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体调整为政府#】据“安居北京”公众号22日消息,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就《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为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转变,市住建委在总结梳理近年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经验基础上,会同市住房资金中心、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督局、市高院对现行政策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方式见我委官网发布的《关于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新《办法》共分为总则、一般规定、预售资金收存与支取、监督管理四个部分,共三十条。相对于现行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本次修订主要做了以下重要调整:
强化属地责任,引入专业监管机构
新修订的《办法》从监管实践出发,将监管原则调整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收存、专款专用、核定支出、违规追责”。强化了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责任,明确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用款的审核职责。
同时,引入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业务,发挥其独立性和资金管理专业性优势,强化了对监管银行的协调管理,确保对预售资金监管新的要求落实到位。
完善制度设计,科学优化监管流程
《办法》针对新的监管原则和市住房资金中心负责具体监管的业务模式,重新进行了制度设计,调整了具体工作流程和各方职责。补齐了原有机制下,在商业银行监管、预售资金归集、账户资金保护等方面的短板,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便利购房人和企业操作。
《办法》弱化了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但依然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执行监管,在公开招标选择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商业银行的定期考核评价。在重点监管额度方面,创新采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监管额度、各区住建部门核定的做法,以期提升重点监管额度设定的科学性。
《办法》按照《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要求,规范了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
严格支取管理,防范项目风险
在资金入账方面,《办法》规定所有房款统一归集。购房人支付的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分期购房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由市住房资金中心按类目进行标识。
在资金支取方面,《办法》明确支取要求。一是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应确保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可覆盖后续建设费用时,开发企业可按照用款计划、资金使用节点申请支取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市住房资金中心现场踏勘后,提出初审意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
二是重点监管额度外资金支取,由市住房资金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至开发企业指定账户。鼓励开发企业将超出重点监管额度外资金留存在监管专户内使用。
同时,增设资金应急支取通道。《办法》规定当项目确需应急使用重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推进项目建设时,在不超建设阶段支付资金或支付后剩余资金仍可覆盖后续建设费用的前提下,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拨付使用。
凝聚多方合力,推动社会共同监督
《办法》首次明确购房人责任,提出购房人应将所支付的购房款存入市住建委、市住房资金中心门户网站公示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及时查看、比对监管账户信息,确保个人购房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并进行日常监督。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结束后,将认真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加强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当前,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为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转变,市住建委在总结梳理近年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经验基础上,会同市住房资金中心、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督局、市高院对现行政策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反馈方式见我委官网发布的《关于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新《办法》共分为总则、一般规定、预售资金收存与支取、监督管理四个部分,共三十条。相对于现行的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本次修订主要做了以下重要调整:
强化属地责任,引入专业监管机构
新修订的《办法》从监管实践出发,将监管原则调整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专户收存、专款专用、核定支出、违规追责”。强化了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的监管责任,明确属地住建部门对预售资金用款的审核职责。
同时,引入市住房资金中心作为第三方监管机构,承担具体监管业务,发挥其独立性和资金管理专业性优势,强化了对监管银行的协调管理,确保对预售资金监管新的要求落实到位。
完善制度设计,科学优化监管流程
《办法》针对新的监管原则和市住房资金中心负责具体监管的业务模式,重新进行了制度设计,调整了具体工作流程和各方职责。补齐了原有机制下,在商业银行监管、预售资金归集、账户资金保护等方面的短板,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便利购房人和企业操作。
《办法》弱化了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能,但依然加强对商业银行的执行监管,在公开招标选择商业银行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商业银行的定期考核评价。在重点监管额度方面,创新采取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出监管额度、各区住建部门核定的做法,以期提升重点监管额度设定的科学性。
《办法》按照《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 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要求,规范了人民法院的保全、执行行为。
严格支取管理,防范项目风险
