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失败的上帝》第十一章 论古典自由主义的错误与自由的未来 第四节 小政府主义自相矛盾,全能政府是其必然结局。
自由主义错误地接受了政府这一机制,认为它包括了自我所有权、先占、财产和合约等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因此导致了它自己被破坏。
首先,从有关政府的道德地位的先天错误中可以看出,对人类永久性的安全问题的自由主义解决方案——一个受宪法限制的政府,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在行动学上不可能的理想。与自由主义者保卫自由与财产的初衷相反,一切小政府的内在趋势都是成为一个最大化的政府。
一旦政府原则——司法垄断和征税权力——被人们错误地认为是正义原则加以接受,任何限制政府权力和保卫个人自由与财产的想法就都成了幻觉。可以预见的是,在垄断主义的主导下,正义与保护的价格会持续上涨,而其质量会下降。税金资助的保护机构,在术语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是一个征掠财产的保护者,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更多税收和更少保护。即便如自由主义者提出的,政府将其获得完全限制在保护先前既存的私有财产权利上,也会出现进一步的问题:该生产多少安保?受自利(每个人都是这样的)与劳动负效用刺激,但是又配有独一无二的征税权力,政府机构的目标不可避免地是将用于保护的开支最大化(可以想像倾国之财都被用作保护成本),并同时将安保生产最小化。一个人能花的钱越多,必须工作生产的东西越少,他的境况就越好。
此外,司法垄断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安保质量逐步恶化。如果除了诉诸政府之外,人们无法吁求正义,那么尽管存在宪法和最高法院,正义也会被扭曲至对政府有利的地步。宪法是政府的宪法,最高法院是政府机构,无论它们可以对政府行动施加或找到何种限制,也不可避免地要由相关机构来做决定。可以预见的是,财产与保障的定义会持续变化,而司法管辖权的范围会不断扩张,以利于政府。
其次,从关于政府道德地位的错误中同样可以看出,传统自由主义者偏爱和迷恋地方(去中心化和小规模领土的)政府,是前后不一和自相矛盾的。与自由主义者的初衷相反,每一个政府,包括地方政府,都有中心化和最终成为世界政府的内在趋势。
一旦人们错误地认同,为了实行和保护两个个体A和B之间的和平合作,拥有一个司法垄断者X是合理的和必要的,那么就会得出一个双重结论。如果存在更多的领土垄断者,X、Y和Z,那么,正如我们假定没有X,A和B之间不会存在和平那样,只要垄断者X、Y和Z彼此保持“无政府状态”,那他们之间也不会有和平。因此,为了实现自由主义者迫切想往的普遍和永久和平,一切政治上的中心化和大一统,以及最终建立单一的世界政府,就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最后,从认同政府是正义的这一错误来看,人权的普遍性与法律的统一性的古代观念已经被混淆了,并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标语下,它们变成了平等主义的工具。因为反对老一代自由主义者的反平等主义,或者甚至是贵族主义情感,普遍人权的观念一旦与政府结合,结果就会是平等主义和破坏人权。
一旦不正确地假定政府是正义的,并且因为世袭王公和国王与普遍人权观念不相容而让他们出局,那么,如何使政府与人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相符的问题就产生了。自由主义的答案是通过民主以平等的规定向每一个人开放参与和进入政府的通道。每个人——不只是世袭贵族阶级——都被允许成为政府官员和行使每一项政府职能。然而,这种“民主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独一普遍法律(one universal law)平等适用于每时每地每个人的观念”完全不同和完全不相容。事实上,在公法与私法相分离、公法高于私法的民主制度下,君王的高级法与普通臣民的从属法之间令人反感的割裂和不平等得到了充分维护。在民主制度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因而,在平等条款下,政府入口向所有人开放。在民主制度下,不存在个人特权和特权个人。然而,存在功能性特权与特权功能。只要官员以官方身份行事,他们就会受公共法律保护和管理,因而相对于只是在私法权威下行事的人,官员们因此占据了特权地位(最根本的是,他们被允许通过对私法主体征税来支持他们自己的活动)。特权和人定法的歧视没有消失。相比之下,特权、保护主义、立法歧视不局限于王公贵族,而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每个人都可以实施。
