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适yosh[超话]# sun 老师,你咋还给我拉黑了?,就因为我发了这个评论吗?我说的不对吗?有的人是怎么好意思说出来“于适都配不上你”这样的话?我还没说啥呢,我就发了个“别太离谱,大姐。”sun 老师就破防了?把我拉黑了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这么怕别人说怎么不删了这个人的评论呢?真是难为sun 老师这个“大咖”特意关注我的评论。
#邓放[超话]#放放哥真的好迷人啊
晚上朋友来我家跟我一起看了长空之王
看我总是一到于适就噢噢噢都无语了[允悲]
但是当邓放的背肌一出来时
她:噢!!!
谁不会被邓首席的背肌迷倒呢[干饭人][舔屏]
她锐评:这背练的真好真厚啊,而且他一站那就有军人的样子
我爽到了[干饭人][干饭人][干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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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邓放的背肌一出来时
她: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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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爽到了[干饭人][干饭人][干饭人]
山西运城,一大爷拿着20年前的存单去银行取钱时,银行以存款人不是他,与身份证名字不一样,钱已经被取走等五花八门的理由,拒绝其支取,大爷觉得银行是要赖账,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一审大爷胜诉,可二审令他痛哭流涕。
老伴过世后,许大爷痛不欲生,心情沉痛的给老伴整理遗物,将她的随身物品焚烧后,送其最后一程。
(信息来源:山西运城中院)
打开一个铁盒子后,发现了一张古老的存单,这张存单存款额为1万元,存于1996年。
许大爷这才想起了之前的存款一事,于是立即到银行,打算把这笔存款支取出来。
到银行后,银行的工作人员看着年代感强的存单,再三确认后,认为存单为真,但存款人并非许大爷,体现的名字是韩先生。
许大爷是韩先生的亲舅舅,努力回忆起来,为什么存单上体现的是韩先生。
原来在1995年,29岁的韩先生以妻子段女士的名义,在村里开了一个银行代办站。
1996年,正要将所有积蓄1万元拿到银行存款时,因为临时有事,没法亲自前往,于是将这笔存款交给开代办站的韩先生,让其帮忙。
在当时,1万元属于一笔巨款,韩先生不敢怠慢,立即抱着钱,以自己的名义,来到银行办理存款,当晚将这张存单交给了许大爷。
许大爷拿到这张存单后,将其放在了一个铁盒子里,因为经历的时间太久,此后淡忘了这件事,直到给老伴整理遗物的时候才发现。
根据银行的要求,许大爷和韩先生一起来到了银行,要求支取这笔钱。
这次,银行又发现了一个新的问题,韩先生递过去的身份证,上面的名字和存单上的不一致。韩先生表示这是自己的曾用名,但银行不接受这种解释。
韩先生只得回家后,找出户口本,以及之前的获奖证书等,证明这是他的曾用名。
费尽周折的许大爷和韩先生,认为终于能取款的时候,想不到的是,这次又遇到了新问题,银行工作人员说,这笔钱在1996年4月29日存后,5月27日,已经被人全部取走了。
因此,银行再次拒绝许大爷的支取要求。
许大爷觉得莫名其妙,存单明明在自己手上,为什么现在成了一张废纸,去银行好几趟,每次都是不同的理由,理由五花八门。
这不是明显就是想赖皮,吞掉自己的钱么,不想再这样继续折腾下去的韩先生,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确定适格取款人过程和确定取款人身份证明或记录,银行在庭审中称其原工作人员失误没有收回存单,但其无证据证实。
从维护金融机构信用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出发,尤其是韩先生现仍持有存单原件的事实,银行却不能合理举证反驳,故支持韩先生诉求。
法院宣判后,败诉的银行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先生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期间多次获得的荣誉证书内容来看,其确实曾使用过存款单上的名字,在银行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存款单上所对应的当事人就是韩先生。
存款单上载明存款人是韩先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及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特性,应认定该款项的权利人是韩先生。
