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邻居卖芹菜,获利14元,结果被抽检出农残留超标,罚款5万,因逾期未缴纳,又追加5万,总共要罚10万元。
这是2019年发生在福建的真实案例。
今天重新拿出来说,是因为央视制作了纪录片,曝光了更多鲜为人知的细节,也让我想再次追问——这样的“小过重罚”,为何层出不穷?
据报道,事发当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到镇上的批发市场去打工,路过邻居王某家的菜地时,看到芹菜刚好成熟。
因为本村农贸市场销售能力有限,王某就问:“你要不要拿点芹菜到镇上去卖?”
张某想,既能帮邻居解决销路,自己还能赚点,就一口答应了。
于是,张某向王某转账122.5元,买了70斤芹菜,到镇上后以136.5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蔬菜批发商,一共获利14元。
当天,一家超市买走了这批芹菜。第二天,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市蔬菜进行抽检,结果发现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超出国家规定的最大剂量,属于超标残留,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市监局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
食品安全是底线安全,为了起到震慑作用,罚款起点一般高于其他违法行为。
该法第128条规定,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考虑到张某违法情节轻微,市监局按5万元最低标准从轻处罚。
然而大家想想,张某一介农夫,辛辛苦苦卖点芹菜才赚14元,如何承担得起这个天价罚款呢?
他对这一处罚不服,按道理其实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不知道有这个程序,拖成了“逾期未缴”,又被追加罚款5万元。
眼看张某还是没有缴纳的动作,市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情到这里起了转机。
法院审查后认为,14元获利与10万元罚款——过错程度与惩罚力度明显不匹配,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张某并非职业菜贩,只是顺手帮邻居个忙,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不大,按规定可以“首违不罚”。
同时,张某并不知道芹菜农残超标,并非故意出售,主观恶意不大。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不予通过,也就是说,张某可以不用缴纳罚款。
应该说,法院处理是正当的,也是及时的。
不仅把一个普通农民从家财散尽的边缘拉了回来,也再次向执法机关申述了“过罚相当原则”的重要性。
这两年,出现了许多挑战公众常识的行政执法案件,比如拍黄瓜被罚5000元,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1.5万元,疫情期间卖面包被罚58.8万元,等等。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执法人员只着眼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别法,忽略了位阶更高的《行政处罚法》。
后者第5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不能只盯着违法结果看,还应当充分考虑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所有主客观情况。
同时,该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一条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知。像拍黄瓜案,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那么就应认定没有主观过错,不应予以苛责。
这一条被称为行政处罚中的“责任主义”,体现了对个人意志自由的尊重,然而在实践中却常常被执法机关有意无意的忽视,这才导致了诸多过罚失当和僵化执法。
我们的执法部门应当意识到,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防止更多违法行为发生,这一点,并非只有通过高罚款才能实现。
执法的正当性,源自无数公众的道德期待,只有符合公众朴素认知,才能得到大家发自内心的遵守和服从。
否则,法律就会异化为冰冷的治理工具——而这,是我们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周兆成律师[超话]##帮邻居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
这是2019年发生在福建的真实案例。
今天重新拿出来说,是因为央视制作了纪录片,曝光了更多鲜为人知的细节,也让我想再次追问——这样的“小过重罚”,为何层出不穷?
据报道,事发当天,张某像往常一样到镇上的批发市场去打工,路过邻居王某家的菜地时,看到芹菜刚好成熟。
因为本村农贸市场销售能力有限,王某就问:“你要不要拿点芹菜到镇上去卖?”
张某想,既能帮邻居解决销路,自己还能赚点,就一口答应了。
于是,张某向王某转账122.5元,买了70斤芹菜,到镇上后以136.5元的价格,卖给了一家蔬菜批发商,一共获利14元。
当天,一家超市买走了这批芹菜。第二天,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超市蔬菜进行抽检,结果发现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超出国家规定的最大剂量,属于超标残留,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市监局对张某作出处罚决定。
食品安全是底线安全,为了起到震慑作用,罚款起点一般高于其他违法行为。
该法第128条规定,货值不足1万元的,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考虑到张某违法情节轻微,市监局按5万元最低标准从轻处罚。
然而大家想想,张某一介农夫,辛辛苦苦卖点芹菜才赚14元,如何承担得起这个天价罚款呢?