可以预见的是,在民主条件下,每个垄断者加价降质的趋势只会更强、更明显。作为世袭垄断者,国王或王公将其辖下的土地与人民视为其私有财产,并对他的“财产”进行垄断性的开发。在民主制度下,垄断者和垄断性剥削没有消失。即便每个人都允许进入政府,这也不会消除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区别。政府和被统治者,不是同一个人。与认为国家是其私有财产的王公相反,一个临时的和可替换的看管者被推到掌管国家的垄断者位置上。看管人不拥有国家,但只要他在位,就被允许利用垄断为自己及其扈从谋利。他拥有其当前使用权——用益权,但不拥有其资本存量。这不会消除剥削。相反,更确切地说,它让剥削缺乏核算,导致甚少关心,甚至无视其资本存量。换句话说,它是短视的。此外,随着政府被允许自由进入和公共参与,正义被扭曲的进展快多了。与保护先前既存的私有财产权利相反,民主政府会变成一架以虚幻的“社会保障”名义持续对既有财产权利进行再分配的机器,直至普遍与不变的人权观消失,并被政府制定的实在法所取代。
自由主义错误地接受了政府这一机制,认为它包括了自我所有权、先占、财产和合约等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因此导致了它自己被破坏。
首先,从有关政府的道德地位的先天错误中可以看出,对人类永久性的安全问题的自由主义解决方案——一个受宪法限制的政府,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在行动学上不可能的理想。与自由主义者保卫自由与财产的初衷相反,一切小政府的内在趋势都是成为一个最大化的政府。
一旦政府原则——司法垄断和征税权力——被人们错误地认为是正义原则加以接受,任何限制政府权力和保卫个人自由与财产的想法就都成了幻觉。可以预见的是,在垄断主义的主导下,正义与保护的价格会持续上涨,而其质量会下降。税金资助的保护机构,在术语上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是一个征掠财产的保护者,这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更多税收和更少保护。即便如自由主义者提出的,政府将其获得完全限制在保护先前既存的私有财产权利上,也会出现进一步的问题:该生产多少安保?受自利(每个人都是这样的)与劳动负效用刺激,但是又配有独一无二的征税权力,政府机构的目标不可避免地是将用于保护的开支最大化(可以想像倾国之财都被用作保护成本),并同时将安保生产最小化。一个人能花的钱越多,必须工作生产的东西越少,他的境况就越好。
此外,司法垄断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安保质量逐步恶化。如果除了诉诸政府之外,人们无法吁求正义,那么尽管存在宪法和最高法院,正义也会被扭曲至对政府有利的地步。宪法是政府的宪法,最高法院是政府机构,无论它们可以对政府行动施加或找到何种限制,也不可避免地要由相关机构来做决定。可以预见的是,财产与保障的定义会持续变化,而司法管辖权的范围会不断扩张,以利于政府。
其次,从关于政府道德地位的错误中同样可以看出,传统自由主义者偏爱和迷恋地方(去中心化和小规模领土的)政府,是前后不一和自相矛盾的。与自由主义者的初衷相反,每一个政府,包括地方政府,都有中心化和最终成为世界政府的内在趋势。
