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州# 两所知名大学将提供#高中生直录# 计划】
近日,#美国就业#纽约州州长凯西·霍赫尔(Kathy Hochul)发布了一项增加高等教育机会的倡议,为该州高中毕业生中排名前 10% 的优秀学生提供公立大学直接录取(Direct Admissions)的机会。
由州政府直接管辖的纽约州立大学(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SUNY)和纽约市立大学(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CUNY)将被纳入该计划。
霍楚尔州长表示:“接受高等教育有可能改变纽约年轻人的生活,改变他们的生活轨迹。我们正在透过这些开创性的倡议采取关键举措,确保每一位纽约学生都能继续接受教育,搭建自己的职业生涯,继而追求更高的梦想。”
纽约市立大学(CUNY)目前已经有了一个直接录取项目,并将努力扩大它以进一步履行其使命,为所有文化背景的学生提供直录机会;纽约州立大学(SUNY)也将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开发其第一个直接录取项目。
州长认为,这些措施既能增加学生间的公平性,又为纽约州及其高等教育机构留下其中最优秀和最聪明的人,最终为纽约州储备一支技术更为精湛的人才队伍。
近年来,大学直接录取招生的倡议越来越受欢迎,霍赫尔的计划是最近一次的借鉴 1997 年得克萨斯州的一项倡议,该倡议在该州巡回法院禁止平权法案一年后,开创了增加公立机构多样性的模式。
许多人认为,这一举措是为了抵消去年夏天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否决平权法案的裁决所带来的影响。
去年 9 月,田纳西大学诺克斯维尔分校(The University of Tennessee, Knoxville)推出了自己的直录计划,其他院校包括南卡罗来纳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和弗吉尼亚联邦大学(Virginia Commonwealth University),也在去年宣布了高中前 10% 的直录标准。
此外,州长还将提出立法建议,要求各学区确保每名高中生都能完成联邦学生援助(FAFSA)申请,以及确保所有符合补充营养计划 (SNAP)资格的学生,都能了解面对食品缺乏保障问题时的可用福利。
在州长的指示下,纽约州立大学(SUNY)和纽约市立大学(CUNY)还必须提供有关选民登记以及如何在不同时间投票的资讯,例如列在住宿指南和学生门户网站上,并就选民登记截止日期向学生提供指导,以提高大学生的选民参与率。
近日,#美国就业#纽约州州长凯西·霍赫尔(Kathy Hochul)发布了一项增加高等教育机会的倡议,为该州高中毕业生中排名前 10% 的优秀学生提供公立大学直接录取(Direct Admissions)的机会。
由州政府直接管辖的纽约州立大学(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SUNY)和纽约市立大学(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CUNY)将被纳入该计划。
霍楚尔州长表示:“接受高等教育有可能改变纽约年轻人的生活,改变他们的生活轨迹。我们正在透过这些开创性的倡议采取关键举措,确保每一位纽约学生都能继续接受教育,搭建自己的职业生涯,继而追求更高的梦想。”
纽约市立大学(CUNY)目前已经有了一个直接录取项目,并将努力扩大它以进一步履行其使命,为所有文化背景的学生提供直录机会;纽约州立大学(SUNY)也将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开发其第一个直接录取项目。
州长认为,这些措施既能增加学生间的公平性,又为纽约州及其高等教育机构留下其中最优秀和最聪明的人,最终为纽约州储备一支技术更为精湛的人才队伍。
近年来,大学直接录取招生的倡议越来越受欢迎,霍赫尔的计划是最近一次的借鉴 1997 年得克萨斯州的一项倡议,该倡议在该州巡回法院禁止平权法案一年后,开创了增加公立机构多样性的模式。
许多人认为,这一举措是为了抵消去年夏天最高法院在全国范围内否决平权法案的裁决所带来的影响。
去年 9 月,田纳西大学诺克斯维尔分校(The University of Tennessee, Knoxville)推出了自己的直录计划,其他院校包括南卡罗来纳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 Carolina)和弗吉尼亚联邦大学(Virginia Commonwealth University),也在去年宣布了高中前 10% 的直录标准。
此外,州长还将提出立法建议,要求各学区确保每名高中生都能完成联邦学生援助(FAFSA)申请,以及确保所有符合补充营养计划 (SNAP)资格的学生,都能了解面对食品缺乏保障问题时的可用福利。
在州长的指示下,纽约州立大学(SUNY)和纽约市立大学(CUNY)还必须提供有关选民登记以及如何在不同时间投票的资讯,例如列在住宿指南和学生门户网站上,并就选民登记截止日期向学生提供指导,以提高大学生的选民参与率。
【解读“醉驾”新规四大焦点】“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引起广泛关注。由于区位等原因,天津宁河法院连续4年危险驾驶案在本院刑事案件中占比最高。近日,该院围绕《意见》的施行召开专题研讨会,探讨新规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统一了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
立案标准
关于立案标准,目前关注度最高。结合《意见》第十二条可知,如果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再立案。有网友将此规定解读为立案标准变相提高到了150毫克/100毫升。宁河法院在此提醒,低于150毫克/100毫升可以不立案的标准要限于“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但凡有第十条规定的“造成交通事故的、无证驾驶的、二年内曾因酒驾被查获的”等十五种情形中任一条从重处理的情形,即使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并未提高,只是增加了条件。
“道路”的界定
