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笔勾勒农村园振兴画卷】浙江省绍兴诸暨市,安华镇红桥村幼儿园利用园门口的樟树林,开展自然教育探玩课程;绍兴市柯桥区,马鞍中心幼儿园的孩子们兴致勃勃地拿着渔网在园内的小池塘捕鱼……
这一帧帧生机盎然的画面,正在绍兴市农村园徐徐铺开。近年来,绍兴市为突破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瓶颈,推出《绍兴市农村幼儿园提质二十条》(以下简称“提质二十条”),对农村园办园条件、园务管理、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设计科学评定指标并纳入考核。寥寥几笔,却浓墨重彩地勾勒出振兴农村园的新画卷。
谋划之笔
让农村园使劲“跳一跳”
随着绍兴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挤、农村空”现象突出,农村园面临园舍差、教师缺、孩子少的困境。农村园走弱,引起了绍兴教育人的关注。
破解“村园弱”的谋划之笔在2018年开始勾勒。这一年,绍兴市教育局启动“提质二十条”相关工作。以当时的《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中省二级园评定指标为蓝本,绍兴市成立专家团队,先后10多次对46条指标逐条研究。针对农村园园舍条件不达标、师资力量不强、内涵建设不够等堵点,绍兴市梳理归纳出二级指标20条。
这些指标不仅细致而且针对性强,需要农村园使劲“跳一跳”才能够着。比如,“提质二十条”在教师队伍等关键指标上提出,“教师培训经费按公办园不少于10%的日常公用经费、民办园不少于5%的日常公用经费落实”“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及以上专业发展培训”;针对教师配备不足,要求“每个班级配备2名教师1名保育员”,均比浙江省二级园要求高。
绍兴市还为农村园划下了“红线”,对在园舍安全、师德师风等5项指标上不达标的农村园,实行一票否决制。
“提质二十条”于2020年正式下发,明确275所农村园为实施范围。东风来,办好农村园的热潮涌起。
越城区教体局学前办主任王雅莉仔细看完“提质二十条”后,欣喜于它对农村园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等有明晰的分层标准,针对农村园的内在短板提出了破解之道。
“‘提质二十条’的考核评比跟省等级幼儿园评选标准同向而行,让我们明确了阶段性的努力和发展方向。”柯桥区马鞍中心幼儿园园长莫小芳发现,下属园的园长们“快马加鞭不下鞍”,正按照文件指标规划办园方向。
执行之笔
因地制宜“啃硬骨”
回想前几年对农村园发展状况的调研,上虞区教体局学前办主任夏伟忠记忆犹新:“低、小、散”的农村园广泛存在,一些农村园不仅园舍小、设施差,甚至要求孩子“坐住、看电视”,“这么差的幼儿园,怎么带好孩子”?
“提质二十条”恰逢其时,给上虞区提供了一份详细的指导方案。该区结合区情做好“加减法”:加快公办园扩容增位,陆续新建、扩建17所公办园,鼓励“低小散”的民办园要么提档升级,要么将部分幼儿园转型为中心园分园。关停无法提升办园标准的民办园,并给予财政补贴。这套“组合拳”下来,上虞区农村园普惠率由80%升至93%,优质园覆盖率达到85%。
而在绍兴全市,各县(市)区同样对标对表做好“加减法”,极大改善了农村园条件。
“办园条件”是“提质二十条”规划的重点,农村园队伍建设则是一块更难啃的硬骨头。
为提高教师待遇,自2022年起,嵊州市加强幼儿园保教人员配备力度,实现在编教师基本工资待遇、年终奖等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相同。绍兴市6个县(市)区均实现了在保证幼儿园自聘专任教师进修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评比表彰方面与在编教师享有同等待遇的前提下,全面落实“五险一金”,全域实现公办自聘教师工资收入达在编教师的75%。其中,柯桥区对公办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待遇,按照当年公办园在编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作同幅度调整,每年增加财政支出超1700万元。
