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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80万买的路虎车竟然是“泡水车”#?法院:退一赔三】花费8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二手路虎越野车之后,上海的邬先生经过专业鉴定机构检测发现车辆为“泡水车”。在多次协调无果后,他起诉到法院。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泡水车”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除退还购车款外,须增加赔偿购车款的三倍金额。
2021年2月,上海的邬先生以83.5万元的价格从某车商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无水泡、火烧、重大事故,所售车型发动机变速箱无异常,二手车商的工作人员亦在微信聊天中承诺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
邬先生自述,买车十天后,邬先生在路虎4S店对涉案车辆进行正常维保时,维保人员称该路虎车系泡水车,曾被拖至该4S店维修,原车主称在野外越野时陷入水中熄火,被拖车拖出水坑,车辆进水导致元器件损坏,后原车主因车辆维修价格较高且4S店维修会留下维修记录影响转让价格,将车辆从4S店拖走,未在4S店维修。
邬先生委托4S店维保人员拆开车辆副驾驶检查,发现车辆内部存在大量水渍、泥沙,地毯底下电子线路插座也有大量泥水痕迹,4S店初步判断,该车辆为泡水车。
之后,邬先生委托了专业汽车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了全面检测,车况检测报告鉴定显示该车为“泡水车”,车内地毯、副驾驶限速模块、发动机机舱内部、前保险杠、轮毂内侧、发电机、空调压缩机等均有泥沙痕迹。部分部件还存在锈蚀和拆装等情况。
拿到鉴定报告后,邬先生前往二手车商处协调沟通,对方经理现场自认从原车主采购该车时,已经获知车辆在野外泥坑越野时,陷入水坑并进水,导致车辆功放音响损坏。车商收购该二手车后,更换音响,并将该车辆销售给邬先生。
经多次协调,二手车商拒绝承担责任。于是,邬先生将二手车商作为被告,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撤销《销售合同》,被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等。
被告对此辩称,其在收购涉案车辆时,已经注意到车厢进水的情况,但认为路虎车具有越野能力,有较强的涉水能力,故在向原告出售时,不认为是泡水车,主观上无欺诈之故意。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上海奉贤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再次对涉案车辆是否为泡水车进行鉴定,得出该车“曾被水淹并已达到一定深度”的结论。后该鉴定机构工程师出庭陈述,根据鉴定机构内部对涉水部位的划线来看,该车“已属泡水车”。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涉案车辆的车厢曾经进水的情况下,不仅隐瞒了该节事实,反而向原告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其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使得原告对车况产生错误认知并以正常价格购买涉案车辆,已经构成欺诈。
被告所称的涉水深度与车厢内实际进水是两回事,涉水能力虽有高低,但涉案车辆已然进水。被告在车厢进水后,以路虎牌越野车的可涉水深度而判断涉案车辆为非泡水车,两者无逻辑关系。
同时,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商,有义务也有能力了解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依被告所言,其在发现车厢进水并导致功放损坏,具有泡水车的可能性时,未作进一步检测,不符合常理,更不应当向原告保证无泡水。
退一步来讲,即使被告认为涉案车辆仅是轻微涉水,未达到泡水的程度,亦应如实告知原告。但现实中,被告对于因涉水而导致的功放损坏并更换的事实,也未向原告告知。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撤销系争《销售合同》,于法有据,予以认可。对于合同撤销后的后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被告除退还购车款外,须增加赔偿购车款的三倍金额。涉案车辆则应由原告返还被告。(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2021年2月,上海的邬先生以83.5万元的价格从某车商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路虎牌小型越野客车。《销售合同》中约定,车辆无水泡、火烧、重大事故,所售车型发动机变速箱无异常,二手车商的工作人员亦在微信聊天中承诺该车辆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
邬先生自述,买车十天后,邬先生在路虎4S店对涉案车辆进行正常维保时,维保人员称该路虎车系泡水车,曾被拖至该4S店维修,原车主称在野外越野时陷入水中熄火,被拖车拖出水坑,车辆进水导致元器件损坏,后原车主因车辆维修价格较高且4S店维修会留下维修记录影响转让价格,将车辆从4S店拖走,未在4S店维修。
邬先生委托4S店维保人员拆开车辆副驾驶检查,发现车辆内部存在大量水渍、泥沙,地毯底下电子线路插座也有大量泥水痕迹,4S店初步判断,该车辆为泡水车。
之后,邬先生委托了专业汽车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了全面检测,车况检测报告鉴定显示该车为“泡水车”,车内地毯、副驾驶限速模块、发动机机舱内部、前保险杠、轮毂内侧、发电机、空调压缩机等均有泥沙痕迹。部分部件还存在锈蚀和拆装等情况。
拿到鉴定报告后,邬先生前往二手车商处协调沟通,对方经理现场自认从原车主采购该车时,已经获知车辆在野外泥坑越野时,陷入水坑并进水,导致车辆功放音响损坏。车商收购该二手车后,更换音响,并将该车辆销售给邬先生。
经多次协调,二手车商拒绝承担责任。于是,邬先生将二手车商作为被告,起诉至上海奉贤法院,要求撤销《销售合同》,被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等。
被告对此辩称,其在收购涉案车辆时,已经注意到车厢进水的情况,但认为路虎车具有越野能力,有较强的涉水能力,故在向原告出售时,不认为是泡水车,主观上无欺诈之故意。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上海奉贤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再次对涉案车辆是否为泡水车进行鉴定,得出该车“曾被水淹并已达到一定深度”的结论。后该鉴定机构工程师出庭陈述,根据鉴定机构内部对涉水部位的划线来看,该车“已属泡水车”。