一旦人们错误地认同,为了实行和保护两个个体A和B之间的和平合作,拥有一个司法垄断者X是合理的和必要的,那么就会得出一个双重结论。如果存在更多的领土垄断者,X、Y和Z,那么,正如我们假定没有X,A和B之间不会存在和平那样,只要垄断者X、Y和Z彼此保持“无政府状态”,那他们之间也不会有和平。因此,为了实现自由主义者迫切想往的普遍和永久和平,一切政治上的中心化和大一统,以及最终建立单一的世界政府,就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最后,从认同政府是正义的这一错误来看,人权的普遍性与法律的统一性的古代观念已经被混淆了,并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标语下,它们变成了平等主义的工具。因为反对老一代自由主义者的反平等主义,或者甚至是贵族主义情感,普遍人权的观念一旦与政府结合,结果就会是平等主义和破坏人权。
一旦不正确地假定政府是正义的,并且因为世袭王公和国王与普遍人权观念不相容而让他们出局,那么,如何使政府与人权的普遍性与平等性相符的问题就产生了。自由主义的答案是通过民主以平等的规定向每一个人开放参与和进入政府的通道。每个人——不只是世袭贵族阶级——都被允许成为政府官员和行使每一项政府职能。然而,这种“民主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独一普遍法律(one universal law)平等适用于每时每地每个人的观念”完全不同和完全不相容。事实上,在公法与私法相分离、公法高于私法的民主制度下,君王的高级法与普通臣民的从属法之间令人反感的割裂和不平等得到了充分维护。在民主制度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因而,在平等条款下,政府入口向所有人开放。在民主制度下,不存在个人特权和特权个人。然而,存在功能性特权与特权功能。只要官员以官方身份行事,他们就会受公共法律保护和管理,因而相对于只是在私法权威下行事的人,官员们因此占据了特权地位(最根本的是,他们被允许通过对私法主体征税来支持他们自己的活动)。特权和人定法的歧视没有消失。相比之下,特权、保护主义、立法歧视不局限于王公贵族,而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每个人都可以实施。
可以预见的是,在民主条件下,每个垄断者加价降质的趋势只会更强、更明显。作为世袭垄断者,国王或王公将其辖下的土地与人民视为其私有财产,并对他的“财产”进行垄断性的开发。在民主制度下,垄断者和垄断性剥削没有消失。即便每个人都允许进入政府,这也不会消除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区别。政府和被统治者,不是同一个人。与认为国家是其私有财产的王公相反,一个临时的和可替换的看管者被推到掌管国家的垄断者位置上。看管人不拥有国家,但只要他在位,就被允许利用垄断为自己及其扈从谋利。他拥有其当前使用权——用益权,但不拥有其资本存量。这不会消除剥削。相反,更确切地说,它让剥削缺乏核算,导致甚少关心,甚至无视其资本存量。换句话说,它是短视的。此外,随着政府被允许自由进入和公共参与,正义被扭曲的进展快多了。与保护先前既存的私有财产权利相反,民主政府会变成一架以虚幻的“社会保障”名义持续对既有财产权利进行再分配的机器,直至普遍与不变的人权观消失,并被政府制定的实在法所取代。
一切法律都是为了定分止争。奥派经济学家罗斯巴德在前人探索自然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私有财产权三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人身自有权。我的身体归我所有;你的身体归你所有。简单来讲,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奴役别人的身体。这就宣告所有奴隶制度都是非法的,也宣告了所有侵犯性暴力和侵犯性战争行为是非法的。
第二条原则是先到先得原则。针对所有身外之物,假如它们是处于无主状态,那就采取先到先得的规则,谁先取得谁就合法占有。如果是土地的话,那就是第一个在这片土地上付出劳动的人,将合法占有土地。
第三条原则是自愿原则。是对所有已经有主的身外之物,必须取得主人自愿同意才可获得财产权。主人可以自愿地赠送,或者双方自愿地交换。