如何提升教师素质?诸暨市教体局副局长詹晓春表示,该市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政策支持,委托北师大、复旦大学等,开展未来园长、名教师、教育高端人才定制培养,定期组织保健、保育、食堂和安保人员培训,着力提升从业队伍整体能力。
“为落实‘提质二十条’,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设计很多举措,扎实推进农村园提档升级。”绍兴市教育局学前办主任陶琼表示,城乡幼儿园的差距主要在园舍条件、师资待遇和课程内涵发展方面,“提质二十条”定下各县(市)区农村学前教育每年的目标任务,每条都达标才能通过考核。
助推之笔
“优共体”碰出火花
“闷头办不出乡村好园。”陶琼认为,要让“提质二十条”更好落地,不仅要靠资金,更要对农村园理念、管理、教学进行重塑,为提档升级注入“活水”。
绍兴市元培幼儿园是省一级园,而东浦街道强头幼儿园是一所新建农村园。2022年6月,两所园结成对子,串起“教师发展线”。借助元培幼儿园的信息技术优势,两所园开展师徒结对、教师信息技术专题研讨等活动,强头幼儿园教师水平得到极大提升。两所园还根据需求安排人员到对方幼儿园指导或跟岗,并建立长期线上交流通道。机制创新带来了办园质量“蝶变”,强头幼儿园成功创建浙江省二级园。
绍兴市推进“城乡1+1”优质共同体,让一所城区园同一所农村园结成对子,实现园务管理、师资培育、课程建设及园所文化等方面的共同成长与优质发展。目前,“优共体”建设已在全市铺开。如越城区、上虞区的城乡幼儿园盘点双方地域、自然资源优势,以园本课程建设与开发为主推手,共同分享优质教育资源。
除了从城市名园中汲取智慧,绍兴市还引导各地农村园将目光投向所在的村镇(社区),打造“园—村(社区)1+1”优共体,汇聚资源以为己用。
“哇,甘蔗比我都高啦!”诸暨市安华中心幼儿园的孩子们看着自己春天种下的甘蔗苗长得挺拔高大,心里美滋滋的。今年,该园和诸暨市丰江周村达成共同体合作意向,该村将4亩甘蔗园交给幼儿园。从此,甘蔗园成了孩子们的乐园,也成了该园设计课程、开展研学的基地。
考评之笔
杠杆撬动助落实
政策能否落实好,关键在评价杠杆的使用。
2021年起,绍兴市教育局连续3年组织开展“提质二十条”评估工作,市县两级建立联动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县对幼儿园的考核、奖补挂钩,并且将评估结果纳入市对县的事业考核。“‘提质二十条’的考核同绍兴市对县(市)区的年度教育业绩考核挂钩,倒逼各县(市)区聚力提升农村园质量。”陶琼认为,考核是一个硬抓手,促进各级政府重视对农村园的财政投入、师资配备。
每年的考评采取数字化手段,绍兴市建立全市农村园质量提升评估系统,系统涵盖专家信息库、农村园信息库,系统模块贯穿评估各环节。上半年幼儿园对照指标自评,之后县(市)区组织对区域内每一所农村园专项督评,绍兴市教育局再对全市所有农村园抽样复核,形成评估闭环。确定抽查对象时,绍兴市教育局对底部幼儿园重点评估与追踪督查,对得分持续较低的薄弱园作关停、撤并处理。
各地根据市县两级评估结果抓好问题整改。柯桥区要求各镇(街)中心园每月上报进度,完成情况列入幼儿园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在这个过程中,全区农村园质量整体提升。2023年市级抽查评估,柯桥区抽查的5所农村园全部达到“良好”以上。
从堵点出发,绍兴市为农村园找到突围路径。从2020年到2022年,绍兴市农村园省二级及以上优质园占比从48.95%提升到59.77%。农村园变优,让诸暨市安华镇副镇长陈玉兰倍感欣慰,不仅镇上家长满意了,城里一些家长也想把孩子送回来,觉得孩子在家门口能“吃好、学好、玩好”。
绍兴市还将继续以奋进之笔勾勒城乡学前教育共富画卷。按照“提质二十条”的规划,到2025年,绍兴市在省二级及以上优质园就读的农村幼儿占比将达85%。绍兴市教育局分管学前教育副局长杨涛表示:“绍兴全市6个区、县(市)全部通过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省级评估,下一阶段,我们会继续依托‘提质二十条’,为全市农村幼儿提供更优质的学前教育。”#教育##学前教育##幼儿园##乡村振兴#
