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星程国际旅行社,源于2007年,经过数年的努力和发展,已成为一家集旅游、商务、会务、票务、签证等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旅行社。作为行业的佼佼者,我们致力于提供高品质的旅游体验,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我们的业务范围涵盖国内外旅游、企业商务旅行、会议策划、差旅管理以及签证代办等。凭借专业的团队、丰富的经验和优质的服务,我们已成功为众多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卓越的旅行解决方案。
在产品和服务上,公司始终坚持客户至上,注重品质与细节。我们与全球各大航空公司、酒店、景区等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
同时,我们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成员均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致力于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制旅行方案,确保每一次旅行都能成为一次美好的回忆。
未来,公司将继续秉承“客户至上,品质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我们相信,在未来的旅游行业中,星程国际旅行社必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星程国际旅行社,源于2007年,经过数年的努力和发展,已成为一家集旅游、商务、会务、票务、签证等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旅行社。作为行业的佼佼者,我们致力于提供高品质的旅游体验,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需求。
我们的业务范围涵盖国内外旅游、企业商务旅行、会议策划、差旅管理以及签证代办等。凭借专业的团队、丰富的经验和优质的服务,我们已成功为众多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卓越的旅行解决方案。
在产品和服务上,公司始终坚持客户至上,注重品质与细节。我们与全球各大航空公司、酒店、景区等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确保为客户提供更优质、更具竞争力的价格和服务。
同时,我们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成员均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他们致力于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量身定制旅行方案,确保每一次旅行都能成为一次美好的回忆。
未来,公司将继续秉承“客户至上,品质为本”的服务理念,不断拓展业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我们相信,在未来的旅游行业中,星程国际旅行社必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
节省30%差旅成本!中小型企业必备
高管老板私藏差旅平台手把手教你节省30%差旅成本
选择差旅管理公司的优势?
✔1、明确差旅规定,减少员工出差核查时间。
✔2、统一结算,避免虚假报销、人情报销。
✔3、无需员工垫资,企业月度结算,增加员工工作效率。.
⭕如何降低差旅成本?
企业可以通过有效的费控管理,在不影响正常差旅业务的同时,让差旅管控更透明、高效,做到差旅成本不升反降。
传统的差旅流程是通过事后报销的方式来进行差旅管控,工作效率低,员工的差旅体验也不理想。通过与差旅公司进行合作,可以实现一站式差旅管理,减少工作效率节约成本。
✅为什么选择我们?
丰富经验、定制服务
专注企业差旅服务20余年,针对企业一对一定制差旅管理方案。
优质资源、特供票价
航司一级代理、航协认证商家、特供机票政策节省出差成本。
专业服务、全天在线
客服经理7*24小时在线,一对一服务,解决查票、预订等出行问题。
了解更多差旅服务,欢迎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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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这些补贴、福利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单位都会给员工发一些福利,有的是以工资、津贴补助等的形式按月发放、有的是在节日期间给员工发放的实物或现金等的福利,还有的是对特定的员工,比如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生活困难或者婚丧嫁娶等的补助,那么这么多名目繁多的福利,哪些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我们下面就来一一列举:
一、生活补助费
这个生活补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在这里面要特别强调一下,在政策中所述的“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这应该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同时这类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如果是单位给全体员工发放的福利,即使是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也不属于免征个税的范围。
二、救济金
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款:(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需要在外就餐的,应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如果单位是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五、差旅费津贴
同样的道理,如果单位以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名义或超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通讯补贴、交通补助
这就是大家常说的私车公用的情况,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中规定: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比如员工开车上下班、或者开车出去办公,单位会给予员工一定金额的交通补助或者通讯补贴,如果单位所在省份有相关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标准,那么在该标准范围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各地的交通补助标准:黑龙江是1000元;甘肃和广西最高标准是1950元;海南是最高1690元;大连最高是2700元等等;各地的通讯补贴标准是西藏是400元;内蒙古200元;北京最高是500元等等。
划重点——这些补贴、福利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很多单位都会给员工发一些福利,有的是以工资、津贴补助等的形式按月发放、有的是在节日期间给员工发放的实物或现金等的福利,还有的是对特定的员工,比如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生活困难或者婚丧嫁娶等的补助,那么这么多名目繁多的福利,哪些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我们下面就来一一列举:
一、生活补助费
这个生活补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在这里面要特别强调一下,在政策中所述的“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这应该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同时这类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如果是单位给全体员工发放的福利,即使是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也不属于免征个税的范围。
二、救济金
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一款:(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误餐补助
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需要在外就餐的,应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如果单位是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在《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五、差旅费津贴
同样的道理,如果单位以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名义或超规定标准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六、通讯补贴、交通补助
这就是大家常说的私车公用的情况,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中规定:
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还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比如员工开车上下班、或者开车出去办公,单位会给予员工一定金额的交通补助或者通讯补贴,如果单位所在省份有相关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标准,那么在该标准范围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各地的交通补助标准:黑龙江是1000元;甘肃和广西最高标准是1950元;海南是最高1690元;大连最高是2700元等等;各地的通讯补贴标准是西藏是400元;内蒙古200元;北京最高是500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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