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检播报# 【优惠充值消费后中途退费,应如何结算?】充值后商家赠送优惠金额后中途退费,应当如何计算?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赠送金额实际上已涵盖在消费者已购买的额度中,退费时扣减的已消费金额应按赠送的比例进行折算。
东莞某影视公司在一家网络服务公司的网站充值,用于购买百度搜索引擎排名优化服务。双方约定,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到预期目标,影视公司可申请退款。
影视公司共在网站充值了两次,分别为3000元和5000元。在充值3000元后,网络服务公司承诺赠送1000元。
但在网站消费了3594元后,影视公司见其百度搜索引擎排名急速下降,于是要求网络服务公司退还剩余款项。网络服务公司同意退款,但在具体退款金额上,双方发生了争执。影视公司认为,已消费的金额应按赠送的比例进行折算。网络服务公司则要求,用充值总额8000元扣减已消费的3594元,仅退还4406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影视公司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网络服务公司,要求对方退款530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服务公司在影视公司充值3000元后向其赠送1000元消费额度的行为,实质为同意对方仅用3000元就能享受价值4000元的服务,即提供了七五折的消费优惠。在计算已消费金额时,应以上述优惠进行折算。据此比例折算,影视公司已消费的3594元中,仅有2695.5元(3594元×75%)需从充值金额中扣除。网络服务公司应退5304.5元给影视公司。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该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称,本案属于预付费消费方面的纠纷。日常生活中,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多充值,往往会赠送一定金额。这种赠送并非无偿行为,而是基于消费者已充值且将要消费而作出,故该赠送金额实际上已涵盖在消费者已购买的额度中。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双方未对消费顺序进行约定,在计算消费者实际消费的金额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按照优惠比例进行折算。
东莞某影视公司在一家网络服务公司的网站充值,用于购买百度搜索引擎排名优化服务。双方约定,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到预期目标,影视公司可申请退款。
影视公司共在网站充值了两次,分别为3000元和5000元。在充值3000元后,网络服务公司承诺赠送1000元。
但在网站消费了3594元后,影视公司见其百度搜索引擎排名急速下降,于是要求网络服务公司退还剩余款项。网络服务公司同意退款,但在具体退款金额上,双方发生了争执。影视公司认为,已消费的金额应按赠送的比例进行折算。网络服务公司则要求,用充值总额8000元扣减已消费的3594元,仅退还4406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影视公司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网络服务公司,要求对方退款530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服务公司在影视公司充值3000元后向其赠送1000元消费额度的行为,实质为同意对方仅用3000元就能享受价值4000元的服务,即提供了七五折的消费优惠。在计算已消费金额时,应以上述优惠进行折算。据此比例折算,影视公司已消费的3594元中,仅有2695.5元(3594元×75%)需从充值金额中扣除。网络服务公司应退5304.5元给影视公司。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该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称,本案属于预付费消费方面的纠纷。日常生活中,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多充值,往往会赠送一定金额。这种赠送并非无偿行为,而是基于消费者已充值且将要消费而作出,故该赠送金额实际上已涵盖在消费者已购买的额度中。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双方未对消费顺序进行约定,在计算消费者实际消费的金额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按照优惠比例进行折算。
【优惠充值消费后中途退费,应如何结算?】充值后商家赠送优惠金额后中途退费,应当如何计算?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赠送金额实际上已涵盖在消费者已购买的额度中,退费时扣减的已消费金额应按赠送的比例进行折算。
东莞某影视公司在一家网络服务公司的网站充值,用于购买百度搜索引擎排名优化服务。双方约定,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到预期目标,影视公司可申请退款。
影视公司共在网站充值了两次,分别为3000元和5000元。在充值3000元后,网络服务公司承诺赠送1000元。
但在网站消费了3594元后,影视公司见其百度搜索引擎排名急速下降,于是要求网络服务公司退还剩余款项。网络服务公司同意退款,但在具体退款金额上,双方发生了争执。影视公司认为,已消费的金额应按赠送的比例进行折算。网络服务公司则要求,用充值总额8000元扣减已消费的3594元,仅退还4406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影视公司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网络服务公司,要求对方退款530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服务公司在影视公司充值3000元后向其赠送1000元消费额度的行为,实质为同意对方仅用3000元就能享受价值4000元的服务,即提供了七五折的消费优惠。在计算已消费金额时,应以上述优惠进行折算。据此比例折算,影视公司已消费的3594元中,仅有2695.5元(3594元×75%)需从充值金额中扣除。网络服务公司应退5304.5元给影视公司。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该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称,本案属于预付费消费方面的纠纷。日常生活中,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多充值,往往会赠送一定金额。这种赠送并非无偿行为,而是基于消费者已充值且将要消费而作出,故该赠送金额实际上已涵盖在消费者已购买的额度中。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双方未对消费顺序进行约定,在计算消费者实际消费的金额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按照优惠比例进行折算。
