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可可,性别:女,大致年龄:4岁,血型:不祥,2020年2月12日发现被遗弃在福建省闽侯县荆溪镇永丰市场现由捡拾人抚养人朱圣俤与黄凤共同抚养。
闽侯县公安局大湖派出所现进行公告,如有其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信息或者有关违法线索,请及时来电、来信向公安机关反映。
联系方式
闽侯县公安局:110
治安大队:0591-22077959
大湖派出所:0591-22910159
来信地址:闽侯县公安局大湖派出所所长收
闽侯县公安局大湖派出所现进行公告,如有其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信息或者有关违法线索,请及时来电、来信向公安机关反映。
联系方式
闽侯县公安局:110
治安大队:0591-22077959
大湖派出所:0591-22910159
来信地址:闽侯县公安局大湖派出所所长收
苏柠恩(被捡拾抚养人),性别:女, 大致年龄3岁,血型:不明,2020年12月18日发现被遗弃在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鸿尾乡古洋村里境大王庙现由捡拾人抚养人苏孔亮和林晓芳二人自行抚养。
闽侯县公安局鸿尾派出所现进行公告,如有其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信息或者有关违法线索,请及时来电、来信向公安机关反映。
联系方式
闽侯县公安局:110
治安大队:0591-22077959
鸿尾派出所:0591-22977475
来信地址:闽侯县公安局鸿尾派出所所长收
闽侯县公安局鸿尾派出所现进行公告,如有其亲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信息或者有关违法线索,请及时来电、来信向公安机关反映。
联系方式
闽侯县公安局:110
治安大队:0591-22077959
鸿尾派出所:0591-22977475
来信地址:闽侯县公安局鸿尾派出所所长收
张旺祥、张幼凤因起诉被告漳州市公安局浮宫派出所附条件注销其子张永超的户口,对漳浦县人民法院一次性告知作出回复与说明
漳浦县人民法院:
贵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2023)闽0623统收6084号《一次性告知书》今日收悉,现给予回复、说明如下:
一、关于贵院提出的我们请求“判令被告在依法明确原告之子张永超的死因为生前溺水死亡,重新出具张永超的死亡证明,并解决张永超尸体冷藏费的赔偿问题、火化张永超的尸体后,注销张永超的户口”,要求“明确你方诉求,系要求被告出具《死亡证明书》还是注销户口,若是两个诉讼请求,则应分案起诉”的问题。
我们在《行政起诉状》中已经陈述得很清楚,以上诉求内容实际上是我们向被告漳州市公安局浮宫派出所(以下简称浮宫派出所)提出的行政申请的内容,意思是要求被告浮宫派出所在满足“依法明确原告之子张永超的死因为生前溺水死亡,重新出具张永超的死亡证明,并解决张永超尸体冷藏费的赔偿问题、火化张永超的尸体”之条件下,为我们办理注销张永超户口的手续。被告浮宫派出所在收到我们的行政申请后,没有依法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也没有给予我们任何答复,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因我们起诉的是被告浮宫派出所的行政不作为,因此,前述诉讼请求只能作为同一个诉请起诉,不能分案起诉。
二、关于贵院提出的我们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判决俩第三人对被告的行政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我们在起诉时,向贵院提供了当初向被告浮宫派出所申请附条件注销张永超户口时提交的《申请书》,证明我们为申请案涉附条件注销张永超户口,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加以支持。这些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之所以造成本案争议,始作俑者是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原龙海市公安局);肆意拖延争议解决加重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是漳州市公安局,因此它们都与本案的审判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被告浮宫派出所系漳州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其因案涉行政不作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其派出机关漳州市公安局承担。
我们在起诉时申请将它们列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有利于依法、客观、全面地查清本案事实,明确各方责任,有效地维护原告和被告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规定,恳请贵院给予支持、予以确认。谢谢!