按照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系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危害的是道路交通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司法实践中,对于“道路”的界定时有争议。《意见》在原有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案发道路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对司法实践做出了规则指引。如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意见》明确,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进而也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意见》的进一步细化完善,实际上明确了不能一概认定上述路段并非“道路”,而是确立裁判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交由司法实践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把握。
“醉驾”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为扰乱侦查、逃避法律追究,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找人顶替、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试图以此逃脱法律制裁。《意见》明确规定,可以分别使用相应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或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驾的依据,所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积极配合才能获得宽大处理。
量刑规范进一步细化
《意见》对于可以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形、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做出新的规定。虽然看似150毫克/100毫升以下,可以不被立案追诉,但却受到时间及次数的限制,还有“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的情形,被明确列为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从没有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到明确限制部分情况适用缓刑,实际上减少了缓刑适用范围,加大了惩处力度。
同时,《意见》明确提出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损失或取得谅解等情形都可以从宽处理,所以在醉酒危险驾驶被查获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或主动赔偿损失,才是明智之举。
近年来,以醉驾为主要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数量上升趋势明显,且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广,一旦定罪,对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附随影响引起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回应社会关切,一方面提高或收紧了“醉驾”入刑门槛,另一方面加大了对部分情节恶劣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宽严有序、宽严适度、精准打击、罚当其罪。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天津日报)
立案标准
关于立案标准,目前关注度最高。结合《意见》第十二条可知,如果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再立案。有网友将此规定解读为立案标准变相提高到了150毫克/100毫升。宁河法院在此提醒,低于150毫克/100毫升可以不立案的标准要限于“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任一情形”。但凡有第十条规定的“造成交通事故的、无证驾驶的、二年内曾因酒驾被查获的”等十五种情形中任一条从重处理的情形,即使血液酒精含量在150毫克/100毫升以下,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并未提高,只是增加了条件。
“道路”的界定
按照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系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危害的是道路交通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司法实践中,对于“道路”的界定时有争议。《意见》在原有的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对案发道路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对司法实践做出了规则指引。如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意见》明确,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进而也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意见》的进一步细化完善,实际上明确了不能一概认定上述路段并非“道路”,而是确立裁判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交由司法实践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把握。
“醉驾”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为扰乱侦查、逃避法律追究,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找人顶替、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抽取血样前又饮酒,试图以此逃脱法律制裁。《意见》明确规定,可以分别使用相应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或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驾的依据,所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积极配合才能获得宽大处理。
量刑规范进一步细化
