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有我出彩同行# 【我市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10月19日,记者从市城管局获悉,为加强市区养犬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我市已划定禁止养犬区域,并明确规定养犬行为,有效维护了城市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倡导市民文明养犬、规范养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我市结合实际,确定了禁止养犬区域:平原路以南、新中大道以西、金穗大道以北、新二街以东区域,平原文化艺术中心、平原体育会展中心、体育中心、体育场(馆)区域禁止养犬。
我市确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一)禁止养犬区域;(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三)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候车室、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娱乐场所等。
我市对市民养犬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一)携带犬只外出,必须拴犬绳或犬链(大型犬还应当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三)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要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措施,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五)养犬人应当为所养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确保所养犬处于有效免疫状态;(六)对咬伤多人或者其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
为有效促进文明养犬行为,我市欢迎广大群众主动向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城市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19;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5086015。
据悉,饲养以及携带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等特殊用途犬只进入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不受有关通告事项的限制。(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超)#新乡好网民##豫见网络文明实践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我市结合实际,确定了禁止养犬区域:平原路以南、新中大道以西、金穗大道以北、新二街以东区域,平原文化艺术中心、平原体育会展中心、体育中心、体育场(馆)区域禁止养犬。
我市确定了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一)禁止养犬区域;(二)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三)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候车室、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娱乐场所等。
我市对市民养犬行为进行了具体规范:(一)携带犬只外出,必须拴犬绳或犬链(大型犬还应当戴嘴套),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三)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时,要采取怀抱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措施,避开高峰时间,主动避让他人;(五)养犬人应当为所养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确保所养犬处于有效免疫状态;(六)对咬伤多人或者其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立即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送往指定地点限期留验。
为有效促进文明养犬行为,我市欢迎广大群众主动向城市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城市管理部门举报电话:12319;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农业农村部门举报电话:5086015。
据悉,饲养以及携带执行安保任务的犬、导盲犬等特殊用途犬只进入特定区域和公共场所,不受有关通告事项的限制。(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超)#新乡好网民##豫见网络文明实践月#
#内江身边事# 内江市公安局、内江市农业农村局、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犬只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工作,积极倡导和鼓励规范、文明养犬,切实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城镇区域饲养的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度。养犬人应当及时主动带犬只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二、城镇区域犬只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
三、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顶、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四、携带犬只出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2米)牵领;
(二)携带犬只进入电梯、人员密集区域,应当为犬只配戴嘴套;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五)及时制止犬吠等干扰或伤害他人的行为。
五、携带犬只不得进入以下区域:
(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医院、学校、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相关部门因执行公务携带特定犬只、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
六、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并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一)未按规定栓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每只犬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三)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养犬人有其他违反养犬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养犬人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举报投诉电话:内江市公安局 0832-110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0832-12319市农业农村局 0832-6210305 特此通告。(来源:内江公安)#内江[超话]# https://t.cn/R2Wx3yi
为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工作,积极倡导和鼓励规范、文明养犬,切实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城镇区域饲养的犬只实行免疫接种制度。养犬人应当及时主动带犬只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狂犬病疫苗接种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二、城镇区域犬只养犬人应当凭犬只免疫证明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养犬登记。
三、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不得占用住宅小区楼顶、通道、绿化带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四、携带犬只出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绳长不超过2米)牵领;
(二)携带犬只进入电梯、人员密集区域,应当为犬只配戴嘴套;
(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及其他行人;
(四)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五)及时制止犬吠等干扰或伤害他人的行为。
