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说过的一个通过“假离婚”取得购房资格进行炒房的案件,两年前的“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幸好对方还同意就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双方签署《补充协议》。
我方当事人的父亲打电话过来问我:是不是可以针对已在民政局登记的前《离婚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变更财产分割约定?《补充协议》必须公证才有效力?为了防止对方在收到补偿款后不配合过户,能不能分成两笔钱支付(签协议支付一次,过户后支付一次)?
我答:第一,对于离婚协议中所涉财产分割的条款,应适用《民法典》第464条的规定,将合同规则引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并予以适用,从而转引《民法典》第543条允许当事人在嗣后进行变更。虽然前份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已对所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归对方所有),但嗣后双方并未变更产权登记,且目前双方又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于财产部分予以重新分割。虽然原有的《离婚协议》对于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但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在嗣后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已分割的共同财产重新约定或者进行变更,且尊重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嗣后达成的变更合同内容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的应有之意。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就财产部分对原有的《离婚协议》进行变更,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对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以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与原有的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相比,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私下重新签署,带给人一种效力不及原有《离婚协议》的感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在其效力上当然高于《补充协议》,虽然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具有更强、更高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但并没有规定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才可以对抗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亦没有规定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效力。如前所述,就离婚协议中所涉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当引入合同规则予以处理,而合同原则上仅需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可生效,无须进行公证。
第三个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问题,且目前对方处于优势地位【持原《离婚协议》把我们吃的死死的】,要考虑到如果变更付款条件【因为针对付款问题双方磋商过好几次】,对方可能就不同意签署《补充协议》。同时,《补充协议》签署后,如果担心我方付款但对方不履行协助变更登记的义务,直接起诉即可;而这种担心不会因为分两次付款而免除,对方仍然有可能收到第一笔款项后不配合变更登记,意义不大。
我方当事人的父亲打电话过来问我:是不是可以针对已在民政局登记的前《离婚协议》签订《补充协议》变更财产分割约定?《补充协议》必须公证才有效力?为了防止对方在收到补偿款后不配合过户,能不能分成两笔钱支付(签协议支付一次,过户后支付一次)?
我答:第一,对于离婚协议中所涉财产分割的条款,应适用《民法典》第464条的规定,将合同规则引入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并予以适用,从而转引《民法典》第543条允许当事人在嗣后进行变更。虽然前份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已对所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归对方所有),但嗣后双方并未变更产权登记,且目前双方又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于财产部分予以重新分割。虽然原有的《离婚协议》对于双方均具有拘束力,但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双方在嗣后签订补充协议对于已分割的共同财产重新约定或者进行变更,且尊重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嗣后达成的变更合同内容的一致意思表示,是贯彻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的应有之意。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就财产部分对原有的《离婚协议》进行变更,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对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以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与原有的在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相比,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私下重新签署,带给人一种效力不及原有《离婚协议》的感觉。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民政局登记的《离婚协议》在其效力上当然高于《补充协议》,虽然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具有更强、更高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但并没有规定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才可以对抗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亦没有规定签订在后的《补充协议》只有经过公证才具有效力。如前所述,就离婚协议中所涉财产分割的条款,应当引入合同规则予以处理,而合同原则上仅需当事人签字(捺印)后即可生效,无须进行公证。
第三个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问题,且目前对方处于优势地位【持原《离婚协议》把我们吃的死死的】,要考虑到如果变更付款条件【因为针对付款问题双方磋商过好几次】,对方可能就不同意签署《补充协议》。同时,《补充协议》签署后,如果担心我方付款但对方不履行协助变更登记的义务,直接起诉即可;而这种担心不会因为分两次付款而免除,对方仍然有可能收到第一笔款项后不配合变更登记,意义不大。