《意见》对于可以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形、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做出新的规定。虽然看似150毫克/100毫升以下,可以不被立案追诉,但却受到时间及次数的限制,还有“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的情形,被明确列为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从没有不适用缓刑的规定,到明确限制部分情况适用缓刑,实际上减少了缓刑适用范围,加大了惩处力度。
同时,《意见》明确提出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损失或取得谅解等情形都可以从宽处理,所以在醉酒危险驾驶被查获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或主动赔偿损失,才是明智之举。
近年来,以醉驾为主要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数量上升趋势明显,且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广,一旦定罪,对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附随影响引起广泛关注。司法机关回应社会关切,一方面提高或收紧了“醉驾”入刑门槛,另一方面加大了对部分情节恶劣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宽严有序、宽严适度、精准打击、罚当其罪。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天津日报)
红外线温度计UL安全标准UL 2333介绍
1.1 这些要求涵盖便携式电池供电的红外测温仪和 影响食品安全精度的附件。
1.2 这些要求不包括用于非食品用途的温度指示装置。
2 设备V:13343408274
2.1 本标准涵盖的设备仅作为筛选工具进行预期用途评估。因此,它们无意取代或取代根据FDA食品法典或具有管辖权的当局的相关要求使用的食品接触温度计的读数。
2.2 这些设备指示食品表面在 60°C (140°F) 和 5°C (41°F) 下的最低精度为 ±2.2°C (4°F) 的表面温度。该精度是在 2.54 厘米(1 英寸)至 30.5 厘米(1 英尺)的预期使用范围内确定的,表面积大于在环境空气温度范围内测量的单位面积。
2.3 由于外部环境使用条件、热冲击、光学器件清洁度、机械 滥用和其他使用因素会影响设备的精度,因此操作员需要遵守所有 制造商的使用和保养说明。
3 参考出版物
3.1 设备应符合以下出版物的适用要求:
(a)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食品法典,1999年;
b) 《联邦法规》(CFR),第21篇,第一章,J分章,1999年;
c) 国际电工委员会 1000-4-2 (IEC 1000-4-2):电磁 兼容性 (EMC) 第 4 部分;测试和测量技术 – 第 2 部分:静电 放电抗扰度测试 – 基本 EMC 出版物(1995 年);
d) 国际电工委员会 1000-4-3 (IEC 1000-4-3):电磁兼容性 (EMC) 第 4 部分;测试和测量技术-第3部分:辐射,射频,电磁场抗扰度测试(1995年);
e) 标记和标签系统标准,UL 969;和
f) 2 类动力装置标准,UL 1310
3.2 本标准要求中出现的任何对代码或标准的未注明日期的引用应 解释为指该规范或标准的最新版本。
4 计量单位
4.1 要求不带括号的值。括号中的值是解释性或 近似信息。
5 定义
5.1 就本标准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5.2 视野 – 距离与光斑面积的比率。
5.3 红外温度计 – 光电仪器,适用于利用表面和传感器之间的红外辐射交换来非接触式测量表面温度。
5.4 热冲击 – 环境温度突然变化影响设备精度的结果 。
6 组件
6.1 除6.2中另有说明外,本标准所涵盖的产品组件应符合该组件的要求。有关涵盖本标准所涵盖产品中使用的组件的标准列表,请参阅附录 A。
6.2 组件不需要符合以下特定要求:
a) 涉及本标准所涵盖的产品中组件的应用不需要的特征
1.1 这些要求涵盖便携式电池供电的红外测温仪和 影响食品安全精度的附件。
1.2 这些要求不包括用于非食品用途的温度指示装置。
2 设备V:13343408274
2.1 本标准涵盖的设备仅作为筛选工具进行预期用途评估。因此,它们无意取代或取代根据FDA食品法典或具有管辖权的当局的相关要求使用的食品接触温度计的读数。
2.2 这些设备指示食品表面在 60°C (140°F) 和 5°C (41°F) 下的最低精度为 ±2.2°C (4°F) 的表面温度。该精度是在 2.54 厘米(1 英寸)至 30.5 厘米(1 英尺)的预期使用范围内确定的,表面积大于在环境空气温度范围内测量的单位面积。
2.3 由于外部环境使用条件、热冲击、光学器件清洁度、机械 滥用和其他使用因素会影响设备的精度,因此操作员需要遵守所有 制造商的使用和保养说明。
3 参考出版物
3.1 设备应符合以下出版物的适用要求:
(a) 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食品法典,1999年;
b) 《联邦法规》(CFR),第21篇,第一章,J分章,1999年;
c) 国际电工委员会 1000-4-2 (IEC 1000-4-2):电磁 兼容性 (EMC) 第 4 部分;测试和测量技术 – 第 2 部分:静电 放电抗扰度测试 – 基本 EMC 出版物(1995 年);
d) 国际电工委员会 1000-4-3 (IEC 1000-4-3):电磁兼容性 (EMC) 第 4 部分;测试和测量技术-第3部分:辐射,射频,电磁场抗扰度测试(1995年);
e) 标记和标签系统标准,UL 969;和
f) 2 类动力装置标准,UL 1310
3.2 本标准要求中出现的任何对代码或标准的未注明日期的引用应 解释为指该规范或标准的最新版本。
4 计量单位
4.1 要求不带括号的值。括号中的值是解释性或 近似信息。
5 定义
5.1 就本标准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5.2 视野 – 距离与光斑面积的比率。
5.3 红外温度计 – 光电仪器,适用于利用表面和传感器之间的红外辐射交换来非接触式测量表面温度。
5.4 热冲击 – 环境温度突然变化影响设备精度的结果 。
6 组件
6.1 除6.2中另有说明外,本标准所涵盖的产品组件应符合该组件的要求。有关涵盖本标准所涵盖产品中使用的组件的标准列表,请参阅附录 A。
6.2 组件不需要符合以下特定要求:
a) 涉及本标准所涵盖的产品中组件的应用不需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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