五、携带犬只不得进入以下区域:
(一)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医院、学校、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等公共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
(四)其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相关部门因执行公务携带特定犬只、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辅助犬的除外。
六、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同意。
七、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制止并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有下列情形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一)未按规定栓养或圈养犬只、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责任人处以每只犬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履行。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每只犬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
(三)养犬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养犬人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责任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养犬人有其他违反养犬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养犬人阻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养犬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举报投诉电话:内江市公安局 0832-110内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0832-12319市农业农村局 0832-6210305 特此通告。(来源:内江公安)#内江[超话]# https://t.cn/R2Wx3yi
【#遛狗不拴绳明确谁来管很重要#】四川崇州遭烈犬撕咬的2岁女童还在紧张救治中。10月17日,四川乐山又有网友爆料,近期曾有一未拴绳大狗在街上追着扑咬2名幼童……“狗伤人”事件频频发生,为何总是管不住?#全网的拉布拉多都在接受安全教育#
民法典对动物伤人的责任规定是明确的,在四川崇州事件中,狗主人的民事责任逃不掉。除了狗的主人,如果物业未尽到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刑事责任层面,目前,警方已对四川崇州事件中狗的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也在刑事追究的路上。
不过,再多的民事赔偿、再重的刑事处罚,都是事后救济,被伤害女童及其家人身体、心理上遭受的伤害已经注定,难以完全消除。在祈祷孩子尽早脱离危险的同时,也希望这一悲剧能让各方人士警醒,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
首先,养犬人应警醒。《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各地颁布的犬只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对于养犬人来说,给狗系犬绳、狗链是法律义务,应谨记“养狗是权利,避免对他人伤害是义务”。
其次,有关部门应反思:有些工作做得更到位一些,悲剧是否可以避免?比如,肇事狗系罗威纳犬,属大型烈性犬,因体格大、攻击性强,在很多城市属于禁养犬之列。但据媒体报道,罗威纳犬在崇州却并不属于禁养之列。当地禁养目录为何未将其纳入?还有哪些“危险”的遗漏?当地也应借此次事件做认真梳理。
跳出个案,各地百姓每天都在遭受“狗患”困扰,其中最普遍的问题就是“遛狗不拴绳”。而对这一点,除部分养狗人道德、法律意识欠缺,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也是造成上述乱象的重要原因。
在执法层面,一些地方存在执法不严问题。不拴狗绳的人多,每一个人都处罚,执法成本大,执法力量有时也难以满足。如此现实下,除非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多数人会被选择性放纵,最终导致法不责众。
而在立法层面,不少地方未将查处职责赋予某一部门,或者未在几个都有查处职责的部门中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导致“谁都有责任,谁都可以不担责任”的结果。这也是导致执法不严的根源之一。
我国《动物防疫法》围绕“防疫”立法,对于拴狗绳,只是从防疫角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不拴狗绳谁来查处问题,未予明确。
而从各地的犬只管理条例看,被赋予查处职责的部门,除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还包括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将查处职责赋予多个部门,固然有助于形成合力,却也容易导致责任分散、人人观望。
从现实看,将查处职责明确赋予某一部门,或者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做到责任明确,是必要的。个人以为,城市管理部门是合适部门。
四川崇州悲剧发生后,河南郑州某区严查未拴绳犬只,看到未拴绳的狗直接抓走暂扣。对于这样的措施,百姓称快,也为各地加强规范养狗执法做了示范。
因此,各地应重视“狗患”背后的民意,从民生角度看待、解决这一问题。对有关部门来说,既然法规赋予了查处职责,那么,严格执法,保障百姓安全,就必须是唯一选择。#四川被狗咬伤女童家属已筹得200万元#(新京报)
民法典对动物伤人的责任规定是明确的,在四川崇州事件中,狗主人的民事责任逃不掉。除了狗的主人,如果物业未尽到对业主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会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刑事责任层面,目前,警方已对四川崇州事件中狗的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也在刑事追究的路上。
不过,再多的民事赔偿、再重的刑事处罚,都是事后救济,被伤害女童及其家人身体、心理上遭受的伤害已经注定,难以完全消除。在祈祷孩子尽早脱离危险的同时,也希望这一悲剧能让各方人士警醒,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
首先,养犬人应警醒。《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各地颁布的犬只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对于养犬人来说,给狗系犬绳、狗链是法律义务,应谨记“养狗是权利,避免对他人伤害是义务”。
其次,有关部门应反思:有些工作做得更到位一些,悲剧是否可以避免?比如,肇事狗系罗威纳犬,属大型烈性犬,因体格大、攻击性强,在很多城市属于禁养犬之列。但据媒体报道,罗威纳犬在崇州却并不属于禁养之列。当地禁养目录为何未将其纳入?还有哪些“危险”的遗漏?当地也应借此次事件做认真梳理。
跳出个案,各地百姓每天都在遭受“狗患”困扰,其中最普遍的问题就是“遛狗不拴绳”。而对这一点,除部分养狗人道德、法律意识欠缺,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也是造成上述乱象的重要原因。
在执法层面,一些地方存在执法不严问题。不拴狗绳的人多,每一个人都处罚,执法成本大,执法力量有时也难以满足。如此现实下,除非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多数人会被选择性放纵,最终导致法不责众。
而在立法层面,不少地方未将查处职责赋予某一部门,或者未在几个都有查处职责的部门中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导致“谁都有责任,谁都可以不担责任”的结果。这也是导致执法不严的根源之一。
我国《动物防疫法》围绕“防疫”立法,对于拴狗绳,只是从防疫角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不拴狗绳谁来查处问题,未予明确。
而从各地的犬只管理条例看,被赋予查处职责的部门,除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还包括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将查处职责赋予多个部门,固然有助于形成合力,却也容易导致责任分散、人人观望。
从现实看,将查处职责明确赋予某一部门,或者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做到责任明确,是必要的。个人以为,城市管理部门是合适部门。
四川崇州悲剧发生后,河南郑州某区严查未拴绳犬只,看到未拴绳的狗直接抓走暂扣。对于这样的措施,百姓称快,也为各地加强规范养狗执法做了示范。
因此,各地应重视“狗患”背后的民意,从民生角度看待、解决这一问题。对有关部门来说,既然法规赋予了查处职责,那么,严格执法,保障百姓安全,就必须是唯一选择。#四川被狗咬伤女童家属已筹得200万元#(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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