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存在漏诊的过错承担50%的责任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3日,原告徐某某与案外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徐某某于事故当天到某丁医院院治疗,于2021年8月17日出院。当天,原告到被告某甲医院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胆囊结石急性坏疽性胆囊炎,腹腔脓肿,中度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多发肋骨骨折,脑出血后遗症期。经对症并手术治疗,原告于2021某丙医院河南X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重症腹腔感染,腹腔积液,消化道瘘不除外等,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出院,共计住院7天,报销后支付医疗费29083.19元。2021年9月18日,原告到中某戊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肠瘘,呼吸衰竭,腹腔感染等,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出院,共计住院68天,报销后支付医疗费115163.36元。
【鉴定意见】:
原告发生十二指肠瘘应与某甲医院手术操作相关,不排除存在手术操作不仔细导致消化道瘘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过错。
某甲医院存在漏诊十二指肠瘘的过错;某甲医院存在对消化道瘘手术并发症处置不合理的医疗过错。
某甲医院对被鉴定人徐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错过,医疗过错与徐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法院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某甲医院对徐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甲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医疗费、鉴定费共计60986.29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专注中国医疗纠纷十六年
累积三万医疗纠纷咨询量
#法律咨询##法律##医疗纠纷##医疗法律#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3日,原告徐某某与案外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徐某某于事故当天到某丁医院院治疗,于2021年8月17日出院。当天,原告到被告某甲医院处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胆囊结石急性坏疽性胆囊炎,腹腔脓肿,中度营养不良,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多发肋骨骨折,脑出血后遗症期。经对症并手术治疗,原告于2021某丙医院河南XX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重症腹腔感染,腹腔积液,消化道瘘不除外等,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出院,共计住院7天,报销后支付医疗费29083.19元。2021年9月18日,原告到中某戊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肠瘘,呼吸衰竭,腹腔感染等,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出院,共计住院68天,报销后支付医疗费115163.36元。
【鉴定意见】:
原告发生十二指肠瘘应与某甲医院手术操作相关,不排除存在手术操作不仔细导致消化道瘘手术并发症的医疗过错。
某甲医院存在漏诊十二指肠瘘的过错;某甲医院存在对消化道瘘手术并发症处置不合理的医疗过错。
某甲医院对被鉴定人徐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错过,医疗过错与徐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
【法院认为】: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鉴定意见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某甲医院对徐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甲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徐某某医疗费、鉴定费共计60986.29元。
二、驳回原告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文波、宋胜云医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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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好物闭眼入# 孩子过敏,很多家长考虑辅食是否需要推迟添加?
实际上,并不需要。
在添加辅食的时间上,食物过敏的宝宝和其他宝宝没有特殊的地方,都是一样建议在不能早于4个月和晚于6个月添加辅食。
因为如果早于4个月就添加辅食,这时候宝宝的消化系统、免疫功能等还不完善,会进一步增加食物过敏的风险。而且这也是变相的缩短了宝宝纯母乳喂养的时间,还可能会造成喂养困难并增加孩子儿童、成年时期肥胖的风险。
而如果晚于6个月添加辅食,就会增加铁、锌、维生素A等重点营养素的缺乏风险,容易导致营养缺乏性的疾病,不利于宝宝近期和远期的生长发育。
此外,在近几年还有研究表明,过晚添加辅食,也会增加食物过敏和不耐受的风险。
想要预防孩子过敏,可是试试补充益生菌,改善过敏体质。
在多项针对儿童过敏体质以及微生物的研究当中发现,肠道菌群有助于调节人体免疫机制,并通过补充益生菌,改善肠道菌从丛的种类和数量,可以改善过敏体质。
中华医学会《婴儿过敏性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专家共识》指出:适当使用功能明确的益生菌菌株(益生元)对婴儿期过敏的预防有一定作用。
那么,益生菌那么多,到底选择哪种菌株呢?