这一帧帧生机盎然的画面,正在绍兴市农村园徐徐铺开。近年来,绍兴市为突破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瓶颈,推出《绍兴市农村幼儿园提质二十条》(以下简称“提质二十条”),对农村园办园条件、园务管理、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设计科学评定指标并纳入考核。寥寥几笔,却浓墨重彩地勾勒出振兴农村园的新画卷。
谋划之笔
让农村园使劲“跳一跳”
随着绍兴市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挤、农村空”现象突出,农村园面临园舍差、教师缺、孩子少的困境。农村园走弱,引起了绍兴教育人的关注。
破解“村园弱”的谋划之笔在2018年开始勾勒。这一年,绍兴市教育局启动“提质二十条”相关工作。以当时的《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中省二级园评定指标为蓝本,绍兴市成立专家团队,先后10多次对46条指标逐条研究。针对农村园园舍条件不达标、师资力量不强、内涵建设不够等堵点,绍兴市梳理归纳出二级指标20条。
这些指标不仅细致而且针对性强,需要农村园使劲“跳一跳”才能够着。比如,“提质二十条”在教师队伍等关键指标上提出,“教师培训经费按公办园不少于10%的日常公用经费、民办园不少于5%的日常公用经费落实”“每位教师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及以上专业发展培训”;针对教师配备不足,要求“每个班级配备2名教师1名保育员”,均比浙江省二级园要求高。
绍兴市还为农村园划下了“红线”,对在园舍安全、师德师风等5项指标上不达标的农村园,实行一票否决制。
“提质二十条”于2020年正式下发,明确275所农村园为实施范围。东风来,办好农村园的热潮涌起。
越城区教体局学前办主任王雅莉仔细看完“提质二十条”后,欣喜于它对农村园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等有明晰的分层标准,针对农村园的内在短板提出了破解之道。
“‘提质二十条’的考核评比跟省等级幼儿园评选标准同向而行,让我们明确了阶段性的努力和发展方向。”柯桥区马鞍中心幼儿园园长莫小芳发现,下属园的园长们“快马加鞭不下鞍”,正按照文件指标规划办园方向。
执行之笔
因地制宜“啃硬骨”
回想前几年对农村园发展状况的调研,上虞区教体局学前办主任夏伟忠记忆犹新:“低、小、散”的农村园广泛存在,一些农村园不仅园舍小、设施差,甚至要求孩子“坐住、看电视”,“这么差的幼儿园,怎么带好孩子”?
“提质二十条”恰逢其时,给上虞区提供了一份详细的指导方案。该区结合区情做好“加减法”:加快公办园扩容增位,陆续新建、扩建17所公办园,鼓励“低小散”的民办园要么提档升级,要么将部分幼儿园转型为中心园分园。关停无法提升办园标准的民办园,并给予财政补贴。这套“组合拳”下来,上虞区农村园普惠率由80%升至93%,优质园覆盖率达到85%。
而在绍兴全市,各县(市)区同样对标对表做好“加减法”,极大改善了农村园条件。
“办园条件”是“提质二十条”规划的重点,农村园队伍建设则是一块更难啃的硬骨头。
为提高教师待遇,自2022年起,嵊州市加强幼儿园保教人员配备力度,实现在编教师基本工资待遇、年终奖等与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相同。绍兴市6个县(市)区均实现了在保证幼儿园自聘专任教师进修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评比表彰方面与在编教师享有同等待遇的前提下,全面落实“五险一金”,全域实现公办自聘教师工资收入达在编教师的75%。其中,柯桥区对公办园劳动合同制教师待遇,按照当年公办园在编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作同幅度调整,每年增加财政支出超1700万元。
如何提升教师素质?诸暨市教体局副局长詹晓春表示,该市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政策支持,委托北师大、复旦大学等,开展未来园长、名教师、教育高端人才定制培养,定期组织保健、保育、食堂和安保人员培训,着力提升从业队伍整体能力。