他对这一处罚不服,按道理其实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他不知道有这个程序,拖成了“逾期未缴”,又被追加罚款5万元。
眼看张某还是没有缴纳的动作,市监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情到这里起了转机。
法院审查后认为,14元获利与10万元罚款——过错程度与惩罚力度明显不匹配,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张某并非职业菜贩,只是顺手帮邻居个忙,属于首次违法且危害不大,按规定可以“首违不罚”。
同时,张某并不知道芹菜农残超标,并非故意出售,主观恶意不大。
综合上述情节,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不予通过,也就是说,张某可以不用缴纳罚款。
应该说,法院处理是正当的,也是及时的。
不仅把一个普通农民从家财散尽的边缘拉了回来,也再次向执法机关申述了“过罚相当原则”的重要性。
这两年,出现了许多挑战公众常识的行政执法案件,比如拍黄瓜被罚5000元,包子铺卖豆腐脑被罚1.5万元,疫情期间卖面包被罚58.8万元,等等。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执法人员只着眼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特别法,忽略了位阶更高的《行政处罚法》。
后者第5条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要求,执法人员不能只盯着违法结果看,还应当充分考虑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所有主客观情况。
同时,该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这一条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认知。像拍黄瓜案,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那么就应认定没有主观过错,不应予以苛责。
这一条被称为行政处罚中的“责任主义”,体现了对个人意志自由的尊重,然而在实践中却常常被执法机关有意无意的忽视,这才导致了诸多过罚失当和僵化执法。
我们的执法部门应当意识到,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防止更多违法行为发生,这一点,并非只有通过高罚款才能实现。
执法的正当性,源自无数公众的道德期待,只有符合公众朴素认知,才能得到大家发自内心的遵守和服从。
否则,法律就会异化为冰冷的治理工具——而这,是我们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周兆成律师[超话]##帮邻居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
#如丧考彪[超话]#
崇应彪忘不了那天,伯邑考就那么空荡荡的离开了,空留一地的血和骨头,哦,不对,应该什么都没有了,骨头让殷寿拿去喂地牢的老虎了,血也被手底下的人冲干净了,好像这世间没有一个叫伯邑考的人,西岐姬家只有姬发一人。
太干净了,干净的崇应彪觉得过去几年与姬考的记忆都是自己臆想的,好像是因为忍受不了这地狱一样的世界所以幻想了一个人,一个让自己疼让自己爱让自己挂念……让自己活的像个人的人。
但这种想法只有崇应彪看到姬发的时候才会有,他每每看向这个狡猾,愚蠢,可恨…可怜的…他的弟弟,他就有一种无处发泄的情绪,也许有怒火,也许有不甘,但更多的,是疑惑,他想,为什么死的不是姬发呢?有时候崇应彪是不带恶意去思考这个问题的,他只是单纯的疑惑,因为伯邑考为他建造的世界轰然倒塌后,为了自我保护,崇应彪能做的就是回到自己的安全屋,继续陷入自己的逻辑里,思量着,为什么就西岐的次子可以活呢?
成为北伯侯,成为孤独的北伯侯后,崇应彪更多的是在深夜怒骂伯邑考,他不藏着对伯邑考的恨意与恶意,质子营知道他俩事情的人有的死了,有的也快死了,所以剩下的人不理解他的恶意从何而来。
姬发在有一次听到后,怒气夹带着营救殷郊和自己父亲的紧绷的情绪一触即发,姬发一边动手一边想着自己这时候不应该再把多余的情绪给崇应彪这种禽兽,但他觉得如果自己再不动手,崇应彪就要真的变成禽兽了。
姬发的拳头打到崇应彪脸上的时候,崇应彪觉得自己好贱啊,他脑子里都是姬考那天用弓勒自己脸的情景。多可悲啊,姬发,你还觉得自己哥哥活着是吗,没关系,我会拯救你,姬发,我会让你和我一样……
崇应彪从来都是个口是心非的人,这件事除了姬考,知道的就是其他四个人。
“姬发,我现在是北伯侯了,你哥哥不过一个小小世子,有什么资格与我平起平坐哈哈哈哈不过一介农夫罢了,真当我北伯侯非他不可么!”
“姬发,我爱你哥哥,我只爱他,我非他不可”
崇应彪忘不了那天,伯邑考就那么空荡荡的离开了,空留一地的血和骨头,哦,不对,应该什么都没有了,骨头让殷寿拿去喂地牢的老虎了,血也被手底下的人冲干净了,好像这世间没有一个叫伯邑考的人,西岐姬家只有姬发一人。
太干净了,干净的崇应彪觉得过去几年与姬考的记忆都是自己臆想的,好像是因为忍受不了这地狱一样的世界所以幻想了一个人,一个让自己疼让自己爱让自己挂念……让自己活的像个人的人。
但这种想法只有崇应彪看到姬发的时候才会有,他每每看向这个狡猾,愚蠢,可恨…可怜的…他的弟弟,他就有一种无处发泄的情绪,也许有怒火,也许有不甘,但更多的,是疑惑,他想,为什么死的不是姬发呢?有时候崇应彪是不带恶意去思考这个问题的,他只是单纯的疑惑,因为伯邑考为他建造的世界轰然倒塌后,为了自我保护,崇应彪能做的就是回到自己的安全屋,继续陷入自己的逻辑里,思量着,为什么就西岐的次子可以活呢?