另,我们夫妇二人没有文化,更缺乏法律知识,已经委托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律师全权代理我们的诉讼,凡因本案诉讼的有关问题,请直接与邹丽惠律师联系。邹律师手机号码:13338283186、13950309665;通信地址:闽侯县上街镇闽都大庄园体育馆西侧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说明人:张旺祥、张幼凤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旺祥,男,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海区(原龙海市)浮宫镇海山村。
原告:张幼凤,女,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海区(原龙海市)浮宫镇海山村。
被告:漳州市公安局浮宫派出所,地址: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邱厝村崎河123号,联系电话:0596-6828512。
负责人:周文峰,所长。
第三人: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地址:漳州市龙海区石码镇紫崴路15号,联系电话:0596-6523712。
负责人:周志伟,分局长。
第三人:漳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肖申华,局长。
原告因申请被告附条件注销其子张永超的户口,不服被告逾期既不办理也不给任何答复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在依法明确原告之子张永超的死因为生前溺水死亡,重新出具张永超的死亡证明书,并解决张永超尸体冷藏费的赔偿问题、火化张永超的尸体后,注销张永超的户口。
二、判决俩第三人对被告的行政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原告之子张永超于2019年6月5日在原龙海市浮宫镇海山小学“学生游泳溺水事故”中不幸溺水身亡,原龙海市公安局海门边防派出所受其设立机关原龙海市公安局(后更名为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暗中指使、教唆,拒不依法向原告及其特别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律师提供介入事故调查所制作和收集获取的证据材料(政府信息),且不依法为原告出具明确张永超死因的死亡证明书,串通原龙海市人民法院和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乃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邹丽惠律师因案涉事故提起的系列案件中进行枉法裁判,导致张永超尸体至今不能依法火化,影响其户口依法注销及案涉事故的依法索赔。
后因龙海市撤市设区,龙海市公安局海门边防派出所更名为漳州市公安局海门海防派出所,又经更名后的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党委决定,假借与被告合署办公的名义给予实际撤销,原龙海市公安局海门边防派出所管辖的业务由被告接收。故原告委托邹丽惠律师全权代理,于2023年6月10日采用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申请材料的方式,向被告提出“在明确原告之子张永超的死因为生前溺水死亡,重新出具张永超的死亡证明书,并解决张永超尸体冷藏费的赔偿问题,火化张永超的尸体后,注销张永超的户口”的书面申请,提供了12组证据和一份《关于漳州市龙海区公安分局与龙海区教育局勾结,企图侵吞张永超游泳溺水死亡校方责任险保险金,串通龙海区法院枉法裁判,拒不依法认定张永超死因的情况反映》,用以证明和支持原告的合法主张。
经查,被告于2023年6月11日下午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但至今既未在依法满足原告合法、正当请求的条件下,通知原告前去办理注销张永超户口的手续,也未给予任何答复,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之规定,原告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企图与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共同侵吞因张永超游泳溺水死亡,应当支付给原告的一笔高达60万元的校方责任险保险金,违法拒绝向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邹丽惠律师公开原海门边防派出所介入事故调查所制作和收集获取的政府信息(证据材料),且指使、操纵海门边防派出所向原告出具故意不明确张永超死因的死亡证明书,人为地制造张永超死因悬念,以阻挠、妨碍原告依法索赔,是造成本案争议的罪魁祸首。漳州市公安局在审理原告因不服原漳州市公安局海门海防派出所出具的“注销张永超户口通知”,向其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明知其辖下的龙海分局不明确张永超死因,会影响原告依法索赔,涉嫌企图与龙海区教育局共同侵吞60万元的校方责任险保险金的犯罪,而故意对该案作出违法至少是不当的处理——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是造成本案争议的另一原因;且其系被告浮宫派出所、第三人龙海分局的具有独立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法人地位的上级机关,应对其辖下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局和派出所的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故漳州市公安局及其辖下的龙海分局都与本案的审判结果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现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立案受理,秉公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旺祥、张幼凤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漳浦县人民法院:
贵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2023)闽0623统收6084号《一次性告知书》今日收悉,现给予回复、说明如下:
一、关于贵院提出的我们请求“判令被告在依法明确原告之子张永超的死因为生前溺水死亡,重新出具张永超的死亡证明,并解决张永超尸体冷藏费的赔偿问题、火化张永超的尸体后,注销张永超的户口”,要求“明确你方诉求,系要求被告出具《死亡证明书》还是注销户口,若是两个诉讼请求,则应分案起诉”的问题。
我们在《行政起诉状》中已经陈述得很清楚,以上诉求内容实际上是我们向被告漳州市公安局浮宫派出所(以下简称浮宫派出所)提出的行政申请的内容,意思是要求被告浮宫派出所在满足“依法明确原告之子张永超的死因为生前溺水死亡,重新出具张永超的死亡证明,并解决张永超尸体冷藏费的赔偿问题、火化张永超的尸体”之条件下,为我们办理注销张永超户口的手续。被告浮宫派出所在收到我们的行政申请后,没有依法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也没有给予我们任何答复,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因我们起诉的是被告浮宫派出所的行政不作为,因此,前述诉讼请求只能作为同一个诉请起诉,不能分案起诉。
二、关于贵院提出的我们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判决俩第三人对被告的行政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
我们在起诉时,向贵院提供了当初向被告浮宫派出所申请附条件注销张永超户口时提交的《申请书》,证明我们为申请案涉附条件注销张永超户口,提交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加以支持。这些证据材料足以证明之所以造成本案争议,始作俑者是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原龙海市公安局);肆意拖延争议解决加重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是漳州市公安局,因此它们都与本案的审判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且,被告浮宫派出所系漳州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和独立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其因案涉行政不作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其派出机关漳州市公安局承担。
我们在起诉时申请将它们列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有利于依法、客观、全面地查清本案事实,明确各方责任,有效地维护原告和被告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规定,恳请贵院给予支持、予以确认。谢谢!