“为落实‘提质二十条’,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设计很多举措,扎实推进农村园提档升级。”绍兴市教育局学前办主任陶琼表示,城乡幼儿园的差距主要在园舍条件、师资待遇和课程内涵发展方面,“提质二十条”定下各县(市)区农村学前教育每年的目标任务,每条都达标才能通过考核。
助推之笔
“优共体”碰出火花
“闷头办不出乡村好园。”陶琼认为,要让“提质二十条”更好落地,不仅要靠资金,更要对农村园理念、管理、教学进行重塑,为提档升级注入“活水”。
绍兴市元培幼儿园是省一级园,而东浦街道强头幼儿园是一所新建农村园。2022年6月,两所园结成对子,串起“教师发展线”。借助元培幼儿园的信息技术优势,两所园开展师徒结对、教师信息技术专题研讨等活动,强头幼儿园教师水平得到极大提升。两所园还根据需求安排人员到对方幼儿园指导或跟岗,并建立长期线上交流通道。机制创新带来了办园质量“蝶变”,强头幼儿园成功创建浙江省二级园。
绍兴市推进“城乡1+1”优质共同体,让一所城区园同一所农村园结成对子,实现园务管理、师资培育、课程建设及园所文化等方面的共同成长与优质发展。目前,“优共体”建设已在全市铺开。如越城区、上虞区的城乡幼儿园盘点双方地域、自然资源优势,以园本课程建设与开发为主推手,共同分享优质教育资源。
除了从城市名园中汲取智慧,绍兴市还引导各地农村园将目光投向所在的村镇(社区),打造“园—村(社区)1+1”优共体,汇聚资源以为己用。
“哇,甘蔗比我都高啦!”诸暨市安华中心幼儿园的孩子们看着自己春天种下的甘蔗苗长得挺拔高大,心里美滋滋的。今年,该园和诸暨市丰江周村达成共同体合作意向,该村将4亩甘蔗园交给幼儿园。从此,甘蔗园成了孩子们的乐园,也成了该园设计课程、开展研学的基地。
考评之笔
杠杆撬动助落实
政策能否落实好,关键在评价杠杆的使用。
2021年起,绍兴市教育局连续3年组织开展“提质二十条”评估工作,市县两级建立联动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与县对幼儿园的考核、奖补挂钩,并且将评估结果纳入市对县的事业考核。“‘提质二十条’的考核同绍兴市对县(市)区的年度教育业绩考核挂钩,倒逼各县(市)区聚力提升农村园质量。”陶琼认为,考核是一个硬抓手,促进各级政府重视对农村园的财政投入、师资配备。
每年的考评采取数字化手段,绍兴市建立全市农村园质量提升评估系统,系统涵盖专家信息库、农村园信息库,系统模块贯穿评估各环节。上半年幼儿园对照指标自评,之后县(市)区组织对区域内每一所农村园专项督评,绍兴市教育局再对全市所有农村园抽样复核,形成评估闭环。确定抽查对象时,绍兴市教育局对底部幼儿园重点评估与追踪督查,对得分持续较低的薄弱园作关停、撤并处理。
各地根据市县两级评估结果抓好问题整改。柯桥区要求各镇(街)中心园每月上报进度,完成情况列入幼儿园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在这个过程中,全区农村园质量整体提升。2023年市级抽查评估,柯桥区抽查的5所农村园全部达到“良好”以上。
从堵点出发,绍兴市为农村园找到突围路径。从2020年到2022年,绍兴市农村园省二级及以上优质园占比从48.95%提升到59.77%。农村园变优,让诸暨市安华镇副镇长陈玉兰倍感欣慰,不仅镇上家长满意了,城里一些家长也想把孩子送回来,觉得孩子在家门口能“吃好、学好、玩好”。
绍兴市还将继续以奋进之笔勾勒城乡学前教育共富画卷。按照“提质二十条”的规划,到2025年,绍兴市在省二级及以上优质园就读的农村幼儿占比将达85%。绍兴市教育局分管学前教育副局长杨涛表示:“绍兴全市6个区、县(市)全部通过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省级评估,下一阶段,我们会继续依托‘提质二十条’,为全市农村幼儿提供更优质的学前教育。”#教育##学前教育##幼儿园##乡村振兴#
12.3 车终于到了!等俩月 内心也不是很激动 就像3年后我一定会干一辆硬派越野一样 这是需要时间就能达成的结果,本来就是预算20W左右买一辆电车城市通勤 就俩要求 外观一定要帅,提速一定要超级快,要好开,行。一会儿开着我的油车去提车。然后上牌 然后马上贴膜 劳斯莱斯战斗绿!
从此我名下两辆车!俩行驶证 每年上两份保险!好刺激!
从此我名下两辆车!俩行驶证 每年上两份保险!好刺激!
