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 接警后不及时出警承担什么责任?
110是中国公安报警电话,负责受理紧急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报案,并接受群众突遇的或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救助等,对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果接警后不及时出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被告人方某于2010年6月由枞阳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至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任接警员,主要从事接报警、及时下达处警指令等工作。
在刘某1、覃某、方某4等人与方某1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争执并对方某1殴打过程中,方某1儿子方某2在现场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方某2用手机先后四次拨打了枞阳县110报警电话,接警员都以不属于本地管辖为由拒绝出警。直到当晚22时10分35秒,桐城市110接到报警并电话向枞阳110确认应当由谁出警处理后,再安排桐城警力赶到现场时,方某1因被刘某1等人殴打昏迷倒地被枞阳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送往该院抢救,后又因伤情严重,当晚即被转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同年12月26日,方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系所属公司委派至枞阳县公安局担任110报警台接警员,其代表公安机关行使110民警职责,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方某知道案发现场要打起来警情明显紧急的情况下,一直未按照首接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害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其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文启律师说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本案中,方某知道案发现场要打起来警情明显紧急的情况下,一直未按照首接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害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其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
文启律师建议
110是每个中国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号码,代表着人们心中对这个号码的信任。同时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接警员也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筑起一道安全的防线。
110是中国公安报警电话,负责受理紧急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报案,并接受群众突遇的或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救助等,对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果接警后不及时出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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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方某于2010年6月由枞阳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至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任接警员,主要从事接报警、及时下达处警指令等工作。
在刘某1、覃某、方某4等人与方某1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争执并对方某1殴打过程中,方某1儿子方某2在现场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方某2用手机先后四次拨打了枞阳县110报警电话,接警员都以不属于本地管辖为由拒绝出警。直到当晚22时10分35秒,桐城市110接到报警并电话向枞阳110确认应当由谁出警处理后,再安排桐城警力赶到现场时,方某1因被刘某1等人殴打昏迷倒地被枞阳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送往该院抢救,后又因伤情严重,当晚即被转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同年12月26日,方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系所属公司委派至枞阳县公安局担任110报警台接警员,其代表公安机关行使110民警职责,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方某知道案发现场要打起来警情明显紧急的情况下,一直未按照首接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害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其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文启律师说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本案中,方某知道案发现场要打起来警情明显紧急的情况下,一直未按照首接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害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其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
文启律师建议
110是每个中国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号码,代表着人们心中对这个号码的信任。同时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接警员也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筑起一道安全的防线。
#今日说"法"# 接警后不及时出警承担什么责任?
110是中国公安报警电话,负责受理紧急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报案,并接受群众突遇的或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救助等,对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果接警后不及时出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被告人方某于2010年6月由枞阳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至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任接警员,主要从事接报警、及时下达处警指令等工作。
