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时,不要不让人;
有理时,不要不饶人;
有能时,不要嘲笑人。
太精明遭人厌;
太挑剔遭人嫌;
太骄傲遭人弃。
人在世间走,本是一场空,
何必处处计较,步步不让。
话多了伤人,恨多了伤神,
与其伤人又伤神,不如不烦神。
一辈子就图个无愧于心,
悠然自在。
世间的理争不完,争赢了失人心;
世上的利赚不尽,差不多就行。
财聚人散,财散人聚。
心幸福,日子才轻松;
人自在,一生才值得。
想的太多,容易烦恼;
在乎太多,容易困扰;
追求太多,容易累倒。
好好珍惜身边的人,
因为没有下辈子的相识。
好好感受生活的乐,
因为转瞬就即逝。
好好体会生命的每一天,
因为只有今生,没有来世。
有理时,不要不饶人;
有能时,不要嘲笑人。
太精明遭人厌;
太挑剔遭人嫌;
太骄傲遭人弃。
人在世间走,本是一场空,
何必处处计较,步步不让。
话多了伤人,恨多了伤神,
与其伤人又伤神,不如不烦神。
一辈子就图个无愧于心,
悠然自在。
世间的理争不完,争赢了失人心;
世上的利赚不尽,差不多就行。
财聚人散,财散人聚。
心幸福,日子才轻松;
人自在,一生才值得。
想的太多,容易烦恼;
在乎太多,容易困扰;
追求太多,容易累倒。
好好珍惜身边的人,
因为没有下辈子的相识。
好好感受生活的乐,
因为转瞬就即逝。
好好体会生命的每一天,
因为只有今生,没有来世。
这个案子没搜到二审判决,估计最后是撤诉解决了,但从一审判决里可以看到,保证人(原告)这一方显然没有把问题想清楚。
案情倒也很简单,原告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一是债权人,大家一起和债务人签了个《补充还款协议》。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按约向债权人指定的账户(即被告二)转了12亿元。
转款后,保证人认为自己“多转了钱”,理由是12亿元构成不合法,对12亿元中超过24%但不到36%的部分债权人应该予以返还。此外,保证人在起诉状中特别指出,因为被告二是实际收款人,故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把这个案子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其实从保证人的起诉状来看,他实质上是认为债权人拿了不应该拿的钱,多拿了,即债权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但是呢,他又不直说,可能是什么技巧吧,我也想不明白。
保证人如果直接打不当得利,债权人甩出合同,案子结束,没有任何异议。合同有效,合同载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数额都是算好的,这案子就必输。所以,最后的处理是故意不提这个,反正就是要你返还,但这个问题显然没办法回避。
庭审中法官就问保证人,你说24%但不到36%的部分应该还,那你当时在《补充还款协议》签字了没?你一个商主体,签合同的时候不考虑债权金额的构成吗?当时同意,钱也给了,现在想要回来?
很明显,法官在提醒保证人,你要想把钱拿回来,你就得打掉《补充还款协议》。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实现你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审判长还给双方归纳:现在各方没有争议,24%以下的不用还,36%以上的肯定要还,因此争议的焦点就是24%-36%的部分要不要还,各方对此发表辩论意见。
保证人这时终于懂了,立刻开始说合同部分无效。法官让说明合同无效的理由,他们又说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滚利条款。这很难评,可能一开始没想清楚吧,反正诉讼思路挺混乱的。
被告一这一方呢,也有点糊涂。原告都把这么大的破绽摆在脸上了,债权人的律师一开始还要求中止审理本案呢,真是棋逢对手了。这点意见说完了以后又在那说案子细节,甚至追溯到了合同债权的形成过程,用大量的事实讲债权、讲利息计算方式等等,没有一点答辩意见在点子上。
个人认为,债权人在答辩时第一点就应该要求保证人明确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方便债权人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如果他说是合同无效,那紧接着就要求其明确无效的理由是什么?然后把他打住了,这才聚焦呢。然而,债权人就没明白,直接就进入到案件里边,庭审的时候念了10分钟稿子停不下来,甚至于到最后被法庭强行打断。
保证人糊涂,债权人也不精明。虽然案子最后赢了,但这确实不是律师的功劳。
与债权人律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告二(收款人)的干伟峰律师,他答辩的就很好。直接一句“保证人要求光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说明了全部问题,表达很简洁,要点很突出。