江苏省宿迁市承包期内违法收回承包地违法调整土地造成多宗地块确权本错误无人处理反应到李口镇土管所泗阳县农业农村局到现在没有处理,现在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申请处理事项,没有正当理由不受理,或者不处理,不给答复的,造成行政诉讼,是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望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能够关注
江苏省泗阳县李口镇谭坝村,承包期内违法收回承包地又重新分包给别人王某银,堆上551000030地块,以及朱庄后路东181000130.陈某荣地块,二轮是1.03亩,实测1.23亩,事实,地块,证人张某虎在哪里没有处理,承包期内违法违规调整土地,我们依法,依规申请处理到现在没有处理,现在是依法行政,在接到申请一定时间内不处理是要被追责,
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
反应人蒋学光,是泗阳县李口镇谭坝村河头组村民,电话:131 0191 8287
2015年土地确权是以二轮承包地为基数的,二轮承包地,总数:3.75亩,现在是2.88亩,地块错误,确权本错误,错的一塌糊涂,确权时候谭坝村i没有通知我们回来参加土地确权指界,造成多宗地块,确权本错误,1980年-2012年收回都是四口人地,3.75亩,2015年确权3口人地,2.88亩,我们家母亲张桂英的地没有登记确权,被谭坝村强制收回,我们问村里村里说我母亲去世,户口注销了就没有地,就收回,我家母亲在谭坝村河头队生活了二三十年,没有地?,儿女都有地,母亲没有地,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78年,母亲去世是1983年,土地确权是2015年,谭坝村,把母亲地收回没有确权,但是地1980年到2012年都是四个人地,有地块,承包地3.75亩数字在哪里,没有登记是谭坝村的行为,是违法侵权行为,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承包的,家庭成员承包期内去世,失踪,只要这户还有一个家庭成员,地都不可以收回,由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我们是依法,依规,向村里反应几年了没有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以上所述都是事实,望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能够关注,督促李口镇,谭坝村,纠正违法收回母亲张桂英承包地,重新分包确权无效,以及被扣减的地块补齐,重新登记确权,希望农业农村局尽快依法依规把我们这个事情处理好
江苏省泗阳县李口镇谭坝村,承包期内违法收回承包地又重新分包给别人王某银,堆上551000030地块,以及朱庄后路东181000130.陈某荣地块,二轮是1.03亩,实测1.23亩,事实,地块,证人张某虎在哪里没有处理,承包期内违法违规调整土地,我们依法,依规申请处理到现在没有处理,现在是依法行政,在接到申请一定时间内不处理是要被追责,
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
反应人蒋学光,是泗阳县李口镇谭坝村河头组村民,电话:131 0191 8287
2015年土地确权是以二轮承包地为基数的,二轮承包地,总数:3.75亩,现在是2.88亩,地块错误,确权本错误,错的一塌糊涂,确权时候谭坝村i没有通知我们回来参加土地确权指界,造成多宗地块,确权本错误,1980年-2012年收回都是四口人地,3.75亩,2015年确权3口人地,2.88亩,我们家母亲张桂英的地没有登记确权,被谭坝村强制收回,我们问村里村里说我母亲去世,户口注销了就没有地,就收回,我家母亲在谭坝村河头队生活了二三十年,没有地?,儿女都有地,母亲没有地,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78年,母亲去世是1983年,土地确权是2015年,谭坝村,把母亲地收回没有确权,但是地1980年到2012年都是四个人地,有地块,承包地3.75亩数字在哪里,没有登记是谭坝村的行为,是违法侵权行为,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承包的,家庭成员承包期内去世,失踪,只要这户还有一个家庭成员,地都不可以收回,由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我们是依法,依规,向村里反应几年了没有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第三十五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以上所述都是事实,望上级领导,相关部门能够关注,督促李口镇,谭坝村,纠正违法收回母亲张桂英承包地,重新分包确权无效,以及被扣减的地块补齐,重新登记确权,希望农业农村局尽快依法依规把我们这个事情处理好
【江都护士延续注册最多跑一趟】“以前办理护士延续业务,要跑好多趟,现在只要在网上提交办理信息,把材料准备好到卫健窗口,跑一趟就能把事情办完了。”日前,一位乡镇卫生院退休护士,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卫健窗口办理完护士延续业务后,忍不住感慨。
以前,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是由设区行政部门审核材料提交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审核,再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同意盖章,完整的护士注册(延续)程序才算结束。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权限下放后,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审批材料及程序简化,线上线下并行,办理人可通过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平台,本地自己操作,自己打印,自己办理,真正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一直以来,区政务服务中心卫健窗口始终坚持以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工作人员通过自学、互学等方式,提升业务服务水平,为办事群众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告知办理流程。去年全年,该窗口共办理护士首次注册56件,护士变更208件,护士延续480件。
以前,护士执业注册(延续)是由设区行政部门审核材料提交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审核,再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到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同意盖章,完整的护士注册(延续)程序才算结束。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工作权限下放后,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审批材料及程序简化,线上线下并行,办理人可通过护士电子化注册信息平台,本地自己操作,自己打印,自己办理,真正做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一直以来,区政务服务中心卫健窗口始终坚持以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工作人员通过自学、互学等方式,提升业务服务水平,为办事群众提供政策法规咨询、告知办理流程。去年全年,该窗口共办理护士首次注册56件,护士变更208件,护士延续48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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