通渠道信息,就有了开通资格。
所有的市场交易都是如此,就如现在的移动多媒体带货一样,他就是在减少中间环节,缩小信息差。
一切都商业行为的利益差其实就是信息差。
万一免五,直接消除了所有的中间环节,把交易成本拉低至成本线。它适应所有群体,谁会拒绝低费率呢?无论做的好坏,成本节约了再说。
万一免五指的是股民参加股票交易只收取交易资金的万分之一,免去了证监会规定的五块钱的手续费,能省去一大笔手续费,对于那些交易金额小,交易次数多的股民来说这更是一份巨大的财富。
能节约钱就节约一点,毕竟交易次数多了,光是交易费用就是一笔不小的数字,甚至会吃掉我们一部分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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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期待看看已婚男骚扰女同事被曝光然后社会性死亡的场面,简单说下为什么判定为骚扰:
1.我生日跟身份证号不是同一天,我过农历生日,已婚男偷看我的身份证号然后在8月30号(身份证显示的生日)这天一大早发生日快乐来恶心人,本着不恶意揣测别人的想法,当时只劝自己是长辈太热心,没有多想;
2.没想到后面不断搞小动作测试我底线,深夜发微信询问并不紧急的项目进度,称呼还不带我的姓氏,另外,公司有专门的工作沟通APP,规定不允许用微信聊工作,但此人多次借工作之名在深夜发微信说些并不紧急的工作,倒想问问,你老婆知道你一天深夜发微信给未婚女同事吗?
3.更有甚者,有一天晚上甚至发晚安群链接给未婚女同事,你是想干什么?微信我已经一概不回了,还不知分寸不停发微信来,界限在哪里?作为已婚男的底线在哪里?
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再不知分寸暗戳戳搞动作,那我也只能把这些记录搬到朋友圈晒晒太阳了,我这辈子最讨厌一种人,就是出轨男,各种意义上的,特别是精神出轨男,言尽于此。
Ps:我微博号是手机号注册的,我也不知道谁会看到呢[摊手]
1.我生日跟身份证号不是同一天,我过农历生日,已婚男偷看我的身份证号然后在8月30号(身份证显示的生日)这天一大早发生日快乐来恶心人,本着不恶意揣测别人的想法,当时只劝自己是长辈太热心,没有多想;
2.没想到后面不断搞小动作测试我底线,深夜发微信询问并不紧急的项目进度,称呼还不带我的姓氏,另外,公司有专门的工作沟通APP,规定不允许用微信聊工作,但此人多次借工作之名在深夜发微信说些并不紧急的工作,倒想问问,你老婆知道你一天深夜发微信给未婚女同事吗?
3.更有甚者,有一天晚上甚至发晚安群链接给未婚女同事,你是想干什么?微信我已经一概不回了,还不知分寸不停发微信来,界限在哪里?作为已婚男的底线在哪里?
人的忍耐是有限度的,再不知分寸暗戳戳搞动作,那我也只能把这些记录搬到朋友圈晒晒太阳了,我这辈子最讨厌一种人,就是出轨男,各种意义上的,特别是精神出轨男,言尽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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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收起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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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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