庭审中,干律师首先强调,双方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其次,干律师又询问对方主张连带责任有无法律依据?对方说没有。法院也再次向保证人询问,确认没有嘛?保证人说没有。
这就很尴尬,你说你没有你写那干啥,哪怕你说个错的,比如“混同”也好啊。你直接说没有就显的很奇怪,那你写连带责任干嘛?无语。
[裂开][裂开][裂开]
案情倒也很简单,原告是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一是债权人,大家一起和债务人签了个《补充还款协议》。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按约向债权人指定的账户(即被告二)转了12亿元。
转款后,保证人认为自己“多转了钱”,理由是12亿元构成不合法,对12亿元中超过24%但不到36%的部分债权人应该予以返还。此外,保证人在起诉状中特别指出,因为被告二是实际收款人,故被告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把这个案子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其实从保证人的起诉状来看,他实质上是认为债权人拿了不应该拿的钱,多拿了,即债权人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但是呢,他又不直说,可能是什么技巧吧,我也想不明白。
保证人如果直接打不当得利,债权人甩出合同,案子结束,没有任何异议。合同有效,合同载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数额都是算好的,这案子就必输。所以,最后的处理是故意不提这个,反正就是要你返还,但这个问题显然没办法回避。
庭审中法官就问保证人,你说24%但不到36%的部分应该还,那你当时在《补充还款协议》签字了没?你一个商主体,签合同的时候不考虑债权金额的构成吗?当时同意,钱也给了,现在想要回来?
很明显,法官在提醒保证人,你要想把钱拿回来,你就得打掉《补充还款协议》。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才能实现你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审判长还给双方归纳:现在各方没有争议,24%以下的不用还,36%以上的肯定要还,因此争议的焦点就是24%-36%的部分要不要还,各方对此发表辩论意见。
保证人这时终于懂了,立刻开始说合同部分无效。法官让说明合同无效的理由,他们又说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利滚利条款。这很难评,可能一开始没想清楚吧,反正诉讼思路挺混乱的。
被告一这一方呢,也有点糊涂。原告都把这么大的破绽摆在脸上了,债权人的律师一开始还要求中止审理本案呢,真是棋逢对手了。这点意见说完了以后又在那说案子细节,甚至追溯到了合同债权的形成过程,用大量的事实讲债权、讲利息计算方式等等,没有一点答辩意见在点子上。
个人认为,债权人在答辩时第一点就应该要求保证人明确提起本案诉讼的请求权基础,方便债权人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如果他说是合同无效,那紧接着就要求其明确无效的理由是什么?然后把他打住了,这才聚焦呢。然而,债权人就没明白,直接就进入到案件里边,庭审的时候念了10分钟稿子停不下来,甚至于到最后被法庭强行打断。
保证人糊涂,债权人也不精明。虽然案子最后赢了,但这确实不是律师的功劳。
与债权人律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告二(收款人)的干伟峰律师,他答辩的就很好。直接一句“保证人要求光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说明了全部问题,表达很简洁,要点很突出。
庭审中,干律师首先强调,双方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其次,干律师又询问对方主张连带责任有无法律依据?对方说没有。法院也再次向保证人询问,确认没有嘛?保证人说没有。
这就很尴尬,你说你没有你写那干啥,哪怕你说个错的,比如“混同”也好啊。你直接说没有就显的很奇怪,那你写连带责任干嘛?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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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瞬间形容不上来看到这句话是什么样的一个感觉 可能是平常yt的节奏就很大吧 赢了跟他没关系 输了就全是他的锅 每次看到有人肯定他 都会打心底替他高兴 希望以后yt可以在赛场上闪闪发光下去吧 拿一个属于自己的fmvp 不管怎么样 在我心里他就是最棒的打野嗯嗯嗯嗯嗯嗯(我溺爱 特别特别谢谢说出这句话的一个那个人 真的看到这句话特别特别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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