成为北伯侯,成为孤独的北伯侯后,崇应彪更多的是在深夜怒骂伯邑考,他不藏着对伯邑考的恨意与恶意,质子营知道他俩事情的人有的死了,有的也快死了,所以剩下的人不理解他的恶意从何而来。
姬发在有一次听到后,怒气夹带着营救殷郊和自己父亲的紧绷的情绪一触即发,姬发一边动手一边想着自己这时候不应该再把多余的情绪给崇应彪这种禽兽,但他觉得如果自己再不动手,崇应彪就要真的变成禽兽了。
姬发的拳头打到崇应彪脸上的时候,崇应彪觉得自己好贱啊,他脑子里都是姬考那天用弓勒自己脸的情景。多可悲啊,姬发,你还觉得自己哥哥活着是吗,没关系,我会拯救你,姬发,我会让你和我一样……
崇应彪从来都是个口是心非的人,这件事除了姬考,知道的就是其他四个人。
“姬发,我现在是北伯侯了,你哥哥不过一个小小世子,有什么资格与我平起平坐哈哈哈哈不过一介农夫罢了,真当我北伯侯非他不可么!”
“姬发,我爱你哥哥,我只爱他,我非他不可”
散文随笔
杨沛郁
戏说小年
今天是腊月二十三,也就是人们俗称的“小年”。据说这一天是灶神回天上向玉帝述职的日子,为了让他多说一点儿人间的好话,让玉帝高兴,许人间一个风调雨顺的新年,因此灶神上天的这天要好好地送行。在这一天的晚上,家庭主妇要在灶前桌案上供放蔬菜瓜果等,灶神享用后,上天就不会在玉皇大帝面前讲人间的坏话了。
其实,关于灶神上天述职只是善良的人们的一个主观愿望而已。
事实上天宫里的改革远比人世间早得多,大致是在五、六千年以前,玉帝就根据天庭神浮于事,诸神出庭不出力的现状,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灶神本是银河边上的一个自食其力的农夫,由于当时主掌银河的长官要政绩,为了营造一片流光溢彩的繁华景象,便在银河两岸大兴土木,肆意扩建乱建。灶神一家原本就不多的土地被占用了一大部分,平时只靠种地不足以养家糊口,生活异常艰难。本想在天庭离家近一点儿的地方再谋一个合适的差事,可惜灶神要学历没学历,要文凭没文凭,既不是大款,又不是海归,在那个年月,一介普通农夫,在天庭要谋到一个合适的工作,谈何容易?万般无奈,为了生计,偶然间听说人世间好混,灶神只得鼓起勇气,洒泪告别妻儿老小,下界打工。这和人世间很多大学生第一次出外打工一样,灶神首先从端盘子洗碗做起,而不同的是,除了洗碗端盘子以外,灶神还承担起了烧火的工作。
时到年关,人世间远行或出外打工的人们,思家心切,都盼望着早日回家,和家人团聚。食了多年人间烟火的灶神也不例外,到了每一年的腊月二十三,也要回家过年啦。至于是否会向玉帝汇报人间善恶,我想不会的。一个平时在人世间端盘子洗碗烧火的下层打工仔,怎么会轻易见到至高无上的玉帝呢?
至于我国北方是腊月二十三过小年,而南方有的地区则是腊月二十四过小年的事情,这也不难理解,只是因为南方打工仔多的缘故,车票不好买啊,所以灶神晚走了一天,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儿。(2004年冬)
杨沛郁
戏说小年
今天是腊月二十三,也就是人们俗称的“小年”。据说这一天是灶神回天上向玉帝述职的日子,为了让他多说一点儿人间的好话,让玉帝高兴,许人间一个风调雨顺的新年,因此灶神上天的这天要好好地送行。在这一天的晚上,家庭主妇要在灶前桌案上供放蔬菜瓜果等,灶神享用后,上天就不会在玉皇大帝面前讲人间的坏话了。
其实,关于灶神上天述职只是善良的人们的一个主观愿望而已。
事实上天宫里的改革远比人世间早得多,大致是在五、六千年以前,玉帝就根据天庭神浮于事,诸神出庭不出力的现状,实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灶神本是银河边上的一个自食其力的农夫,由于当时主掌银河的长官要政绩,为了营造一片流光溢彩的繁华景象,便在银河两岸大兴土木,肆意扩建乱建。灶神一家原本就不多的土地被占用了一大部分,平时只靠种地不足以养家糊口,生活异常艰难。本想在天庭离家近一点儿的地方再谋一个合适的差事,可惜灶神要学历没学历,要文凭没文凭,既不是大款,又不是海归,在那个年月,一介普通农夫,在天庭要谋到一个合适的工作,谈何容易?万般无奈,为了生计,偶然间听说人世间好混,灶神只得鼓起勇气,洒泪告别妻儿老小,下界打工。这和人世间很多大学生第一次出外打工一样,灶神首先从端盘子洗碗做起,而不同的是,除了洗碗端盘子以外,灶神还承担起了烧火的工作。
时到年关,人世间远行或出外打工的人们,思家心切,都盼望着早日回家,和家人团聚。食了多年人间烟火的灶神也不例外,到了每一年的腊月二十三,也要回家过年啦。至于是否会向玉帝汇报人间善恶,我想不会的。一个平时在人世间端盘子洗碗烧火的下层打工仔,怎么会轻易见到至高无上的玉帝呢?
至于我国北方是腊月二十三过小年,而南方有的地区则是腊月二十四过小年的事情,这也不难理解,只是因为南方打工仔多的缘故,车票不好买啊,所以灶神晚走了一天,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儿。(2004年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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