另,我们夫妇二人没有文化,更缺乏法律知识,已经委托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律师全权代理我们的诉讼,凡因本案诉讼的有关问题,请直接与邹丽惠律师联系。邹律师手机号码:13338283186、13950309665;通信地址:闽侯县上街镇闽都大庄园体育馆西侧 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
回复说明人:张旺祥、张幼凤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旺祥,男,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海区(原龙海市)浮宫镇海山村。
原告:张幼凤,女,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海区(原龙海市)浮宫镇海山村。
被告:漳州市公安局浮宫派出所,地址: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邱厝村崎河123号,联系电话:0596-6828512。
负责人:周文峰,所长。
第三人: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地址:漳州市龙海区石码镇紫崴路15号,联系电话:0596-6523712。
负责人:周志伟,分局长。
第三人:漳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肖申华,局长。
原告因申请被告附条件注销其子张永超的户口,不服被告逾期既不办理也不给任何答复的行政不作为,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在依法明确原告之子张永超的死因为生前溺水死亡,重新出具张永超的死亡证明书,并解决张永超尸体冷藏费的赔偿问题、火化张永超的尸体后,注销张永超的户口。
二、判决俩第三人对被告的行政不作为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原告之子张永超于2019年6月5日在原龙海市浮宫镇海山小学“学生游泳溺水事故”中不幸溺水身亡,原龙海市公安局海门边防派出所受其设立机关原龙海市公安局(后更名为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暗中指使、教唆,拒不依法向原告及其特别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福建烨阳律师事务所邹丽惠律师提供介入事故调查所制作和收集获取的证据材料(政府信息),且不依法为原告出具明确张永超死因的死亡证明书,串通原龙海市人民法院和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乃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邹丽惠律师因案涉事故提起的系列案件中进行枉法裁判,导致张永超尸体至今不能依法火化,影响其户口依法注销及案涉事故的依法索赔。
后因龙海市撤市设区,龙海市公安局海门边防派出所更名为漳州市公安局海门海防派出所,又经更名后的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党委决定,假借与被告合署办公的名义给予实际撤销,原龙海市公安局海门边防派出所管辖的业务由被告接收。故原告委托邹丽惠律师全权代理,于2023年6月10日采用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申请材料的方式,向被告提出“在明确原告之子张永超的死因为生前溺水死亡,重新出具张永超的死亡证明书,并解决张永超尸体冷藏费的赔偿问题,火化张永超的尸体后,注销张永超的户口”的书面申请,提供了12组证据和一份《关于漳州市龙海区公安分局与龙海区教育局勾结,企图侵吞张永超游泳溺水死亡校方责任险保险金,串通龙海区法院枉法裁判,拒不依法认定张永超死因的情况反映》,用以证明和支持原告的合法主张。
经查,被告于2023年6月11日下午收到原告的申请材料,但至今既未在依法满足原告合法、正当请求的条件下,通知原告前去办理注销张永超户口的手续,也未给予任何答复,构成了行政不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之规定,原告有权对其提起行政诉讼。
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企图与漳州市龙海区教育局共同侵吞因张永超游泳溺水死亡,应当支付给原告的一笔高达60万元的校方责任险保险金,违法拒绝向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邹丽惠律师公开原海门边防派出所介入事故调查所制作和收集获取的政府信息(证据材料),且指使、操纵海门边防派出所向原告出具故意不明确张永超死因的死亡证明书,人为地制造张永超死因悬念,以阻挠、妨碍原告依法索赔,是造成本案争议的罪魁祸首。漳州市公安局在审理原告因不服原漳州市公安局海门海防派出所出具的“注销张永超户口通知”,向其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明知其辖下的龙海分局不明确张永超死因,会影响原告依法索赔,涉嫌企图与龙海区教育局共同侵吞60万元的校方责任险保险金的犯罪,而故意对该案作出违法至少是不当的处理——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是造成本案争议的另一原因;且其系被告浮宫派出所、第三人龙海分局的具有独立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法人地位的上级机关,应对其辖下的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分局和派出所的违法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故漳州市公安局及其辖下的龙海分局都与本案的审判结果存在法律上的、直接的利害关系,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
现依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立案受理,秉公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旺祥、张幼凤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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