在刘某1、覃某、方某4等人与方某1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争执并对方某1殴打过程中,方某1儿子方某2在现场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方某2用手机先后四次拨打了枞阳县110报警电话,接警员都以不属于本地管辖为由拒绝出警。直到当晚22时10分35秒,桐城市110接到报警并电话向枞阳110确认应当由谁出警处理后,再安排桐城警力赶到现场时,方某1因被刘某1等人殴打昏迷倒地被枞阳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送往该院抢救,后又因伤情严重,当晚即被转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同年12月26日,方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系所属公司委派至枞阳县公安局担任110报警台接警员,其代表公安机关行使110民警职责,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方某知道案发现场要打起来警情明显紧急的情况下,一直未按照首接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害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其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文启律师说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本案中,方某知道案发现场要打起来警情明显紧急的情况下,一直未按照首接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害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其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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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是每个中国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号码,代表着人们心中对这个号码的信任。同时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接警员也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筑起一道安全的防线。
110是中国公安报警电话,负责受理紧急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报案,并接受群众突遇的或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救助等,对社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果接警后不及时出警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被告人方某于2010年6月由枞阳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派遣至枞阳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任接警员,主要从事接报警、及时下达处警指令等工作。
在刘某1、覃某、方某4等人与方某1发生交通事故后产生争执并对方某1殴打过程中,方某1儿子方某2在现场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求助,方某2用手机先后四次拨打了枞阳县110报警电话,接警员都以不属于本地管辖为由拒绝出警。直到当晚22时10分35秒,桐城市110接到报警并电话向枞阳110确认应当由谁出警处理后,再安排桐城警力赶到现场时,方某1因被刘某1等人殴打昏迷倒地被枞阳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送往该院抢救,后又因伤情严重,当晚即被转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同年12月26日,方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系所属公司委派至枞阳县公安局担任110报警台接警员,其代表公安机关行使110民警职责,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方某知道案发现场要打起来警情明显紧急的情况下,一直未按照首接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害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其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文启律师说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本案中,方某知道案发现场要打起来警情明显紧急的情况下,一直未按照首接责任制的规定履行其职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被害人遭受的不法侵害行为未能及时得到制止,造成被害人人身安全的重大损害,其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玩忽职守罪。
文启律师建议
110是每个中国人在遇到不法侵害时首先想到的号码,代表着人们心中对这个号码的信任。同时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接警员也应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筑起一道安全的防线。
#15岁女生被同学奸杀案二审维持原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赔偿直接物质的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补偿金或伤残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我在想难道不能之后刑事案件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吗?这样不就能赔偿死亡赔偿金了吗?
带着疑问我又去微信公众号找了一些资料,发现,不管是刑事附带民事还是刑事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都只是根据“直接的物质损失来赔偿”。
给出的理由是,如果把“两金”纳入到附民赔偿范围内
第一,赔偿额度太高,被告人受到了刑事惩罚还要负担较高的额度,对被告人不利,(因为民事案件赔偿是对被害人的抚慰和救济,有理由要求被告人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同,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被告人的惩戒和对被害人的抚慰和救济,如果再让被告人承担较高的民事责任,会引起“双重处罚”,有违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
第二,容易导致“空判”问题,引发缠讼闹访问题,被告人经受刑事案件,面对太高的赔偿责任很容易导致逆反心理,干脆一分也不赔,被害人无法能到真正的赔偿额度,不利于司法判案,判决容易成为“法律白条”。
第三,将“两金”纳入表面上看对被害人有利,但是实际上额度太高,被告人不赔偿,让本来打算代为被告人赔偿的近亲属也望而止步。被害人会陷入“人财两空”境地。
如果设置“两金”不属于附民赔偿范围内,而刑事案件判决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却包含“两金”呢。
那么会导致被害人都会直接越过附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会架空附民制度,该制度存在无意义。而后续民事诉讼容易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因为不是同一个审判庭或者同一个法院审判,会出现分歧不利于司法公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赔偿直接物质的损失。并不包括死亡补偿金或伤残补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我在想难道不能之后刑事案件判决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吗?这样不就能赔偿死亡赔偿金了吗?
带着疑问我又去微信公众号找了一些资料,发现,不管是刑事附带民事还是刑事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都只是根据“直接的物质损失来赔偿”。
给出的理由是,如果把“两金”纳入到附民赔偿范围内
第一,赔偿额度太高,被告人受到了刑事惩罚还要负担较高的额度,对被告人不利,(因为民事案件赔偿是对被害人的抚慰和救济,有理由要求被告人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同,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是对被告人的惩戒和对被害人的抚慰和救济,如果再让被告人承担较高的民事责任,会引起“双重处罚”,有违传统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
第二,容易导致“空判”问题,引发缠讼闹访问题,被告人经受刑事案件,面对太高的赔偿责任很容易导致逆反心理,干脆一分也不赔,被害人无法能到真正的赔偿额度,不利于司法判案,判决容易成为“法律白条”。
第三,将“两金”纳入表面上看对被害人有利,但是实际上额度太高,被告人不赔偿,让本来打算代为被告人赔偿的近亲属也望而止步。被害人会陷入“人财两空”境地。
如果设置“两金”不属于附民赔偿范围内,而刑事案件判决后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却包含“两金”呢。
那么会导致被害人都会直接越过附民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会架空附民制度,该制度存在无意义。而后续民事诉讼容易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因为不是同一个审判庭或者同一个法院审判,会出现分歧不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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