在资金入账方面,《办法》规定所有房款统一归集。购房人支付的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分期购房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由市住房资金中心按类目进行标识。
在资金支取方面,《办法》明确支取要求。一是重点监管额度资金应确保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可覆盖后续建设费用时,开发企业可按照用款计划、资金使用节点申请支取重点监管额度内资金。市住房资金中心现场踏勘后,提出初审意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支付。
二是重点监管额度外资金支取,由市住房资金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至开发企业指定账户。鼓励开发企业将超出重点监管额度外资金留存在监管专户内使用。
同时,增设资金应急支取通道。《办法》规定当项目确需应急使用重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推进项目建设时,在不超建设阶段支付资金或支付后剩余资金仍可覆盖后续建设费用的前提下,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请拨付使用。
凝聚多方合力,推动社会共同监督
《办法》首次明确购房人责任,提出购房人应将所支付的购房款存入市住建委、市住房资金中心门户网站公示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及时查看、比对监管账户信息,确保个人购房款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并进行日常监督。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征求意见结束后,将认真研究吸纳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加强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工程建设。
【#北京实行地价分摊# 上海开发商也兴奋了】12月19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的一则通知发布后,上海等城市的规自部门也忙起来了,纷纷问询企业意见,计划跟进和出台相关政策。
这则通知题为《关于明确商品住宅用地项目相关土地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新挂牌的商住混合用地,将在挂牌公告中明确不同属性用地的起始价,如住宅、商业、公建用途等,并据此确定各用途地块的最终成交价和所占比例,并写进出让合同。
除了商住混合用地,供地部门也将在纯宅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分别明确地下车库用途、仓储用途等各自的土地价款。
上述通知还补充,对于正在公告以及2021年以来已成交且尚未全部办理完成网签手续的项目,按上述原则执行。
看到北京地价分摊新规出台,某央企上海区域投资人士张驰感到振奋:继北京之后,上海也有望重启地价分摊。实际上,两三年前,多家央企就曾通过不同渠道反映地价分开核算一事,上海也曾召开多次座谈会研讨,但这不仅是供地部门的权责,还需税务部门协调等等,因此搁置至今。
地价分摊并不能直接导致地价升或降,因此对C端购房者影响不大,主要是利好B端的房企。张驰估算,新规后,一宗商住混合用地能节省的税负在数亿元,从开发商测算角度而言影响非常大;且因此降低了持有成本,提高了利润率,能让商业资产满足发行REITs的保底收益率要求。https://t.cn/A6lCqOqI
这则通知题为《关于明确商品住宅用地项目相关土地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新挂牌的商住混合用地,将在挂牌公告中明确不同属性用地的起始价,如住宅、商业、公建用途等,并据此确定各用途地块的最终成交价和所占比例,并写进出让合同。
除了商住混合用地,供地部门也将在纯宅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中,分别明确地下车库用途、仓储用途等各自的土地价款。
上述通知还补充,对于正在公告以及2021年以来已成交且尚未全部办理完成网签手续的项目,按上述原则执行。
看到北京地价分摊新规出台,某央企上海区域投资人士张驰感到振奋:继北京之后,上海也有望重启地价分摊。实际上,两三年前,多家央企就曾通过不同渠道反映地价分开核算一事,上海也曾召开多次座谈会研讨,但这不仅是供地部门的权责,还需税务部门协调等等,因此搁置至今。
地价分摊并不能直接导致地价升或降,因此对C端购房者影响不大,主要是利好B端的房企。张驰估算,新规后,一宗商住混合用地能节省的税负在数亿元,从开发商测算角度而言影响非常大;且因此降低了持有成本,提高了利润率,能让商业资产满足发行REITs的保底收益率要求。https://t.cn/A6lCqOqI
外地人获取上海购房资格的主要方式: #上海落户##落户上海##上海户口##上海买房##购房#
1、交满五年社保
交满五年社保或者个税,单身的外地人依然没有购房资格,要是已婚状态才可以。另一方不是上海户籍,社保不满五也可以。
满五的定义,是过去63个月之内,有60个月的社保或者个税记录。
2、找个上海户籍的人结婚
购房资格是按照家庭来算的,所以如果觉得等交满五年时间太久了。那么有一个快速的方法,就是直接找一个有上海户籍的人结婚,真爱当然最好。那么就可以自动获得购买两套的资格。
3、落户上海
前面两种方式,都需要结婚,那些暂时解决不了婚姻问题的人怎么办呢?
俗话说,靠人不如靠自己!
自己落户上海,不用结婚,单身状态下就有一套购房资格。
至于落户的方法,居转户、应届生落户、人才引进落户、留学生落户、投靠落户这篇文章,里面有很多方法,总有一款适合你。
4、特殊区域买房
9月7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相关工作提示的通知》,管委会组织对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实施细则和相关工作提示进行了优化调整。临港将调整重点支持单位的人才工作年限要求。根据临港新片区的产业发展导向及城市功能发展需求,拟建立人才住房政策重点支持单位清单。在重点支持单位工作的人才,工作年限要求从6个月以上缩短为3个月以上。《2023年人才住房政策重点支持单位清单》后续经管委会相关部门综合评定后另行公示。
10月24日,上海金山区出台人才安居新政。根据区域转型发展和产城融合需要确定金山区重点转型区域人才购房政策实施范围,共计36.2平方公里。经认定,同时符合单位条件、个人条件以及工作年限条件的非上海市户籍人才,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3年及以上且在上海市无住房的,可购买1套住房。同时,购房资格由居民家庭调整为个人。
1、交满五年社保
交满五年社保或者个税,单身的外地人依然没有购房资格,要是已婚状态才可以。另一方不是上海户籍,社保不满五也可以。
满五的定义,是过去63个月之内,有60个月的社保或者个税记录。
2、找个上海户籍的人结婚
购房资格是按照家庭来算的,所以如果觉得等交满五年时间太久了。那么有一个快速的方法,就是直接找一个有上海户籍的人结婚,真爱当然最好。那么就可以自动获得购买两套的资格。
3、落户上海
前面两种方式,都需要结婚,那些暂时解决不了婚姻问题的人怎么办呢?
俗话说,靠人不如靠自己!
自己落户上海,不用结婚,单身状态下就有一套购房资格。
至于落户的方法,居转户、应届生落户、人才引进落户、留学生落户、投靠落户这篇文章,里面有很多方法,总有一款适合你。
4、特殊区域买房
9月7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相关工作提示的通知》,管委会组织对临港新片区人才住房政策实施细则和相关工作提示进行了优化调整。临港将调整重点支持单位的人才工作年限要求。根据临港新片区的产业发展导向及城市功能发展需求,拟建立人才住房政策重点支持单位清单。在重点支持单位工作的人才,工作年限要求从6个月以上缩短为3个月以上。《2023年人才住房政策重点支持单位清单》后续经管委会相关部门综合评定后另行公示。
10月24日,上海金山区出台人才安居新政。根据区域转型发展和产城融合需要确定金山区重点转型区域人才购房政策实施范围,共计36.2平方公里。经认定,同时符合单位条件、个人条件以及工作年限条件的非上海市户籍人才,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3年及以上且在上海市无住房的,可购买1套住房。同时,购房资格由居民家庭调整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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