东莞某影视公司在一家网络服务公司的网站充值,用于购买百度搜索引擎排名优化服务。双方约定,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到预期目标,影视公司可申请退款。
影视公司共在网站充值了两次,分别为3000元和5000元。在充值3000元后,网络服务公司承诺赠送1000元。
但在网站消费了3594元后,影视公司见其百度搜索引擎排名急速下降,于是要求网络服务公司退还剩余款项。网络服务公司同意退款,但在具体退款金额上,双方发生了争执。影视公司认为,已消费的金额应按赠送的比例进行折算。网络服务公司则要求,用充值总额8000元扣减已消费的3594元,仅退还4406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影视公司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网络服务公司,要求对方退款530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服务公司在影视公司充值3000元后向其赠送1000元消费额度的行为,实质为同意对方仅用3000元就能享受价值4000元的服务,即提供了七五折的消费优惠。在计算已消费金额时,应以上述优惠进行折算。据此比例折算,影视公司已消费的3594元中,仅有2695.5元(3594元×75%)需从充值金额中扣除。网络服务公司应退5304.5元给影视公司。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该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称,本案属于预付费消费方面的纠纷。日常生活中,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多充值,往往会赠送一定金额。这种赠送并非无偿行为,而是基于消费者已充值且将要消费而作出,故该赠送金额实际上已涵盖在消费者已购买的额度中。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双方未对消费顺序进行约定,在计算消费者实际消费的金额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按照优惠比例进行折算。
#小粤说法#【优惠充值消费后中途退费,应如何结算?】充值后商家赠送优惠金额后中途退费,应当如何计算?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认定,赠送金额实际上已涵盖在消费者已购买的额度中,退费时扣减的已消费金额应按赠送的比例进行折算。
东莞某影视公司在一家网络服务公司的网站充值,用于购买百度搜索引擎排名优化服务。双方约定,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到预期目标,影视公司可申请退款。
影视公司共在网站充值了两次,分别为3000元和5000元。在充值3000元后,网络服务公司承诺赠送1000元。
但在网站消费了3594元后,影视公司见其百度搜索引擎排名急速下降,于是要求网络服务公司退还剩余款项。网络服务公司同意退款,但在具体退款金额上,双方发生了争执。影视公司认为,已消费的金额应按赠送的比例进行折算。网络服务公司则要求,用充值总额8000元扣减已消费的3594元,仅退还4406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影视公司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网络服务公司,要求对方退款530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服务公司在影视公司充值3000元后向其赠送1000元消费额度的行为,实质为同意对方仅用3000元就能享受价值4000元的服务,即提供了七五折的消费优惠。在计算已消费金额时,应以上述优惠进行折算。据此比例折算,影视公司已消费的3594元中,仅有2695.5元(3594元×75%)需从充值金额中扣除。网络服务公司应退5304.5元给影视公司。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该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称,本案属于预付费消费方面的纠纷。日常生活中,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多充值,往往会赠送一定金额。这种赠送并非无偿行为,而是基于消费者已充值且将要消费而作出,故该赠送金额实际上已涵盖在消费者已购买的额度中。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双方未对消费顺序进行约定,在计算消费者实际消费的金额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按照优惠比例进行折算。
东莞某影视公司在一家网络服务公司的网站充值,用于购买百度搜索引擎排名优化服务。双方约定,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达到预期目标,影视公司可申请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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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公司遂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该网络服务公司,要求对方退款530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服务公司在影视公司充值3000元后向其赠送1000元消费额度的行为,实质为同意对方仅用3000元就能享受价值4000元的服务,即提供了七五折的消费优惠。在计算已消费金额时,应以上述优惠进行折算。据此比例折算,影视公司已消费的3594元中,仅有2695.5元(3594元×75%)需从充值金额中扣除。网络服务公司应退5304.5元给影视公司。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该影视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称,本案属于预付费消费方面的纠纷。日常生活中,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多充值,往往会赠送一定金额。这种赠送并非无偿行为,而是基于消费者已充值且将要消费而作出,故该赠送金额实际上已涵盖在消费者已购买的额度中。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若双方未对消费顺序进行约定,在计算消费者实际消费的金额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按照优惠比例进行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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