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中心+仲裁中心成功揭牌
近日,商会警务服务中心揭牌暨警务中心、仲裁中心工作衔接机制签约仪式举行。本会副主任、秘书长王峥,南通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陆志祥,南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陆翔出席活动
陆志祥在主持讲话时强调,加强商会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对于完善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商会凝聚力、提升商会影响力有着重要意义。希望商会切实提高认识,真正用好平台,不断深化商会警务服务站工作品牌,深入推进商会仲裁中心“调解+仲裁”有效衔接、规范运行,以商会警务服务中心、商会仲裁中心签约为契机,全力打造商会领域“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为促进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王峥在讲话中首先向市级商会警务服务中心揭牌表示祝贺,并简要介绍了仲裁法律制度和商会仲裁中心工作情况。商会仲裁中心成立以来,始终秉持“开门办仲裁”的理念,通过广泛的仲裁宣传和独立、公正、高效的办案实践,已越来越受到广大商会会员企业的欢迎和认可。王峥指出,“两中心”建立协作机制是一次再创新和再出发,要立足自身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强链延链,真正做到非诉服务实体化、一站式。
陆翔指出,成立商会警务服务中心是市公安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持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擦亮服务品牌。一要深化党建融合,引领商会警务服务工作方向。要以“一站三方”党建联合体为依托,持续推动机关党组织与商会党组织联建共建,快接快办企业诉求,提升服务质效。二要彰显法治思维,推动商会警务服务工作发展。要加强与仲裁中心沟通联系,借助仲裁、“工商联+”、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等平台资源,探索构建法治化“一站式”调处新机制。三要突出科技支撑,提升商会警务服务工作效能。要研究推行网上服务模块,对企业诉求动态监测、研判分析、闭环处置,切实提升服务手段的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会上,陆翔、陆志祥共同为商会警务服务中心揭牌。为更好地服务商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市级商会警务服务中心、商会仲裁中心签订《关于建立协作机制的框架性协议》,市公安局、市工商联、南通仲裁委三方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协同发力,积极探索商会领域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保障和更优质服务。幸福派出所所长李荟、南通市徐州商会会长杲先锋、南通市盐城商会会长孙茂军、南通市江西商会会长许群奇等作为代表交流发言。
本会及市公安局、市工商联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商会警务服务站、商会仲裁联络站负责人等参加活动。
会前,与会人员参观了两个市级中心办公、办案场所。
近日,商会警务服务中心揭牌暨警务中心、仲裁中心工作衔接机制签约仪式举行。本会副主任、秘书长王峥,南通市工商联党组成员、副主席陆志祥,南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陆翔出席活动
陆志祥在主持讲话时强调,加强商会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对于完善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商会凝聚力、提升商会影响力有着重要意义。希望商会切实提高认识,真正用好平台,不断深化商会警务服务站工作品牌,深入推进商会仲裁中心“调解+仲裁”有效衔接、规范运行,以商会警务服务中心、商会仲裁中心签约为契机,全力打造商会领域“一站式”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为促进民营经济“两个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王峥在讲话中首先向市级商会警务服务中心揭牌表示祝贺,并简要介绍了仲裁法律制度和商会仲裁中心工作情况。商会仲裁中心成立以来,始终秉持“开门办仲裁”的理念,通过广泛的仲裁宣传和独立、公正、高效的办案实践,已越来越受到广大商会会员企业的欢迎和认可。王峥指出,“两中心”建立协作机制是一次再创新和再出发,要立足自身职能,发挥各自优势,强链延链,真正做到非诉服务实体化、一站式。
陆翔指出,成立商会警务服务中心是市公安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持续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擦亮服务品牌。一要深化党建融合,引领商会警务服务工作方向。要以“一站三方”党建联合体为依托,持续推动机关党组织与商会党组织联建共建,快接快办企业诉求,提升服务质效。二要彰显法治思维,推动商会警务服务工作发展。要加强与仲裁中心沟通联系,借助仲裁、“工商联+”、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等平台资源,探索构建法治化“一站式”调处新机制。三要突出科技支撑,提升商会警务服务工作效能。要研究推行网上服务模块,对企业诉求动态监测、研判分析、闭环处置,切实提升服务手段的高效化、智能化水平。
会上,陆翔、陆志祥共同为商会警务服务中心揭牌。为更好地服务商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市级商会警务服务中心、商会仲裁中心签订《关于建立协作机制的框架性协议》,市公安局、市工商联、南通仲裁委三方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协同发力,积极探索商会领域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更有力保障和更优质服务。幸福派出所所长李荟、南通市徐州商会会长杲先锋、南通市盐城商会会长孙茂军、南通市江西商会会长许群奇等作为代表交流发言。
本会及市公安局、市工商联相关处室负责同志,商会警务服务站、商会仲裁联络站负责人等参加活动。
会前,与会人员参观了两个市级中心办公、办案场所。
#员工12次提前去吃午饭公司直接辞退#【热搜!员工12次提前去吃午饭,公司直接辞退!法院判了:公司赔2万元】据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6日消息,南通一公司员工数次比规定下班时间提前几分钟前往餐厅就餐,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并拒绝支付赔偿金。