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明知涉案车辆的车厢曾经进水的情况下,不仅隐瞒了该节事实,反而向原告保证“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其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使得原告对车况产生错误认知并以正常价格购买涉案车辆,已经构成欺诈。
被告所称的涉水深度与车厢内实际进水是两回事,涉水能力虽有高低,但涉案车辆已然进水。被告在车厢进水后,以路虎牌越野车的可涉水深度而判断涉案车辆为非泡水车,两者无逻辑关系。
同时,被告作为专业二手车商,有义务也有能力了解可能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依被告所言,其在发现车厢进水并导致功放损坏,具有泡水车的可能性时,未作进一步检测,不符合常理,更不应当向原告保证无泡水。
退一步来讲,即使被告认为涉案车辆仅是轻微涉水,未达到泡水的程度,亦应如实告知原告。但现实中,被告对于因涉水而导致的功放损坏并更换的事实,也未向原告告知。
上海奉贤法院认为,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涉案车辆时存在欺诈行为,原告主张撤销系争《销售合同》,于法有据,予以认可。对于合同撤销后的后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别规定,被告除退还购车款外,须增加赔偿购车款的三倍金额。涉案车辆则应由原告返还被告。(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315# #豫法说法# 【二手车辆销售者隐瞒车辆系水泡车构成欺诈,应当退还购车款并承担违约金】张某诉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向王某购买丰田牌车一辆,并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了车辆基本情况、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其中约定卖方应如实告知车辆的真实信息,保证车辆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完成了过户登记。但在后续使用中,发现车辆存在泡水维修记录。张某遂起诉王某,要求解除机动车买卖合同、王某返还张某购车款470000元及违约金94000元。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各方都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自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本案双方基于合意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就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支付时间、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张某因在后续使用中发现车辆有水淹的事故维修情况,且证明系水泡车,符合合同约定情形,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卖方应无条件全额退还车辆价款,并向买方支付车辆价款20%的违约金,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王某返还张某购车款4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4000元。
【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二手市场更应以信为先。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时应提高甄别能力,树立法律风险意识,避免掉入低价诱惑陷阱。在订立合同时,不但要言尽其意,更要笔下有记。双方不但要明确交易价格,更要明确责任划分,同时做好证据留存。售卖闲置二手商品时,出卖方应当如实告知商品情况,不隐瞒不遮掩不夸大,如实陈述,如“山宾卖牛”,以信为先,以诚为要。法院将一如既往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规范二手交易市场行为。
【基本案情】
张某向王某购买丰田牌车一辆,并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约定了车辆基本情况、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其中约定卖方应如实告知车辆的真实信息,保证车辆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照约定向王某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完成了过户登记。但在后续使用中,发现车辆存在泡水维修记录。张某遂起诉王某,要求解除机动车买卖合同、王某返还张某购车款470000元及违约金94000元。
【法院判决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各方都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自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本案双方基于合意进行交易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就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支付时间、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张某因在后续使用中发现车辆有水淹的事故维修情况,且证明系水泡车,符合合同约定情形,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卖方应无条件全额退还车辆价款,并向买方支付车辆价款20%的违约金,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机动车买卖合同》,王某返还张某购车款47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4000元。
【典型意义】
人无信不立,二手市场更应以信为先。广大消费者在选购时应提高甄别能力,树立法律风险意识,避免掉入低价诱惑陷阱。在订立合同时,不但要言尽其意,更要笔下有记。双方不但要明确交易价格,更要明确责任划分,同时做好证据留存。售卖闲置二手商品时,出卖方应当如实告知商品情况,不隐瞒不遮掩不夸大,如实陈述,如“山宾卖牛”,以信为先,以诚为要。法院将一如既往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规范二手交易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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