①菌株
不是所有的益生菌都有抗过敏的作用。选择益生菌需注意以下几点:
世界卫生组织则强调了每一种益生菌具有菌株特异性。其中副干酪乳杆菌可以调整过敏体质、增强免疫力,被用来预防和改善湿疹、过敏性鼻炎、荨麻疹等各类过敏性疾病。
②含量
世界卫生组织对益生菌的定义:给予足够数量后能够对宿主健康产生有益作用的活的微生物。益生菌活菌数得达到一定范围并确保它们顺利抵达肠道,并完成定殖。
国家卫建委发布的《益生菌保健食品评审规定》中指出:保质期内活菌数量不能少于1000000cfu/g。
要改善过敏,还是应该从维持肠道健康入手,专业抗过敏认准童敏君。https://t.cn/A6C34iAU
*童敏君为欧洲原装进口,
*童敏君由童杏儿科联合瑞士PROBINET专门研制用于过敏体质的预防及改善。
*童敏君主要成分为副干酪乳杆菌,含量>1011cfu/100g。
*童敏君属于安全食品,无副作用;草莓口味,口感极佳,孩子更爱吃。
https://t.cn/A6C34iAU
实际上,并不需要。
在添加辅食的时间上,食物过敏的宝宝和其他宝宝没有特殊的地方,都是一样建议在不能早于4个月和晚于6个月添加辅食。
因为如果早于4个月就添加辅食,这时候宝宝的消化系统、免疫功能等还不完善,会进一步增加食物过敏的风险。而且这也是变相的缩短了宝宝纯母乳喂养的时间,还可能会造成喂养困难并增加孩子儿童、成年时期肥胖的风险。
而如果晚于6个月添加辅食,就会增加铁、锌、维生素A等重点营养素的缺乏风险,容易导致营养缺乏性的疾病,不利于宝宝近期和远期的生长发育。
此外,在近几年还有研究表明,过晚添加辅食,也会增加食物过敏和不耐受的风险。
想要预防孩子过敏,可是试试补充益生菌,改善过敏体质。
在多项针对儿童过敏体质以及微生物的研究当中发现,肠道菌群有助于调节人体免疫机制,并通过补充益生菌,改善肠道菌从丛的种类和数量,可以改善过敏体质。
中华医学会《婴儿过敏性疾病预防、诊断和治疗专家共识》指出:适当使用功能明确的益生菌菌株(益生元)对婴儿期过敏的预防有一定作用。
那么,益生菌那么多,到底选择哪种菌株呢?
①菌株
不是所有的益生菌都有抗过敏的作用。选择益生菌需注意以下几点:
世界卫生组织则强调了每一种益生菌具有菌株特异性。其中副干酪乳杆菌可以调整过敏体质、增强免疫力,被用来预防和改善湿疹、过敏性鼻炎、荨麻疹等各类过敏性疾病。
②含量
世界卫生组织对益生菌的定义:给予足够数量后能够对宿主健康产生有益作用的活的微生物。益生菌活菌数得达到一定范围并确保它们顺利抵达肠道,并完成定殖。
国家卫建委发布的《益生菌保健食品评审规定》中指出:保质期内活菌数量不能少于1000000cfu/g。
要改善过敏,还是应该从维持肠道健康入手,专业抗过敏认准童敏君。https://t.cn/A6C34iAU
*童敏君为欧洲原装进口,
*童敏君由童杏儿科联合瑞士PROBINET专门研制用于过敏体质的预防及改善。
*童敏君主要成分为副干酪乳杆菌,含量>1011cfu/100g。
*童敏君属于安全食品,无副作用;草莓口味,口感极佳,孩子更爱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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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是市场纠错的第二步
1月28日,证监会宣布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并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对融券效率进行限制。这是国常会提出“要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着力稳市场、稳信心”,证监会提出“以投资者为本”以来,监管部门推出的首个“以投资者为本”的稳市场、稳信心举措。
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这一措施的出台顺应了市场的民意。毕竟限售股的出借话题,最近一个时期一直都是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虽然去年10月,证监会对限售股的管理作出过完善,取消了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并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但限售股出借仍然存在,这就意味着限售股出借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由于限售股出借加强的是市场做空的力量,所以在目前市场跌跌不休的背景下,这个问题一直受到市场的关注,不少投资者建议,应叫停限售股出借业务。
所以这次证监会宣布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虽然事发突然,但也在情理之中。毕竟国常会都提出“要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着力稳市场、稳信心”,这就意味着必然会有相关的“有效措施”陆续出台。而1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2024年中国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又强调要突出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从维护市场公平性出发,系统梳理评估资本市场关键制度安排,重点完善发行定价、量化交易、融券等监管规则,旗帜鲜明地体现优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就提到融券监管规则,如此一来,处在风口浪尖上的限售股出借问题,自然就成了监管部门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措施的出台就在市场的预料之中。
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对于A股市场来说构成利好作用。但由于限售股出借的规模较为有限,所以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对于A股市场的总体影响也较为有限,该项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有限售股出借的个股之中。比如,1月29日,也即证监会宣布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政策出台后的第一个交易日,A股大盘仍然表现为震荡走势,但有限售股出借概念的金帝股份则出现了涨停的走势。
当然,暂停限售股出借的意义并不局限于大盘的涨跌,或个股的涨跌,而是在于维护市场的公平。正如证监会所强调的那样:突出公平合理,降低融券效率,制约机构在信息、工具运用方面的优势,给各类投资者更充足的时间消化市场信息,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秩序。毕竟融券业务对很多投资者都是不公平的。一方面是绝大多数投资者是融不到证券的,更加借不到限售股;另一方面投资者的股票不能T+0,而融券可以当天卖出,相当于变相的T+0操作。因此,这一次证监会宣布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并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就是为了减少与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存在。