银行在为储户办理业务时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违规行为应由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不必然导致其直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韩先生持有存款单原件,但存单上支取日期已被填写,且该日期与银行所提交的支付凭证上的付款日期完全吻合。
结合韩先生曾开办银行代办长达两年左右的事实,应认定韩先生属于熟悉储蓄相关流程的专业人员,具备较强专业知识,在存单存在重大瑕疵情形下,韩先生理应负有比一般储户更大的合理说明解释义务和举证证明责任。
二审法院改判为韩先生一方败诉。
最终还是听银行,这让大爷和韩先生都非常失望,但有什么办法呢?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老伴过世后,许大爷痛不欲生,心情沉痛的给老伴整理遗物,将她的随身物品焚烧后,送其最后一程。
(信息来源:山西运城中院)
打开一个铁盒子后,发现了一张古老的存单,这张存单存款额为1万元,存于1996年。
许大爷这才想起了之前的存款一事,于是立即到银行,打算把这笔存款支取出来。
到银行后,银行的工作人员看着年代感强的存单,再三确认后,认为存单为真,但存款人并非许大爷,体现的名字是韩先生。
许大爷是韩先生的亲舅舅,努力回忆起来,为什么存单上体现的是韩先生。
原来在1995年,29岁的韩先生以妻子段女士的名义,在村里开了一个银行代办站。
1996年,正要将所有积蓄1万元拿到银行存款时,因为临时有事,没法亲自前往,于是将这笔存款交给开代办站的韩先生,让其帮忙。
在当时,1万元属于一笔巨款,韩先生不敢怠慢,立即抱着钱,以自己的名义,来到银行办理存款,当晚将这张存单交给了许大爷。
许大爷拿到这张存单后,将其放在了一个铁盒子里,因为经历的时间太久,此后淡忘了这件事,直到给老伴整理遗物的时候才发现。
根据银行的要求,许大爷和韩先生一起来到了银行,要求支取这笔钱。
这次,银行又发现了一个新的问题,韩先生递过去的身份证,上面的名字和存单上的不一致。韩先生表示这是自己的曾用名,但银行不接受这种解释。
韩先生只得回家后,找出户口本,以及之前的获奖证书等,证明这是他的曾用名。
费尽周折的许大爷和韩先生,认为终于能取款的时候,想不到的是,这次又遇到了新问题,银行工作人员说,这笔钱在1996年4月29日存后,5月27日,已经被人全部取走了。
因此,银行再次拒绝许大爷的支取要求。
许大爷觉得莫名其妙,存单明明在自己手上,为什么现在成了一张废纸,去银行好几趟,每次都是不同的理由,理由五花八门。
这不是明显就是想赖皮,吞掉自己的钱么,不想再这样继续折腾下去的韩先生,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确定适格取款人过程和确定取款人身份证明或记录,银行在庭审中称其原工作人员失误没有收回存单,但其无证据证实。
从维护金融机构信用和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出发,尤其是韩先生现仍持有存单原件的事实,银行却不能合理举证反驳,故支持韩先生诉求。
法院宣判后,败诉的银行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韩先生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期间多次获得的荣誉证书内容来看,其确实曾使用过存款单上的名字,在银行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存款单上所对应的当事人就是韩先生。
存款单上载明存款人是韩先生,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及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特性,应认定该款项的权利人是韩先生。
银行在为储户办理业务时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违规行为应由相关金融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不必然导致其直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韩先生持有存款单原件,但存单上支取日期已被填写,且该日期与银行所提交的支付凭证上的付款日期完全吻合。
结合韩先生曾开办银行代办长达两年左右的事实,应认定韩先生属于熟悉储蓄相关流程的专业人员,具备较强专业知识,在存单存在重大瑕疵情形下,韩先生理应负有比一般储户更大的合理说明解释义务和举证证明责任。
二审法院改判为韩先生一方败诉。
最终还是听银行,这让大爷和韩先生都非常失望,但有什么办法呢?
对此,大家有什么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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