物业有约定不履行,法院袒护而枉法,朗朗乾坤谁来管?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
一家收门票、封闭式的公园,在入口处须知中及门票上都标明了不准游人带狗进入园区,并强调了如有人带狗入园,公园有权将其捕捉处置。即使这样,仍有人带狗入园,公园管理人员却不管不问,最终导致了狗伤游人的事件。受伤游人凭公园须知,即公园的公开承诺及约定,找公园管理处论理,要求履行其规定处置伤人之狗时,竟遭拒绝。伤者便将公园告上法院,谁想法院竟以“狗是游人的私人宠物,公园没有直接捕捉处置的执法权”之由,予以驳回,现今那只伤人之狗还在公园里继续伤人……
这不是荒唐的狗血剧,真实的剧情还在辽宁省沈阳市丽湾威尼斯花园住宅小区上演着。去年十月,一住户在屋顶露台上擅自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老化漏水,给邻居棚顶及楼下20多住户的公用排气通道口造成了损害,大家联名签字画押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即沈阳绿城物业公司予以拆除。
依据是: 一、《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公共部分,享有权利”,在公共部分设置私人物体,必须经过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擅自占用,特别是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
二、物业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屋面露台管理规定》中,都规定了业主不得“在屋面、露台、私家花园安装热水器”、“业主不得在屋顶公共部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擅自在露台屋顶上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是违规行为。
三、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赋予了权利和义务,特别是有权“阻止及诉讼在园区内任何违法、未经批准或违反有关其他规定的设置物”、“并向摆放或装置此等物体的业主或有关人士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等。
特别是在《公约》的后面,物业还附了一份《承诺书》,白纸黑字地表明了“如有违约,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愿的表达,其《承诺书》实际上也是一种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但具有服务与管理职能的物业公司竟不履行自己的约定,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阻止”、“移去或拆除”那违法违规的太阳能热水器,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严重的失信行为,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责任,存在重大过错,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107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达到了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之界限,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此,相邻的受害人依法将物业告上了沈河区人民法庭,谁想该法院极力回避其的约定,不追究其违约的法律责任,却认定“安装于屋顶热水器并非被告所为”,“园区物业公司虽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但并非本案适格主体”,将起诉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受害人不服,又上诉到沈阳市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又是一个腔调予以驳回,还是终审裁定。
结果出来,引来一片哗然。有心人不难发现,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既矛盾,又可笑。虽然别有用心地加上了个“虽”字,但实际上是承认了“具有”。既然承认物业公司“具有为园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又怎么不是“本案适格主体”呢?
物业服务合同主体是指物业服务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也就是有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受害人作为小区业主交了物业费,接受了其物业服务,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皆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再有,受害人起诉的是物业在服务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案,不是“相邻关系”中的个人侵权案。受害人与物业有合同关系,与那个热水器所有者没有合同关系,因此,在这起合同纠纷案中,物业是适格主体,一审、二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是错误的。
更为荒谬的是,二审法院又认定了“因太阳能热水器属于案外人私人物品,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更是大错特错。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一个园区的业主乱改乱建、在公共领域私设个人器物,就因“属于私人物品”,物业就不管吗?认定“物业公司亦无直接强制拆除的执法权”,为什么不先看看物业在《公约》中给自己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甚至连向违规业主“收取移去或拆除物体以使该园区恢复原状之一切有关费用”都想到了,那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依其规定就能“移去或拆除”,二审法院还为物业遮掩、开脱什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经一审法院定性、二审法院认同的是“物业合同纠纷案”,并在各自的民事裁定书首页上标注了这一性质的字样。但后来却不依据《合同法》与涉及物业合同的法律法规而裁定,很明显,在本案的审理中,初始与结局的认定是曲折的,有一股势力介入其中,才造成这种顾头不顾尾、前后矛盾、漏洞百出、经不起质疑的认定出台,显然是徇私舞弊、枉法的裁定!
物业对违规违法的业主包庇纵容;一审法院对违约违法的物业偏袒庇护;二审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呵护有加,最终都是一种利益链条的在作怪,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在这起案件中表现的淋漓尽致!
近一年诉讼未果,使“老赖”依然耍赖,害人的太阳能热水器巍然屹立,并始终地漏水、渗水,时时刻刻在侵害相邻住户与楼下其他住户的利益,侵蚀危及住宅楼的寿命啊!正如前面所举的狗血剧一样,公园背信弃义,逍遥法外,公园里的伤人之狗还在伤人,朗朗乾坤谁来管?这一出出闹剧有没有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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