不仅如此,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也是对限售股出借政策的一种纠错,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限售股顾名思义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证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限售股出借本身就是限售股流通的一种方式,即以出借的名义流通。因此,限售股出借本身就有违限售股的初衷。
而且限售股出借也有违立法的精神。虽然《证券法》规定的是限售股“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而“出借”与“转让”存在一定的区别,“出借”不等于“转让”,但限售股出借的结果必然导致限售股的转让。比如,那些借入限售股的投资者,哪个不是将借入的股票拿到市场上去转让流通了?实际上,如果不是为了转让流通,谁还会借入证券,包括借入限售股呢?也正因如此,《证券法》规定限售股不得转让,就是要限制限售股的流通,而以“出借”名义的流通,显然是不符合《证券法》精神的。
所以,这次证监会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是对现行限售股出借政策的一次纠错。如果说2023年10月份证监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所获得限售股出借是相关政策的第一次纠错的话,那么,这次证监会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则是限售股政策的第二次纠错。在对待限售股出借问题上,证监会正走在正确的道路上。为此,市场更期待证监会的第三次纠错,即取消“暂停”二字,全面取消限售股出借,让限售股成为名副其实的不能流通的股票。
1月28日,证监会宣布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并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对融券效率进行限制。这是国常会提出“要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着力稳市场、稳信心”,证监会提出“以投资者为本”以来,监管部门推出的首个“以投资者为本”的稳市场、稳信心举措。
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这一措施的出台顺应了市场的民意。毕竟限售股的出借话题,最近一个时期一直都是市场关注的一个焦点。虽然去年10月,证监会对限售股的管理作出过完善,取消了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并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但限售股出借仍然存在,这就意味着限售股出借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由于限售股出借加强的是市场做空的力量,所以在目前市场跌跌不休的背景下,这个问题一直受到市场的关注,不少投资者建议,应叫停限售股出借业务。
所以这次证监会宣布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虽然事发突然,但也在情理之中。毕竟国常会都提出“要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着力稳市场、稳信心”,这就意味着必然会有相关的“有效措施”陆续出台。而1月25日至26日召开的2024年中国证监会系统工作会议又强调要突出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从维护市场公平性出发,系统梳理评估资本市场关键制度安排,重点完善发行定价、量化交易、融券等监管规则,旗帜鲜明地体现优先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其中就提到融券监管规则,如此一来,处在风口浪尖上的限售股出借问题,自然就成了监管部门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措施的出台就在市场的预料之中。
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对于A股市场来说构成利好作用。但由于限售股出借的规模较为有限,所以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对于A股市场的总体影响也较为有限,该项政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有限售股出借的个股之中。比如,1月29日,也即证监会宣布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政策出台后的第一个交易日,A股大盘仍然表现为震荡走势,但有限售股出借概念的金帝股份则出现了涨停的走势。
当然,暂停限售股出借的意义并不局限于大盘的涨跌,或个股的涨跌,而是在于维护市场的公平。正如证监会所强调的那样:突出公平合理,降低融券效率,制约机构在信息、工具运用方面的优势,给各类投资者更充足的时间消化市场信息,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秩序。毕竟融券业务对很多投资者都是不公平的。一方面是绝大多数投资者是融不到证券的,更加借不到限售股;另一方面投资者的股票不能T+0,而融券可以当天卖出,相当于变相的T+0操作。因此,这一次证监会宣布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并将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由实时可用调整为次日可用,就是为了减少与改变这种不公平的存在。
不仅如此,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也是对限售股出借政策的一种纠错,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限售股顾名思义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证券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依法发行的证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但限售股出借本身就是限售股流通的一种方式,即以出借的名义流通。因此,限售股出借本身就有违限售股的初衷。
而且限售股出借也有违立法的精神。虽然《证券法》规定的是限售股“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转让”,而“出借”与“转让”存在一定的区别,“出借”不等于“转让”,但限售股出借的结果必然导致限售股的转让。比如,那些借入限售股的投资者,哪个不是将借入的股票拿到市场上去转让流通了?实际上,如果不是为了转让流通,谁还会借入证券,包括借入限售股呢?也正因如此,《证券法》规定限售股不得转让,就是要限制限售股的流通,而以“出借”名义的流通,显然是不符合《证券法》精神的。
所以,这次证监会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是对现行限售股出借政策的一次纠错。如果说2023年10月份证监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所获得限售股出借是相关政策的第一次纠错的话,那么,这次证监会全面暂停限售股出借则是限售股政策的第二次纠错。在对待限售股出借问题上,证监会正走在正确的道路上。为此,市场更期待证监会的第三次纠错,即取消“暂停”二字,全面取消限售股出借,让限售股成为名副其实的不能流通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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