2021年,王某入职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令小王没想到的是,入职不到2年,自己竟然收到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该公司作风严谨,实行五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2022年底,公司指出王某在当年11月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行为违反了《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万元。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这一仲裁请求,公司对此不服,起诉至海安法院,请求判令无须支付这笔赔偿金。
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相关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最终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2万元。(每日经济新闻;阿法)https://t.cn/A6lyRAb2
2021年,王某入职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令小王没想到的是,入职不到2年,自己竟然收到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这是怎么回事?
原来,该公司作风严谨,实行五天工作制,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2022年底,公司指出王某在当年11月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行为违反了《员工管理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向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王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万元。仲裁委支持了王某的这一仲裁请求,公司对此不服,起诉至海安法院,请求判令无须支付这笔赔偿金。
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相关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最终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2万元。(每日经济新闻;阿法)https://t.cn/A6lyRAb2
#员工向领导反应薪资异常被辞退# “为什么我工资又少了?”打工人问领导,结果被炒鱿鱼
半岛晨报2023-10-25 16:12
“老板,
为什么我的工资又少了 ……”
在南通如皋工作的徐某,发现薪资绩效被扣减之后,发邮件向单位领导和工会主席反映、询问相关情况。没想到等来的不是解释,而是被单位辞退。10 月 24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最终徐某获赔 4 万多元。
据了解,徐某在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 年 2 月,徐某通过公司内部交流平台向总经理和工会主席发送邮件,反映 1 月的薪资绩效无故扣减,请领导了解情况并予以返还。4 月,徐某再次向领导反映 2 月工资收入异常。4 月 18 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等理由向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徐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委,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获得支持。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发邮件询问工资扣减缘由,属于劳动者正当知情权范围,用人单位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以徐某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9208.4 元。
判决后,原告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原告公司同意依法支付上述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者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这里的知情权不仅包含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工资扣减的金额及缘由也属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告知义务范畴。
来源:现代快报+
半岛晨报2023-10-25 16:12
“老板,
为什么我的工资又少了 ……”
在南通如皋工作的徐某,发现薪资绩效被扣减之后,发邮件向单位领导和工会主席反映、询问相关情况。没想到等来的不是解释,而是被单位辞退。10 月 24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最终徐某获赔 4 万多元。
据了解,徐某在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 年 2 月,徐某通过公司内部交流平台向总经理和工会主席发送邮件,反映 1 月的薪资绩效无故扣减,请领导了解情况并予以返还。4 月,徐某再次向领导反映 2 月工资收入异常。4 月 18 日,公司以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等理由向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徐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委,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获得支持。公司对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发邮件询问工资扣减缘由,属于劳动者正当知情权范围,用人单位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以徐某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9208.4 元。
判决后,原告公司不服,上诉至南通中院。二审中双方达成调解,原告公司同意依法支付上述赔偿金。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者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这里的知情权不仅包含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如实告知义务,同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于劳动者工资扣减的金额及缘由也属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告知义务范畴。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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