财产权三原则是正义标准(人类伦理)的证明(反证法):如果A不是自己身体及其最初所分配、生产或自愿获得的物品的所有者,那么只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另一个人B是A及其分配、生产或根据合约获得的物品的所有者;第二种,A和B是双方身体和物品的共同所有者。在第一种情况中,A是B的奴隶并受其剥削。B将拥有A最初所分配、生产或获取的物品,但是A不能拥有B及其原始占有、生产或获取的物品。根据这一原则,将会出现两个阶级的人一一剥削者(B)和被剥削者(A)一一对这两个不同的阶级会应用不同的“法律”。无法做到法律必须普遍地、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因此是不正义的。在第二种共同所有的情况中, 每个人要获得平等权利的要求显然是可以满足了。但是这种情况也有致命弱点,由于个人的每一个活动都要求使用稀缺物品(至少使用自己的身体及其立足之地)。如果所有的物品都是多人的集体财产,那么除非获得全部共同所有人的事先同意,否则任何个人无法在任何时间地点使用任何物品。这样一来,一个人连自己的身体(声带)都不能完全拥有,他又如何给别人这样的许可呢?如果严格遵守集体所有的原则,人类一定会很快灭亡。不论怎么说,这也不是人类伦理。这样,剩下的只有自有权(self-ownership)和先用先得原则,即原始占有(original appropriation.;homesteading)。这些能通过普遍性测试一一它们对每个人都是适用的一一同时能保证人类的生存。这些原则,也只有这些原则,是非假说性的、绝对真实的道德原则和人类权利。
因此,任何违反或偏离财产权三原则的法律都是不正义的,都是恶法。而人类的所有纠纷都是因为资源的稀缺引起的,以私有财产权三原则为基础,人们就可以形成定分止争的各项法律。详见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
第一条原则是人身自有权。我的身体归我所有;你的身体归你所有。简单来讲,任何人不能侵犯和奴役别人的身体。这就宣告所有奴隶制度都是非法的,也宣告了所有侵犯性暴力和侵犯性战争行为是非法的。
第二条原则是先到先得原则。针对所有身外之物,假如它们是处于无主状态,那就采取先到先得的规则,谁先取得谁就合法占有。如果是土地的话,那就是第一个在这片土地上付出劳动的人,将合法占有土地。
第三条原则是自愿原则。是对所有已经有主的身外之物,必须取得主人自愿同意才可获得财产权。主人可以自愿地赠送,或者双方自愿地交换。
财产权三原则是正义标准(人类伦理)的证明(反证法):如果A不是自己身体及其最初所分配、生产或自愿获得的物品的所有者,那么只存在两种可能:第一种,另一个人B是A及其分配、生产或根据合约获得的物品的所有者;第二种,A和B是双方身体和物品的共同所有者。在第一种情况中,A是B的奴隶并受其剥削。B将拥有A最初所分配、生产或获取的物品,但是A不能拥有B及其原始占有、生产或获取的物品。根据这一原则,将会出现两个阶级的人一一剥削者(B)和被剥削者(A)一一对这两个不同的阶级会应用不同的“法律”。无法做到法律必须普遍地、平等地适用于每个人,因此是不正义的。在第二种共同所有的情况中, 每个人要获得平等权利的要求显然是可以满足了。但是这种情况也有致命弱点,由于个人的每一个活动都要求使用稀缺物品(至少使用自己的身体及其立足之地)。如果所有的物品都是多人的集体财产,那么除非获得全部共同所有人的事先同意,否则任何个人无法在任何时间地点使用任何物品。这样一来,一个人连自己的身体(声带)都不能完全拥有,他又如何给别人这样的许可呢?如果严格遵守集体所有的原则,人类一定会很快灭亡。不论怎么说,这也不是人类伦理。这样,剩下的只有自有权(self-ownership)和先用先得原则,即原始占有(original appropriation.;homesteading)。这些能通过普遍性测试一一它们对每个人都是适用的一一同时能保证人类的生存。这些原则,也只有这些原则,是非假说性的、绝对真实的道德原则和人类权利。
因此,任何违反或偏离财产权三原则的法律都是不正义的,都是恶法。而人类的所有纠纷都是因为资源的稀缺引起的,以私有财产权三原则为基础,人们就可以形成定分止争的各项法律。详见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
1500
石榴种植方法
1、补水糊泥
刚买回家的石榴苗茎叶比较枯蔫,需要将其放在清水中浸泡2-3个小时,让根系吸收充足的水分,从而恢复生机,并且要把石榴根系糊上泥浆,有利于植株更好的适应泥土环境。
2、翻整田地
种植石榴前,需要对土壤进行深挖翻整,将底层的泥土开垦出来,使土质更加疏松,并且要在土壤中掺杂饼肥或者腐熟的有机肥,为石榴生长提供营养。
3、定植方法
栽种石榴苗株时,要将根部扶正,然后用手开始填土埋根,土壤填满后可以用脚踩紧,避免下雨后土壤流失,最后往石榴苗根部浇一次透水,让根系吸收水分。
4、注意事项
石榴树苗栽种后,不要立刻施肥,此时植株还没有适应周围环境,根系难以吸收肥料,可以等到6月份时,追施一次尿素,促使石榴果实快速生长。
石榴树压枝成活的方法
1、调整土壤
想要保证石榴树的压枝能够成活,就要先选择适宜的土壤进行压枝的处理,要准备好拥有疏松多孔的结构、良好的透气排水能力和一定的基础肥力的土壤,且土壤不能够有板结或是盐碱化的情况出现,否则压枝也很难成活。
2、压枝手法
正确的压枝手法也能够提升石榴树的压枝成活率,将石榴树近地端的枝条选取一根健壮的,贴地侧的中间部分的树皮剥去,然后埋在土壤中,两段露出地面,等到其入土的部分生根之后,即可切断连接处,让其成为独立的植株。
3、时间选择
在时间的选择上,选择正确的时间也是能够提升石榴树的成活几率的,因此要选择在每年的梅雨季节开始对其进行压枝的操作,此时枝条内部的营养成分含量高,然后在次年的开春植株萌芽之后,进行检查或是切割移栽。
4、养护工作
在切割下植株之后,要将其移栽到另一块适宜其生长的土壤上,要注意保留完整的根系部分和一部分的原土,形成一个土团,这样能提高植株的成活率,栽种完成之后要浇水一次,浇足浇透保证土壤完全湿润,但是不能够留有积水。
番石榴生长的养护要求
1、合适土壤:番石榴的生长对于土壤的要求较低,在种植时可以选择营养含量较为丰富、排水性好的疏松土壤,同时在养护过程中还需要适当的除草、松土,维持土壤的透气性良好,有助于番石榴根部的生长。
2、适量浇水:番石榴在生长过程中对于水分的需求不高,一般在养护过程中需要观察土壤的干燥情况决定是否浇水。土壤处于半干状态是不用浇水的,以免浇水过多造成积水,但是土壤干燥之后需要补充水分,浸湿全部土壤。
3、合理施肥:番石榴适合生长在较为贫瘠的土壤中,对于养分的需求也不高,一般一年只需要施肥四次,在施肥时可以使用腐熟的有机肥或者复合肥,促进植株的生长,但是不能使用生肥,以免感染植株。
石榴种植方法
1、补水糊泥
刚买回家的石榴苗茎叶比较枯蔫,需要将其放在清水中浸泡2-3个小时,让根系吸收充足的水分,从而恢复生机,并且要把石榴根系糊上泥浆,有利于植株更好的适应泥土环境。
2、翻整田地
种植石榴前,需要对土壤进行深挖翻整,将底层的泥土开垦出来,使土质更加疏松,并且要在土壤中掺杂饼肥或者腐熟的有机肥,为石榴生长提供营养。
3、定植方法
栽种石榴苗株时,要将根部扶正,然后用手开始填土埋根,土壤填满后可以用脚踩紧,避免下雨后土壤流失,最后往石榴苗根部浇一次透水,让根系吸收水分。
4、注意事项
石榴树苗栽种后,不要立刻施肥,此时植株还没有适应周围环境,根系难以吸收肥料,可以等到6月份时,追施一次尿素,促使石榴果实快速生长。
石榴树压枝成活的方法
1、调整土壤
想要保证石榴树的压枝能够成活,就要先选择适宜的土壤进行压枝的处理,要准备好拥有疏松多孔的结构、良好的透气排水能力和一定的基础肥力的土壤,且土壤不能够有板结或是盐碱化的情况出现,否则压枝也很难成活。
2、压枝手法
正确的压枝手法也能够提升石榴树的压枝成活率,将石榴树近地端的枝条选取一根健壮的,贴地侧的中间部分的树皮剥去,然后埋在土壤中,两段露出地面,等到其入土的部分生根之后,即可切断连接处,让其成为独立的植株。
3、时间选择
在时间的选择上,选择正确的时间也是能够提升石榴树的成活几率的,因此要选择在每年的梅雨季节开始对其进行压枝的操作,此时枝条内部的营养成分含量高,然后在次年的开春植株萌芽之后,进行检查或是切割移栽。
4、养护工作
在切割下植株之后,要将其移栽到另一块适宜其生长的土壤上,要注意保留完整的根系部分和一部分的原土,形成一个土团,这样能提高植株的成活率,栽种完成之后要浇水一次,浇足浇透保证土壤完全湿润,但是不能够留有积水。
番石榴生长的养护要求
1、合适土壤:番石榴的生长对于土壤的要求较低,在种植时可以选择营养含量较为丰富、排水性好的疏松土壤,同时在养护过程中还需要适当的除草、松土,维持土壤的透气性良好,有助于番石榴根部的生长。
2、适量浇水:番石榴在生长过程中对于水分的需求不高,一般在养护过程中需要观察土壤的干燥情况决定是否浇水。土壤处于半干状态是不用浇水的,以免浇水过多造成积水,但是土壤干燥之后需要补充水分,浸湿全部土壤。
3、合理施肥:番石榴适合生长在较为贫瘠的土壤中,对于养分的需求也不高,一般一年只需要施肥四次,在施肥时可以使用腐熟的有机肥或者复合肥,促进植株的生长,但是不能使用生肥,以免感染植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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